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华
(无锡太湖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
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机制
□ 王艳华
(无锡太湖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
校园网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延伸到校园的产物,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相比,其借贷对象是大学生,具有借贷门槛低、手续简单便捷、单笔贷款额度小等特征。虽然校园网贷能够培养大学生的契约意识、信用意识和理财意识,但其中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收费信息不透明,风险控制审核不严格,暴力逼债等。因此,应加强与校园网贷相关的立法,建立校园网贷监管制度,依法制定业务规程,公示收费信息,加强风险控制审核,建立违约处理机制,以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
校园网贷;网贷平台;大学生消费
随着国家对“互联网+”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和青年群体消费观念的转变,社会上出现了很多针对大学生而提供的在线分期消费金融服务平台。在Analysys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校园消费金融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6》中,通过对2893份大学生调查问卷分析发现,超过67%的大学生群体愿意接受分期消费,在剩余的大学生群体中,约有22%没进行过分期消费。[1]然而,各分期消费平台在方便大学生信用消费的同时,也引发了 “高利贷”“暴力追债”“校园裸贷”等各种校园借贷乱象,因此,必须构建相应的规范机制,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校园网贷,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借款申请,然后用于消费的一种借贷方式。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校园网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载体而进行的一种金融创新,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重要体现。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校园网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借贷对象为在校大学生。普通民间借贷的对象是社会大众,他们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心理上比较成熟,[2]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风险。而目前在校大学生大多是1990年以后出生,虽然他们已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但因其生活在校园中,没有稳定的收入,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因此很容易将社会现实简单化而掉进不良校园网贷的“陷阱”。二是借贷方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尽管有学者将“校园网贷”简称为“校园贷”,认为这两者的借贷对象都是在校大学生,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是有区别的。校园网贷必须借助互联网进行,下载到手机上的网贷平台APP软件是校园借贷的媒介;校园贷的范围则较广,除了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线上借贷外,还包括非互联网的线下借贷,如国家针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或大学生个人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的教育贷款等。三是借贷门槛低,手续简单便捷。与传统的银行借贷相比,校园网贷的门槛低,没有抵押,手续简单。只要有大学生的身份、在网上或者手机下载APP软件、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然后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联系方式、父母及同学的信息等,就能轻松贷款。也就是说,大学生只需动动手指提供上述信息就能完成借贷。甚至有些网贷平台宣称10分钟审核,当天打款。四是单笔贷款额度小。校园网贷虽然是借贷平台,但大学生的贷款额度都不高,通常是在1万元以下,主要用于日常消费。相对中小企业的生产型用途而言,校园网贷的贷款额度较低,但分期付款的方式则给了大学生还款的缓冲时间。因此,如果大学生在正规的校园网贷平台借款并用于正常消费,就可以进行风险控制。
(一)校园网贷的服务模式
1.纯P2P贷款平台,提供现金借贷。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翻译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根据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P2P平台是一个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它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发布、撮合等借贷服务并收取佣金。就借款人和出借人而言,虽然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但P2P平台和借款人、出借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则属于居间合同。作为居间人,P2P平台的核心义务是为借贷双方创造借款条件,但不保证他们之间最终一定完成借款,[3]该角色类似于生活中的房产中介。目前,国内知名的大学生贷款平台如名校贷、投投贷等均不限贷款用途,一般支持大学生就业准备、创业启动、分期购物、旅游等。
2.电商平台,提供分期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其特点是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期向出卖人付清总价款,一般用于不动产及价格较高的消费品买卖中。分期付款对于出卖人而言,虽有利于商品促销,但确有不能全部获得价款的风险,[4]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格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在校园网贷中,向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贷款的电商平台主要有京东的 “校园白条”、天猫的“校园分期”等。
3.分期平台,既提供分期消费贷款又提供分期现金贷款,如分期乐、趣分期等。在分期消费贷款上,这些平台本身不是电商,而是帮助电商企业销售产品,[5]其商品常常来源于京东、易迅、苏宁等品牌电子商城,如分期乐与京东的关系较为密切,其购物商城一直作为京东的分销商向客户销售商品。
(二)校园网贷的资金用途以“消费贷”为主
据2017年2月《中国教育报》报道,我国大学生贷款用于消费支出的超过六成,占比64%,其中首选用途是购买手机、电脑、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占比33.1%,生活费超支占比18%,交友支出占比7.1%,娱乐支出占比5.8%,学杂费占比16.1%。[6]可见,我国的校园网贷主要是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而国外的校园网贷是主打学业贷款,两者形成了鲜明对比。[7]
