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经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后还能够反悔吗
图/俞菲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搬运工作。一年前,我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我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就工伤赔付事宜,在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下,我和公司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一是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我8万元工伤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我不得再以工伤赔付事由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仲裁委进行审查确认,我表示同意。经双方申请,当地仲裁委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之后,公司支付给我8万元赔款。现在我后悔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感到公司给我的工伤待遇赔付过低,因此想反悔。
请问: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裁决工伤待遇?
邹凯
邹凯:
你无权反悔,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求。
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该调解协议是在你已经被认定工伤和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你对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等权利内容以及预期的风险,已经有了清楚、充分的认识,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你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法院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