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秋
(福建中医药大学体育部,福建 福州 350122)
◀体育人文社会学
共享发展理念下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研究
林 秋
(福建中医药大学体育部,福建 福州 350122)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阐述保障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实现全民健身的战略目标、提高发展成果的共享水平,指出当前存在的群众体育事业投入不足与不均衡并存、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观念偏差、话语权不足等问题阻碍了他们享受体育权利,认为从推动体育事业供给侧改革、更新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观念、保障他们话语权等方面着手方能实现体育发展成果的共享。 关键词:共享发展;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体育运动;保障
体育权利是当前体育学的热点研究域。作为一个学术术语,“体育权利”依然是一个新兴概念,甚至有人对体育能否成为一项权利都还满心疑惑,认为它是现代社会权利泛化的一个剪影。[1]其实,将体育纳入权利范畴,本身并无不妥,在法律层面也能找到支撑依据。从国际法上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8年通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一条就强调,“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2013年新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重申“the practice of sports is a human right”(“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国,遵守这两个宪章意味着认可了体育是一项权利。从国内法上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全面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等法律法规都未明确提及“体育权利”这一概念,但都一以贯之地强调政府必须为公众的体育运动提供便利与保障。2009年通过并生效的《全民健身条例》更强调,“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保障公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国家增强人民体质的义务和责任的唯一目的是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它属于《宪法》上未明确列举的公民权利。”[2]可见,体育作为一项权利在学理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它是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并且对个人、社会、国家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范畴,它泛指在社会中处于较差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的人群。根据著名社会学家王思斌的观点,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大类,前者由生理原因造成,如残疾、多病等,后者由社会原因造成,如低收入等。[3]社会性弱势群体不同于生理性弱势群体,他们较差的社会境遇主要是由个人能力不足和社会制度安排不合理诱发的。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出现与经济体制改革密不可分。收入低、能力不足、话语权弱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显著特征,保障他们的体育权利,与保障他们政治、经济等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1.1 有助于提升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生活质量是对生活品质的综合性评价,它涉及指标众多,但首先是一种主观性体验,即个人对生活幸福感的感受。当然,生活质量也包括客观生活状况,如经济收入、社会安全、健康状况、人际关系、休闲娱乐等,但是这些客观生活状况依然要通过主观心理体验得以反映。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从低到高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体育运动对个人需要的满足并不聚焦于某一个层次,而是具有贯穿性,它既有助于低层次需要的满足,同时也将为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创造条件。
综合来看,体育运动在提升社会性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个方面。社会性弱势群体属于低收入群体,营养摄入、居住环境等相对较差,科学的体育运动有助于提升他们的肌肉、骨骼、心血管等机能的功能,提高免疫力,使自己少遭疾病困扰;在提升心理素质方面,体育运动有助于排解负面情绪和精神压力,使他们不再沉溺于弱势的阴影,在运动中完善个性,放松心情。当然,体育运动对提升社会性弱势群体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提升效应都是内隐的,而在完善人际交往方面的价值则更为外显。人际交往究其根本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它的评价指标主要涉及关系的多样化和融洽度。在体育运动中,社会性弱势群体将明显地扩展自己的交往圈子,打破以区域或者职业为标签的交往局限,教练、运动伙伴等不同群体的融入改变了他们交往的同质性,使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化。体育运动形成了以兴趣为导向的人际交往圈子,跨阶层的社会交往帮助他们超越单一视角的局限,以更加全面客观的立场分析和解决问题。与生活背景、价值观念不同的其他阶层交往中有助于消除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孤寂感,丰富他们的阅历,为发展提供更多可能。享受体育权利虽然无法直接改变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帮助他们摆脱弱势状态,但是在体育运动中所养成的良好生活习惯、积极健康心态、融洽人际关系,无疑将提升他们的幸福感,提高生活质量,推动他们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社会。
1.2 有助于实现全民健身的国家战略
全民健身是相对于竞技体育而言的。竞技体育一般是专业运动员参与,其参与面较小,参与门槛高;全民健身重在全员参与,几乎无准入限制。与竞技体育所取得的瞩目成绩相比,我国全民健身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据统计,全国20岁以上的人群中,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不满一半。[4]增强全民体质是社会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其核心是鼓励全民参与体育运动。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5],由此,体育运动不仅仅关系到每个人生活质量的提高,更关系到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共享发展强调共建共享,其中共建是前提。全民健身的共建格局,要求动员最大多数人参与体育运动,也只有民众主动参与,全民健身的国家战略才可能实现。
