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年前,我与甘某离婚,法院判决我与甘某所生的儿子壮壮随甘某生活。实际上,壮壮由甘某的父母,即壮壮的爷爷奶奶照顾。3年来,壮壮的爷爷奶奶多次拒绝我探望壮壮,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我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请问,我能否将壮壮的爷爷奶奶列为被执行人?
岳晓娟(河北邢台)
律师说法:您不能将壮壮的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但壮壮的祖父母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他们拒不协助,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婚姻法》第38條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所指的另一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您的前夫甘某,其他人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主体,所以您向法院申请执行,甘某应为被执行人。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于壮壮是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对法院执行您的探望权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