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裁判标准统一问题实证研究
——以3917例故意杀人罪裁判文书为例分析

2017-11-09 07:24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卡方犯罪人刑罚

王 超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刑事裁判标准统一问题实证研究
——以3917例故意杀人罪裁判文书为例分析

王 超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抽取3917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故意杀人罪及其相关犯罪的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犯罪人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和审判时年龄等差异,分析我国各地市在认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情节差异,剖析各地区的刑罚适用差异以及司法运作时间差异。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差异达到了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标准,这表明我国各地区对故意杀人犯罪的刑事裁判存在较大差异,实证结果为探寻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裁判不统一问题提供了一些思路。

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裁判标准;刑事裁判差异

法院裁判标准统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准则。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对类似案件裁判不均衡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威胁到司法公正。法院裁判不均衡,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同类且案情相似而量刑却不一致,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1]。近年来,我国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和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力促进了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性问题,使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大有改观。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仍较为突出。学者一般认为其主要表现在地域差异和量刑情节适用及刑罚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目前我国法院的刑事裁判标准差异何在,差异有多大,具体考量情况又如何呢?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证研究做出解释说明。为此,笔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刑事判例数据库中抽取出3917例故意杀人罪及其相关犯罪的数据信息进行实证分析,希冀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范围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刑事判例数据库中抽取出3917例故意杀人罪及其相关犯罪的数据信息(含部分涉恐犯罪案例)。

(1)全部案例均为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适用强制医疗决定书。

(2)分析数据以2012年至2016年的案例数据为主,其中2012年之前的案例仅3例。样本各年分布情况见图1。

(3)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罪名(含部分涉恐犯罪案例)。以故意杀人罪为主(1140例,系统缺失2365例),包含其他罪名主要是法院认定犯罪人罪名差异的结果,也包含犯罪人所犯数罪中除故意杀人罪的其他罪名。样本罪名分布情况见图2。

图1 研究样本各年份分布图

图2 研究样本罪名分布情况

(4)研究变量主要有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和我国刑事司法裁判适用信息,包括:犯罪人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罪名、刑期、累犯、自首、立功、激情犯罪、犯罪日期、拘留日期、逮捕日期、法院层级、审理程序等50余个变量。

(5)案例中部分犯罪人信息由于裁判文书中的信息不完整而造成部分信息缺失,在统计时均作了说明和标注。

本研究建立在以下研究假设之上:

(1)中国裁判文书中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均客观真实有效;

(2)本研究在抽取裁判文书样本时是随机抽取的,没有任何规律,从而保证了研究样本的随机性和客观性;

(3)裁判文书中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可靠。

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故意杀人犯罪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研究中的数据分析采用统计软件实现,使用描述性统计、频率性统计、方差分析、F检验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中的数据挖掘算法及模型验证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实现。

二、我国刑事裁判中的犯罪人特征分布差异

犯罪人的特征分布差异可从犯罪人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和审判时年龄等几个维度来反映。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犯罪人在以上维度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一)犯罪人的性别和民族差异

从犯罪人的性别来看,男性犯罪人占到了总样本的80.5%,除去样本缺失比例10%多一些,女性犯罪人仅占很小的比例(不到10%)。

从犯罪人的民族差异来看,除出系统缺失样本后,在一千多例的统计样本中,汉族犯罪人占到了84.4%,少数民族(包括回族、满族、彝族、维吾尔族、壮族等)的犯罪人仅占15.6%。

(二)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差异

从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分布情况来看,小学文化的有781人,占19.9%;初中文化的有915人,占23.4%;高中文化的有244人,占6.2%;大学以上文化的有83人,占2.1%,系统缺失1894例;具体分布情况,见图3。由图3及统计数据可见,故意杀人等犯罪的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的为主,高中以上文化的占少数比例。

图3 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分布情况

(三)犯罪人的捕前职业差异

从犯罪人的捕前职业分布情况来看,其他职业比例最大,因为其中包括了缺失记录。此外,犯罪人中的农民比例最大,有845例,占21.6%;其次是无业人员,有448例,占11.4%;个体和工人所占比例较小,分别有68例和29例,所占比例分别为1.7%和0.7%。具体分布情况,见图4。

