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权力之谜
——解读福柯的刑罚理论

2017-11-23 06:30薛静丽
行政与法 2017年8期
关键词:规训福柯刑罚

□ 薛静丽

(济南大学,山东 济南 250022)

刑罚的权力之谜
——解读福柯的刑罚理论

□ 薛静丽

(济南大学,山东 济南 250022)

福柯利用权力技术分析了刑罚的宽松,并揭示了宽松现象的背后只是话语的转变和惩罚作用点的置换,而不是所谓的刑罚人道主义。与其关注宏大的刑罚人道主义,不如关注更精细的司法和更周密的刑事测绘。福柯对刑罚的权力解密极具说服力,他的刑罚理论对于当下中国的刑罚网络构建意义非凡。

刑罚;刑罚权;刑罚人道主义

严格地说,20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米歇尔·福柯不是刑法学家,但他的刑罚理论独树一帜,承载其刑罚思想的主要著作——《规训与惩罚》自1975年问世以来备受推崇,因为福柯对刑罚的洞察与省见已超越了刑罚本身,也超越了时代,甚至他的权力分析本身亦包含着对 “现时”的诊断。所以,认真阅读并理解福柯,探索并反思福柯刑罚的思想路径,是从另外一个视角关切当下的刑罚建设问题。

一、“规训”与话语的转换

“规训”的英文即discipline,是福柯创用的一个新术语。用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福柯认为,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特征,[1]而规训机制的扩散过程本身是与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密切相关的,同时这个过程也是大规模的规训社会的形成过程。18世纪工业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也是规训机制获得知识和权力且相互增强、相互促进的过程。因为规训机制的“重新整顿”使得这些机构同时具有了知识与权力共同展示的场所,最终,规训机制跨过了“技术的”门槛,首先在医院和学校,然后在工厂进行扩张。所以,这种规训机制的扩散本身就是一种双重进程:一方面是通过对权力关系的加工实现一种规训的普遍化,另一方面是通过新型知识的形成与积累使得权力效应得以扩大。因此,在17、18世纪,一种特殊性的方案转变成一种普遍化监视的方案,规训机制逐渐扩展并遍布了整个社会机体,所谓的规训社会形成了。

规训权力机制有着特殊的程序、全新的工具、完全不同的机器。因此,这种权力机制与关心权力的转移和获取统治权的权力模式完全不同,新的规训权力关心的是肉体、时间、工作和连续的监视,关心的是用最少的支出换取最大的效率。规训机制是一种将权力与知识结合于其中的机制,因此,规训有自己的话语,有知识创造的工具和认识复杂的“场域”。在形成知识和认识工具的范畴里,它异乎寻常地具有创造力。它是某个话语的承担者,但这个话语并不是法律的和司法的,规训话语与法律是不相容的,也与作为统治权意志结果的规则不相容。规训将承担一种规则的话语,这种话语并非源自统治权的法律规则而是自然规则,它将确定一种准则,不是法律而是规范化,即规范规则。它必须要以一种理论视野为参照,这种参照并不是法律结构模式,而是人类科学领域,从而使规训因素能在相关的学科领域中(如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儿童心理学、教育心理学)逐渐地合理化。[2]

福柯的“规训权力”概念其实是“解释话语怎样在身体上‘书写’,或者说,话语如何塑造人们认知身体的方式以及身体行动的方式”。[3]实质上,福柯是在强调“主体不是活跃而又自由的社会组织者,它是权力关系和话语的产物”。[4]可以说,正是在规训机制所持有的规训话语的支持之下,权力体系发生了一种隐秘的功能性作用,无论是在国家、军队和学校,那些令人感到粗暴的权力形式被人们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精细的、有效的权力模式在保障着生活。它一方面可以将公共权利或私人权利通过公开化的模式得以保持与加强,但同时也可以将规范强加于这种公开化的权利之中。显然,规训权力模式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更有利。因为“如果治理能够利用现代社会的动态性,理解并反映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那么,这样的社会是一个积极的社会,也是一个足以自我控制的社会。因此,与过去我们已经习惯的治理模式相比,现在的这种治理将能更好地处理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甚至混乱,展示出更准确的定位、更长期的远景以及更多样的生活。”[5]

