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2017-12-01 02:55刘阳骄
小品文选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申报财产

刘阳骄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浅谈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刘阳骄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有效方法,已经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普遍实行。吸取国外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并贯彻实施,是今后我国建设阳光透明型政府、打击反腐的重点工作内容。

公务员;财产申报;反腐;财产公开

1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因其显著的反腐效果,得到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可,瑞典、美国等国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理性分析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吸取其中优秀的制度设计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1.1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通过法律层次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1978年美国出台《政府道德法》,并成立政府道德署作为专门的行政机构,象征着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确立。《政府道德法》已经明确的列举了关于申报的种类、申报人员、申报的内容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于此同时,美国的各个州相继出台了财产申报制度。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美国法律规定的申报内容十分丰富,凡宪法容许和国会明确规定的事项都要申报,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易情况、接受的赠予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

1.2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亚洲的典型代表,《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详细规定了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义务主体、申报时间、申报内容、形式、受理机关及严格的惩罚措施。韩国财产申报人员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韩国财产申报制度将财产申报的人员称为登记义务者,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履行该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其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上到总统、国务总理等国家级别公务员;下到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和议员;军队、警察、法官、大学校长、院长等都是财产申报主体。为了防止腐败分子财产转移,韩国财产申报的义务者除了上述政府官员外,还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与其它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相比,韩国财产申报人员范围更为宽泛。

2 国外财产公示制度模式

2.1 完全公示模式。完全公示是指将所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材料向全民开放,供公民查阅。法国、澳门地区适用该种公示模式。澳门官员财产申报在《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修改之后,澳门副局级以上官员在澳门终审法院网站上公开财产以接受社会监督,从“申报”走向“公开”。

2.2 有限公示模式。有限公示是指公众不能直接查看全部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官方只公示其一部分财产,另一部分通过民众的申请公开或完全不公开。实行有限公示模式的有美国、罗斯和我国香港地区等。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分有经申请可公开的,也有部分完全不能公开的。美国《政府伦理法案》规定,公民可以查看或者复印。财产申报结束十五日内,申报的资料应当向公众公开。此后六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以外,公众经过申请可以查阅。高级公务员和政府雇员实行公开申报,向社会公开个人财产报告;中、下级公务员和雇员适用秘密申报,申报材料由各自单位的内部专门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

2.3 保密不公开模式。保密不公开是指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信息不公开,不准查阅。新加坡、越南、泰国和中国大部分地区实行该模式。新加坡公务员申报材料一律保密,不对外公开。申报而不公开,这也是新加坡的鲜明特色。申报资料原则上不进行主动审核,除非遭到检举或牵扯贪污案件。泰国规定申报资料只呈交给全国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对财产、收入申请表的内容按法律规定对外保密并按干部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 给我国的启示

3.1 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及公示制度,只有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仅文件自身的效力值得商権,而且对制度的健全和推广就更加难以开展。因此,首要任务是出台一部我国的以财产申报为核心的独立的法律,尽快出台《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若要确保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再成为空中楼阁,必须将制度的要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3.2 扩大申报主体范围。我国目前的《规定》和地方的政府的试行制度中,大多都规定申报的主体为处级以上干部。但权利天生具有扩张性,具有只要有行政权力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现行政腐败。因此有必要扩大财产申报的级别,遏制腐败。官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反腐制度,使腐败的治理由权力治理逐渐转型为制度治理,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是全体国家公务人员。此外,目前我国财产申报主体为公务员本人、配偶、子女,很明显我国现行规定财产申报人员范围狭小,财产申报外延应该进一步扩大,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

3.3 丰富财产申报的内容。通过对比中外财产申报内容,我国目前的财产申报内容不够不全面,内容过于简单。我国财产申报内容更多的倾向于财产申报,对于收入申报所规定的内容提及很少,外国财产申报的内容比较全面的规定了收入及财产申报,我国应该对此进行调整,申报内容还应该包括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及各种服务性收入等。

3.4 设立专门独立的公务员财产公示部门及正当程序。严格的公务员财产公示程序是制度运行的关键,财产公示部门应当独立,相关程序要严格、透明。完全公开模式对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的效果当然更好,但我国公务员人数十分庞大,给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推行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现阶段,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从申报逐渐走向公开,从有限公开走向完全公开,需要循序渐进,踏踏实实一步一步向前迈进。

[1] 何家弘:《反腐败的战略重心与官员财产公示》[J].法学,2014(10).

[2] 龚周杰:《我国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29(05).

[3] 崔英楠:《域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与启示》[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3(02).

[4] 董瑞:《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路径及对我国的启示》[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2(01).

刘阳骄(1993-),女,汉族,江西宜春人,硕士研究生,江西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0.3

A

1672-5832(2017)12-02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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