全民健身战略目标的实现要解决四个问题:意识问题、方法问题、设施问题和费用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不与体育权利相关。解决意识和方法问题离不开转变观念和普及知识,体育作为一项权利,参与体育运动意味着享受权利。社会性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意愿不强,对科学运动方法也知之甚少,通过保障体育权利,为他们体育运动提供更多便利,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运动意愿,传播科学的运动知识。设施不足和费用支出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的另一障碍。他们收入不高,甚至日常开支都难以保证,此时要求他们付费租借场地设备、聘请教练等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有赖于各级政府积极履行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职能,为他们参与体育运动创造条件。社会性弱势群体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他们是推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中的薄弱环节,通过保障他们的体育权利,将能弥补这一短板,推动全民健身战略目标的实现。
1.3 有助于提高发展成果共享水平
共享改革成果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随着改革红利的不断累积,共享发展已成为增强民众获得感、积攒改革动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共享发展意味着对改革红利的公平分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但在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分配中,不均衡的现象并未引起社会应有的重视。以体育场地为例,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体育场地中,乡村体育场地67.97万个,占41.39%,场地面积6.12亿平方米,占31.39%,城乡间体育资源的分配存在很大差距。[6]但在学界和实践领域,这些差距的关注度远不如经济和文化差异。体育事业发展成果是改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权利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有机构成要素。社会性弱势群体原本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就处于弱势,倘若不加强对他们体育权利的保障,这些权利比政治、经济等权利更容易被忽视。提高共享发展水平,不仅要做大蛋糕,更要将蛋糕分得公平。体育不仅有助于强身健体,丰富精神世界,它也为社会性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摆脱弱势状态的路径。暂且不论一些贫困子弟通过竞技体育改变了命运,绝大多数人在体育运动中都能感受到放松与愉悦,而这种心境的改变为他们勇敢面对社会竞争提供了心智保障。提高改革成果共享水平,就是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所有人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对社会性弱势群体而言,这种共享发展的制度安排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如果说对非弱势群体,共享发展只是他们享受福利量上的增加,但对弱势群体,共享发展对他们则有着质的影响,它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平起点。弱势群体是共享发展中的洼地,而体育权利则是在共享发展中更容易被忽视的红利,保障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有助于填补这一洼地,提高共享发展水平。
综观当下,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为政府没有为他们体育运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保障,缺乏有效的体育运动指导,体制内体育基础设施没有向他们充分开放,他们的体育权利保障没有被纳入公共利益诉求中。体育权利保障以政府和权利主体重视为基础,但是国家对群众体育事业投入不足且不均衡,社会性弱势群体对体育权利缺乏相应认识和主张,使得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体育权利在现实运作中并没有得到完善保障,“纸上权利”没有转变为“现实权利”。
2.1 群众体育事业投入不足与不均衡并存
作为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事业,政府理应是体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性公共体育事业的首要投入主体,但首要并不等同于唯一。纵观各个体育强国,没有哪一个国家是以政府作为体育事业唯一投入主体的。在我国,体育产业总体规模不大、活力不强,多元化投入机制尚待完善。客观而言,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提前实现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所制定的“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5平方米”等目标,但是,在这些成绩背后,依然不能否认体育事业总体投入不足的事实。以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关系最密切的全民健身为例,2013年,中央财政全民健身投入20亿元,地方财政用于全民健身的总投入为170.21亿元,虽较上一年度有23.85%和19.65%的增长,但人均依然不足8元。[7]
体育投入不足自然无法支撑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公民的体育权利缺乏坚实的经济支撑。雪上加霜的是,政府有限的体育投入还面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使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缺失更为严重。《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以来,政府加大了体育投入力度,但投入差距依然显著。2012年,东中西部人均体育经费投入最多的福建省(12.92元)、湖南省(1.46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59元)。其中福建是湖南的8.85倍,是新疆的4.99倍,如果将福建省与全国人均投入最低的青海省和吉林省(均为0.39元)进行比较,前者是后者的33.13倍。[8]体育权利的实现以公民对体育权利客体的正常支配为前提。群众体育事业投入不足与不均衡并存,冲击最大的自然是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他们可支配的体育权利客体少之又少。没有坚实经济基础的支撑,社会性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教育、使用体育设施、参与体育社会组织等权利都将面临障碍,体育权利保障举步维艰。
2.2 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观念偏差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公民对权利的捍卫建立在对权利充分知晓与珍惜的前提上。体育权利的“知名度”不如选举权、债权等政治、经济权利,社会性弱势群体容易对其产生观念偏差。一方面,作为一种长期不被关注的权利,体育权利并不为大众所熟知,社会性弱势群体更是缺乏体育权利保障意识。只有社会性弱势群体充分了解体育权利相关知识,才能形成一种积极争取的姿态,一旦体育权利受到侵害,又会及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9]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公民追求体育权利意味着政府必须为公民实现体育权利提供保障义务,而一旦社会性弱势群体无法以争取体育权利的形式向政府施加提供体育服务的义务,体育权利的实现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参加体育运动需要时间精力,而时间精力限制使他们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并不强。当然,对体育运动的淡漠根源于经济能力较弱。一般而言,只有当生活提高到基本解决了生存需要之后,人们才会对体育运动产生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而社会性弱势群体忙于生计,习惯性地把体育运动视为有钱、有闲阶层的需要,甚至认为它耗费时间体力,远不如睡觉、打牌、看电视、聊天来得解乏。这些观念偏差使社会性弱势群体存在对体育权利漠不关心和需求不足的问题,从主观上阻碍了体育权利的实现。
