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俄罗斯的法律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共诞生过三部有效实施的民法典。通过对这三部民法典的编撰历程进行阐述分析,可以发现俄罗斯民法典在不同时代具有的编撰特色及理念变化。我国如今也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对俄罗斯民法典历程的回顾有助于加强对制定民法典必要性的认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发。
关键词 俄罗斯 民法典 编撰历程 必要性 启发
作者简介:曹倩文,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類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2
一、俄罗斯民法典的发展概述
(一)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的民法典编纂
在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时期,沙皇根据其首席顾问斯佩兰斯基的建议,下令实施民事法律关系的改革活动,拟编纂一部效法法国的民法典。但随着旧贵族势力的反对以及拿破仑和沙皇之间关系的恶化,使得本次编撰民法典的计划落空。1882年,俄罗斯帝国重新组建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历经艰辛,于1907年完成四稿草案。这个民法典草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俄国民法学思想上最重要的文献”,而且“对于俄国民法学思想史,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行为问题上是有着很大的意义的”。 1914年该民法典草案公布,其采取瑞士债务法的民商合一主义,对俄罗斯旧的民法体系进行了根本改革,从而奠定了后续三部俄国民法典的基本体例。草案在当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如果不是因为战争和革命,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会继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之后产生又一部著名的民法典。
(二)1922年《苏俄民法典》
继俄国十月革命和保卫新政权的战争结束之后,为了度过百废待兴的社会困境,列宁放弃了立即着手进行共产主义建设的想法,转而开始施行新经济政策来恢复国家的经济状况。为适应新经济政策,在以列宁为核心的苏俄政府的积极指导下,1922年《苏俄民法典》在不足一年的时间便催生而出,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作为特殊时期产生的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有如下特点:
1.具有社会主义的特征。其最具代表的表现是在法典第一条中便提出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即在苏维埃的全体公民平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性别、种族、民族、信仰、社会出身限制。但这不代表公民可以无条件的享有民事权利,当且仅当行使民事权利与其苏维埃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时,方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2.民法公法化。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后,尽管苏俄承认了私权,但给予的空间却十分狭小,为了实现革命苏维埃的理想,苏俄政府在民法典中极力提高国家权力,而对个人自由和活动加以尽力的压制。此时的民法典是否认“公私法二元论”的社会主义民法。列宁还提出不要因袭欧洲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去”。
3.忽视继承法,严格限制遗嘱自由。本在1918年时继承权便己被命令废止,而后由于施行新经济政策,为时势所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方才于民法典中专设了继承法一编,也正是如此,继承法全编仅寥寥二十余条,且都是极尽所能地对继承权利加以多种条框限制。
尽管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公法性质的民法典,但其对于保卫十月革命的成果,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利益,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起重要作用,且在全苏联的具指导意义。
(三)1964年《苏俄民法典》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市场关系的单行法规,此时的苏俄极需对民法典进行重新整合与归纳,但由于斯大林个人独裁的影响,新民法典编撰受到阻碍。赫鲁晓夫执政后,明确在宪法中规定法典编纂是各共和国的权限,由此极大激发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亦得到法律保障。此后苏联致力于编撰适用于全苏联的民法典,于1961年颁布《民事立法纲要》,并在此纲要的基础上颁布1964《苏俄民法典》。
1964年《苏联民法典》是对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继承和发展,其基本特点有:
1.社会主义法系中民法典的巅峰。为全面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本部苏俄民法典的制定依然保持了社会主义性质。从内容上看,未包含传统的土地法、亲属法和劳动法且取消了公司法人的规定,且大量缩减了对商品经济关系部分的规定。
2.对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进行批判性继承。从体例上来讲,它继承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民商合一的基本体例。在形式上,改变了原有编章分类模式,重新归类了一些编章的内容。在内容上,废除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旧规定,增加了适应当前社会条件下的新型民事关系的内容。
3.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1964年的民法典成为世界上首次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典,从而确认了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并重的地位,对其他各国的立法有广泛参考作用。
对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后世因其浓厚的社会主义性质色彩及偏离民法典应有的私法精神,对其的批判多余赞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体现了社会主义在当时的全面胜利,是苏联时期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顶峰之作。
(四)新时期的民法典
20世纪80年代,苏联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过去为适应计划经济而颁布的法律规范已无法适应经济改革的节奏,甚至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为配合改革的需要,前苏联对局部问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法律,如《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苏联财产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纲要》、《苏联国有企业法》、《苏联合作社法》、《苏联公司法》、《企业和经营活动法》等等。然而,由于单行法缺乏统一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目的,其颁行只是为了调整市场变化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颁布的单行法越来越多,俄罗斯民事立法逐渐出现“混战”局面。 为了结束这种单行法规的“混战”及更新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的民法典,前苏联重新进行编纂民事立法的工作,并于1991年5月31日通过了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虽然该部《民事立法纲要》因1991年的苏联解体未能正式生效,但为后来制订的新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础。endprint
