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艺
(厦门理工学院 体育部,福建 厦门 361024)
◀民族传统体育
“非遗”视域下新疆世居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
闫 艺
(厦门理工学院 体育部,福建 厦门 361024)
运用文献资料、田野调查、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对新疆世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概况、内涵与特征、保护与传承的困境、发展路径进行了研究。根据对新疆自治区被列为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分析,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原生活态性、民族地域性、民俗依附性、群体认同性。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面临的困境是:社会变迁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限性;缺少长远的定位与规划;传承主体的缺位;缺少评估与反馈机制。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路径: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及传承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规划与管理;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形成法律化和制度化;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人的保护与关注;加强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普及,将其纳入教育体系之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随着世界文化和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遗产,其文化价值、竞技价值、健身价值和娱乐价值备受关注。对于少数民族族群来说,一些特色的民族体育文化活动是本民族的标志和文化符号,是各族人民文化多样性的生动体现,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代表了其繁衍过程中的记忆根源。目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发展现状及对策、特征、分类、发展趋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与传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等方面。学界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现有的研究大多数停留在表面现象,缺乏深层次的分析;对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较少,缺乏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时代特征、影响因素等。因此,研究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护新疆少数民族体育文化多样性、传承民族文化、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加强新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对话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研究对象
本文以新疆世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保护与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本研究通过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检索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为关键词的期刊论文8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5篇,与本研究相关核心期刊论文有9篇,检索到硕博论文17篇,其中相关论文3篇;还有相关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作为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1.2.2 系统分析法
结合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地理学等学科理论,在多学科交叉的基础上,对新疆世居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发展模式进行研究,系统地分析其形成缘起、发展路径及走向。
1.2.3 社会调查法
包括田野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通过实地走访南北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对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人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体育局群体处的有关人员以及新疆部分高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专家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2.1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概况
据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新疆世居少数民族共有12个,即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锡伯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满族,这些世居少数民族在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变迁过程中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每一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着各自的传统体育项目。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掘整理出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共629个小项,类型包括:竞赛项目、表演项目、民间体育活动项目、民间游戏项目、濒临失传项目。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按项目类别统计为: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6个和表演项目4个;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分别为8个、10个;民间体育活动项目107个,其中骑术类项目16个,跑、跳、投项目16个,武术、角力类项目18个,射击类项目3个,水上运动项目1个,球类项目9个,棋艺类项目12个,舞蹈类项目14个,其他类项目19个;民间游戏项目144个,其中成人类游戏项目47个,儿童游戏项目73个,民间娱乐项目10个,失传、濒临失传项目21个。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定义进行了界定,将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中与体育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粗略分为以下两类:一、民间舞蹈类;二、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类[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9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即维吾尔族达瓦孜、维吾尔族麦西莱甫、锡伯族贝伦舞、蒙古族萨吾尔登、维吾尔族赛乃姆、塔吉克族马球、维吾尔族刁羊、蒙古族搏克、塔吉克族鹰舞。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6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即维吾尔族达瓦孜、维吾尔族刁羊、新疆方棋、塔吉克族马球、蒙古族萨吾尔登、蒙古族那达慕。
2.2 新疆世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研究者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内涵与项目特征进行清晰地界定,是传承与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指以身体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所形成的知识与意义体系。这里的身体是物质的、有形的,身体的活动形式与其形成的知识与意义体系是非物质的[2]。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特殊性,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在特定的时期和特殊的环境下产生,传承主体(传承人)是在没有文字记录的情况下传授技艺,这也就决定了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方式只能以“身传心授”传授给受众人。
2.2.1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活态性
原生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活”的本质表现在民族灵魂中,是指创造并传承它的民族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过程中所凝聚成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表现在这种文化创造主体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创造主体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说、表述、表演者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的操作者等。作为一种人体运动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是通过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来的,更加直观和具有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蹴而就的文化产物,它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有着极为丰富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信息[3]。
以达瓦孜运动为例,达瓦孜运动是新疆维吾尔族独有的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产生源于古代维吾尔族青年乌布利为了铲除祸害人间的妖魔搭上空中梯子与妖魔搏斗的故事,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维吾尔族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空中走大绳。“达瓦孜”是一项综合性的立体体育表演艺术,它对场地和器械有一定要求,整个表演由地面运动、空中索上运动、杠上运动和艺术表演等内容组成[4]。达瓦孜运动由于先前的运动器材(草绳)安全性不够发生过传承人阿迪力从绳上摔下的重大事件(1991年),后来通过项目传承人不断地改进与创新,把运动器材(草绳)改为安全性更好的钢绳,使达瓦孜项目的安全性和观赏性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达瓦孜的运动形式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即从先前的绳上运动演变为地上表演动作、绳上表演动作和空中表演动作等多种形式,项目技巧动作也增加了更多的花样。达瓦孜传承人在绳上增加了腾空、空翻和旋转动作,大大增强了这个项目的观赏性和惊险性,项目的创新性也得到了提高。例如,达瓦孜增加了空中索上动作,前后走动,盘腿坐索、骑索、侧走、翻筋斗、蒙眼走、踩碟走索、鸭式走索、穿木鞋行走、飞身跳跃等多种高难度惊险动作;杠上动作有吊环和单杠(秋千)表演;单杠有回环、坐杠后闪、悬腰后闪、单膊挟杠悬体、脚勾倒悬、松手颈部勾杠、龟躯等;吊环有单腿单手进环旋转、双腿进环身体后闪等动作。
2.2.2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地域性
