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进路探析

2017-11-23 06:30滕飞
行政与法 2017年8期
关键词:霸凌行为人规制

□滕飞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进路探析

□滕飞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近年来,多起校园霸凌事件频现于公众的视域之中,霸凌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戕害与心理创伤让校园霸凌行为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校园霸凌行为内涵界定及行为特质分析为切入点,借助对我国现阶段校园霸凌行为规制现状以及国外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现状的阐释,提出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想,以期为我国整治校园霸凌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

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规制手段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见于报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自此,校园霸凌行为规制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热议的焦点。以往在对待这一恶性行为的看法上,研究者多是基于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着手研究,给出的也多是集中于道德伦理教化层面的建议。[1]笔者并不否认道德伦理教化对于校园霸凌行为具有积极的调整与矫正意义,主体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是受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观所影响因而施加于外,传统的道德伦理教化即着眼于此,力求通过对行为人所秉承的价值范式施加影响进而使其杜绝对他人实施此种行为。但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主体所秉承的内在价值观同其所实施于外部的行为之间并非表现为同一性。也就是说,即便主体内心具有实施霸凌行为的真实意思,但慑于社会规范的强制力约束,也会自觉收敛与控制自身行为。在诸多社会规范当中,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背书,因而具备其它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约束力。[2]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整治校园霸凌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托法律规范对校园霸凌行为实现外部规制,同时再辅以道德伦理教化范式实现正向价值观引导,从而达到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有效管控。

一、校园霸凌行为的内涵界定及行为特质分析

“霸凌”一词最初来自英语单词“Bullying”,国内理论界多称之为欺凌,考虑到“霸凌”这一概念已经成为国际层面的通说概念,故本文亦使用“霸凌”一词作为研究对象。[3]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霸凌”多表现为行为人向相对人实施具有攻击性的行为,进而通过特定行为向特定对象的施加,使得相对人的身体受到戕害、心理受到侵扰的一种恶性行为。依照对霸凌行为的解读,笔者将校园霸凌行为定义为:霸凌行为人向相对人实施的,以言语攻击、肢体攻击等方式,造成相对人身心受创的一种恶性行为。由于校园霸凌行为中的双方——行为人与相对人通常均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即校园之内,容易造成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校园霸凌行为的反复重现。

从校园霸凌行为涉及的对象来看,霸凌行为的生成包括霸凌行为人、霸凌行为协助人、霸凌行为旁观者和霸凌行为相对人。霸凌行为人是校园霸凌行为的实施者,其在整个霸凌行为过程中居于中心地位,其通过对霸凌行为协助人的引导以及对霸凌行为旁观者的震慑,实现对霸凌行为相对人的侵害。霸凌行为协助人是霸凌行为人实施霸凌行为的辅助者,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以其对霸凌行为的参与和配合,协助霸凌行为人实现对相对人的侵害、胁迫、侮辱和恐吓。霸凌行为旁观者在霸凌行为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其一般不直接参与霸凌行为,但因其不参与和不制止的消极态度成为校园霸凌行为发生的纵容者。而霸凌行为相对人即霸凌行为的受侵害对象。在校园霸凌行为中,霸凌行为人、霸凌行为协助人以积极作为的态度,霸凌行为旁观者以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共同构成对霸凌行为相对人的霸凌行为,进而使霸凌行为相对人的身体权与心理安宁权成为霸凌行为侵害的客体。

从行为表现类型来看,可以将校园霸凌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肢体霸凌行为。此种霸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借由其身体上的优势抑或是人员数量优势,借助肢体暴力行为对相对人实施戕害。[4]此种霸凌行为极易造成相对人的身体创伤以及精神损害,如2015年6月,江西省永新县的多人围殴初中女生事件。在该起事件中,共计9名未成年人参与到对受害人黄某的殴打之中。二是言语霸凌行为。此种霸凌行为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对相对人的施害过程借由嘲讽(主要针对相对人的身体缺陷等)、恶意散布不利谣言(主要针对相对人的名誉等),使相对人的精神安宁权受到损害,如2016年5月,山东日照五莲县中学因某学生被起外号引发的霸凌事件。三是关系霸凌行为。此种霸凌行为同前述霸凌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两种霸凌行为具有显性特质,而此种霸凌行为具有隐性特质,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发动周边人群对相对人实施孤立,造成相对人在班级或校园中处于被漠视的“隐形人”地位,如2016年3月,安徽省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女生被下春药事件。在该起事件发生后,该女生受到班级同学的集体孤立。四是网络霸凌行为。此种霸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依托自媒体、互联网等向相对人发送恐吓、侮辱信息,进而造成行为人产生不安全感,如2015年四川乐至的女生被拍裸照上传视频事件。五是性霸凌行为。此种霸凌行为与性侵害行为不同,多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肢体攻击、言语歧视等方式,对相对人的性别特征、性取向等进行攻击或威胁。[5]就后两种行为而言,其与前三种霸凌行为存在交叉的可能,即在后两种霸凌行为中,前三种行为多以辅助形态存在。