不可忽视的是规训也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更易于驯服人的精神和灵魂,有利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盲视的社会生产”。对此,英国学者鲍曼指出,在严格纪律的纳粹体制下,当个体进行大屠杀时,其并不以为是在杀人,而仅以为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这恰恰是规训机制吞噬人的道德良知的明显例证。[6]由此,福柯特别强调主体与权力之间应该是一种紧张关系,新的主体性不能完全淹没在国家之中。“也许,我们今天的目标不是去发现之所是,而是要拒绝之所是。要想挣脱政治性的‘双面束缚’,即现代权力结构同时性的总体化和个体化,就需要努力想象并建立我们可能之所是。其结论就是,我们今天的社会、伦理、哲学和政治问题并非试图将个人从国家以及国家体制中解放出来,而是将我们从国家以及与国家密切相关的个体化类型中解放出来。只有拒绝长久以来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个体性,我们才可能促成一种新的主体性。”[7]这也许可以看做是规训的理想蓝图和意义所在。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批判分析

德勒兹曾用美国作家麦尔维尔的话来赞美福柯的批判精神:“任何一种鱼都可以浮近水面,而只有大鲸鱼才能下沉到5海里或更深的地方……自古以来,思想的下沉者总是双眼充血地回到水面。”[8]的确如此,福柯用他的理论尖锐且无情地批判了迄今为止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东西。他只是在提醒人们:那些人们曾经加以确立的,或者说人们一直以来所努力追求的并且认为是正当和善的观念是否真的如此。在人们所追求的过程中,是否己经改变了其最初的涵义,是否已将原以为是善的实践变成了人们不知的或者说是无意识的恶的实践。福柯对惩罚合理性的人道主义批判就是在这种种疑问中展开的。

从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道”精神是其主题之一,目的是促进惩罚向人性化方向发展以达到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虽然我们不否定这一追求的美好和价值,但也注意到惩罚技术的发展结果却是一个惩罚处处蔓延的“惩罚之城”。这一问题促使人们反思:18世纪惩罚变革的真实出发点究竟是“人道”,还是“技术”。福柯的解答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在福柯的眼里,酷刑的消失并非是出于人道的考虑,而是出于政治上的策略考虑。而所谓的贯之以人道主义的名义进行的刑罚改革,其真正的目的在于要编织一个严密而精致的惩罚之网,使惩罚艺术更为规范和精巧,以建构更新颖和更有效的惩罚权力的新机制。福柯认为,人道主义刑罚改革的动因并非是其标榜的“人道”情感,而是深藏在刑罚权力背后的政治策略。他说:“毋庸置疑,正在显示的与其认为是对犯罪人人性的一种崭新的尊重——甚至对轻微犯罪人还经常适用苛刑——不如认为是一种朝着更周密的司法、对社会实体更精确的刑事测绘的趋向。”[9]在其另一名著《疯癫与文明》中福柯也坚持认为,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国家和社会对疯癫的各种态度,与对刑罚的人道主义的言说一样,其 “政治意识远远多于慈善意识”。[10]福柯的魅力就在于他的分析总是让人们对习以为常的知识、话语产生疑问,提示人们法律不要只是从某种确定权力合法性之下获得事实上的证明,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法律在形成之时所依赖的政治和历史话语。因为福柯明白,人道主义中的“人”不过是一种知识的建构而并非是自然事实,就如同麦斯特尔对“人”这种处境给出的辛辣讥讽一样:“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所谓世界的人。在我的人生中,我只见到过意大利人、法国人、俄国人等。幸亏有孟德斯鸠,我还知道了人们还可能是一位波斯人。至于人,我想说,我此生还未遇到过一位。”[11]

