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刚
中华民族的属性和地位*
——兼论“中国”“中国人”“中华人民”意涵的统一性
刘永刚
中国是中华现代国家的通用称谓,这是和中国的中华民族特征、中华民族的中国国家属性直接联系的。中国、中国人、中华人民的意涵均统一于国家属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国家建设时期中华民族的国家属性与地位成为“问题”的实质,在于对国内人民关系认识上的误区与社会利益结构的非均衡。纵向的历史观与横向的世界观是准确把握中华民族的属性和地位的基本视角。以民主与法治建设为主轴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打通中国人、中华人民、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间区隔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要义与战略基石。
中华民族;国家属性;国家治理体系;民族理论
中华现代国家就是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简称中国。虽然历史时期也曾出现过“中国”的称谓,但与为世人所共识的中华民族主权国家的内涵与外延相去甚远。中华民族就是中国主权疆域范围内所有社会成员的集群称谓,这个称谓与“中国人”“中华人民”的意涵是完全一致的,均体现了主权原则下中国国民的政治与文化的双重属性。一百年前中华民族成为“问题”,是内忧外患背景下现代国家构建时中华大地上各族人民凝聚为国家民族的问题。而百年后的今天,中华民族成为“问题”的实质,则在于如何在中华民族的国族机制下认识人民内部关系、进行族际政治整合、实现国家疆域治理的问题。在中国崛起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节点,在准确把握中华民族的属性和地位时,更需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的国族属性与国家地位。
论及中国,惯常的上下五千年中华文明史的历史主义叙述方式,是以现代属性的中华现代国家为认识论基础的。这种回溯式的疆域与疆域治理的认识论及叙事话语,容易滋生民粹主义或历史虚无主义。从历史史实来看,“中国”在王朝国家时代从未成为中华大地上国家的统一称谓,即便在明清以后“中国”作为国家的称谓的使用频率有所提高,但那是与西方民族国家比照的结果,其蕴含的是现代的主权原则取向。王朝国家时代的“天下观”与“大一统”,对应的是“由内而外”、疆界波动的“天下”与“王朝”。偶尔使用的“中国”,要么取狭义指“帝王之都”,要么采广义指中原王朝的疆域范围。①前者如《史记》中的“帝王所都为中,故曰‘中国’”;后者如《汉书·陆贾传》曰:“皇帝起丰沛,为天下兴利除害,继五帝三王之业,统天下,理中国。中国之人以亿计,地方千里,居天下膏腴,人众车舆,万般殷富,政由一家。”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王朝国家时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下”与“王朝”才是国家正式通用称谓。
“中国”成为中华大地地理疆域与政治共同体的通用称谓,是因世界民族国家时代的到来。“中国”概念与价值的兴起与再发现,是传统王朝与西方民族国家接触、碰撞、参照而逐渐完成的。“从明朝后期开始,来中国的西方人一般都用中国或中华、中华帝国、中央帝国来称中国,而不是用明朝、清朝或大明、大清。鸦片战争以后,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开始被作为国家或清朝的代名词。”[1]自晚清起,“中国”“华裔”“大清国”“华人”“华民”等词汇在各类文献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多。这些史实生动地体现了民族国家时代的主权国家观替代王朝国家时代天下国家观的渐进历程。然而,在具体使用“中国”一词时,矛盾与混乱比比皆是。即便是魏源笔下的“中国”,时而指整个清朝,时而仅指“传统的‘中国’范围,即内地十八省,而不包括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东北和台湾地区”[2]26。这种认识上的矛盾与混乱,至民国时期被帝国主义者所利用。针对日本帝国主义为肢解中国制造满洲国而提出的所谓“中国本部”等概念,顾颉刚在那篇著名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文章中,指出“‘中国本部’这个名词是敌人用来分化我们的”[3]。
此外,“中国”成为中华大地现代国家的正式称谓,也有其强大的历史文化基因。由各族体融合而成的“汉”族成为中华大地上各族凝聚的核心,是因为在汉族与非汉族间不断反复冲突——融合的从“自在”到“自觉”的进程中,经济、制度、文化、情感的融合成为主流。同时,自秦以后以行政区划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疆域治理方式,也极大强化了各族各群的政治地理联系。这为之后中华民族从概念提出到成为全新国家构建主体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s),奠定了强固社会心理基础与政治制度基石。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能夸大“中华民族”对于中国古史的意义,或甚至认为中华民族是古代中国“隐而未彰”的“国族”。这是因为古代中国的政治根基是“天下观”下的“大一统”政治思维与“华夷观”下的“夷夏大防”疆域设治。
简言之,中华大地上的现代国家形态就是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简称中国。被世人所共识的中国,彰显的是完整的现代国家意涵。古代中国规范的表述与称谓是“天下”和“王朝”。与之相应,“中国人”或“中华人民”概念的使用也是与中华现代主权国家直接相关,即便该类词汇也会用于指称或描述中华大地上的古代先人,但也是以中华现代国家为基准回溯式的叙事话语而非传统社会的通用称谓。
关于“民族”研究,存在着“现代主义”“永存主义”“原生主义”“族群-象征主义”四种范式。[4]48-65其差别在于对“民族”是自然文化过程或政治人为建构属性的不同描述。当然,不论怎样去追述民族的历史与文化,让“民族”发扬光大并成为现代世界的政治主导,则是现代意义上“民族”(nation)的发明与创造。对于民族的认识与理解,一定不能脱离其产生的社会背景与时代环境。同时,我们在采取“现代主义”的分析范式对中华民族国家民族(state nations)属性和地位进行探讨时,也需结合“历史族群-象征主义”②族群-象征主义,因其研究的历史学视角,也被称为“历史族群象征主义”。这种研究范式因特别强调民族形成、民族主义的特征和影响、以及族群持续存在等现象的“主观因素”作用,而有别于其他研究范式。的范式对之进行必要的修正。这是因为中国历史上传统疆域内各族类群体交流、交往、交融的“多元一体格局”,是现代意义上中华民族发明与创造的根源性素材。