二、现阶段我国校园霸凌行为规制现状

霸凌行为之所以频发于校园之中,是因为现行的校园霸凌行为规制手段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园管理者对霸凌行为缺乏认知

在面对霸凌行为时,一些学校管理者包括部分教师或出于学校维系声望的考量,或出于避免自身绩效受到影响的考量,均对此行为表现出轻视或者淡化处理的态度,如2016年12月,北京中关村二小发生的 “向厕所内其他同学投掷垃圾筐”事件。在该起事件中,中关村二小给出的官方回应认为当事学生之间关系正常,并不构成校园欺凌或校园暴力。由此可见,校方做出的这一回应表现出国内部分学校管理者在面对校园霸凌行为时的态度,即将此类行为简单地归结为未成年人之间惯常出现的嬉闹、玩笑行为,进而在问题出现后置若罔闻,无法实现对霸凌行为相对人的保护。这种做法是由于学校管理者对发生于未成年人之间的霸凌行为采取习惯性的漠视态度,缺乏认知,无形之中纵容了校园霸凌行为。

(二)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规制手段多以思政教育为主

此种规制方式注重实现对行为人价值观与行为范式的重塑与正向引导,从作用属性层面来看,乃是立足于道德伦理教化层面的调整。[6]尽管此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行为人受到思想触动,进而有意识地调整自身行为使之合乎规范。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学校在思政教育践行方面与有效性方面难以尽如人意,如在教育内容方面过于因循守旧,内容同社会发展实践相脱节,难以真正唤起学生的价值认同;在教育方式上未能实现同新媒体技术的结合,多遵循传统的教化方式,如主题班会、讲座以及个别谈话等。这些教育方式对于在信息时代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而言缺乏吸引力,因而在教育方式与形式上不足以达成预期的教育目标。

(三)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从现行旨在规制霸凌行为的相关政策来看,主要以《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主,从这两份文件针对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行为所提及的相关意见来看,《通知》和《意见》指明了针对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应当借助常规化的思想品德教育实现源头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实现对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的整治。以《通知》为例,其提及了校园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4月-7月)和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第一阶段以实施组织部署为内容,第二阶段以普查各地落实情况为内容。回顾2016年多起已经出现在媒体上的校园霸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部分事件发生的时间正是处于《通知》部署阶段,而且不包括未被报道的霸凌事件。由此可见,依托政策方式实现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规制,其效果较为有限。同时,依托政策方式实现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规制,难免有“运动式”规制之嫌,一旦舆情过后,公众关注度下降,便极易出现相关政策关注度被新的政策所取代,先前的政策被搁置一旁的尴尬局面。此外,从《通知》和《意见》的内容来看,缺少细化的操作细则,因而会出现政策执行过程中“走样”现象。正如《意见》中提到的:“由于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这亦是政策落实中易于出现执行困难、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四)现行法律规制方式存在不足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涉及对霸凌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然而,我国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却成为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的短板,即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而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在触犯“八大重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导致《刑法》本应具有的震慑功能与预防功能在大多数校园霸凌行为面前,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看,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而表现出“重视保护、轻视惩戒”的立法倾向。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未成年人的霸凌行为定义为不良行为,并指出不良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无形中降低了对霸凌行为的震慑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之一,对侵权行为调控的操作性均是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但现实中一些霸凌行为人的家庭状况较为优越,此种责任担责方式亦无法实现对极易可能反复发生的校园霸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存在规制对象年龄的问题,如2016年7月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初一学生被打事件。家长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以行为人未满14周岁为由,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实际情况来看,霸凌行为在国内中小学校园中的发生频次远多于高等院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小学学生的心智尚处于不成熟期,其社会规则意识并未形成,同时法律规制方式的失位也为校园霸凌行为提供了土壤。

