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7-12-10 04:57黄弘扬
北方经贸 2017年12期
关键词:流动性影子商业银行

黄弘扬

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被定义为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将对区域金融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冲击,其所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状

(一)存贷比

2014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存贷比是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而在2015年9月,银监会对该管理办法修订后删除了存贷比指标。[2]存贷比是银行贷款额与存款额的比例,在存贷比指标尚未取消之前,这一比率被规定为不得超过75%。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删除并不代表着存贷比指标失去了它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作用,只是从硬性的监管指标中被调整至监测指标。在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贷比仍然能够较简单、直观的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在便于监管的同时放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拘束。但存贷比率越高,则商业银行的贷款额超过存款额数量越大,那么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差,一旦出现储蓄客户大规模提现,极易造成银行挤兑,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是商业银行流动资产额同流动负债额的比例,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流动性风险的指标之一。流动资产额占比越高,则商业银行流动性越强,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应对能力越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均较为乐观,能够达到不低于25%的监管要求,并且伴随着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不断放宽,金融市场中流通的货币总量增加,流动性比例指标出现总体上升趋势,这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来说处于可监控范围内。

(三)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

我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指标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表示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量的比率,该指标要求不低于100%,也就是说优质流动性资产要能够满足未来30天内现金的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融资比例则作为流动性覆盖率的补充,对可用的稳定资金占各类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比例提出不低于100%的要求。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因此,要达到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标准是较为容易的,但指标的达标并非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不存在、就可以忽视对其监管与控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成因

(一)银行同业业务发展

在资本市场发展迅猛的势头下,我国金融脱媒趋势日益发展,大量资金绕开商业银行媒介转向直接融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冲击,同时加剧流动性风险。为实现反脱媒,商业银行大面积开展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主要以同业之间的资金融通为主,负债端过于依赖吸收同业资金以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近几年同业资产与同业负债的占比均在不断增长,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来说,同业业务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较大,并且同业资产及同业负债极易受到流动性的影响,流动性风险显而易见。同时,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银行同业业务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急剧增加,2013年钱荒事件就已经体现了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在业务链条中快速传染所造成的后果,因此一旦出现类似流动性问题,极大可能引发更严重的银行挤兑事件。

(二)影子银行快速发展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3]宽松的监管环境使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极为迅猛,其业务已经跨越了众多金融领域。受影子银行相比商业银行较高收益率的吸引,许多储户放弃商业银行转而选择影子银行,这使商业银行的存款收入来源大面积缩水,同时取款的额度大幅度上升,严重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对于商业银行本身来说,在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监管环境下,为了满足监管检测指标的考核,很可能促使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影子银行规避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特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示警控制作用,将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隐藏在监管盲区内,若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其传染性将使流动性风险席卷整个业务链条。

(三)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大众将存款存入商业银行的传统观念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理财等功能的出现发生了改变,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便利性也严重抢占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领地。商业银行吸收的资金数额下降使流动性覆盖率下降,致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降低。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来说,相比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全面监管,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流动性使得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资金用途难以掌控,其监管力度不足且难度较大,造成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鱼龙混杂,流入的资金动向透明度较低。互联网金融方便快捷、宣传收益率高的特性吸引了大批量投资者,但其中众多投资者心理素质无法承受投资风险,一旦出现投资形势不好的流言,很大可能会出现群体性同时取款,造成流动性风险。