18世纪是一个新的有关法律和犯罪的理论、一种关于惩罚权的道德和政治论证的时代,同时也是旧的法律被废弃,旧的惯例逐渐消亡的过程,“这是刑事司法的一个新时代”。[12]正是因为时代的变化,“人道”观念进入了刑法改革中,法律被认为是实践这些人道观念的主要工具。福柯强调指出,虽然在18世纪启蒙时代之后肉刑和酷刑逐步废除,刑事犯罪的主要处罚方式逐渐转向监禁,但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更少的残酷,更少的苦痛,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仁爱,更多的‘人道’”,[13]也不能说是“人性胜利”的进程,因为当人们看到刑法的人道主义变革的时候,却没有看到法典化的惩罚权力转变成了一种观察的规训权力,没有看到监狱及其可任意使用的全部改造犯人的技术在合法惩罚的问题上被重新安置了位置。规训的机制从另一个角度偷偷地从我们没有看到的方面进入到了法律之中。福柯让我们看到,法律的人道化改革本身具有二重性,即人道主义在高扬人解放人的同时,却将人重新放到了可以被计算、被控制的规训机制之中。并且,规训所发明的技巧使规训披上了“科学”而体面外衣,尽管它们是一组物理、政治技术,人们却执意认为规训虽然细微但却具有具体的道德形式。[14]可以说,福柯通过对刑罚微观权力理论的细致分析,彻底的否定了人道主义的法律发展观。正如有学者认为:“实际上,福柯是想指明对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活动,其本身并无什么根本意义,而仅仅是一种偷偷的或者暴力地在挪用规则体系,致使得以实施某项指令,抑或让规则臣服于一个新的权力意志,抑或强迫规则的参与者加入另一个游戏……那么法律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各种面目各异的解释活动。”[15]

福柯不仅批判刑罚人道主义的宏大欺骗性,认为宣称正义和真理的法律统治是虚假的,同时也坚决反对仅仅将法律与国家权力相结合而进行的宏观刑罚解释。他认为,在意识形态上,只有采用微观权力的分析,才有可能更明确地说明各种法律现象,同时他也质疑权力来自于人民这样的观点和认识:“某种程度而言,人民并不真实地存在……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人民仅仅是被政治家‘创造’出来的,人民自身更是生命权力的产物。”[16]福柯从微观权力的视角剖析了法律统治背后的真正秘密所在,即“现代刑罚的整个历史所展示的司法——人本主义功能并非起源于人文科学对刑事司法的介入,并非起源于这种看似合理性所特有的或好像伴随而止的人道主义所特有的需求,它起源于运用这些规范化裁断机制的新的规训技术。”[17]由此可知,福柯的规训权力思想即质疑法律的进步观,指出在规训之下,法律的自由和平等是很有局限性的,揭示了法律附在于生命权力上的压抑。也可以说,当我们认为现代的法律越来越具有人性和人道时,福柯却时刻警惕着法律在历史进程中的有限性。当我们希望用法律去实现人的解放时,福柯却提醒人们要注意法律模式不过是权力统治模式的一种变身,其未能超越权力的压制性逻辑。难怪普林斯顿高等研究学院社会学教授克利弗德·吉尔兹在1978年1月26日的《纽约时报书评》中这样评价福柯:“60年代初,福柯以其《疯癫与文明》而突然跃上学术舞台。……从那时起,他就成为一个令人无从捉摸的人物:一个反历史的历史学家,一个反人本主义的人文科学家,一个反结构主义的结构主义者。”

总之,对于酷刑——惩罚——监禁这一惩罚的转变过程,福柯坚决否认将其归功于道德的进步或人道的胜利,而是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刑罚的权力技术和策略的转变,并且在这个转变过程之中,“人性”和“主体”都是被塑造出来的,“规训的个人”也是被生产出来的,规训机制掩盖着一种“规范处罚”。我国学者高宣扬由此而言:“人道主义刑事法律的革新自贝卡里亚以来无不是想为了新的社会制度来培训和造就那种契合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法制的‘人’罢了。在这样变革的期间,一切关于‘人’的论述,无论是科学论述,哲学论述,还是政治论述,均以构建更利于加强新的法制统治作为最终目的。”[18]福柯对人道主义批判的目的就在于谨防利用“人性”和“人道”来获得惩罚的合理性,从而实施对人的权力统治和奴役。在当下,借“人道”之名行不“人道”之事者何其少。因此,我们应认真反思人道主义中的“人”观念和“道”观念,因为社会需要的不只是高尚的口号和主观建构的法律宏伟蓝图,更需要认真关切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人。

