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仁安
关于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钱仁安
房产委托公证为人们提供了诸多便利,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积极防范。本文即对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房产委托公证风险防范相关对策。
房产委托公证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房产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的房产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产委托的数量逐年增长,成为各地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房产委托公证为当事人进行房产交易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也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积极防范,减少房产纠纷与诉讼。
从房产委托书性质来看,其属于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依托房产委托公证书受托人即可对代理权加以行使,实现对房产的代售及对房款的代收等多种代理权行为,但委托人需要为其授权行为负责,对一切法律责任加以承担。有些受托人针对这一漏洞实施违法行为,将房产卖给一人或多人后,随之携款潜逃,而委托人则面临着拿不到售房款且需要承担承担赔偿房款等责任与法律后果的风险。
受托人主要指买房者,一般来说,委托人对房产委托书公正进行办理的过程中,委托人即会支付给委托人相应购房款,许多受托人都认为拥有房产委托公证书即代表着自身权益可受到保障。但实际上,房产证虽然在受托人手中,但并没有真正过户,在未过户前,委托人可借助报纸声明房产证丢失,对新的房产证加以补办,或者对委托公证进行恶意撤销。在法律规定中,因委托书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可撤销,委托人即可对房屋进行再次出售、抵押,或将房产证过户到其他人名下,使受托人面临失财、失房的巨大风险。
为防范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证件到公证处对公证书进行骗取的风险,公证处必须对委托人身份证严格加以审查,对于身份证识别仪无法识别的委托人,应要求其对新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加以办理,保证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性。针对假冒产权人或通过假夫妻对公证书进行骗取的行为,应与其展开详细交谈,通过对结婚时间、父母及孩子详细信息的询问来确定其是否为假冒,对于露出破绽的委托人,应告知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打消委托人违法念想,从而达到对骗取公证书风险的有效杜绝,规避一系列不必要纠纷的发生。[1]
对房屋委托书公证进行办理的过程中,有些是受私下非法借高利贷影响,委托人向放贷人借贷后,放贷人往往会担心委托人的还款问题,但因办理抵押登记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时间较长,许多委托人会选择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当其难以还款时,放贷人即可对其房产进行出售。该类情况多为几个人共同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对房屋委托公证书利用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如发现该类端倪,应拒绝为其办理公证,以免委托公证被非法利用,避免日后发生的纠纷风险。
受房价高利益的驱动,为了对更高经济利益进行追求,一些委托人会对委托书进行恶意撤销,导致受托人利益受到侵犯,因此还需要对委托人恶意撤销委托进行防范。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应建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申请办理,在委托合同中,将不可撤销承诺纳入委托人合同义务体系中,这样既可确保委托人未和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状况下,委托人不能对委托进行单方撤销,从而可有效委托人对委托进行单方撤销给受托人带来的风险问题。
当前受托人卖方过程中通常会寻找房产中介,一些中介为了牟利也会自行收购,对放款进行支付,将熟悉人的人作为受托人,等到房间上涨时依托受托人进行售出。但受经济利益驱动,受托人一房多卖的风险较大,使委托人经济利益受到侵犯。为避免该种风险,在委托书中需对房屋出售给谁加以明确,对买受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严格要求其写明,确保受托人进行房产过户过程中只能将其过户给被委托人明确的买受人,由此即可使该类风险得以有效避免。[2]
为避免一些房产中介进行倒房与逃税,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应对委托期限加以明确,可将其限定于三个月至半年内,从而催促受托人对委托事项进行办理,降低风险。一些中介为获取更大利益,会诱导委托人对有转委托权公证进行办理,许多委托人并不清楚有转委托权内容,公证员需认真讲解,避免委托人在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有转委托权公证,从而使该类风险、隐患得到避免。针对授权范围限制,应对全权委托形式尽量避免,对一般委托形式加以采用,在授权范围上应不将受托人代收售房款涵盖在内,对于售房款必须明确其转入到委托人指定账号,规避受托人对房款收取后却不向委托人支付的问题。在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公证处人员通过严格审查,以及充分告知和提示,可使各类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使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钱世遥.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及防范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30):38~39.
[2]宋艳会.房产委托公证风险分析及防范[J].商,2016(22):244.
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