有大量学者用考据的方法论证“中国”“民族”概念的原生性与本土化,但毋庸讳言,今天汉语词汇“中国”“民族”所具有的政治和文化意涵绝非源自王朝国家。即便是清王朝统治时获得的“空间上开拓疆域、统一天下的正统性”[5]236-240,使得“疆域统治的主权性突出”[6],但这些绝非主权原则运用的结果。在中国国家疆域形成与确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与《中俄布连斯奇条约》,是清王朝模仿、参照现代国家的主权原则以谈判形式确立边界的成功案例。主权原则下“对外的独立”的工具价值彰显的是对内部利益的确认与实现,“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国家疆域内的主权运用,是以地缘为纽带的人民关系对王朝国家亲缘臣民体系的彻底反动。中华大地上的这个反动过程,就是中华民族主义主导的民族解放运动。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一词由之前偶现、狭义上的地域性称谓逐渐演变为中华民族主权国家的政治称谓。
中华民族究竟是怎样的“民族”?国内学界有“自觉的民族实体”[7]“民族复合体”[8]“想象性的‘民族虚体’”[6]等不同认识;国外则以詹姆斯·雷博德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复合体”“命运共同体”“有机统一体”四属性说[9]较有代表性。各方焦点在于对“中华民族”内部结构的识认上,“多元一体格局”[7]“多元一统”[10]“一族多群”[11]等的不同回答,根源于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论取向。中国从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型历程,是以源自西欧的“民族”(nation)概念及其民族主义(nationalism)重新组织与动员社会的过程,最大特点是模仿性与建构性。当然,民族的“想象的共同体”解释理路,并非对“民族”的“自在性”与“原生性”的否定,而在于凸显民族、民族属性与民族主义的特殊的、文化的、人造物属性。寻求通过调适和整合,将多元的族类群体变为统一民族的基本逻辑就是取材历史,用于当下。中华民族从概念的提出、凝练到为国人所共识,是“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国人共同建构的政治结晶,这个结晶的最终成果则以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形式予以呈现。中华民族与现代中国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于其的政治属性。
现代中国国家转型中的模仿性特征,并非是“西方中心主义”范式下强硬的“冲击-反应”过程,其“既是中国的又是西方的”[12]44。中华民族能够并且事实上成为凝聚各族人民载体的根源,在于中华民族对中华大地上各族各群历史与文化的包容、凝练与承载。中华民族概念及其意涵的提出与凝练,除却中华大地内部各族各群历史的共享性、文化的互通性体现的中华民族强大的历史文化基因外,也在于有别于中华大地传统族际关系模式下“他者”的出现。国人面对列强,在政教文明上产生的失败感、割地赔款的屈辱感、“保国保种”的使命感,使得以中华民族为主体展开的国家建设运动,充斥着对西方的学习与抗拒、对传统的承继与切割的矛盾和困惑。但对“大一统”思想的承继与再创造而兴起的中华民族主义,体现出鲜明的“爱国主义”意涵。以“爱国主义”为主导的中华民族建国运动,造就了现代中国的中华民族特征。
有学者依据安德森的“想象共同体”的理论,并基于中华民族的现代建构认识论,进而否认中华民族的“民族”(nation)属性。在这里,我们无意再现蔚为壮观的中华民族源流与自觉一体进程的研究图景。我们重点强调的是,无论历史文化属性的族类群体(文化民族)概念,还是政治法律属性的国家民族(政治民族)概念,无一不是“想象”“建构”的结果。而关于“民族”的“原生论”“建构论”,抑或“工具论”的类型学分类也具有极大的相对性。民族主义理论传入后,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与地方族类群体“民族化”的双重进路,所使用的方式均是历史族群-象征主义下的现代取向。关于这一点周平教授已有论述[13],此处不赘述。关于“民族”的想象与建构并非问题的关键,核心在于想象、构建的目标、方向与路径。从现代国家理论与中华现代国家的实际出发,这个想象、构建的目标当是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方向则是凝聚中华大地上的各族人民形成统一、强大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s)以建立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而基本的路径则是国家认同政治下的族际政治整合。在中国获得现代意涵的同时,中华民族也体现出强烈的建构特征。政治干预(以政党力量为主体)与文化创新(以历史叙事为主要形式),成为中华民族主义兴起的主要推力。
中华现代国家建构初期,梁启超就意识到“世界中最富于自治力的民族,未有盎格鲁撒逊人若者也”[14]54。“盎格鲁撒逊民族”被梁启超所看重,在于民族主义运用下其对于英国国家统一与国力强大的意义。然而,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相继侵华的窘境,以及欧美国家所主导认识论上的西方中心主义范式,“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15]22,成了梁启超提出并完善“中华民族”的认识论基础。这个民族主义就是“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16]75-76的大民族主义。无独有偶,基于“盖今日世界之问题,非只国家之问题,乃民族之问题”的认识,李大钊大力鼓吹再造“新中华民族主义”[17]493。李大钊所讲的“新”,既有发明“中华民族”之义,更有以“新中华民族”创造“新国家”之谋。