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2017-11-22 01:09杜珺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2期
关键词:供应商权力部门

◎杜珺

政府采购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杜珺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财政开始实行独立核算,而政府采购活动的独立性也相应地不断加强。但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却并没有跟上政府财政改革步伐,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制约着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试图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相应的完善对策。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采购活动的作用日益增大。尤其是在经济运行不稳定和越发波动的大环境下,逐渐扩大规模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经济的稳定作用更加明显地体现了出来。因此研究探讨政府采购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对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我国于2014年12月31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采购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对于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缺乏供应商预审制度等等问题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其次,《招标投标法》在规范招投标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却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比如在《政府采购法》中将监督权划分给了财政部门,但是在《条例》中却又将监督权划分给其他部门分别监管。最后,许多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立法方面多以自身利益为主,这就导致在地方法规掩护下不少违背国家基础法的行为合法化。比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交叠,所谓监督形同虚设。

监督和管理存在错位。在政府采购现行监督管理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整个政府采购环节,监督与管理的交叉存在,是导致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同时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原本应该负责监督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现实情况是采购部门和供应商之间明面上按照正常程序办事,但实际上却暗箱操作,存在权力寻租行为,由于采购执行部门自身就具有监督权力,自然无法有效落实相应的监督措施。此外,相关监督部门所被赋予的权力较少。政府采购相关监督部门仅仅是政府采购部的下属机构,很难得到足够的资源来进行监督工作,尤其是针对具有较大规模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部门时常处于有心无力的尴尬局面。

政府采购监督完善对策

建立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批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并根据采购部门出具的采购证明以及采购单位的验收签单,从而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政府采购部门主要负责采购相关工作,但是无权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而采购单位虽然不能直接采购,但是却有最后的验收权。就这样实现采购、验收、付款三个重要环节的权力分离,形成采购行为当事各方的相互制约机制。在这样的制约机制中,政府财政部门是主要的监督管理者,负责监督管理采购单位、采购部门以及供应商的相关行为。而政府采购部门以及采购单位负责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又具有监督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是否公正有效。就这样通过三方的相互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健康运行。

提高采购透明度。提高采购透明度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披露制度透明度以采购信息公告等是应当努力的重点方面。所谓“透明”应当方面社会大众清楚政府采购信息,而不实仅停留在公众“可以”看到的状态。因此提高采购透明度,不能仅仅是将政府采购合同相关内容公开,还应当将具体采购行为也公开出来,帮助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政府采购行为形成全面的了解与认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然要求在制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尚有许多细节需要落实。那么就当前而言,只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公开披露制度,才能够有效拓宽潜在供应商以及社会对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渠道,进而消除采购行为过程中的相关当事人逃避监督的情况。而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也应当明确制定一个信息发布平台,避免碎片化的信息发布。

权力寻租预防机制。事实上,我们可以借助严谨的实证调查研究来分析预测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两者之间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概率,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科学预测体系,并制定与预测体系相配套的相关惩治方案和监督机制,做到对症下药,就能够将权力寻租预防工作很好地做好。政府采购权力寻租预防机制的制定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识别,保证监督质量的良好前提就是是否有科学的风险识别方法,可以将政府采购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行为进行分类,并据此形成风险识别目录。二是风险评估,即通过对政府采购相关历史数据的定量或定性实证分析,从而计算出权力寻租行为的易发生概率。风险评估的关键作用就是对政府采购环节中存在的权力寻租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三是风险预警,通过风险识别结果以及风险评估结果来对权力寻租进行预警,对不同的腐败行为和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的重点环节进行分档预警模式,形成不同的档次预警,并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机制。最终做到未雨绸缪,从源头上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可能。

总而言之,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这一大背景之下,严格落实《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积极采取相关对策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予以开展的重要任务。只有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采购工作实质为出发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予以全面加强,才能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文章先指出了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从建立制约机制、提高采购透明度、权力寻租预防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监督完善对策,希望能借此给予相关人员一定参考借鉴,助力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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