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盼军 赵玉环 李刚
摘 要 目前,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初具规模,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笔者从政府运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度和独立性方面分析具体情况,提出一些改进思路。
关键词 法律顾问制度 法治政府
近年来,各地方积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转型服务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效果显著。比如,河北省截至2015年底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架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初步形成。各设区市和多数县(市、区)都相继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对法律顾问职责、组成、任期、选聘解聘、工作程序和方式、经费保障、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范。2016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了一定的“智囊团”作用,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笔者就此提出一些建议思路,以飨大家。
一、问题难点
总体来看,对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地方政府、法律顾问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部分政府运行管理不完善
由于缺乏中央对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详细规定和要求,没有刚性制度作为保障,再加上没有前人经验可借鉴,令其在运转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一是很多地方没有公开选聘,随意性较大。有些地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一些单位排除在政府采购序列外,也不公开招投标,凭借私人关系选用律师等人做法律顾问,或者让司法行政部门推荐一些人当法律顾问。这样既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也没能选拔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做顾问。二是经费保障不充足。很多地方的法律顾问是无偿向政府服务或低价服务。比如,吉林省规定不付酬金,贵州、浙江等省也没有经费保障内容。这样法律顾问对于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更没有尊严感。三是机构人员配置没做到位。有的地方尤其是县乡政府虽然设立了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但空有一块牌子,仅仅是个空架子,没有实际运行。四是服务范围不宽泛。一些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只是参与陪同领导下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政府信访处理、处置重大民事(行政)纠纷等传统简单事项方面,为法治政府做标志、做幌子。由于服务范围狭窄,法律顾问没能深入政府的各项工作,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是浮在表面。
(二)政府法律顧问开展工作不力
由于主客观原因,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进展方面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参与度、渗透力不够。虽然我国目前许多省市已经出台了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如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吉林省有《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但“顾而不问”“聘而不用”现象经常出现。尤其一些县乡政府法律顾问只停留在事后救济上,对政府决策事前不让法律顾问参与、知道,无法起到防御法律风险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政府官员对政府法律顾问存在戒备心理,只是应上级要求出台一个文件、设立一个法律顾问机构,不让法律顾问介入政府重大决策活动。二是没报酬或者报酬少等都影响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积极性,只讲奉献,没有酬劳,导致他们不愿意将精力过多地用在政府法律事务上。三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这些人没能适应新时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多种需要。这项工作对法律顾问本人的素质要求很高,他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更不可缺少较强的执业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也就是说,法律顾问必须是全才,既要懂法律,还要懂政策、经济、英语等知识。但实际上具备这些专业技能、业务水平和知识结构的律师、法律专家和人才并不多,尤其在县、乡、镇基层,这影响了法律顾问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法律顾问自身地位不独立。目前,我国主要有专职和兼职法律顾问两种。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分散在政府法制机构及司法行政部门内,像政府法制办人员、公检法司等工作人员,他们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令其很难像社会律师一样独立自主地从事相关活动。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来说,很多人实际是由政府法制办或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然后政府批准,没有多少公开竞争,受聘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难免受人情关系、长官意志等因素影响。甚至一些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动机复杂,是想借机拓展人脉与业务,拉近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因此,部分法律顾问没能成为政府决策和行为的客观评估者,反而成了随声附和的人,这种人担任法律顾问对政府来说无益甚至有害。
二、对策思路
政府法律顾问不仅是法治政府的“智囊团”,而且还扮演了社会治理的“推进器”、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和“减压阀”的角色。为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笔者有以下几点初步设想:
(一)健全管理机制
选拔政府法律顾问影响面广、涉及范围宽,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具体来看:一是确立公开透明的选聘机制。首届法律顾问人选已经产生,以后选聘任用政府的法律顾问务必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平等竞争考核考察选拔,公开选聘的条件和程序,让老百姓来监督。二是探索科学严密的管理模式。目前,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很不一样,不利于确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管理体系。由于法律顾问的工作性质和独立性比较特殊,可考虑日常管理,如人事、工资、福利及职务等事项归当地政府法制办负责,司法厅(局)负责其业务指导、资质管理、职业培训等事务。三是完善参与机制。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是以后改革的重点。其中,深圳的做法值得参考、借鉴。这些法律顾问不仅参加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活动,而且要审查当地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未经他们的审查不得召开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四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为奖优罚劣,各地可根据情况,定期从服务态度、工作能力、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成员给予表彰和特别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成员予以解聘辞退。
(二)完善保障体系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体系必不可少。首先,要有经费保障机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经费保障是物质基础。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法律顾问支付一定的薪酬,尤其对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人士给予必要的补贴和物质鼓励。另外,还可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少经费压力。
其次,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弥补地方法律资源的不足。国家应加大政策倾斜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尤其针对贫困边远地区,鼓励优秀律师事务所到那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那些地区也要有计划、有措施地培养和引进复合型、高层次律师等法律专家和人才。
再次,要切实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权益。地方政府法律顾问作为特殊人才,不仅享有工资福利权、执行职务权、知情权、参政权,还享有参加培训、外出学习、参会研讨等权利。为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各地要定期加强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总结。
(刘盼军单位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行政处;赵玉环单位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经管教研室;李刚单位为衡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作者简介:刘盼军(1972—),女,本科,河北饶阳人,副处长,主要从事法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研究。赵玉环(1974—),女,河北冀州人,本科,副教授,副主任,主要从事法学等方面研究。李刚(1982—),男,河北枣强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法律及电子信息等研究。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衡水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