三、国外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一)美国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前,美国各州均制定了旨在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从而在立法层面实现了对霸凌行为的有效预防与震慑。在美国的五十一个州中,第一部反霸凌法在佐治亚州诞生,该州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全美最先通过反霸凌法,而蒙大拿州在制定反霸凌立法方面最晚,该州于2015年通过反霸凌法。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均有着独立的立法权限,因而从反霸凌法案的内容来看,各州法案具备显著的异质性,但各州反霸凌法案的共同点在于,均通过法律规则的明确指引,细化了校园霸凌行为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对不同霸凌行为的应对处置措施。即便是霸凌行为人仅仅向相对人进行了言语上的侮辱,亦能够在反霸凌法案中找到与之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同时,按照各州制定出台的反霸凌法案的内容,各州的学校(包括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均应当制定明确的、旨在规避校园霸凌行为发生的校规。在所有州中,新泽西州的反霸凌法案最为严格。该州法案规定,州内任何一所学校均应当上报任意一起霸凌事件,由上级部门按照霸凌行为的施害程度对学校加以考核。州内任何一所学校都应当制定应对校园霸凌事件的预案,管理者与教师必须对霸凌行为进行干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大多数州将不满7周岁界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7周岁到14周岁之间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下,亦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2012年美国发生的10岁儿童杀人案,被告在事发后被刑拘。由此可见,美国大多数州在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下限方面已经注意到触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7]

(二)日本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1年,日本滋贺县大津市13岁男生因遭受校园霸凌行为而自杀,该事件正式被公众所知悉则是在2012年,之所以在事件发生一年后才迟延报道,是因为当事人学校以及教育部门的刻意隐瞒。这一事件被报道之后,日本社会为之哗然,日本国会也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积极进行立法。2013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必须制定规制霸凌政策、各地应当组建“霸凌问题应对与联络协议会”、学校应当制定校园霸凌防治方案,在霸凌行为构成犯罪时,学校必须配合警署开展调查工作等。2103年10月,日本政府出台了《国家霸凌防止基本方针》,明确了霸凌行为的具体应对策略以及其它相关事项。[8]

(三)英国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规制

英国在规制校园霸凌行为方面创设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如在不同年度制定教育法案以及出台《学校标准架构法》等法律文件。1993年出台的教育法案明确地将校园霸凌行为界定为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所作出的偏差行为。1996年出台的教育法案则明确了作为实施霸凌行为学生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2002年出台的教育法案赋予了教师具有对霸凌行为人的管教权限,赋予了校长对一学年内霸凌行为人的停学与退学权限。《学校标准架构法》《教育及监督法》以及《英国教师工作条件及待遇法案》中对校管会、校长、教师在预防和杜绝校园霸凌行为方面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此外,从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规制程序方面来看,相关立法规定了旨在干预校园霸凌行为的各类惩戒措施,同时,为保障受惩戒对象的权益,允许其进行申诉和上诉,并通过邀请专业人士参与的方式,确保了惩戒程序的公正性与中立性。[9]

(四)德国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5年,《同学的梦魇》一文见诸于《南德意志报》,文中主人公——11岁的女孩莎拉在经受了十四周的校园霸凌行为攻击之后,发生了应激性反应,从而对校园生活产生了恐惧。面对校园霸凌行为,为避免下一个莎拉的出现,德国的部分州政府在州内的各个学校均配备了专职警务人员,由其负责为校园内的学生提供安全保护。同时,各州政府赋予了校方特定的权限,允许校方将被学校记过处分超过两次的学生移送至“不良少年管教部门”予以管教。另外,各州政府要求州内学校必须安装警报装置,在学生遭遇霸凌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警报装置进行报警。面对校园霸凌行为的频发,德国所有的州基本上都开设了旨在防范校园霸凌行为的专业网站,以便为遇到此类侵害行为的受害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帮助。从立法规制层面来看,德国于1974年制定并出台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该法于2000年重新修订,现已成为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如其中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规定义务、少年禁闭三种类型。而这些惩戒措施旨在使行为人意识到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亦无需对其施以刑罚规制时加以采用。

四、对我国校园霸凌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构想

笔者认为,主流观点所认同和倡导的道德伦理教化方式在当前我国校园霸凌行为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原因在于,道德伦理教化方式是通过对受教育对象长期施加正向价值观引导,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对正向价值的认同,进而有意识地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而校园霸凌行为的频发意味着当前对于此种行为的规制刻不容缓,因此笔者的构想是:立法机关应结合当前校园霸凌行为的特点,对现行法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这样,才能改变我国校园霸凌行为立法规制落后的现状,进而依托对现行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实现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有效规制,从而最大程度地还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环境。

