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敏怡 王陆续
摘 要 众所周知,奖学金是所有高校中最普遍的荣誉称号了,但是它的问题也是最多的。本文以宁波某学院奖学金评定的规则为例,分析了大学评奖评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 大学奖学金 评优制度 漏洞
一、大学评奖评优制度存在的漏洞
以宁波某学院为例,在满足综合能力评价班级前50%,道德素质评价年级前50%的情况下,根据加权平均绩点来评定奖学金。
(一)加分项不合理
综合能力评价表中可以作为加分的选项极为不合理。大多数事项只有在参加团委、学生会才有可能得到加分的机会。而团委、学生会的进入与否完全是按照现任部门领导的个人喜好,可以说是完全没有任何统一标准的。有些人踏踏实实工作,最后比不过不干实事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进入团委或学生会工作的人一开始就和荣誉无缘,无论他的学习成绩多么优秀。
(二)寝室卫生纳入考评存在诟病
将寝室卫生纳入评价体系饱受诟病已久。很明显,一个寝室的卫生状况无法靠一个人决定。如若只有其中一个人的加权平均绩点达到奖学金评定的标准,那么只有其有打扫寝室卫生的理由,而其他人既然无从得到利益也就没有理由打扫。从本质上讲这就是“连坐”,是几千年前封建社会的。但是学校为了其本身利益将代价转嫁到个别人身上,可以说是逃避责任,无所作为。
(三)志愿时间影响评选结果
志愿者时长,获得机会的可能性存在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学生会下属部门青年志愿服务部成员的志愿者时长远超非部门成员。但由于相对于前50%的准入门槛影响不大,且原因与前一问题相同,故此不加赘述。
(四)无偿献血量纳入考评不合理
将作为公益的无偿献血纳入道德素质评价,一方面确实是对有心人的褒奖,另一方面有逼迫学生献血的嫌疑,因为该加分足以拉开距离。前段时间新闻报道无偿献血感染HIV的消息颇多,很多学生都被家长告知不要轻易献血。在国外,告诉孩子不要轻易献血这件事等同于教导1+1=2般重要。虽然如今献血卫生良好,但顶着感染风险去争取加分实属不理智的行为。
(五)加分项时效性不合理
某学生大一通过CET6,因不可抗拒原因在大一无法申请奖学金,而大二申请奖学金时不能再将大一所得的CET6证书作为加分项。据笔者所知,学生所获的证书都能为专业学院加分。那笔者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时效性是学院隐性逼迫学生参加比赛、为学院获得荣誉呢?这种时效性严重影响学生的心理状态,否定了前期努力所得的同时被迫催促去取得下一个成果,一定意义上压抑了学习的自主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的发展。
二、合理规范奖学金和评优机制的建议
笔者通过多方考察和分析,提出应将高校部门管理行为及相关规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筆者的观点是:若原告以奖学金评定提起诉讼,可以附带学校评定规则的审查。如若评定规则当中存在上述不合理内容以及非依靠学生个人能力可以达到的要求(特指评定要求达到的只有在加入特殊团体才有可能达到的),不应当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依据。如果原告符合奖学金评定的要求,被告应当将奖学金以及荣誉称号授予被告。如果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评定奖学金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法院应当认定被告程序违法。
例如,校学生会在大一暑期社会实践评选时设立所谓的“人气奖”,该奖项等级为校级,同时涉及个人考核和加分。评选结果公示后,发现名单中校级组织的团队票数明显高于其他团队。有理由怀疑,校学生会在后台修改了票数或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进行不公平竞争,随意设置奖项为组织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原告以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判决被告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消除对第三人的影响。
学生会、社团及相关组织恶意拖欠成员钱款的或者有损害成员利益的经济行为。对于任何组织而言,想要生存发展,经济来源是必不可少的。大学生组织举办活动,丰富业余生活,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举办活动必然需要经费。经费的审批不仅是在高校,世界上的大部分组织对此都有非常严谨的程序,往往导致不能在活动的准备时间内完成审批。因此,很多组织要求其成员或者相关负责人现行垫付,审批完成后再下发钱款。但经常有人员最后收不到钱款或是超出规定或约定较长时间之后才收到钱款,这严重侵害了组织成员的利益。
原告可以对组织审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钱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附带民事赔偿。
学校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学校公开信息就像例行公事一样,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往往只字不提(学校重大发展事项虽然与学生有关,但事实上缺乏普适性),高校相对于初、高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庞大、设施齐全以及服务内容繁多,基本上除图书馆以及教学楼之外都是为了满足非学习的目的存在,大量的设施和服务都是为了满足娱乐需求,其中所引申出的最大问题就是消费。众所周知,大学生群体是消费的生力军,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最容易被侵害消费权利的群体。在高校,相当多的学生都表示学校收费不合理,而其中又以独立院校问题最为严重。此处的收费不是学费(独立院校学费高是由其本身特有的属性决定的),而是指各项服务的收费,比如上网费用、住宿费用等。某些院校的这些项目的收费超出地区平均标准,并且服务质量不佳,如定时断网(学生包月购买上网费用,但是实际可上网时间仅为购买时长的2/3)。
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情况不同,作为被告的主体类型单一,而且案情一般并不复杂,因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设计一套简易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受案范围:院级及以上常规荣誉的评定、寝室卫生等团体评价体系的连坐现象、校内任何独立组织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高校信息公开不作为或者任何学生认为是由高校或校内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二,诉讼的管辖:由于案情一般较为简单,由高校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即可。
第三,诉讼的被告:高校或者是高校授权独立行使职能的组织(如社团、学生会或者因专门事项而临时设立的评价小组)。
第四,诉讼的原告:认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或者是组织、集体,涉及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
第五,诉讼的证据及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均适用。
第六,诉讼的程序:起诉审查阶段,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审当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该类行政诉讼,建议仍然以调解为主,如果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则不再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学生施加压力的,法院应当通知相关部门给予相关负责人处分。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学生的课业压力和经济能力,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三、结语
对于我国大学奖学金评定和评优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宁波某学院的评定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到了评优机制中现存的问题,并结合自身的观察和分析提出了优化奖学金评定和评优机制的方法,即将高校部门管理行为及相关规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确保大学评优活动的规范进行。
(作者单位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