(四)犯罪人审判时的年龄差异

犯罪人审判时的年龄特征是重要的犯罪学特征之一。本研究将犯罪人审判时的年龄分为不满18岁、18~35岁、36~60岁、60~74岁和75岁以上5类。其中不满18岁的犯罪人有122例,占3.1%;18~35岁的犯罪人有787例,占20.1%;36~60岁的有1176例,占30%;60~74岁的有191例,占4.9%;75岁以上的有56例,占1.4%;合计2332例,系统缺失1585例。可见,犯罪人以35~60岁的中年犯罪人居多,其次是18~35岁的年轻犯罪人。犯罪人的年龄分布情况,见图5。

图4 犯罪人的捕前职业分布情况

图5 犯罪人审判时的年龄分布情况

三、我国刑事裁判中的犯罪情节考量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典及各修正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内容,各级法院裁决故意杀人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犯罪情节: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犯罪后果可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对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还会在全面考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做出分析判断[2]。从我国各地区在认定故意杀人等犯罪的犯罪情节方面,如是否累犯、有无前科、是否主犯、初犯、是否自首、立功和是否激情犯罪等方面的差异,可看出我国各地区的刑事司法适用差异情况。

(一)是否累犯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是否累犯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是否累犯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55.498,显著性为0.004)。其中,认定累犯数最多的省份是浙江省,认定累犯24例,占14.9%,非累犯137例,占85.1%;认定累犯最少的省份为山西省,认定累犯仅1例,占2%,非累犯49例,占98%。共计认定累犯322例,占8.2%,非累犯3595例,占91.8%。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累犯的情况来看,北京市认定累犯比例最大,天津市认定累犯比例最小,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累犯的差异

(二)有无前科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有无前科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有无前科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95.418,显著性为0.000)。其中,认定前科数最多的省份是浙江省,认定前科45例,占28.0%,无前科111例,占72.0%;认定前科最少的省份为山西省,认定前科仅3例,占6%,无前科47例,占94.0%。共计认定前科609例,占15.5%,无前科3308例,占84.5%。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有无前科的情况来看,北京市认定前科比例最大,河北省认定前科比例最小,天津市居中。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有无前科的差异

(三)是否主犯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是否主犯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是否主犯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87.282,显著性为0.000)。其中,认定主犯人数最多的省份是湖南省,认定主犯20例,占17.7%,非主犯(不一定是从犯)93例,占82.3%;认定主犯最少的省份为上海市,认定主犯0例,占0%;非主犯37例,占100%。共计认定主犯324例,占8.3%,非主犯3593例,占91.7%。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主犯的情况来看,北京市认定主犯比例最大,河北省认定主犯比例最小,天津市居中。具体情况,见表3。

(四)是否初犯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是否初犯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是否初犯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177.556,显著性为0.000)。其中,认定初犯人数最多的是四川省,认定初犯102例,占31.4%,非初犯(不一定是惯犯)223例,占68.6%;认定初犯最少的为上海市,认定初犯0例,占0%;非初犯37例,占100%。共计认定初犯627例,占16%,非初犯3290例,占84%。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初犯的情况来看,北京市认定初犯比例最小,天津认定初犯比例最大,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4。

表3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主犯的差异

表4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初犯的差异

(五)有无自首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是否自首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是否自首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180.185,显著性为0.000)。其中,认定自首人数最多的是江西省,认定自首58例,占55.8%,非自首46例,占44.2%;认定自首最少的为北京市,认定自首41例,占14.1%;非自首250例,占85.9%。共计认定自首1723例,占44%,非自首2194例,占56%。可见,北京市掌握和认定自首相对严格,而偏远地区相对宽松些。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自首的情况来看,北京市认定自首比例最小,天津认定自首比例最大,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5。