(三)校园网贷资金主要依靠大学生自身偿还
一般情况下,在校大学生的生活费用绝大部分来源于父母。大学生之所以进行网络借贷,主要是自己的消费“超标”,如果要求父母负担这部分超标消费,他们既担心会受到父母的责难,也不愿意增加父母的额外负担,因此,很多进行网络借贷的大学生都选择由自己偿还贷款。大学生偿还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比较理性合法,如自己生活节俭,从生活费中扣除或通过打工、兼职还贷。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已经达到了法定最低劳动年龄16周岁的标准,他们在业余时间兼职打工还贷,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种还款类型则是非理性方式,如个别大学生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周旋于不同的网贷平台之间,借新贷还旧贷,甚至借用同学的信息向网贷平台借款还债。正是这种非理性还贷方式使得一些大学生的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直到最后无法偿还贷款甚至发生了以生命还债的悲剧。
(一)在校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
消费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实践,更是一种符号消费。通过符号,人们寻找着自己在社会秩序中现实的或想象的位置。因此,消费方式和消费主体身份之间存在着双向建构关系。虽然消费方式可以反映一个人的身份意识,但一个人的身份也对消费方式具有约束功能,人们总是选择与其身份相符合的消费方式,消费方式和身份认同之间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8]
在校大学生群体具备双重身份特征:一是属于青年群体。青年人总是引领消费市场的潮流,他们思想开放,走在时代前列,追求新颖,关注时尚,喜欢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的挑战。二是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除了具备一般青年群体的特征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身份认知和生活环境,对未来有较高的职业期待,具有较强的“白领情结”。因此,手机、电脑、数码相机以及交友、旅游等等,凡是社会前沿的消费方式,他们不仅企盼拥有,还渴望品牌的支撑,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自己现在的以及未来的身份。即便在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他们也会想办法满足自身需要,因而大学生无不热衷于网络借贷和超前消费。
(二)各网贷平台积极抢占校园市场
尽管大学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消费资金主要依靠父母,但他们具备群体数量庞大、消费意愿强烈、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等特点,因而各网贷平台在竞争中纷纷抢占校园市场,推出各种针对大学生没有任何抵押的信贷业务。在借贷过程中,网贷平台掌握着大学生的身份及其社会关系信息,包括大学生的身份证信息、学生证信息以及其父母、老师、同学等的信息,因而笃定大学生不可能因为违约不还贷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和前途,在毕业之前更不可能人间蒸发。即使大学生自身无力偿还贷款,还有其父母作为后盾。他们始终认为父母会权衡利弊,替代孩子偿还贷款,是坏账最靠谱的承担者,[9]从而将债务间接地转移给监护人,这种风控逻辑区别于一般的金融机构。那么,在法律上父母是否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呢?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特征,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主体。当债务人违约时,应当由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就必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因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在借款未取得父母同意时,其作为第三人没有还款的义务。但当大学生因没有收入来源不能按期还贷时,出借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父母偿还债务,即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虽然该条款规定的是行为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扩及适用于违约民事责任,从而使相对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救济。[10]因此,当大学生不能按期还贷时,本人有经济收入的,如兼职打工、奖学金等,则出借人应诉求本人偿还;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网贷平台可以电话催告其父母,由父母垫付,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或调解延期还款,如让大学生毕业工作后自己还款。
(三)校园金融服务市场短缺
一直以来,大学生作为一个有消费潜力的群体而备受金融机构的关注。2002年,招商银行针对大学生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之后,多家银行随之跟进抢占校园市场,但最终因过度透支、坏账率过高等社会问题而损失惨重。2009年,银监会发文禁止向未满18周岁的大学生发放信用卡,因为传统的风控手段难以对大学生进行信用评估。然而,大学生强烈的消费需求仍然存在。对此,网络分期借贷替代了早期的校园信用卡,成为了大学生群体新的短期资金融通和消费渠道。[11]
校园网贷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即具备了应有的工具价值,如在满足大学生合理消费需求的同时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促进大学生创业,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契约意识、信用意识、理财意识,推动金融市场和消费经济的发展。[12]但校园网贷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它容易诱导大学生过度消费,引发其信贷危机。尤其是有的网贷平台贷前不进行风险控制,一味放款,贷后进行非法逼债、恐吓、威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这不仅损害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给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河南某高校大学生郑某因无力偿还近60万元巨款而跳楼自杀的事件即为例证。
