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法律风险防控

2017-11-14 19:45姚亚琼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法律风险企业

摘 要 法律风险作为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的各类风险的一种,直接影响国有工程企业是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国有工程企业存在不同国别政策异同、合同,财务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风险,亟需从决策防控、管理防控、事后防控等方面着眼,通过做好防控分析,重视自身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有利政策、完善保险制度,合理分散风险等路径解决。

关键詞 国有工程 企业 海外经营 法律风险 风险防控

作者简介:姚亚琼,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88

外向型经济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走出去”的海外投资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能源、交通、机械制造等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转移过剩产能,优化资源结构;二是有利于降低能源依赖,保障国内供给;三是有利于引进先进理念,加快技术革新;四是有利于促进中外交流,带动经济增长。即便如此,仍不可忽视国有工程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基于建设周期长、主体多元、项目不可转移等独特行业特征导致的诸多法律风险,亟需进行防控,从而使国有工程企业的海外经营能够更加健康、平稳、持续。

一、 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根据对于海外投资风险类型的考察,经营风险属于自身风险的一种,具体涉及产权、产品、采购、融资、财务、环保等法律风险,按此逻辑,笔者将风险类型化如下:

(一) 政策差异的法律风险

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某一特定事务会有不一致的规范。在劳工方面,印度、印尼等国为缓解本国就业压力,要求境外企业必须聘用其本国居民,并通过限制境外人员入境等措施,使其能得到更长的合同期限;在税收方面,俄罗斯等国通过增加石油出口税率、澳大利亚通过设定矿产资源租赁税来限制境外企业;在环保方面,如加拿大对矿产企业拥有否决权,马来西亚对对未遵守其环保法律规定的境外企业甚至可以采取刑事制裁。对我国国有工程企业而言,这些不同国别的政策规定使其海外经营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也给某一国有工程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工程承包合同设计细致复杂,直接涉及业主和承包商风险责任的划分,是整个工程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当前,在工程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基于语言隔阂或认识不深入等原因,合同欠缺有力的审查,并没有达到通过谈判来规避各自合同责任的目的,对于制定出合同的部分条款理解不到位,导致直接影响合同的执行。合同在制定以后,更要注重后期的有效利用。对于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要对进度、质量等严格验收。现实中,还有一些国有工程企业制定合同之后习惯一直保持该合同不变,其实不然,应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一些调整。

(三) 财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的财务管理是以其海外机构为主体对资金进行筹措和运用,包括筹资、投资、营运、纳税等方面。为了同时适应母国总公司和海外分子公司法律规范要求,国有工程企业会建立双重财务管理体制。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的差异,仍然导致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风险、利率变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系列风险,给项目工程的资金管理增加了挑战。

(四)安全生产的法律风险

“安全重于泰山”。国有工程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尤其要重视安全生产,这包括对工程质量的安全保障和生产工人的安全保障。2017年6月26日,由我国中铁公司承建的肯尼亚SIGIRI桥项目发生坍塌,造成了至少27人受伤。该项目是肯尼亚政府斥资约8000万人民币,于2015开建,并计划于今年8月完工,以方便周围居民来往市场、医院、学校等,同时迎接肯尼亚总统大选。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 鲜活的案例,更是敲响了长鸣的警钟。不仅如此,基于海外国家和地区存在政治斗争、战争、宗教冲突等复杂环境,对于工人的人身安全要进行充分保障,在施工的具体的环节也要严格执行规程,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二、国有工程企业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宏观思路

在国有工程的海外施工中,参照施工流程的思路,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宏观思路上按照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事后处置进行构架:

(一) 决策防控是前提

决策时涉及目标国的、项目内容和项目人员等的选择。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量选择政治环境相对稳定、经济环境相对较好、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国家进行项目投资,保障市场潜力并且能良性建设。结合当地文化风俗,比照材料供给,详细进行论证后选择适合其本国发展的优势项目或其迫切急需的项目。要做好合同的谈判,把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合同中进行罗列,明确责任的划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的发生,即使不可避免发生风险,也能快速依据合同进行处置。同时,要优化工程队伍建设,一方面,适时的引入一些法律专家、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项目顾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法律人士的长效培养机制。