梁、李的“民族主义立国”与“民族建国主义”理路,在中华现代国家构建历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究竟是“民族”(nation) 创造了现代国家(state),还是国家(state) 创造了民族(nation)?西方民族主义大师如安德森、霍布斯鲍姆、盖尔纳一再指出民族主义及其运动对于民族国家的根源性意义。虽然,梁启超在引入民族(nation)及民族主义(nationalism)时未能有效区分政治性的民族(nation)与文化性的民族(族类群体),但他主张的“谋联合国内多数之民族而陶铸之,始成以新民族”[16]73的“大民族主义”,“以对于国外之诸族”的主张的实质,就是以中华民族为国族的中华现代国家建构路径。正如美国学者墨菲提出并被众多学者所认为的,“帝国主义(特别是以通商口岸形式出现的帝国主义),是激励中国民族主义蓬勃发展的主要因素。”[12]149而杜赞奇试图“批判作为历史主体的民族”的努力与“至今还没有什么能完全替代民族在历史中的中心地位”间的矛盾,[18]4恰好体现了民族主义在成为国家重构力量时民族的建构性与建构素材的历史文化特征。中华民族从概念提出、族体意识建构、族体凝聚的演进、壮大到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政治形式,确立了其国家民族的地位。以中华民族为主体,以中华民族主义为武器,通过内争外战的方式在中华大地上建立的中华主权国家,就是中华现代国家。
总之,中华民族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虽然在历史进程与沉淀过程中中华民族表现为“自在的民族实体”[7]特征,但现代国家政治属性才是其本质属性。中国是中华现代国家的通用称谓,这是和中国的中华民族特征、中华民族的中国国家属性直接联系的。中华民族成为中华大地各族人民国家认同的载体,除却其历史文化属性外,更在于其在形成社会公共文化、国家疆域空间与政治制度机制上体现的国家政治属性。中华民族在民族国家建构与建设时期的政治整合功能,是其他任何形式的人类组织所不能也无法承载的。中华民族的中国国家属性体现在中华大地各族人民的政治、文化、利益、命运共同体的完整历史进程之中。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经由日本引进“民族”(nation)概念时,忽略了“日本人在‘单一民族国家’的背景上解释nation文化属性的行为”[19],造成对政治属性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s)与文化属性族类群体(ethnic group)认识上的混乱。这种混乱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国家转型时“国民民族主义”与“族群民族主义”的双重建构。这种双重“民族”的建构过程,成为中华现代国家建设与疆域治理中理论及其实践困境的源头,并因之在政治过程中体现为具体的制度环境。当然,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是问题分析的客观基础。
在民族国家体系下存在的“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在以国家为单位实现疆域内“人民”的利益、彰显其排他属性的同时,“民族自决理论”也为多民族国家内族类群体的“民族化”提供了理论武器。在现代中国国家转型之际,“民族主义传入中国后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与地方性族类群体‘民族化’同时展开”[20]。但因内忧外患的时代社会背景,促使“中华民族是一个”②顾颉刚的《中华民族是一个》 (《益世报·边疆周刊》,1939年第9期)的政论文章发表后,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支持。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认识论也体现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国家治理方略上,如在1943年蒋介石发表的《中国之命运》,未赋予国内各族类群体“民族”的称谓与权利,而使用“宗族”称之。的观念成为国家主流的民族观,并直接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现代国家建构初期“内争外战”的国家际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彻底改观。反之,如何认识并合理解决国内社会问题成为国家建设的首选项。中华现代国家建国实践中的苏联范式,以及革命建国的路径依赖,成为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人民关系的认识论基础与行动逻辑。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传统与国民政府的国家疆域治理成果与经验的扬弃,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模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现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最直观体现。因历史时期(王朝国家时代与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采取了伤害各族类群体的事例比比皆是,基于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国家政治的方式通过“民族识别”赋予了各族类群体“民族”的称谓、享有“民族”的权利。其客观事实是:一方面,在以“民族平等”为制度主义导向赢得了政治统治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近代以来国家转型核心成果的中华民族,无论在国家政治话语与理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过程,以及政治文化与日常规范中,都被极大弱化了。现实的结果是,曾经为各族人民自觉凝聚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观念被极大的削弱,并进一步升级了关于中华民族是怎样“民族”的争论。①对于中华民族是实体民族还是复合民族的讨论,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观点后,与“中华民族”提出初期的讨论、“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讨论相并列称为关于中华民族的三次大争论,并延续至今。参与此论题讨论的学者基本形成两大阵营,在部分研究中出现“取消”或“建议保留”中华民族之类的说法。(可参见郝时远:《关于中华民族建构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民族报》,2012年4月20日;周平:《中华民族的性质与特点》,《学术界》,2015年第4期)。