表5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自首的差异

(六)有无立功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是否立功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是否立功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116.105,显著性为0.000)。其中,认定立功人数最多的是湖北省,认定立功22例,占28.6%,非立功55例,占71.4%;认定立功最少的为西藏自治区,认定立功0例,占0%;非立功19例,占100%。共计认定立功301例,占7.7%,非立功3616例,占92.3%。可见,各地区掌握和认定立功的程度也相对不一。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立功的情况来看,北京市认定立功比例最小,天津认定立功比例最大,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6。

表6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立功的差异

(七)是否激情犯罪情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是否激情犯罪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认定犯罪人是否激情犯罪方面并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38.799,显著性为0.158)。其中,认定激情犯罪人数最多的是四川省,认定激情犯罪16例,占4.9%,非激情犯罪309例,占95.1%;认定激情犯罪最少的为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和西藏自治区,认定激情犯罪0例,占0%;非激情犯罪比例均为100%。共计认定激情犯罪87例,占2.2%,非激情犯罪3830例,占97.8%。可见,各地区掌握和认定激情犯罪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其原因与激情犯罪人数相对较少也不无关系。从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激情犯罪的情况来看,北京市和天津市各认定激情犯罪1例,河北省认定激情犯罪2例;认定激情犯罪比例均很小,无明显差别。具体情况,见表7。

表7 京津冀认定犯罪人是否激情犯罪的差异

四、我国刑事裁判中的刑罚适用差异

从刑罚适用情况来看,我国刑罚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还有针对特殊人群的刑罚措施,比如针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实施的强制医疗措施等。我国的刑罚在适用方面也存在各地区的差异,这可通过交叉表(卡方检验)等方式来检验。

(一)刑罚适用概况

本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刑罚适用中主刑、附加刑和针对特殊人群的刑罚措施,比如针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实施的强制医疗措施等,还包括对民事赔偿的考量。

1.主刑适用情况

我国刑事裁判对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主刑适用方面存在一些特征,比如适用有期徒刑比例最大,其次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次是适用无期徒刑,适用比例最小的是管制刑罚。具体比例情况,见表8。

表8 主刑适用基本情况

2.附加刑适用情况

我国刑事裁判对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附加刑适用方面存在一些特点,比如附加适用剥夺政权利刑罚的比例最大,其次是罚金刑罚,最后才是没收个人财产刑罚。具体比例情况,见表9。

表9 附加刑适用基本情况

3.其他情况

我国刑事裁判中还存在一些对故意杀人罪等犯罪中的特殊刑罚措施,比如针对不负刑事责任人群的强制医疗措施,主要是针对精神病人的故意杀人、伤害等行为的保安处分措施。这里仅收集到6例适用强制医疗的案例,适用比例相对较小。我国刑罚适用方面,还较多适用了民事赔偿措施,适用比例达到了21.5%。具体比例情况,见表10。

表10 其他措施适用基本情况

综上可以发现,我国对故意杀人等犯罪在刑罚适用上也较多体现了对被害人的赔偿等措施,比如适用民事赔偿,适用罚金刑,等等。而且这一比例还在逐步上升。

(二)刑罚适用差异

主要从主刑适用差异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加刑适用差异包括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民事赔偿方面,适用刑罚的缓刑方面、适用的法院层级差异和审理程序差异等方面进行分析。

1.死缓刑罚适用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死缓刑罚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死缓刑罚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581.306,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死缓刑罚最多的省份是辽宁省,有60例,占45.5%,没有适用死缓刑罚的有72例,占54.5%;适用死缓刑罚最少的省份为湖北省、河北省,均为0例,占0%;没有适用死缓刑罚的湖北省有77例,河北省有249例,均占100%。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死缓刑罚的情况来看,北京市适用死缓刑罚的比例最大,天津市适用死缓刑罚比例居中,河北省适用死缓刑罚比例最小。具体情况,见表11。

表11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死缓的差异

2.无期徒刑刑罚适用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无期徒刑刑罚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刑罚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94.780,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无期徒刑刑罚最多的省份是西藏自治区,有6例,占31.6%,没有适用无期徒刑刑罚的有13例,占68.4%;适用无期徒刑刑罚最少的省份为山西省,有1例,占2%;没有适用无期徒刑刑罚的有49例,占98%。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刑罚的情况来看,天津市适用无期徒刑刑罚的比例最大,北京市适用无期徒刑刑罚的比例最小,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2。

