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建设用地增加、农户人口增减、村里人口进出流动变化大等原因,在一些地方,承包地占有量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因此一些地方的农户希望能够定期调整承包地,村干部感到压力很大。那么,在出现农户人口数变动、土地撂荒等情形下,村委会有权收回、调整承包地吗?
虽有家庭成员死亡,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案例】石某家有4口人,承包有8亩地。2016年5月,石某的妻子患重病去世。由于近年村里人口增减情况突出,2017年1月,村委会专门开会作出调整承包地的决定:凡是人口减少以及已迁往城镇落户的农户,其承包地份额一律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农户。按该决定,石某家被收回了2亩地。石某不服,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与现行法律相悖,遂判令村委会停止侵害、返还耕地。为什么承包户人口减少不能扣减其承包地呢?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该法第1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个体为单位。当农户中出现人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因此,村委会无权对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或扣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读的农村大学生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案例】章某于2016年考入大学,9月初入学时将户口迁到了学校。次年年初,经村委会提议,村民会议讨论,以章某的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了章某的土地承包份额。前些日子,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分得了4万元补偿款,村委会也以上述理由没分给章某。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点评】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本案中,章某考入大学后仅其一人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且在校读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主要靠其家庭的承包地收人予以保障,因此,村委会收回章某承包地份额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在法律上章某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有资格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
村里无权收回离婚妇女的承包地
【案例】俞某从外乡嫁入某村后,正好遇上有户人家自愿把承包的4亩地交回村里,俞某婆家就以人口增加为由要求承包其中的2亩地,村委会经研究后,满足了俞某婆家的要求。后来,俞某因和丈夫李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村干部得知后,认为俞某作为外乡人应回到娘家去,遂收回了当初分给俞某婆家的2亩地。俞某表示自己将继续在该村生产生活,仍享有该2亩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村里有权收回离婚妇女的承包地吗?
【点评】该村的做法侵犯了俞某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妇女權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村里以俞某已离婚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是错误的。俞某有权要求村里停止侵害、恢复其承包地,如果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要求村里给予赔偿。
对村民撂荒的耕地不得收回重新发包
【案例】3年前,鲍某夫妻外出打工,外出时没有委托他人代耕其承包地。最近,鲍某回家时得知在他外出一年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作出了收回他撂荒的5亩地并承包给其他村民的决定。鲍某认为这种决定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权,遂找村小组和村委会理论,要求返回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但遭拒绝。那么鲍某的要求合理吗?
【点评】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据此,村小组擅自处理鲍某的承包地是违法的,应予以退还。鉴于商讨未果,鲍某可以请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至于鲍某的赔偿请求,法律是不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相反,耕种鲍某家土地的村民有权要求鲍某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
儿女有权继续承包父亲生前承包的林地
【案例】2009年,老虞承包了了村里的18亩林地,并与村委会签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2007年8月,老虞因病医治无效去世。随后,村委会通知老虞的儿子小虞说要收回林地重新发包,理由是:林地的承包人是老虞,现在承包人已死亡,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应终止合同。而小虞认为,作为继承人的他有权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继承父亲的林地承包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小虞能否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该林地?
【点评】小虞和村委会的认识均有偏差。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继承的性质。考虑到林地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收益慢等特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小虞可以依法继续承包其父亲生前承包的林地,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村委会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林地,是违背上述规定的。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