(四)资金来源不稳定性增强

商业银行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存款,然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脱媒的急速加剧使存款的分流情况严重,各项存款等稳定吸收的资金数额下降使净稳定融资比例下降。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理财投资产品规模快速增大,其便利及较短的周期特点吸引大量投资者资金。存款资金来源的减少使商业银行倾向于发展同业拆借,以满足融资需求,但同业负债的稳定性较低,当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紧缩时,过于依赖同业负债融资的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增加。近年来同业负债比例不断上升,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愈演愈烈,流动性风险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五)期限错配现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指存款期限短于贷款期限,从而造成存贷款的期限错配,[4]越来越明显的资金来源短期趋势和资金运用长期趋势,使期限错配问题愈演愈烈。房地产市场投资增长的韧性极强,商业银行出于追求更高利益的目的,更热衷地倾向于投资此类中长期投资项目,而储户存款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理财产品的扩张开始分流,资金在各个银行、平台的理财产品之间频繁转移,资产负债的流动性水平降低,短存长贷使期限错配问题严重,极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的期限错配现象同样极为严重,一旦其资金收入来源减少,对银行流动性将产生巨大影响。同时,部分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同业负债作为主要资金来源,而同业负债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在短借长贷的期限错配情况下使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生可能性增加。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改革流动性监管,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对流动性监管的改革首先要做到正确、充分的意识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意识,不断更新、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知识。我国银监会引入巴塞尔协议Ⅲ中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进行了扩充,以达到加强监管流动性风险的目的。然而在国际上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指标更多的是用于监管依赖批发融资业务的银行,并非完全适用于以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我国商业银行,这两个监管指标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有限,因此应以我国国情为背景,对这两个新监管指标进行调整。细化到每一个商业银行上则要求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侧重需要监管的对象,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能够根据流动性的监测结果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趋势进行预判,从而及时调整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二)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力度

影子银行的骤增对流动性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重视处于监管盲区的影子银行业务,调整监管格局,打击监管套利手段。规范影子银行行业规则及业务内容,严肃处理行业内鱼龙混杂乱象,从财政方面控制房地产及约束地方融资。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将影子银行的监管纳为下一阶段的监管整治重点,在加强监管手段的过程中应考虑中国影子银行的特性不同于美国,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时应灵活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制定适当的监管手段。

同时影子银行应加强自身整体管理和规范化信息披露,增加自身透明度,明确资金流向以降低隐藏风险的存在。建立流行性风险管理机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职责承担及监督责任,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实时监控流动性风险指标,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在互联网中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应正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及时改变自身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策略,完善产品,同原本已有的实体网点优势相结合,提高自身竞争力。与互联网金融竞争并不意味着完全要与其区分开来,井水不犯河水,反之应积极低学习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与互联网技术合作,升级商业银行产品及服务,互利共赢。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的信息处理,研究客户群体的分布特性与需求情况,分析不同群体、阶层客户对产品的不同需求,从而根据客户的真实需求对已有业务进行适当的升级调整、开发创新业务,增加已有业务的网上办理渠道,方便客户操作,创新互联网新型业务,吸引互联网投资者资金。

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会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漏洞,网络信息的不透明、不可靠性增强了资金的不稳定性,可能诱发流动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研究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防控流动性风险的发生,构建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

(四)优化资金结构,加强融资管理

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使商业银行资金结构较差,针对这一情况商业银行应发展新的稳定资金来源渠道,减少对储户存款收入和同业业务的依赖性,根据净稳定融资比例指标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进行监管与控制,从而强化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把握流动性资产质量,优化资金结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证券资产具有较强流动性的特点,将资产证券化,从而达到转化中长期贷款的目的,同时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处理强度,严肃及时地处理恶意挪用贷款的企业,降低其信用评级,从而改善短存长贷的期限错配现象,以内部控制来降低流动性风险。对于收益率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应充分调查贷款项目的信用等级和收益情况,谨慎地发放贷款。

(五)重视压力测试,构建风险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不可仅仅停留在满足流动性风险指标监控的表面情况上,对流动性风险的被动应对并不是处理流动性风险的最佳方案,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地进行各种预测环境下的压力测试,研究分析自身在各种压力环境下的承受能力、各项业务受到的不同影响及流动性风险易发生的区域。压力测试模型应当在借鉴国外压力测试模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和我国商业银行所处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除了对单压力因素情况下的压力测试以外,还应考虑到多压力因素同时出现的情况。流动性压力测试必须定期进行,并且以压力测试数据为根据分析整理不同压力环境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报告,资产负债委员会依据报告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承压能力及流动性风险易发短板区域,提前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改变被动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处境。因此构建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及时调整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监控,不断演练对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反映及处理,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意识。

[1]李文泓,徐洁勤.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解读[J].中国金融,2014(5):37-40.

[2] 吴卫星,邵旭方,吴 锟.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传染特征分析——基于商业银行同业负债的时间序列数据[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4):81-92.

[3] 巴曙松.影子银行透明化[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7(8):41-43.

[4] 郭 琳,车士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及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2017(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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