历经近代百年洗礼凝聚而成的政治、文化、命运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在国家建设中逐渐失去了对于国家族际关系的规制作用已成客观事实。与之相应,因中华民族的虚拟化、国家制度的少数民族实体化,在具体的社会利益分割与实现方式上,少数民族无论从概念到政治存在及政策对象,都具备了有别于“汉族”居民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席卷之下,“民族无小事”成为国家上下面对少数民族居民、少数民族事务及所谓“民族问题”的基本态度与行动逻辑。当然,这种基于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权益的包容、关照本无不妥,但族际主义取向下的制度主义框架在中华民族内部竖起了一道汉族居民与少数民族居民间的藩篱,这道藩篱之墙不仅鲜活地体现在国家制度、政策层面上,也深深地埋藏在社会大众的文化与心理上。
最后,中华现代国家的多民族国家属性——多样性与差异性既是国家治理的前提,也是国家制度的逻辑起点。国家制度体系在试图实现“认同政治”时,所采取的以族际主义为取向的“差异政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现实选择。这也表明民族国家建构时期中华民族建设的紧迫性,已让位于国家建设中少数民族事务的急迫性与社会事务治理的复杂性。以族际主义为特征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实践在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因各族类群体的“制度化”使以“合”为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的中华民族建设进程大为迟滞。由中华民族凝聚的国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日益成为当下国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在“认同政治”的研究中,将“处于非主体地位的民族群体或族裔群体”[21]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僭越其文化认同领域,进入政治领域”[22]作为研究问题,以及“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国家认同问题”[23]等的认识,既呈现的是世界民族国家建设的共性问题,但也从另一个视角凸显了中华民族的“国族机制”在认同政治中的根源性意义。
制度既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也同样生产、创造着社会环境。在民族国家的制度设计上,“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是首要的,相当于国家民族与文化民族的区分。”[24]32这种区分在确定国家和政府权力范围的同时,也将国家和公民紧密相联。所以,现代民族国家将普遍的公民权与特殊的族属身份相分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正是因为对于国家成员不加区分的赋予平等的公民权与国民身份,以平等的公民权与国民身份为基础是培育出超越区域性族属认同的国家认同的根本途径。将此话题回归到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视野之下,是否赋予每一个族类群体以政治性的“民族”称谓与权利,取决于多重社会因素与制度环境。而通过国家制度与公共产品供给,以保障所有国民平等的公民权则是实现疆域治理的不二法门。以公民权为纽带所建立的国家政治认同的实质,在于社会组织形式上的政治地域特征而不再是“前现代”的亲族血缘特征。
在国家政治顶层设计中以宪法为中心的宪政体系,是生产创造社会环境的基本制度形式。在中华现代国家制宪史上,虽均以中华民族及中华民族主权国家为法理依据与制度目标,但对中华民族的国族属性与地位未能明确表述。与之相应,在国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上,中华民族理论与少数民族理论建设的非同步性,使得在关于“民族”的认识以及行动上,存在着明显的认识论误区,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形成的以“少数民族”为“民族”的社会共识。“通常对民族工作的理解,是指以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主要工作对象的事务,相应的民族政策也主要体现了‘少数民族政策’的指向,从而产生了‘少数民族事业’的国家规划。”[25]这种国家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内的“民族”认识论误区,直接体现并左右着关于民族问题的确认、解决与行动逻辑。
再看学界关于“民族问题”的定义,基本呈现两种取向,即民族问题是指“民族间的矛盾和关系问题”与“不仅是民族之间的关系和矛盾问题,也包括民族自身的问题”。①参见阿拉坦:《论民族问题的含义》,《民族研究》,1986年第3期;彭英明:《再论民族问题的含义》,《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吴仕民:《民族问题概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4页;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修订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然而,理论认识的复杂性与渐进性,在具体的社会事务治理与社会生活中引起的“人们在社会实际工作当中把原本不属于民族问题的事情当作民族问题来对待的思想观念和处事方式”上的“泛化民族问题”,[26]成为国家治理中不正常的社会存在。同时,这种“泛化民族问题”的另一结果,就是本不存在问题的中华民族属性和地位、性质和特征等,已成为现实政策行动与社会认识的重要问题。这直接表现为中华民族与各少数民族间关系的认识与争论上。关于中华民族是怎样“民族”的讨论,以及妄议中华民族保留与否等现象就是直接表征。而且,“民族问题”的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间存在较大差距,在具体问题的认识与行动上深受“民族问题仅仅指的是国内少数民族问题”[27]这类观念的影响。这些均凸显出在国家建设中,中华民族理论的薄弱与国家民族理论中中华民族理论核心要素的缺失。