表12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差异

3.有期徒刑刑罚适用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有期徒刑刑罚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刑罚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217.996,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有期徒刑刑罚最多的省份是河北省,有162例、占65.1%,没有适用有期徒刑刑罚的有87例,占34.9%;适用有期徒刑刑罚最少的地区为上海市,有6例,占16.2%;没有适用有期徒刑刑罚的有31例,占83.8%。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刑罚的情况来看,河北省适用有期徒刑刑罚的比例最大,北京市适用有期徒刑刑罚的比例最小,天津市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3。

表13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差异

4.罚金刑罚适用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罚金刑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130.870,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罚金刑最多的是北京市,有58例,占19.9%,没有适用罚金刑的有233例,占80.1%;适用罚金刑最少的为山西省,有1例,占2%;没有适用罚金刑的有49例,占98%。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情况来看,北京市适用罚金刑的比例最大,河北省适用罚金刑的比例最小,天津市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4。

表14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差异

5.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适用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494.150,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最多的是北京市,有292例,占90%,没有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有29例,占10%;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最少的为山西省,有3例,占6%;没有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有47例,占94%。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来看,北京市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比例最大,天津市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比例最小,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5。

6.民事赔偿适用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民事赔偿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民事赔偿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208.803,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民事赔偿最多的地区是上海市,有18例,占48.6%,没有适用民事赔偿的有19例,占51.4%;适用民事赔偿最少的地区为西藏自治区,有1例,占5.3%;没有适用民事赔偿的有18例,占94.7%。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民事赔偿的情况来看,天津市适用民事赔偿的比例最大,北京市适用民事赔偿的比例最小,河北省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6。

表15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差异

表16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民事赔偿的差异

7.缓刑适用地域差异

通过我国各地区与适用缓刑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在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64.882,显著性为0.000)。其中,适用缓刑最多的是江苏省,有11例,占12.6%,没有适用缓刑的有76例,占87.4%;适用罚金刑最少的为湖北省和西藏自治区,均为0例,占0%;没有适用缓刑的比例均为100%。从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情况来看,河北省适用缓刑的比例最高,北京市适用缓刑的比例最低,天津市居中。具体情况,见表17。

表17 京津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差异

8.刑罚适用的法院层级差异

(1)主刑与各级法院层级的关系

通过我国各级法院与适用主刑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级法院对犯罪人适用主刑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3869.558,显著性为0.000)。通过各项统计数据也反映出,随着我国法院层级的上升,适用刑罚严重性的比例也在上升。其中基层法院较多适用有期徒刑,中级法院较多适用无期徒刑,高级法院较多适用死缓,最高法院较多适用死刑。主刑与法院层级的关系,见表18。

(2)附加刑相关与法院层级的关系

通过我国各级法院与适用附加刑相关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各级法院对犯罪人适用附加刑相关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713.157,显著性为0.000)。各项统计数据也反映出,罚金刑在我国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中适用较多,民事赔偿在中级法院适用最多,剥夺政治权利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适用较多。附加刑相关与法院层级的关系,见表19。

9.刑罚适用的审理程序差异

(1)主刑与各级法院审理程序的关系

通过我国法院的审理程序与适用主刑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法院的审理程序对犯罪人适用主刑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2285.217,显著性为0.000)。各项统计数据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核准了较多的死刑,二审程序中较多适用了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较多在一审程序中得到了适用。主刑与法院审理程序的关系,见表20。

表18 主刑与法院层级的交叉表*说明:主刑中的0行数据表示管制、拘役和缺失数据的和,其中大部分为系统缺失数据。

表19 附加刑相关与法院层级的交叉表

表20 主刑与程序类别的交叉表

(2)附加刑相关与法院审理程序的关系

通过我国法院审理程序与适用附加刑相关的交叉表分析(卡方检验),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对犯罪人适用附加刑相关方面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713.157,显著性为0.000)。各项统计数据也反映出,罚金刑在我国的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适用较多,民事赔偿在一审法院适用最多,剥夺政治权利在二审法院适用最多。附加刑相关与法院审理程序的关系,见表21。