2.3 社会性弱势群体话语权不足
在现代社会,话语权是影响公共资源分配和社会发展方向的权力,个人话语权的强弱由其控制的资源和社会地位决定。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在社会利益整合中话语权的不足,而资源有限又加剧了他们话语权的缺失。在缺乏公平政策保障的情况下,强势群体因为控制了更多资源,在公共体育政策制定中有更多话语权,相比之下,社会性弱势群体显然更容易被边缘化。体制内体育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恶化了社会性弱势群体的话语不足,使得他们中即便有些人试图为了保障自己的体育权利而努力发声,但长期得不到回应后的挫败感让他们选择了沉默。结社是弱势群体抱团取暖、提高发言权的有效途径,但社会性弱势群体只是一个松散群体,与体育经营群体、体育社团、新体育管理群体等群体相比,他们在争取体育权利时显然缺乏有效的组织支撑,没有一个统一的发声平台,面对其他体育群体时只能任人摆布。[10]社会性弱势群体大多文化素质不高,也缺乏捍卫权利的相关知识与经验,一旦他们体育权利受到侵犯,并不知如何捍卫。在缺乏自主性和防患搭便车心态的共同作用下,参与体育利益表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显不足,选择性失语成为了他们的理性选择。权利不会无条件实现,公民只有主动主张并付诸行动才能享受权利。社会性弱势群体话语权的欠缺,使他们在体育权利保障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共享发展是新的历史时期解决社会问题的新理念,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坚持和对为人民服务的践行。共享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公平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的制度,调动最广大人民参与建设,公平分配社会发展成果,在共建中实现共享。虽然体育权利保障看似不比经济、政治权利来得迫切,但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机要素,关系着每个人的身心素质,也影响着社会人力资源的质量。维护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是体育权利保障体系中的短板,是考核发展共享水平的重要指标。
3.1 推动公共体育事业供给侧改革,实现体育资源分配公平
落实权利从来都不可能超越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制约。实现体育权利需要经济成本,需要经济投入的保障。“权利需要钱,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11]近年来,虽然政府持续加大群众体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但是与群众需求相比,显然是不足的。在全球经济形势未有根本好转的形势下,完全依赖政府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显然是不现实的。解决群体体育事业投入不足必须依赖供给侧改革,从投入主体和资金使用两方面共同着手,双管齐下。公共体育事业需要大规模投入,不可能依赖政府一己之力满足全社会多样化的体育运动需求。政府必须建构社会、个人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体育供给格局,这也是共享发展理念下共建共享的题中之意。体育是个新兴的绿色产业,政府应当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利用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TOT(转让-经营-转让)等融资模式建立与市场的合作关系,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公共体育事业。
与政府独家经营相比,社会力量的介入既弥补了政府资金不足,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当然,只是资金增加并不能保证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实现,更关键的在于体育资源公平分配。体育资源公平分配涉及地区与城乡,但最终还是落实到人群,而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弱势群体。市场主体参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而体育非营利组织则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针对性地满足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需要。在经济市场化改革中,阶层的差异十分显著,不同群体体育需求差异也很大,政府出于效率考量难以提供多样化的体育服务,而这正是体育性非营利组织的专长。在既有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社会性弱势群体的诉求难以被满足,而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坚持着与政府不同的运作机制,消费者导向的供给机制有效解决了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问题,根据需要将资金在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指导、体育文化普及等方面合理分配,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既有运动场地设施,又懂得体育运动的科学方法,从物质和文化两方面共同保障他们的体育权利。
3.2 革新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观念,落实体育权利共建共享
在权利保障中,权利主体的主张至关重要。简言之,只有社会性弱势群体自身对体育权利的积极追求,才能将理论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权利主张的前提是对权利的正确认识,但是在社会性弱势群体观念中,体育似乎是可有可无的,他们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体育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主体所享有的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12]从法律层面讲,体育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有机要素,其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的自由程度;从健康层面讲,体育权利的落实将改善社会性弱势群体的身心素质,提高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为此,政府必须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媒介加大体育运动意义和方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健身意识。针对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意识淡薄的状况,政府可以动员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者深入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社会性弱势群体集中的区域开展普及教育活动。对体育权利的重视源于对体育运动的经常性需要,只有社会性弱势群体养成了体育运动的习惯,他们才会珍视自己的体育权利,对政府保障体育权利提出更高要求。落实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不可能依靠政府自觉履行职责,更要依赖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共建,才能更好共享。全民健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体三方的共同参与,而且在体育权利落实中,个体是更加主动的主体。只有社会性弱势群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体育运动,才能对政府履行保障体育权利施加更大压力,保障他们的体育权利落到实处。