西方社会学中“族群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理论认为“几乎在所有的多族群社会,都出现了对各个族群的等级安排”,“一个族群分层体系就是各个族群的次序等级体系,各等级是由被认为享有共同的文化和身体特征的人们组成,并且与支配群体以及其他从属群体互相影响”。[28]36在中华现代国家建构与建设过程中,因地域、资源、社会、文化等诸多原因,中国社会的非均衡发展是基本特征。同时,以中东部为重心率先推动的国家现代化建设,一方面国家综合实力获得极大提升,另一方面日益扩大了财富分配不均与贫富差距。这种中东部与西部地区非均衡的发展的另一个面向则是,主体居于西部的各少数民族居民与主体居于中东部的汉族居民间的非均衡发展,类似状况也体现在民族地区汉族居民与少数民族居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
从严重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贫困问题来看,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中的592个贫困县中,西部省区共有375个,占全国63.3%。其中,民族8省区贫困县232个,占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总数的39.18%。另在592个国家贫困县中,处于边疆省区的有251个;其中191个处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范围内。[29]2013年全国人均GDP为41804.71元,9个边疆省区的人均GDP为39956.15元,边疆省区总体发展水平与最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为2.5倍。②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 (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第24页、第46页数据,经计算后得出。近年来暴恐事件较为集中的南疆地区人均GDP仅为平均水平的31%,低收入贫困人口占全疆低收入贫困人口的84%以上。[30]与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普遍的物质贫困相联系,少数民族参与机会、政治权利等也呈现贫困状况。可以说,因社会发展体现出的区域性不平衡,一方面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整体缓慢,另一方面则是少数民族社会的整体滞后。国家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直接表现为族际间发展的非均衡现象,已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的突出特征。这种“族群分层”与“社会结构”高度重合、社会垂直分化与水平分化中的族际关系格局,是中华民族成为“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民族的虚化与族际关系的“政治化”[31]35-61,成为当下中国国内人民关系的基本特征。同时,以少数民族为“民族”的制度主义体系,使得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的民族国家因缺少了中华民族对于各地各族人民利益的规范与维护,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以“少数民族”为“民族”的制度藩篱,一方面体现在国家主体成员的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使得在确认、解决“民族问题”时大多将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所谓“问题”的起点与终点;另一方面,因在国家制度层面缺少了中华民族对于各族类群体利益的规约与维护,各族类群体竞争的客观后果是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削弱。在国家顶层设计中确立的“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之“序言”。的宪法原则,因缺少了中华民族的规范与统一,在国家疆域治理实践中(尤其是边疆治理),则容易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或陷入族群民族主义的漩涡。
在以制度为政治输出的背景下,“偏好(利益)在各种政治人中的分布,资源(权力)的配置,以及博弈规则(宪政)所强加的约束”[32]162,成为社会人行为的基本逻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与建设过程中,体现着差异政治的国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一方面是国家进行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依据与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人竞争社会资源的基本规则。作为具有理性的社会人,社会生活中的“趋利避害”是基本行动逻辑。从国内社会成员间关系来看,作为国家民族政策核心内容的“民族优惠”,体现了一定的差异公民权。这种国内族际间差异公民权导致大量的“‘汉族’改入‘少数民族’之列”的现象十分普遍。大量更改族属身份的事实表明,现代中国“划分ethnic群体与ethnic群体的ethnic界线是可变的、具有弹性的东西”[33]20-21。经国家政治权力确认的“少数民族”及其身份已具备鲜明的工具理性特征。