五、我国刑事裁判的司法效能差异

我国的刑事裁判司法运作效能可通过司法裁判运作日期等指标来体现。通过计算故意杀人等相关犯罪的司法运作时间周期,主要是从犯罪人被刑事拘留到裁判的日期来反映。其中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日期反映了逮捕的司法效能,逮捕到裁判的日期反映了案件公诉和案件审理、裁判的效能,等等。

(一)刑事裁判中的逮捕效能差异

通过计算我国刑事司法文书中的从犯罪人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日期,并通过地图方式显示出相关差异。通过统计分析可发现:我国新疆、广西和四川等地的司法运作日期相对较长,而西藏、青海和山西等地的司法运作时间相对较短。从京津冀的司法运作时间来看,北京市相对司法运作时间较长,天津市司法运作时间较短,河北省司法运作时间一般。

(二)刑事裁判中的司法审理效能差异

通过计算我国刑事司法文书中的从犯罪人逮捕到裁判的日期,并分析其相关差异,可见,我国上海市的司法审理效能最好,时间最短;而北京市的司法审理运作时间最长。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其原因包括个别案例中的司法运作时间较长,因为通过查阅个案发现,个别案件从犯罪人被逮捕到作出裁判的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这些较长的个案拖长了整体司法审理效能评价。

表21 附加刑相关与程序类别的交叉表

(三)刑事裁判中的审判效能差异

通过计算我国刑事司法文书中的从犯罪人被提起公诉到法院审理裁判的日期,可以反映出我国法院系统对故意杀人罪相关案件的审理效能。我国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罪相关案件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效能差异:相对来说,上海、河南、云南、四川、内蒙古、河北、吉林、陕西等地的法院审理时间较长,审理效能较慢;而宁夏、黑龙江、山西、重庆、天津等地的审理时间较短,审理效能较快。需要说明的是,部分案件经历了二审,二审的司法运作时间也包括在了司法运作效能内,故反映出的日期与前面分析的逮捕到裁判的日期会有差异。

六、结语

本研究从实证研究视角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的3917例故意杀人罪及相关犯罪的裁判地域差异和法院层级差异、审理程序差异等内容。研究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罪及相关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情节因素考量如主犯、初犯、自首、立功,对刑罚的适用如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适用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民事赔偿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绝大部分差异达到了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标准。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均为我国裁判文书网中真实有效的审判案例。因此,本研究的结果可为进一步厘清我国刑事司法裁判中的不统一现象提供一定的数据基础,也为我们进而寻求更有效地解决刑事司法领域的裁判不一致问题指明了方向。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对裁判文书案例的数据挖掘过程中使用了一些数据挖掘算法(如使用了某些统一的函数公式对数据进行抽取),而我国裁判文书的格式又千差万别、不具格式化,所以难免有些数据不合适而被不当抽取或不当计算,可能会存在个别计算误差,尽管本研究在分析过程中也考虑了系统误差和抽样误差的情况。另外,研究中个别省份的样本数过少(如只有5个以下),也可能会影响到对其相关结果的判定,故有些错误还是难免的,但这并不会影响对总体趋势的判断。

[1]杨玉泉.建立统一的裁判机制,维护司法公正[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9.

[2]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八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60-261.

AnEmpiricalStudyontheUnificationofCriminalJudgmentStandardinChina——BasedonCaseStudyof3917CasesofIntentionalHomicide

WANG Chao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3917 cases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and the judgment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crime on China Judgements Online, studies the differences in offender’s gender, nationality, educational level, occupation before arrest, age at trial time and so on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circumstances of crime among the cities and dissect the differenc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naltie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the judicial operation time.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differences have reached the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standard,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in the criminal judgments of the intentional homicide in our country. The empirical results provide some ideas for the effectiv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our criminal judgments.

China Judgements Online; criminal judgment standard; criminal judgment differences

2017-06-12

201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涉恐犯罪特征及司法应对效能实证研究”(201706030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 超(1976— ),男,河北雄县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D914

A

1008-2433(2017)05-0077-12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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