3.3 推进制度公平建设,保障社会性弱势群体话语权
社会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政府和社会主动关注他们的体育权利缺失,及时采取保障举措,防止体育利益受损局面恶化;二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积极争取,主动发声,借助各种渠道和平台表达自己的体育运动诉求,避免体育权利因失声而被忽视。从当前政府工作重心来看,只有社会性弱势群体始终捍卫自己的话语权,才能在公共体育政策制定中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捍卫自己的体育权利。制度是保障社会性弱势群体话语权最有效的机制。公共政策制定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公共体育政策亦然。在充分博弈后,公共体育政策才能兼顾各方利益,减少执行中的阻滞因素。但是,一旦社会性弱势群体缺席了公共体育政策制定,其诉求无法被政府知晓,政策能否维护他们体育利益就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此,必须在公共体育政策民意征集、执行监督、运行考评等各个环节为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参与提供保障,确保政策更全面反映各方诉求。当然,个体的声音是微小的,为了提高其话语权,社会性弱势群体必须积极融入群众体育组织中。发展成熟的群众体育组织的话语权显然大于单个个体,在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沟通中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社会性弱势群体要借助群众体育组织的集聚效应,集中表达自己体育权利诉求,确保自己体育权利不被忽视。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有一部分是因发展政策不完善诱发的,重视其话语权,不仅仅是要在公共体育政策议程中平等对待他们,更要建构利益补偿机制,合理控制不同群体发展差距,更加重视满足其合理的体育运动诉求。
[1] 杨腾.体育权权利泛化语境下的虚构概念[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6):33-37.
[2] 张志伟.体育权利问题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4:8.
[3] 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3):19-22.
[4] 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上)[N].中国体育报,2015-11-17(4).
[5] 马剑.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N].人民日报,2014-10-21(20).
[6]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N].中国体育报,2014-12-26(3).
[7] 刘国永,杨桦.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4-5.
[8] 李丽,等.我国群众体育公共财政投入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5,27(3):196-201.
[9] 胡科,黄玉珍,金育强.作为权利的体育[J].体育学刊,2007,14(2):136-140.
[10] 董红刚,方新普.体育利益群体分化及其矛盾分析[J].体育与科学,2013,34(4):79-81.
[11] [美]霍尔斯姆,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
[12] [英]凡红,吕洲翔.体育权利论[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9.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Sports Right under the Concept of Shared-development
LIN Qiu
(Department of P.E., Fuji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uzhou 350122, china)
Elaborating that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sports right is helpful to improve their quality of life, and realize the strategic goal of national fitness and improve the sharing level of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by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data and logic analysis. The current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and the coexistence of imbalance of investment in the mass sports industry,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deviation of sports concept and be lack of discourse power hinder their enjoyment of sports rights. To share sports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it'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supply-side reform of sports, to renew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sports connect, and to protect their discourse power. Key words:share-development;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sports right; athletic sports; protection
2016-11-01;
2016-12-06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跆拳道品势修炼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2014C075)。
林秋(1981-),男,讲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
G812
A
1672-1365(2017)01-00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