(一)校园网贷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校园网贷因缺少监管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态势。虽然《暂行办法》已经规定了纯P2P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了金融监管,即P2P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但该《暂行办法》是在2016年8月以后出台的,并且规定了最长1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间,部分不合规的网贷平台依然存在。目前,我国很多网贷平台的组织形式都是采用公司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根据我国2013年12月修改通过的新《公司法》中的规定,公司登记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而且该注册资本只是认缴出资,不是实缴出资,注册资本也没有缴付期限要求,这使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包括网贷平台,想要成立公司,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些公司成立之后,在校园内往往打着小额贷款的旗号进行放贷,事实上却不具备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业务经营也没有行业标准,更未纳入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因此有必要设置校园网贷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其经营行为。
(二)收费信息不透明,校园网贷成为变相高利贷
大学生对借贷知识缺乏了解,而部分校园网贷平台却明账暗算,只是给出分期后每期的还款金额,并未公布相关的收费标准。据融360发布的 《2016年上半年大学生消费分期调查报告》显示,在其调查筛选的80家网贷平台中,只有21%的费率较为明确,79%的费率不明,有的即使宣称其是低利息,背后也是暗藏玄机。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网贷平台收费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名为低利息,实为高利贷。为了吸引大学生,部分网贷平台宣称“分期付款,月息低到0.99%”甚至“零利息”,但大学生的实际贷款成本并不低。有人算了一笔账,假设小明借款10000元,按12期分期还款,月息是0.99%,经过几个周折最终实际年利率为39.8%,[13]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26条、第28条的要求,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不超过24%,属于合法利率,法院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贷双方可以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实现“利滚利”,但是借款人支付的总利息不得超过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很多大学生因为缺乏相关金融和法律知识,对此毫不知情,网贷平台表面上宣称的“低利息、零首付、无抵押”等优惠条件,实则没有减轻大学生高昂的借贷成本。另外,部分网贷平台对其借贷利率进行不真实的散布和传递,足以导致借贷者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金融消费行为,这种虚假宣传亦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二是合同的约定借款额和实际借款额不一致。有些网贷平台在借款时先以服务费的名义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导致实际借款数额和约定借款数额不一致,但却按照约定借款数额支付利息,该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息。如大学生名义上借款本金10000元,但网贷平台实际只借款8000元,另外的2000元以服务费的名义被先行扣除,需要等大学生贷款还清时才能拿到,而大学生支付的利息却按照10000元本金计算。[14]此时,网贷平台虽然以 “服务费”的名义规避了法律上的“利息”,但当大学生的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元时,都以名义借款额为本金支付利息。
三是名目繁多的其他隐形费用。除了前面分析的两种情形外,网贷平台还会巧立名目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如信息费、咨询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如果没能按期还款,还要加收违约金、逾期费(即滞纳金)等费用。据融360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明确逾期的网贷平台占比52%,另外48%的网贷平台逾期费率不明。也就是说,近一半网贷平台的逾期费率属于隐形费用,这就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金融消费知情权。网贷平台正是通过这些费用规避了《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最高24%予以保护的限制,属于变相发放高利贷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风险控制审核不严格,未尽信息审查真实性义务
为了实现风险控制,网贷平台应对大学生的信息真实性尽实质性审查义务,但一些网贷平台基于其特有的风险控制逻辑,对大学生的信息审查不严格,常常出现一人多贷和多人一贷的现象。一人多贷是指同一个大学生向多个网贷平台借款。一人多贷主要是由于各个网贷平台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现象而导致的,即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使部分大学生借机重复借贷。然而,多一次借款就多一次本息、手续费等费用,因此,一人多贷加大了大学生借款的违约风险。多人一贷是指同一个大学生利用同学、朋友等第三方的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河南大学生郑某之所以负债近60万元,就是以多位同学的名义在多家网贷平台借款。这种情形固然与大学生碍于情面、身份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但更主要的是与网贷平台抢占校园市场,未尽严格审查的义务有关,甚至有些网贷平台为了拉客户,主动放水,即平台审核人员与借款人勾结,冒用其他学生信息获取借款。[15]
对于冒名借贷,大多数是同学出于情谊而在知道的情形下发生的,而少数才是事后才知晓的。如果同学知道而不表示反对甚至直接同意个人身份信息被借用的,此时的冒名借贷即转化成实名借贷。由于网络借贷的虚拟性特征,网贷平台并不知道发生了冒名顶替的情况。整个借贷过程其实构成了两个借款合同,一是借款人同学和网贷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以其同学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同学成为借款人。二是借款人同学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即该同学向网贷平台借款成功后,再将该笔款项转借给借款人。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特征,网贷平台的真实借款人应该是其同学,当借款期限届满时,网贷平台便会向其同学发出催还借款的通知,即其同学成为还款人,应当偿还借款。待其同学偿还借款后,再向真实借款人追偿。