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在我国小农经济为主的时代,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主要以农耕、游牧和游猎等方式为主。在此基础上三类生活方式形成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域空间生存的族群等方面也是相近的。此外,由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受各种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影响,逐渐形成一种特殊的地域生活情趣。不同的民族一些传统体育项目虽然有着不同的名称、内涵与起源传说,这些项目在形式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性[5]。新疆地理特征是典型的“三山夹两盆”的地形,即“三山”指的是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两盆”指的是南疆的塔里木盆地和北疆的准葛尔盆地。横贯在新疆中部的天山把新疆分隔为南北疆,阿尔泰山位于新疆北疆的最北端,昆仑山和青藏高原相邻,位于新疆南疆地区的最南端。
新疆特殊的地形和民族生活方式造就了新疆少数民族特有的传统体育项目。新疆少数民族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通常在广阔的草原上,少数民族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就是以马匹作为自身的交通工具和牧羊工具,新疆天然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当地少数民族独有的赛马项目和刁羊项目,这些民族传统项目都具有新疆地区鲜明的地域特色。另一方面,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具有相近的地域空间,这也催生了新疆不同的少数民族具有相近的传统体育项目。例如,新疆哈萨克族和蒙古族都有摔跤项目,但这两个少数民族的体育项目在摔跤的称呼上却有着不同的名称,哈萨克族的摔跤称为“库热斯”,而蒙古族的摔跤名称为“博克”。
2.2.3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依附性
人类早期的原始体育活动不仅仅具有原始和神秘的色彩,并且与军事、战争、劳动、宗教、祭祀、婚姻等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如音乐、舞蹈、竞技、游戏等活动大多数是附属于其他民俗活动中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宗教和祭祀活动作为载体为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供了活动时间和场所;第二,巫师和祭司的培养、道场的布置与示范者的表演为传统体育活动以后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基础;第三,受宗教节日和祭司仪式的固定时间、地点和程序的影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萌芽由原来自发的、没有规律的形态上升为有时间、地点的相对固定的集体性活动,从而使受众者易于接受和传播,最后形成为一种民族传统体育活动[6]。例如,麦西莱甫是维吾尔族的一种集音乐、舞蹈、游戏等形式的娱乐活动,这种娱乐活动在开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本民族的宗教和祭祀活动作为载体,为维吾尔族传统体育文化麦西莱甫提供了活动时间和场所。维吾尔族传统舞蹈萨满舞在表演前需要巫师进行道场的布置,还需要通过巫师和参与者的表演才能完成,这就为萨满舞的开展形成组织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基础。
2.2.4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认同性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是一种体现共同观念和文化认同的集体行为,其创作往往是由多个人合作来完成的,其体现为一种集体性的身体活动和文化认同行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是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本民族族群集体意识上的一种文化认同。首先,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活动表现为一种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这种文化认同是通过本民族族群的血缘关系来作为纽带实现的;其次,表现为本民族与族群之间所具有的文化上的依附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同表现为一种生存方式的认同,共同的节日习俗、共同的娱乐方式形成了共同的生活空间和生活方式,因此他们的生命纽带也是联结在一起的[4]。例如,以塔吉克族马球为例,马球运动就是需要多个参与者、马匹配合才能完成,其自形成以来一直就是塔吉克族民族内部之间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他们通过把马球运动作为本民族的一种生活方式来促进族群之间的血缘联系,本民族族群间在民族节日和农作物丰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从而形成了塔吉克族族群特有的生活空间和生活方式。在塔吉克族的民族习俗和节庆活动中,他们通过马球运动的技艺展示了本民族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认同。
3.1 社会变迁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限性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生存基础的消失,并且边缘化现象日益严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不仅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对非物质遗产文化生存环境的保护更加重要。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数产生于传统社会而流传于民间,尤其是在生活环境较为封闭的少数民族地区。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和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封闭性的传统社会向开放性的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所依赖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新疆少数民族由于受文化全球化和现代社会观念的影响,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少年对现代流行体育项目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其结果导致许多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这也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陷入了危机和困境之中。例如,塔吉克族马球初始于我国唐朝时期就有记载的马球项目,此项目在我国唐代和宋代时期发展极为迅速,尤其在唐代时期,马球甚至是古代皇亲贵族喜爱的传统体育游戏。在清代时期,由于统治者担心此项目能够加强民间军事力量而造成叛乱,禁止民间组织开展此运动,直接导致马球运动在清末时期消失。新中国成立后,尤其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新疆民间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又重新焕发了青春,并且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大力支持。但是,由于马球运动的组织与开展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此项目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和一定的危险性(即人和马同场竞技)。因此,马球运动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困难,已经处于濒临消失的窘境。
3.2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少长远的定位与规划
从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来看,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这对当地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极为不利。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管理部门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诉求和建议不能有效地采纳和实施,一些地方政府与部门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效益开发体育文化产业和旅游文化产业的现象屡见不鲜。与此同时,许多地方非遗名录申报成功以后,相关部门利用非遗名录所产生的效益从中获得大量的专项资金资助,这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经济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新疆自治区政府与相关部门应打破其原有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理念,对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作出长远的定位与规划,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不应受到短期现实效益的影响而放弃当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3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缺位
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短缺,造成了许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断濒临灭绝和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功能。
首先,“非遗”项目的申报以及项目成功申报成功后的后续工作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其次,地方政府的“盲目”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产生“异味”,即“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模式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管理方式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造成了传承主体(传承人)在整个申遗过程中处于弱势的边缘地位。最后,政府主导、传承主体缺位的情况造成了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与习练者的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传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淡化与消弱,即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目录申报成功后以及传承过程中处于失语状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不到有效和合理的保护,致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局面。
3.4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果缺少评估与反馈机制
我国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还缺少有效的评估及反馈机制。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经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救助等方法来传承,其自身并没有自我造血功能。因此,当地政府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人应该根据当今的社会需求积极地开拓自身的生存空间和传承途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对地方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评估;与此同时,政府还要督促新疆当地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和群众积极地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活动,促使当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真正能够为当地的人民群众和社会服务。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形式、内容、意义的分离,其原因在于原有的生活状态发生了转变。生活的转变代表着互动方式的转变,人们不再以原来的方式进行互动,需要对原来互动的形式进行重新释义[4]。因此,新疆当地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和管理者应履行开展“非遗”活动的情况并同时向上级文化部门汇报的义务,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双方的交流、沟通与合作,为新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4.1 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及传承环境的保护
