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周某借李某30万元业务款,并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款金额,承诺按月分6期还清。但事后,周某分文未还,2017年2月,李某要求周某归还全部欠款。周某以还没到分期结束日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周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分文未还,没按欠条所承诺的分期还款,即其行为已经表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李某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归还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