同学事后知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时,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根据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对于网贷平台而言,借款人冒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借款行为构成欺骗,其合同效力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表面上看,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但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网贷平台)不得要求另一方(同学)承担还款责任,网贷平台的真实借款人应该是借款人本人,由借款人本人偿还借款。如果网贷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是借用同学信息借款,甚至与借款人恶意窜通以达到盈利目的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其必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冒名顶替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非常相似,因其都涉及到第三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他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在冒名顶替中,行为人自称是第三人本人,它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姓名权,[16]而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中,行为人都是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相对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否则便是无权代理。
(四)暴力逼债,侵犯了大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由于大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很有可能不按期还债。当借贷期限届满时,除了连续的短信、电话催款外,有些网贷平台常常采取非法逼债的方式,以扩大影响力、败坏其名誉相威胁,逼迫大学生还款,如在网上公布个人信息,或者告知其同学、父母、老师,有的还采取殴打、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极端手段。当大学生跌入网贷平台陷阱之后,为了顾及自身的声誉和学业,只得举新债还旧债甚至出现以生命偿债等恶性事件。这种追债方式既危害了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也给大学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不仅影响其学业,而且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涉嫌非法逼债。
(一)加强立法,建立校园网贷监管制度
在校园网贷中,如果以P2P平台形式进行借贷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由于大学生属于没有收入的特殊借贷群体,他们缺乏社会经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因此,在监管方面还应予以特别规范:一是加强立法,制定校园网贷行业规范。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发布了 《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治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但这两个通知的内容主要是教育部部署学校做好组织领导工作,防范发生校园网贷存在金融风险,而关于网贷平台的行为规范监管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因此,应加快立法,以保证该行业有章可循。二是提高校园网贷准入门槛,建立审核登记制度。由于网贷平台集中从事现金借款业务,具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因而可按小额贷款公司的标准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设立程序应是先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获得审批后,才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同时,由于校园网贷从事的是在线数据交易,因此必须得到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而对于已经成立的从事现金借款业务的网贷平台可以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无资质、不规范的网贷平台不得进驻校园。三是成立校园网贷行业协会。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成立了网络借贷行业协会,但由于大学生群体的借贷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人群,因此,建议成立校园网贷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章程,规范行业运作,以加强对校园网贷行业的监管,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
(二)依法制定业务规程,严格规范并公示收费信息。一方面,各网贷平台应依法制定并自觉遵守业务规程,如校园网贷的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等。同时按照《规定》第28条,即使出现“利滚利”的计息方式,在整个借款期间,出借人获得本息之和也不能超过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分别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另一方面,借贷方不得将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部分作为利息,而应以公开透明的营销策略引导大学生量力而行,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费用,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明示贷款利率、收费名目和收费标准等,[17]预防发生收费信息不明的情况。
(三)加强风险控制审核,履行信息审查真实性义务
一是加强借款人身份信息审查,避免多人一贷。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被借用贷款时容易导致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出现多人一贷,这不仅加重了实际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也会使该大学生陷入债务纠纷,苦不堪言;同时,网贷平台的自身利益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网贷平台在贷出时,应当对审核借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严格审核,防止冒名借贷。二是建立校园信用联盟,避免一人多贷。大学生属于消费群体,他们本人通常不会到银行借款,因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也就不会有大学生的信用信息。为了防止大学生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和以贷还贷等恶性循环现象的出现,各网贷平台之间可以在竞争之余加强合作,打破彼此间的“信息孤岛”,成立风险联盟组织,共享黑名单信息,以应对重复授信,实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分期乐已经联合优分期、爱学贷等平台成立了校园信用联盟,进行用户数据对接,以避免多次授信,强化风险控制。