三、刑罚的权力之谜

福柯是这样思考刑罚权的:刑罚权这种权力并不能简约化为“规则——违反规则——惩罚”的三点式结构。权力不仅仅是创制规则和宣示禁止,根本而言,权力并非是两个对手的对峙或交锋,而是治理问题。权力的施展其实就是一种可能性的操纵和行为上的引导。所以,“治理”当然就不仅关涉到政治结构或国家的管理问题,“它也显明集体或个体的行为可能被引导的方式(如病人的治理,家庭的治理,共同体的治理及灵魂的治理等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并且,权力和自由也不是完全的排斥和对立,而是异常繁杂的互动和关联。在此互动活动中,自由恰恰显示为权力施展的条件和前提,因为自由的存在正是为了权力的施展;也是权力永久的支柱,因为没有可能的抗争,权力就如同某种身体决裂。”[19]福柯对权力的洞见也决定了其对刑罚的权力分析非同一般。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国家权力对个体的征服、控制和利用其实就是一部刑罚的历史画卷。福柯认为18世纪晚期有三种并存的惩罚模式: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重视人性化和法律程序的惩罚、注重教养性的监狱监禁。通过对这三种刑罚方式转换过程的详细分析,福柯向人们揭示了他所探索出的刑罚的权力之谜——刑罚的日益宽松只是一个表象,在这个表象背后并非是温情脉脉的 “启蒙和人性”,而是刑罚作用点的置换,惩罚的重心从“鲜血淋淋的肉体”转换到“精神和观念”,再从“精神和观念”回到“驯顺的肉体”。这种转换的实质从根本上也就是刑罚的权力技术和权力策略的转变,是国家权力对个体的征服方式和控制方式的彻底变革。[20]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现代法治国家刑罚的超强制性是否应转换为引导性的强制。因为超强制性已经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治理策略了。可以说,福柯对刑罚的权力分析超越了一般的历史或刑法著作。刑罚在福柯眼里不只是刑罚,而是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战术,一种隐藏且迂回的、存在于权力系统领域的战术;刑罚也不要仅被认为是一种镇压和压迫的机制,而要看到刑罚的正面影响,即刑罚是与有关人的科学如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犯罪学、医学等密切相关的,所以,对犯罪人的灵魂或人格的关心也就应当视为人类社会对人的躯体的处置办法的最新发展。

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福柯也指出,理性权力运作的结果就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现代区分。福柯的“权力——知识”观正是通过这样的结论来说明的。“在福柯的‘权力——知识’解析中,各种各样的知识均是实践的产品,而话语本身也无意识形态性和科学性、虚假性和真实性之分。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属于自身的真理王国,都存在着自身被认为真实而认同了的话语,有自身的机制和程序来决断何种是真实的,真理不存在于权力之外。”[21]刑罚也不例外,它总是在权力的注视下沉浮、蜕变,并且权力与人的躯体相遇时,不同的权力运作战略具有不同的影响。福柯进一步指出,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不仅在美术中人们应该忠实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显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惩罚应该继犯罪而来,法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22]

由此可知,刑罚改革的真正目标是建立一种全新的惩罚权力“布局”,这种“布局”使权力的分布更加理性和均匀,既不要过多地聚集在某一些有特权的点上,又不要过多地散布为互相对立的机构。“权力应该分布于能够在任何地方运作的、性质相同的电路中,以连贯的方式发挥效能,直至作用于社会机体的最小粒子。”[23]刑法的改革应当是一种重新安排惩罚权力的策略,其原则是使之产生更稳定和持久的效果。总之,改革是为了既增加效应又减少经济代价和政治代价。新的刑法理论实际上是与一种关于惩罚权力的新的“政治经济学”相呼应的,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人们不应用大量的刑罚来对付大量的犯罪,而应该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罚的效果来使这两个系列相互对应,因此,惩罚只有在能够修复“社会受到的伤害”时才是有价值的。[24]在福柯眼里,刑罚不可能完全排除报应的因素,当然也有其他的目的;无论哪一种刑罚机制,都要从刑罚的社会结构与制度性功能的关系中去寻找其是否能够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只有当刑罚发挥出的制度性功能符合其所在的社会结构的要求,这种刑罚才能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并得到实行。“权力行使所借助的是监视而不是盛大仪式,是观察而不是纪念性文字,是以‘规范’为参照物的比较度量而不是以祖先为参照物的农谚,是‘差距’而不是功绩。”[25]可见,权力越来越不是表现了君主想让人死的权力,而表现为让人活的权力。权力要干预人的生活,并且重要的是要干预人怎样生活,它要提高人的生命的价值了。[26]因此,为了在社会中得以有效地运作并合理地存在和发展,生命权力必须努力“让人活”,并且要努力地让人健康长寿。在福柯看来,这种生命权力的运行逻辑正是近代以来刑事法律变革的根本动因。福柯说:“现在死在断头台上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而死于战争的人却是越来越多了。一旦权力把管理生命做为自己的使命,那么权力的运行逻辑及其存在理由将是导致死刑执行越来越少的原因,而不是人道主义情感的觉醒。”[27]我国学者周光权教授由此也强调:“惩罚越来越温柔、人道和有尺度,目的是追求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优良的统治者并非需要一柄剑或其他杀人的武器来实施权力,他需要的是耐心,绝不是怒气;构成统治者形象的本质的,并非使用暴力的权力。……就现代社会而言,国家的‘治理化’更为重要,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不同于国家的治理化。”[28]

