银税互动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2017-12-19 12:40黄林坡
商情 2017年41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纳税人纳税

黄林坡

[摘要]2015年7月,以纳税信用为枢纽,“银税互动”的活动日益凸显,国家税务局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开启。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信贷信用也借此机遇,将纳税信用与其结合,小微企业可以在这一背景下,潜在的为自己融资困难,费用昂贵问题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同时在纳税信用被列为信贷信用的指标下,小微企业纳税人重视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从而也提高了自身的纳税信用。同时这一活动也存在这潜在的问题。

[关键词]银税互动;纳税信用

一、银税互动的背景及发展

中央在进行三去、一补、一降的五大任务的同时,持续推出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在强大压力下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小微企业存在着很多发展瓶颈,其经营规模不大,导致在贷款抵押担保环节缺乏支持,使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浮现。而小微企业在社会发展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小微企业的关注应当持续维持并加深。

自2014年7月起,税务总局就发布了纳税信用的相关管理办法。2015年2月,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银税互动”活动,开始探索性的尝试纳税信用激励办法,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到2015年8月底,以四川地区为例,众多小微企业已经通过银税互动模式从中获得贷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将这种合作进一步的深化,探索性的实验出现了有利的效应,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数据共享的效用,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银税互动的可行性

(一)纳税信用与信贷信用相互補充

对于银行系统的信贷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数据来综合评价其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程度。而纳税信用在税务系统,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更加宽泛,可从两方面解释:从内部信息看,主要有纳税评估、纳税稽查信息等:从外部信息来看,又包括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评价指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在原来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合参考,在两方面的双重认证下更加准确可靠。

(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支持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下,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也在不断推出,并强调了金融机构也应当对于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各级政府部门推出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体系,包括了风险补偿、奖励基金、财政贴息等措施,政策层面上给予的强大后盾。

三、银税互动的重要性

(一)银行方面

本身在小微企业贷款的认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而银税互动由税务机关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权威性的信息,银行金融机构在筛选小微企业客户的范围就更加有效,并且所能服务的范围也会增加,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增添了更大的防火墙,防范了一定贷款风险的出现。

另外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局限于小微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而税务局的权威数据涵盖了多个方面,互相补充有效解决了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税务局方面

银行金融机构的直接数据信息,为税务局税收数据信息的收集提供了便利,也减少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强了税收管理的基础,同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也为更加有针对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提供了指导性的方向。

当然在税务机关为小微企业诚信获得贷款的部分,又能促进此部分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从而间接的培养了税源,扩大了税基,进一步增加了税收收入,这一连锁反应都各自环节均有利。

(三)小微企业方面

广大中小微企业主可以通过“税银互动”业务授权税局将涉税信息提供给银行作为申请贷款的依据,使得纳税信用起到了加分作用,让企业申贷更加快捷便利,可以有效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同时省去了申请贷款的诸多手续,节省了贷款中间环节的费用,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借此机遇便可以从巨大压力中获得解放,借政策鼓励和支持快速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发展的目标。

四、银税互动仍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银税互动的工作困难

1.统计口径不一致。税务机关统计企业纳税额时参照的是所属期和入库期两种口径,而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讲,财务报表数据反应的是入库期统计。这样导致会出现不一致的可能性。而在征信系统涉税信息丰富到纳税系统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法律的支持,缺乏规范性。

2.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其实税务机关的信息比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数量大得多。并且涉税信息中涵盖了非财务数据的私人信息,税务系统向银行系统传递的门槛过高,相关法律文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条件比较苛刻,符合条件传递信息的小微企业少之甚少,导致银税互动的影响范围不够。

3.信息泄密的安全保障风险。法律明确规定,关于涉税人信息保密的条款,对于纳税人基础信息等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符合条件规定外,其余不得向其他部门个人进行公布。并且银行金融机构系统作为使用涉税信息的第三方部门,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性文件的支持,从而在数据传递过程中有可能给税务部门带来泄密的风险。

(二)对银税互动工作的建议

1.加快信用信息共享立法。国家政府应当加快对于银行金融机构与其它部分之间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征信标准化也是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

2.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眭。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而对于银行信用贷款的评定可能随时都在进行,这样导致信息数据传输可能有滞后的弊端。所以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纳税人的不利行为及时向银行机关进行传输,来缩短传输的时间。

3.充分维护纳税人的相关利益。关于纳税人信息在税务机关和银行机关间的传递,难免会出现泄密的可能性,如果处理不合理可能会影响税企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应当尽快推出关于第三方信息共享的监督机制,对征信系统加以权限设置,保证银税企之间良好的利益互通关系,切实维护纳税人隐私及商业秘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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