(四)建立违约处理机制,禁止非法暴力逼债
网贷平台应在贷款之前做好风险审核,如果大学生违约,需做好两种准备:一是平台自身承担风险,由此警示工作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审核。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向该大学生的父母发出还款通知。当然,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避免日后还款纠纷,应该在大学生贷款额度较大时取得其父母同意。一般认为3000元以下的分期借贷,属于大学生可控的范围。虽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能够有所判断,可以自主做出决定,但对于超过3000元的借贷,应该征得其第二还款来源人的书面同意,第二还款来源人通常是指大学生的父母。目前,重庆、深圳、上海等地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总之,网贷平台不得以影响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方式暴力逼债,更不得危害他们的人身安全,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网贷平台应坚决予以取缔,以净化校园金融市场。
(五)开展相关金融、法律知识教育,强化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高校应利用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班会等多种渠道,向大学生宣传不良校园网贷的典型案例,提高他们的金融防范意识,远离不良校园网贷陷阱。二是开设关于金融基本常识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公共选修课或讲座,帮助大学生掌握关于利率计算、违约金、滞纳金等基本理论,提高其对不良网贷的风险识别能力。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三是引导大学生科学、理性消费。大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园里,涉世不深,很容易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诱惑,因此,高校应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将信贷消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盲从、不攀比,把主要精力放在正常的学习、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即使借贷,也要选择信誉度高、收费适当的网贷平台。
总之,整顿校园网贷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为加强对不良网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2016年10月,银监会相关人员在公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明确表示将校园网贷作为整治重点。在2017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也就此积极献言献策。我们期待,在各界人士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校园网贷将会得到健康发展,还大学校园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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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政军)
Legal Risks of Campus Network Loan and Countermeasures
Wang Yanhua
Campus network loan i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to the campus market.Compared to the ordinary private lending,It's lending object is college students,having no stable economic income,lending must be done through the internet,the threshold of borrowing is low,procedure is simple and convenient,and single loan amount is small.The main reason for the rise of campus network loan is strong demand for college students and the network loan platform to seize the campus market,as well as the shortage of campus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Campus network loan can cultivate college students'contract consciousness,credit consciousness,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consciousness,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and consumption economy,but it is behind the crisis,there is a series of illegal problems,such as low campus network barriers to entry,lax control of risk audit,opaque charging information,and violent dun.Therefore,we should intensify the legislation,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norms of campus network,formulate business rules according to the law,publicize charge information, strengthen risk control audit,standardize the default handling mechanism,to achiev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ampus network loan industry.
campus network loan;net lending platform;college students'consumption
D922.28
:A
:1007-8207(2017)07-0109-09
2017-04-10
王艳华 (1973—),女,江苏滨海人,无锡太湖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预防”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SJD820022;无锡市法学会一般课题 “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机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FH2017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