通过对刑罚的权力分析,福柯还进一步提醒人们,18世纪以来欧洲社会的规训,不要全部被理解为作为社会一部分的个体显得越来越顺服,也不能说社会变得越来越像学校、军营和监狱。而应该说,权力关系、生产行为和交往网络的运行之间正在探求一种更具控制性、更经济且更理性的调适过程。[29]而刑罚的功能也并不仅限于镇压、排斥、消灭和惩罚,刑罚还包括一些不易察觉但却不能否认的积极效应。例如在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发展中,惩罚机制是从另一个角度提供了一种额外的劳动力。因此,必须摆脱那种一直以来的错觉,以为刑罚仅仅是或主要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手段,而是应该更多地去分析“具体的惩罚制度”,把这些具体的惩罚制度当作社会现象的一部分来研究,放弃单纯地从司法结构或者道德选择来研究刑罚。对于我们来说则更应认识到:犯罪预防、犯罪控制,尤其是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需要复杂的强有力的国家权力系统支持,也需要丰富的权力策略和艺术,同时更需要权力的法治化运作,以及国家对社会、公民个人之理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信任。[30]毕竟刑罚只是犯罪控制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

笔者认为,福柯对现代社会国家和法律的分析与批判具有警醒作用。他的刑罚研究中所体现出来的权力解释方法也使我们有必要重新探讨那些习以为常的法律解说理论,注意探索每一个历史事件含义的多重性以及非确定性,进而跳出传统法学理论的固有逻辑。福柯的视角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理论基础,他的学说不是摧毁了现有理论大厦,也不是对现有理论的简单增加和补充,他的理论只是提醒我们对曾经确信无疑、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东西感到一种不自信,产生一种不确定,因此我们可能会想得更多一些,更深一些。[31]是的,福柯关注的不是建构宏大的理论体系,而是直面当下切身问题,主张积极介入、拷问和诊断当下的实际。福柯从不以“人道主义者”或“进步主义者”自我标榜,也不曾大声疾呼“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更不以“民主、公平、正义”等永远政治正确的理论蛊惑人心。福柯始终主张通过微观细致的权力关系剖析进而超越 “权力关系”,超越“权力”这个最大的“他者”,最终回归“自身”,通过人人关切自身而实现 “友爱共同体”。[32]这或许是他的理论更契合现实也更易于深入人心的缘由。在提倡刑罚宽缓化的今天,在构建和完善更严密的刑罚网络的当今中国,借鉴福柯对刑罚的权力分析会让我们更注重细节、更关注现实,从而使我们的刑罚建设步伐更稳健、更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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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Mystery of the Power of Punishment:Unscrambling Foucault's Theory of Punishment

Xue Jingli

Foucault use technology of power to analyze the loose of penalty,revealing the words loose change behind only the role of point of replacement and punishment,rather than the so-called humanism of penalty.With great concerned about the humanism of penalty,not as concerned about the finer criminal justice and more careful criminal mapping.Foucault on power to decrypt the penalty is persuasive.His theories of penalty have so many significances to the penalty for the current network of China construction.

criminal penalty;power of punishment;humanitarianism of criminal punishment

D924.13

A

10074-8207(2017)08-0103-07

2017-03-24

薛静丽 (1975— ),女,河南南乐人,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公诉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BFX045;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法治背景下刑罚权的动态与规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ZXSF-09;济南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 “刑罚权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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