(二) 管理防控是关键

管理实施涉及项目采购、运营和合同实施等。要进行项目品牌的运营,充分尊重风土人情,将品牌根植于当地传统,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要严控采购流程,做好项目现场管理。国有工程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采购机构,对工程物质设备、生活用品等进行集中采购,组织货物的海运,对装卸货物进行现场验收,保证物质资料的准确供给。同时,结合工程具体实际,适时进行招标选择,降低工程成本。在实际施工中,也要重视和当地业主的沟通协调,使其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在建设施工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支持项目建设,预测可能出现的现场风险,并有针对性展开严格防控,确保管理实施过程安全。

(三) 事后防控是补充

在项目运行过程,要重视事后的妥善处置,防止二次风险发生,这就要求具备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在日常资料的处理上,要规范收集、整理和保存,确保风险发生能够优先获取一手资源作为支撑。在纠纷处置上,坚持和解、调解优先,坚持和谐处置有关问题。确需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充分举证,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国有工程企业的应有权益。并且,要做好项目的有效监督,以全程监督的方式确保各环节公开、透明,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相关问题的汇报、讨论,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控化。对于经验教训要积极进行总结,积累风险防控的原始样本,为后续更好进行风险防控提供重要参考。endprint

三、国有工程企业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实现路径

针对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决策、现场管理、事后救济等环节,提出如下的风险防控路径作为参考:

(一)做好防控分析,重视自身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风险防控最重要的还是要重视自身建设,将风险防控贯彻建设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风险防控“零死角”。

其一,要做好财务尽职调查。在对于海外项目所在地政治、经济、社会等不了解的劣势下,财务尽职调查至关重要,要设计、施工、财务等多部门联动,对于工程量、材料和设备、劳动力等成本进行准确测算,做好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解决信息不对称带给国有工程企业的劣势。

其二,要加强内部管理。部分国有工程企业存在管理混乱,对于合同的协定也不严格进行执行,极易产生各类法律风险。要规范内部行为,定期验收工程成果,严把质量关,不断推动内部管理的正规化、科学化。

(二) 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有利政策

我国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存在重视吸引外资而忽略本国企业海外投资保护和内容模糊较为原则两方面的缺陷。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有利于协调到有利政策,为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提供保障。

其一,可以通过公权力机构建立境外市场咨询公共平台,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数据和适时状况,通过科学的分析给国有工程企业的海外经营项目进行预警。

其二,协调风险转移策略。通过与当地社会组织的有力合作,融入当地文化,争取到有利政策达到企业风险转移的目的。

(三) 完善保险制度,合理分散风险

海外投资风险是投资国企业参保后,所属国家对该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受到的损害进行补贴的制度。我国对该制度的运用较为欠缺,导致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选择时较为盲从。而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选择,尚存在争议。 我国采用了中立的立法模式,即在双边投资保证的原则下进行单边投资保证。笔者认为,在此模式下,还应该注重对于保险立法内容的科学设置和丰富,如保险机构设置、被保险人范围、承保范围、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保险期限、费率和金额设定等,都是需要进行重点考虑的,这直接关系到具体风险责任的分配。保险作为现代社会分担风险的重要工具,现在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接受,作为有海外经营业务的国有工程企业,要充分挖掘保险在风险分担中的价值。

四、余论

国有工程企业的海外经营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其中不可避免存在各类风险,给这些企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除本文所述法律风险之外,还存在如战争与动乱、国家安全审查、政府特许审查、政府违约等其他风险,也给企业海外经营造成了较大阻力。国有工程企业项目往往较为复杂,建设施工周期长,需要转变风险管理理念,全面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制,并多方积极协调联动,不断积累,进一步形成解决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自然环境风险等统一规范的国有工程企业海外经营风险防控综合体系。

注释:

“走出去”战略是党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确指出的,“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财经网(海外).中企回应肯尼亚在建桥梁坍塌:正调查 会公布.http://overseas.caijing.com.cn/20170629/4292131.shtml.

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的争议:一是海外投保承保机构承担风险时不以双边保险协议作为条件;二是海外投保承保机构承担风险时,要签订双方协定;三是在双方投资原则下实行单边投资保证。梁开银.论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及其实现——兼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之选择.法商研究.2006(3).

参考文献:

[1]孙南申、张苏锋.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思考.时代法学.2012(8).

[2]李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5月.

[3]王娜.防范和控制国有石油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国际石油经济.201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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