新《俄罗斯民法典》于1992年起开始起草编纂,历经12年,从1994年至2006年将四部分陆续公布。这部新民法典是苏联解体后加之俄罗斯经济体制变革后的新型法典,无论在法典内容还是法典精神上均进行根本性的革新,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 恢复私法精神。该民法典是俄罗斯在十月革命之后第一次正式承认民法为私法的法典,法典规范基本抛弃了过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调整方式,恢复了民法固有的私法精神,為俄罗斯形成和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准则。
2. 物权法领域进行革新。土地又重新被纳入到民法典中来,成就了不动产法在整个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土地以及土地有关的权利流转的限制被取消,而且也增加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对个人所有权来说,不再像1964年《民法典》那样,严格的例举个人可以拥有的所有权客体清单,而是以原则上不加限制,任何生产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不得为私人所有。
3.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为了顺应新的经济形式与形态,新俄罗斯民法典中的债权编取消了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规则,增加了适应当前社会的新规定。此外,在民事权利主体制度中,也逐步完善了法人的相关制度。
新民法典是在俄罗斯整个社会情况发生巨大转变时诞生的,是与前两次苏联时期的民法典完全不同性质的新型的民法典,它将过去体现“公法”性质的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典彻底转变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私法”性质的民法典,且借鉴英美国家相关先进法律制度,使得民法典真正发挥其核心意义,更好地适应和促进俄罗斯的经济发展。
二、俄罗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对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启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一部属于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是我国众多民法学家的理想和情结,我国先后四次尝试过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但最后均无果而终。随着国家法制水平的发展及经济发展的现实所需,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也逐步落实,2016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表及步骤。而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将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随着民法典第一步工作《民法总则》的完成,接下来第二部将是编撰民法典具体分编的工作,而此时反思和借鉴俄罗斯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经验,对我国的民法典后续编纂编撰工作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我国的许多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都深受苏联的影响,使得对俄罗斯民法典的借鉴具有可行性。其次,两国经历了开始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变革,经济背景有极大的相似性。在上文阐述俄罗斯民法典制定历史的基础上,其对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的启示主要如下:
1.加速民法法典化。在上世纪末,俄罗斯和中国均进行了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俄罗斯在改革中逐步完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典立法工作。我国通则过颁布单行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等庞杂的法律规范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问题加以调节,极大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造成混乱现象。为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我国应加速制定民法典,通过法典化的形式,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尽早形成一个有条理的法律体系,便于国家司法体系的统一和司法的适用。
2.分步制定民法典。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通常都是一次性颁布,新《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作为一个过程,分为不同部分在12年内依次通过。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步骤和俄罗斯具有相似之处,将民法典的编撰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则是对各个分编的整合。目前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而第二步也在紧锣密鼓的着手进行,这样分步进行的立法过程有利于形成内部协调的民法典,且从整体上节约了立法的成本和资源。
3.运用比较法视野。前苏联和俄罗斯在立法过程中均充分运用比较法,不同时期的民法典吸收借鉴了不同法系的法律规定。此外,新的《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还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到俄罗斯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国在民法典的后续编撰工作中也应时刻把握比较法的视野,对法治发展先进的国家进行学习借鉴,亦可邀请外国学者为民法典编撰注入新的活力,以此完善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成文法典的问世,是人类文明开始成熟的标志,每部法典的诞生都是人类逾越野蛮走向文明的见证,它真实地记载和浓缩了人类文明的历史与社会发展轨迹,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共同财富。” 期待我国在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借鉴各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加速制定出具备中国特色、适应市场关系的民法典。
注释:
[苏联]阿加尔柯夫.苏维埃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52.1-3.
[俄]马可夫斯基.苏联计划经济和俄罗斯市场经济时期的民事立法.俄罗斯法杂志.2005(9).
列宁全集:第42卷(第1版).人民出版社.1987.426.
鄢一美.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比较法研究.2015(3).
鄢一美.俄罗斯第三次民法法典化.比较法研究.2000(1).
王志华.借鉴与超越——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论.外国法制史研究.2007.
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