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路径的思考

2017-12-09 18:50廖红星
审计与理财 2017年12期
关键词:重点项目财政部门中介机构

■廖红星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路径的思考

■廖红星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首次提出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再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审计全覆盖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机关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责所在。政府投资项目是属公共资金使用的重要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抓公共资金审计全覆盖,必须抓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那么,审计机关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实现投资审计全覆盖的目标呢?下面,笔者谈几点拙见,供大家参考。

一、扩大审计主体,统筹好多方监督力量

按照现行政策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已下放给项目主管部门,多数财政部门对其实行随机抽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全覆盖审计的主体,除国家审计机关外,还应包括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内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必须统筹好这两方面的力量,做到三方既有明确分工,又充分通力合作,发挥三方面监督的整体效益,实现政府投资审计的全覆盖。

二、建立审计对象项目库,编制审计项目滚动计划

根据本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对象项目库,项目库的信息要体现基建项目特征,做到完整和详实,并每年定期对其信息进行更新。按照“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必审,非重点项目可由财政或主管部门审计”的原则,以项目库为基础,科学编制审计项目的五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商财政和主管部门通力执行,做到既不留盲区,又不重复监督,使得所有的审计对象在五年时间内都得到审计监督,实现周期性的动态审计全覆盖。

三、科学分工,分类审计

按照全覆盖“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原则,结合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可以进行科学分工,分类实施:审计机关主要负责重点项目的审计,并加强对相关部门审计质量的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非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负责的重点项目审计,可以采取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结算审计、决算审计或主题性的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审计的全覆盖,保证重点项目在全项目建设周期内接受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审计监督。同时,负责监督非重点项目相关审计质量,可以采取单项监督或行业专项审计,每年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从相关部门已审结的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含财政部门已抽查的项目),保证每个项目五年内至少轮审一次,主要检查监督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结算的真实性及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水平。

财政和主管部门负责的部分重点项目(审计机关没有列入审计计划)和非重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重点是审核工程结算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主管部门应将竣工财政决算审批结果报给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审慎聘用社会审计力量,解决审力不足

实现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需要更多的专业审计人员。解决审力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问题,在现有的情况下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审计力量来实现。

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力量可以采取长期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种方式进行。首先,审计机关认真研判,合理确定本地区审力的需求;其次,按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规模适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库;第三,制定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及参与国家审计的准入、竞争和退出相关制度,实现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管理。第四,审慎确定审力不足的规模,按此规模从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选出符合要求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到审计机关,实行长期聘用,周期一般是3年,受聘人员与审计机关人员同工作、同管理。第五,对短期性审计工作,解决审力不足的问题,主要采用临时聘请的方式,从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挑选办法选取临时聘用人员,充实到审计组中,实行“一项目一聘”。

财政和主管部门解决审计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仍按原渠道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也可以从同级审计中介机构库中按既定的方式抽取),实行委托审核制。

海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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