其次,族际主义取向下的民族理论研究中,存在的“理论脱离现实”以及“理论权威和领导权威合二为一”的现状,使得“民族的分类和差别在民族领域存在广泛的争名夺利”[34]。各少数民族精英推动的族类群体的“民族化”与“情绪化地捍卫‘民族利益’”的现象,[31]35-61应是在族际关系协调与整合中,中华民族理论与“国族机制”缺失的直接后果。在民族国家体系下,不同族属的人民间关系,应以合作为主,并辅以良性竞争。但是,“族际主义”取向下的差异政治、中华民族理论的缺失、市场原则向社会各领域的高度渗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族际间竞争加剧的环境诱因。同时,通过整合政治推动中华民族建设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制度惰性。
近年来,在中华民族的国家属性与地位成为“问题”的背景下,中华民族的概念、族体、结构上的认识分歧,造成一定程度上国家认同目标的模糊化现象。基于此,有学者提出构建“中华人民共同体”的主张、用“中国人”代替“中华民族”的结论。[35]在这里有必要就涉及现代中国国民的各类称谓的内涵与外延予以辨析,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厘清中华民族对于全体中国人(也即56个民族的所有成员)的价值、意义,以期在中华民族主权国家范畴内讲好中国故事,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进程。
首先,目前与“中华现代国家”相关的正式称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标准缩写“PRC”;“中国”(英文为CHINA)、标准英文缩写为“CHN”。前者体现了中华现代国家的共和国性质,而后者是中华民族主权国家在国际上的统一国家代码。在以宪法为轴心的国家制度顶层设计与政治过程中,作为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的中华民族主权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之“序言”。所以,作为现代权力结构与治理体系的民族国家,首要实现的是以疆域为基准,对国民普遍利益的确认与保障。而现代中国国家疆域的确立与疆域治理的前提,是中华大地上各族民众以中华民族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的建立。
其次,与个体相关的称谓有“中国人”“中华人民”“华人”等。在中华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中,国籍制度是基本制度之一。在中华现代国家构建历程中,袁世凯政府的《中华民国国籍法》(1912年)和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国籍法》 (1929年),沿用《大清国籍条例》 (1909年)中的血统主义原则,赋予海内外所有华人以中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籍制度上废弃了血统主义原则,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单一国籍”制度,“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并用7个条文对之进行了明确界定。如上文所述,主权原则下中国的中华民族属性以及中华民族的国家属性与地位,决定了“中国人”称谓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主权国家。所以,“中国人”准确的应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而不包括放弃或未获得中国国籍的人。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单一国籍制,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籍原则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社会成员就是“中国人”,就是“中华民族”的成员。而“华人”的称谓内涵较多,既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人”,也指居于中国疆域之外的“中国裔”或“华裔”。“中国人”的政治法律身份与文化心理属性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政治属性与文化属性,而“中国裔”“华裔”仅呈现了该群体的文化属性而非政治属性。“中华人民”由政治、文化属性的“中华”与政治属性的“人民”组合而成,当是中华民族建构主权国家国民的集群称谓,其内涵和外延与“中国人”具有一致的统一性。③关于“中华民族”的属性,我们只需明了其作为政治、文化属性的国家民族的称谓,就能轻松与其构成部分的文化属性的“56个民族”的称谓与意涵做出有效区分,自然不会出现“用‘中华民族’涵盖公民共同体涵义存在太多的困难”的现象。参见都永浩:《华夏—汉族、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年第1期。
所以,就中华民族主权国家的意涵而言,“PRC”与“CHN”、“中国人”与“中华人民”,虽处于国家与个体两个不同层面,但其所蕴含的政治、文化、利益等价值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也即民族国家对外排斥的外延合法属性的体现。这种意涵的统一性是经由中华民族凝聚,通过中华民族主权国家实现的。这个实现的过程,对内是无差别地赋予每一个成员平等的“公民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对外以中华民族组织国民形式参与国际事务与国家间竞争。正是因为中华民族主权国家属性,决定了中华大地上各族人民在民族国家体系下利益的一致性。同时,因现代中国国家转型的异常艰难,这种“一致性”与“统一性”,决定了中华民族的命运共同体属性。虽然在中华民族内部结构上存在着一定的认识分歧,但中华民族主权国家属性,决定了各族类群体间的利益是在中华民族的国族框架下予以确认并实现的。各族人民的利益在中华民族的国族机制下本质上是一致的、统一的、可调和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族际关系是中国人民关系的本质特征。
以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呈现的现代中国,是对传统王朝国家形态的彻底否定。纵向的历史观与横向的世界观是准确把握中华民族国族属性和地位的基本视角。前者指的是现代民族国家世界体系的背景,后者指国家民族的国家竞争软权力意义。
