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兴
德国社会保险审计学习体会与启示
■刘朝兴
江西省社会保障与审计监督培训团于2017年9月17日从北京飞往德国法兰克福,开始为期15天的学习之旅,我有幸参与了此次学习。通过学习,让我了解到德国审计监督方式、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现将这次的学习体会与启示与各位分享。
江西省社会保障与审计监督培训团9月17日从北京飞法兰克福;9月18日至22日(上午10点至12点,下午1点至3点)在法兰克福市学习德国黑森州审计署的审计监督依据、方法、监督内容,威尔巴登市国家行政与警察学院马丁教授讲授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及运作流程等内容,参观巴斯福企业集团等内容。9月23日(周六)休息;9月24日乘车赴柏林学习;9月25至28日在柏林学习柏林市审计署对社会保险审计监督内容,参观了柏林市工业园;9月29日从法兰克福飞北京,9月30日返回。
学习体会
(一)德国社会保险总体情况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1883年在俾斯麦执政时期,首次实行医疗保险,1884年实行事故保险,1889年实行养老保险,1927年实行失业保险。目前,德国社会保险涵盖从出生的生育险,到年老时失去自理能力的护理险,体系健全完善。个人收入中的较大部分需要支付各种强制性保险,如医疗保险的14%,养老保险的19%,失业保险的4%,这些保险个人负担一半,单位负担一半,加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中约一半要上交国家。退休后所得的退休金只占工资的40%至50%,所以虽然德国是一个高福利高保障的国家,但其个人要承担很重的负担。公民对于交得多,得的少,较多不满,在竞选时,各政党承诺要改变这种状况,但最终都兑现不了当初的承诺。总体上德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基石作用,对经济的稳定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社会保险审计方式
德国法律规定国家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组织都可以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审计,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审计。
——国家审计德国无论是联邦财政还是地方财政,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较高。养老保险的审计由联邦审计署负责,因为养老保险资金在整个社会保险支出占比最大,其他保险资金审计由各州审计署负责。联邦审计院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在柏林和科恩设有审计分院,下设10个局,联邦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既非议会辅助机构,也非政府辅助机构,拥有自主确定审计对象、内容和时间的权利,各州都设有州审计署,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联邦审计署和州审计署间也各自独立,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基本法》、《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法》、《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典》等构成国家审计的依据。按照联邦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联邦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涉及的范围进行审计,其中预算支出又是审计的重点。联邦宪法和联邦审计法规定联邦审计署的审计范围包括联邦直属的社会保险部门。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对公立社会保险机构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预算资金编制、使用的合法性和经济性。
——民间审计民间审计是由注册经济审计师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审计,德国民间审计组织形式包括审计师事务所和经济审计公司。德国的民间审计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并随经济发展而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包括《商法典》、《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法》、《经济审计师法》等。《商法典》第341条,所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都必须经过民间审计人员审计签字,并由民间审计组织审核盖章;《公司法》第162条也有类似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相关账目,必须委托民间审计组织或人员审计,注册经济审计师们对保险公司审计的目标是审查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投保者的利益及防范经营风险。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公允的会计准则、保险收入和盈亏是否真实、备付赔偿金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公司内部各项费用是否经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良好、对外投资是否安全效益、保险公司有无违法经营活动等。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的审计和监督。其组织形式主要有董事会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等。它们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审计。在许多德国公司还设有监察委员会这一常设机构,1976年制定的《共同决策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委托职业人员或亲自检查公司账簿和卷宗。由于《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民间审计组织负责审签查证,因此,内部审计的重点转向了经营审计,即对保险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审计,内容包括保险业务往来、赔偿处理、物质采购、地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等,涉及资产利用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等。其本质是一种衡量和评价其他控制及新的管理控制。
(三)德国社会保险审计的方法和特点
一是不论国家审计,还是民间审计或内部审计,均采用制度基础或风险基础的审计方法。如联邦审计院的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所谓制度基础审计,是以审核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其方法特点是: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然后根据制度的可依赖程度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程序。若内控制度健全,选择少量凭证、账册进行查核,就可总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反之,若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则需要扩大抽查范围,增加审计样本数量。
二是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如毕马威审计公司应用的系统理论、风险理论、以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结果为目的理论和2000年审计方法4种审计理论中,其2000年审计方法的内容就是关于如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此外,各种审计组织都应用电脑建立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数据库,选择若干指标建立保险公司经验和风险情况的分析评价模型等。
三是审计报告内容翔实,信息量大。如德国柏林毕马威审计事务所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内容,不仅包括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还包括保险公司支付能力(长期、中期、短期)情况、再保险情况,公司的投资情况和风险、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和关联交易情况等。审计报告不仅反映结果,还反映公司的发展趋势。
四是审计咨询已成为德国各种审计组织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如联邦审计院有对政府各部门提供咨询的权利与义务。伴随预算过程提供咨询是审计院的主要职责。德国联邦议会规定:议会在审批预算时,审计院长有权向议会提供咨询建议,同时规定审计员要伴随预算提供咨询,这种咨询与监督是密切结合的。联邦审计院不对政治决策优劣进行评价,但可审查并阐述决策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及决策所产生的后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向议会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除这种特别审计报告以外,还有一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公布于社会。民间审计组织开展的养老保险咨询,内容包括养老保证金的测算并代拟计划、风险估价和人寿保险咨询等业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对亏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企业发展进行指导。
一点启示
我国审计制度与德国的审计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两国审计法律法规关于基本的审计程序,采用的审计技术方法有相同之处。如:上年末至次年初,都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制定出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的日常工作将根据这个计划开展;对具体被审计单位审计时也要提前告知,不搞突击检查;在审计方法上都大量运用审计软件等计算机方法去开展审计;审计报告都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都有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不同之处在于,审计地位、权力、管辖范围等方面有较多差异。如: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隶属各级政府管辖,属行政模式,而德国的审计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外的一个机关,它既不对议会负责,也不对行政首长负责,它只对法律负责;德国各级审计机关没有行政处罚处分权,也没有审计处理权,他们只能通过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舆论的力量迫使被审计单位去改正自己的错误,而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既有审计处理处罚权,还有建议行政处分权。德国联邦审计署与各州审计机关彼此独立,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彼此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而我国审计机关属于双重领导关系,下级审计机关在业务上必须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法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副职任免也必须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我国的社会保险资金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实施,一般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而德国社会保险资金审计,既可以由审计机关独立实施,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实施;德国审计机关中的人员由经济、法律、会计、金融、环保、建筑等各方面专家组成,而我国审计机关的人员以会计、审计人才居多;德国审计机关运转经费保障充足。如柏林市审计署有230名员工,年运行经费1 800万欧元,人均7.8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黑森州审计署有200名员工,年运行经费2 200万欧元,人均1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5.8万元。
九江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