物质文化是非物质文化产生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其产生和传承的环境,并且二者之间是不能分割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产生和传承的环境。由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的重心在其“精神内核”,即肢体动作符号所表达的民族意识、思想、情感、精神、价值理念等,把保护范围界定在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赖以生存的文化整体生态环境诸因素上[5]。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生的环境往往都是在乡村、田野、山地等场所,这些场所承载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各种信息,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所表现出来的风土人情、传说故事以及传承人习练的痕迹都是以此为载体传递着文化的信息。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传承的环境进行原真性地保护和复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具有历史意义。
4.2 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规划与管理
依据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是保证其能够传承的重要措施。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束缚和阻碍其自身的发展,制定的保护办法应当是开放式的,在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促其发展,这才是保护和发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出路[6]。对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管理:首先,要把握其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对具有重要传承和保护的项目进行选择性申报,并且优先将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中;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传承人的管理应建立团队管理模式,形成科学而合理的传承人梯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对那些已经申报成功的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将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项目的利用和发展融合起来,使地方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4.3 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逐渐法律化和制度化
我国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不够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前只有个别的单项条例和地方性条例。国际社会对“非遗”保护的通行做法就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对“非遗”的作用是最有成效的。自2003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尽管我国在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于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只有部分的条文散见于各级体育法规之中[7]。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建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政策性的保障和法律支持。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健全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法规、行政和民事法规以及综合性和单向性的法规,只有制定这些有效管理措施,才能保证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下去。
4.4 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人的保护与关注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群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其“精神内核”和“文化空间”的根本载体就是人。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符合新疆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制度以及构建活态的传承保护机制是继承、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关键[8]。因此,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工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秉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站在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传承人、习练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提供最有力度的帮助,将会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另一方面,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不高,而且存在传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状况。因此,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人必须提高其社会地位,为其提供优厚的工作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才能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得到有力的支持。
4.5 加强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普及,将其纳入教育体系之中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必须要做好文化遗产的普及工作。人是文化延续的载体,教育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宝库中的瑰宝,由于文化全球化的影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经受到外来现代体育文化的冲击以及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国内民众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之甚少,这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极为不利。因此,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普及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学校是进行民族体育文化教育和传承的最佳场所,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知识在当地各级学校教育中进行传播是最好的手段;积极地开展当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教育活动,将其纳入学校教育体制中,并通过家庭、社会与学校等教育机制的有效结合是保护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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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Xinjiang Minority Nationality Sports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YAN Yi
(Department of Sports of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men 361024,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field investigation, expert interview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the paper is research on Xinjiang localized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inheritance of traditional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dilemma. The characterized about spor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Xiniang ethnic minorities is the original state of sexual life, national regional, folk dependent and group identity,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n national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ist of Xinjiang autonomous region. Xinjiang ethnic minority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n the dilemma: social change proces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s limitation; The lack of long-term positioning and planning; Inheriting the absence of main body; The lack of evaluat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traditional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on Xinjiang: strength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ethnic minority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creation and heritage; Strengthen the long-term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minority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 form the leg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thnic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Strengthen protection and attention of the minorit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ody; The ethnic minority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education system and strengthen edu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thnic minorities;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2016-11-21;
2017-01-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新疆世居少数民族体育文化开发研究”(15YJA890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世居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14CTY012)。
闫艺(1970-)男,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教育训练学。
G812.47
A
1672-1365(2017)01-009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