首先,民族国家是有别于传统王朝国家的全新政治形式。其最大的特征在于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的结合,其内核在于每一个社会个体经由民族实现的国家政治认同。这个以政治属性为首要特征的“民族”的建构,对外取民族主义(nationalism),对内取民主主义(democracy)。公民国家与民族国家是现代国家的内外属性。整合国内民众构建出一个与国家相结合的国家民族(即“国族”),在宣告以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家族血亲对人类社会组织失败的同时,反显出以地缘联系为特征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的成功。“国族建构”或“国家建构”(nation building)的世界性进程,是理解、确认中华民族属性与地位的基础。
其次,“世界之中国”是理清中华民族属性与地位的认识论基础。梁启超在描述中国历史进程时所归纳的“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与“世界之中国”三阶段,[15]12形象地呈现了中华大地自王朝国家走向民族国家的历程。中国概念广泛使用,在于中国的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成员意义。民族国家有别于传统王朝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国家权力结构与治理方式上对于社会人价值与意义的确认体系与保障途径。以民主政治和宪政制度为国家统治合法性基础的现代民族国家,体现了其以国家疆域治理为核心的公民国家属性。在理解中国及其意义时,回溯式的取材历史、用于当下的叙事话语,在于历史文化路径的国家建设。同时,在使用“中国”及其组件(如“民族”等)回溯式重构历史时,也需准确区分话语体系的时代特征,否则容易陷入民粹主义或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潭。
最后,中华民族主权国家属性决定了政治理性与国家制度的世界性特征。我们在描述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时,“王朝国家”“帝制国家”还是“封建帝国”都是以现代民族国家为参照的。基于民意颁布宪法并依据宪法进行国家制度创设与国家治理,是现代民族国家有别于传统王朝国家的根本所在。中国现代国家转型开启至今所颁布的宪法及法律文本中,虽然在具体内容表述与立法依据上有所差别,但除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外,其余文本均以“中国”为国名、以传统的中华大地为国家疆域范围、以中华民族为凝聚中心的“中国人民”的地位及权利为轴心内容。当然,中华民族的属性与地位未能在现行宪法明确定位的现象,在学界引起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及其理论“要不要”及“如何”进入宪法的讨论。①关于“中华民族”的入宪问题的研究仅有个别学者。如李占荣曾先后撰文《论“中华民族”入宪》 (《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0期)、《宪法的民族观——兼论“中华民族”入宪》 (《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明确主张为维护国家主权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保障国内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中华民族”入宪势在必行。常安在《“中华民族”入宪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民族报》,2009年11月20日)认为“中华民族认同仅仅隐含于宪法文本是不够的,还应该得到更为明确的彰显”。从世界民族国家通例而言,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国家民族的属性与地位是基本通行做法。从中国当前国家治理中日益凸显的“民族问题”与中华民族复兴的时代要求出发,以宪法形式确认中华民族的属性和地位,是中华民族建设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打通“中华人民”“中国人”“各族人民”区隔的根本法依据。
首先,中华现代国家兴起的政治过程,其基本特点是探寻适合中华民族主权国家疆域治理的权力结构与治理模式。就竞争软权力的中华民族而言,作为政治、文化、利益与命运共同体的中华民族能否复兴,核心取决于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因文化、心理建设的长期性、隐性特征以及制度对社会环境的创造作用,以国家治理为手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核心,在于打破横亘于中华现代国家人民间的制度藩篱。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建设之路。以社会主义国民文化为核心塑造统一、平等的公民身份与维护的公民权益,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途径。以中华民族凝聚力为核心的国家软权力,是中华现代国家进行国家竞争的根源性力量。
其次,中华现代国家建设的政治根基是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建设本就是中华现代国家建设的中心议题。在以国内族际关系与族际整合为政策目标的国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需增加中华民族理论,并由中华民族的国族理论指导国家民族政策的拟定与执行。在国内族际关系的制度环境创设上,要把“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36]的指导思想融入国家治理战略与疆域治理的实践之中。同时,在以中华民族的“国族机制”确认、规范、保障各族人民利益时,需合理处理“一体”与“多元”的关系,其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国族机制对于政治法律途径的公民价值与历史文化途径的族群价值的规范与制约。
