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我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前不久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公司设定的合同,我的年收入只有两万多元,但违约金却为五万元。据我了解,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了违约金。请问,违约金有无一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条款是否有效?
读者 徐 萌
【答疑】
就徐萌的疑问,本刊特邀中国劳动学会会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石先广律师回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提出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单位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徐萌可以拒绝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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