(一)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明确定性

通过对校园霸凌行为给予法律层面的明确定性,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之所以有人将之戏称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是因为该法在法律规范中存在无法回避的逻辑弊病:在校园霸凌事件中,霸凌行为人与霸凌行为相对人均为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无形中对霸凌行为人担责创设了宽松的条件,即该法突出了对作为霸凌行为人的未成年人宽松处理的同时,也造成了对受到侵害的霸凌行为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无视。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严格的定义,并结合对霸凌行为的定义,制定与之相匹配的惩治规范。即通过相关法律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定性,实现对以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过于注重保护而忽略惩治的立法理念的纠偏。

(二)创设保护处分制度

保护处分制度是少年司法发达国家所创设的一项旨在规制霸凌行为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实现了保护性与强制性的结合,即针对霸凌行为人在以保护为前提的基础上,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正,以达到规制目的。从保护处分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来看,其涵盖了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但因年龄限制不承担刑责以及实施违法行为日后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此种制度的具体担责方式涵盖了没收犯罪工具、没收违法所得、训诫、责令监护人管教、罚金、缓刑等措施。立法机关应当参照这一成熟的立法范例,增设强制性的非拘禁校园霸凌行为人担责方式,具体包括:司法机关负责对霸凌行为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向霸凌行为相对人道歉,告诫其日后如有再犯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由司法机关进行训诫,亦能够凸显训诫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使霸凌行为人及其监护人均受到法律威严的触动。基于确保校园霸凌行为规制效果的考量,司法机关应当要求霸凌行为人的监护人缴纳保证金;对经告诫后仍实施霸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启动委托监护,将其移送到教养机构。此外,为避免霸凌行为人日后走上社会受到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校园霸凌行为人的保护,具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机关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校园霸凌行为人在节假日期间在监护人陪同下前往教养机构参加教育辅导。二是立法机关应当制定适用于霸凌行为人的缓刑措施,以便通过缓刑观察期实现对其表现的监控。

(三)刑事责任年龄应适当下调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无形中使不满14周岁的校园霸凌行为人实现了对刑事责任的规避,考虑到现阶段国内校园霸凌行为呈现出低龄化的发展趋势,因而立法机关应当考虑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0周岁以上到不满16周岁之间,如此能够依托刑法的震慑力实现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效度化规制。

除前述法律规制措施之外,立法机关亦应当积极探索校园警察制度,以便在学校层面的霸凌行为干预之外,为霸凌行为相对人提供学校之外的行政保护,进而实现保护层级的立体化。

校园霸凌行为在我国部分校园一直长期存在,然而受社会主流认知模式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对这一行为规制的缺位,导致此种给受害者身体与精神带来难以挽回戕害的恶性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整治。每一起校园霸凌行为发生且见诸媒体之后,社会各界便会对这一行为大加抨击,舆论亦会甚嚣尘上,然则一俟舆情平息,该次行为造成的悲剧便会被公众逐渐遗忘,直至下一次校园霸凌事件发生。这一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立法层面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调整缺失与规制失位,因而舆论介入予以外部施压成为替代性手段。考虑到当下国内校园霸凌行为的频发,而以往的整治模式收效甚微,立法机关应当借由立法手段实现对此种行为的有效震慑,进而通过法律的规范性调整功能使之得以规制,从而确保校园秩序得以维系,使居于其中的学生的人身权利得以保障。

[1]刘宏森.资源及其整合:霸凌和反霸凌的关键[J].青年学报,2015,(04).

[2]干逸曼,朱家明,.杜曼婷,.杨康玲.有效抑制校园霸凌事件发生的分析与对策 [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2017,(02).

[3]刘向宁.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浅析[J].青年学报,2015,(04).

[4]张国平.校园霸凌的社会学分析[J].当代青年研究,2011,(08).

[5]游晓琳.刍议中职学校校园霸凌[J].职教通讯,2015,(28).

[6]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8).

[7]孙晓冰,柳海民.理性认知校园霸凌:从校园暴力到校园霸凌[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31).

[8]王苏雅.德国:驱散校园霸凌的梦魇[J].上海教育,.2015,(35).

[9]杨军,王学栋.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6,(08).

(责任编辑:苗政军)

On Legal Regulation Route of Campus Bullying Behavior

Teng Fei

In recent years,the school bullying events are frequently occurred in public view,the body harm and psychological trauma caused by the bullying behaviors on victims has become the center of public attention.In this paper,it takes the definition of bullying connotation and features analysis as the starting point,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 of campus bullying and bullying behavior regulation at Chinese present stage,propos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bullying conception,so as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for renovating the campus bullying behaviors in the next phase.

campus bullying behavior;legal regulation;regulation means

D922.16

A

1007-8207(2017)08-0075-07

2017-04-10

滕飞 (197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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