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年5月,我到一家公司应聘,从事门卫工作。我未经培训直接上岗,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前不久,我因家中有事无法继续工作,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出,如果我辞职,必须向公司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否则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请问,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
吴光明(河南郑州)
律师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訓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您所从事的门卫工作既没有专业技术培训,也无保密事项约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声称要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