最后,中华民族建设的关键是各族人民的交往交流交融,核心是打破各族交融的制度障碍。关于中华民族的形成与体系上,“多元一体格局”恰当地展现了中华大地上各族人民交流交往交融,构筑了中华民族的强大文化基因。“交往”“交流”体现的是工具理性,“交融”则体现了价值理性。在中央于2010年提出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4年新疆工作会上提出并经同年“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予以强调的“民族互嵌”,成为新时期中华民族建设以及在中华民族框架下实施“认同政治”、进行族际整合的指导性的纲领。在新时期的国家疆域治理中,制度选择上需本着民族“交融”价值取向,实现国家制度与区域政策上对于各族人民的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而实现“交融”的必须途径就是各族人民的“互嵌”,以实现各族人民各地区统一的制度供给。着力打破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重合的现状,以中华民族国族机制实现社会财富与利益在全体国民中均衡、公平的分配。
中华民族成为“问题”的本质在于中华现代国家国族建设的不足,其实质并非中华民族是怎样的“民族”,以及“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应如何更好地建设、如何巩固中华民族国族机制在国家政治共同体中政治基石的问题。通过中华民族的持续建设,以实现对中华大地上各族人民政治、利益、文化的包容与整合,是中华民族建设工程的中心思想。而打破国家政治体中的中华民族、中华人民、各族人民、中国人的制度区隔,确立国民个体平等的主体性地位,则是中华民族建设的基础性目标。总之,在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下认识中国的中华民族主权国家特征,在国家竞争的时代背景下确认中华民族的国家软权力意涵,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要义与战略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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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RIBUTES AND STATU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SO ON THE UNITY OF CONNOTATIONS OF“CHINA”,“THE CHINESE PEOPLE”AND“THE PEOPLE OF THE CHINESE NATION”
Liu Yonggang
“China” is a common name for modern Chinese nation,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hinese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 and national attributes of the Chinese nation as a country.The connotations of“China”,“the Chinese people” and“the people of the Chinese nation” are unified in the commun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s a country.In the period of nation building,the national attributes and status of the Chinese nation have been the essence of the“problem”,the reason for which lies in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domestic relationship among the people as well as the imbalance in the social interest structure.The vertical historical view and horizontal world view are two basic perspectives of accurately grasping the attributes and status of the Chinese nation.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emphasizing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and the modernized governance capacity are the systematic essence and strategic cornerstone of breaking through the barriers between the Chinese people,the people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the members in the big famil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realizing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Chinese nation;national attribute;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national theory
D633【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04-0013-011
〔责任编辑:黄仲盈〕
【作 者】刘永刚,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云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昆明,65050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边疆治理中的国家认同机制研究”(2015M57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