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研究

2017-11-08 13:08李曼
高教探索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台湾

李曼

摘要:台湾少子化现象导致私立大学院校新生注册率低,大学评鉴加剧部分私校经费困难,私立大学办学品质不断下滑,台湾教育部引进退场制度以淘汰办学绩效不佳的学校。自退场制度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起始期确立了私立大学院校退场的法源基础;发展期发布了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系列报告书;完善期出台了私立大学院校退场相关配套政策。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由教育部长指派督学召集组成的项目辅导小组以及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包括合并、转制、停办、解散四条退场路径,并对学生、教职员工和校产之活化再利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标准争议较大、退场制度安排动力不足、政府在私立大学院校退场中定位不明,未来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会朝着减少政府干预、退场与大学评鉴脱钩,协助教师安置、高级人力流向产业,探索退场诱因、引导私校主动退场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

1950年代后,全球经济快速增长使许多国家意识到高等教育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加大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引入市场化机制、减少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的运作模式和发展趋势。受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1994年,台湾行政院成立“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两年后提交《教育改革总咨议报告书》,建议促进高等教育松绑,包括高等教育容量应继续增加、高等教育学府的功能和类型宜多元化、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扩大民间投入,逐步放宽学费限制等。[1]此后,台湾高等教育尤其私立高等教育得到了蓬勃的发展。1993年至2011年这十年之间,私立大学由8所增至70所,学生数由130714人增至746244人,增幅分别达775%和470.9%。①由于私立大学数量的急剧扩张,台湾高等教育的品质与管控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因此,台湾教育部引进“退场机制”,自1999年起陆续提出了一连串的改革计划以淘汰办学绩效不佳的学校。

一、台湾私立大学院校引进退场制度的动因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历史制度主义学派可以为台湾私立大学院校引进退场制度建立一个很好的解析框架。历史制度主义通过关注制度,吸收理性制度主义和社会制度主义的优点,将理性主义中的“行动者”和社会制度主义倡导的“深层结构”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宏观结构—中层制度—微观行动者的解析框架。[2]

(一)深层结构:少子化现象导致新生注册率低

新历史制度主义中的深层结构指的是社会结构,主要由政治经济结构与文化心理结构构成,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对制度生成与变迁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台湾最为明显的社会结构特征是日益严重的少子化倾向,受少子化影响,台湾高等教育已于2009年首次出现负增长的趋势,2013年“新生注册率未到达60%的学校合计22所,其中私立大学4所,私立科大及技术学院17所,专科学校1所”[3]。2016年,台湾教育部颁布《高等教育创新转型方案》,对未来高等教育学生数也进行推估,“明显降幅出现在109学年(2020年),预测较前一学年减少2.8万人,累计未来十年间大一新生人数预估减少8.7万人,至112学年(2023年)大专院校学士及专科学生总数为82.2万人,较102学年(2013年)减少31.5万人”②。而未来几年台湾高校招生名额调控目标如下:112学年(2023年)大学院校学士招生数为18.2万人,硕士招生目标为4.6万人,博士招生目标为4800人,三级学生招生数合计为23.28万人。③适龄人口锐减与私立大学数目急增的矛盾导致台湾教育部加快了高校退场改革的进程。“部分注册率不佳的私立大学院校将面临退场或转型,藉此机会盘整整体高教招生规划,未来私立大学招生名额调降幅度将大于公立大学,以提供民众负担得起的大学教育。”④依据“退场学校辅导”方案以及“大学合作与合并”方案,台湾教育部希望于2023年私立大学能减少20~40所。

(二)中层制度:大学评鉴加剧部分私校经费困难

中层制度指的是由国家各级行政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命令等,需要全体公民依照执行的成文规定,是政策变迁的直接动力。台湾私立教育相关法律完备,在私立高等教育领域影响较大的是每五年实施一轮的私立大学评鉴制度,包括校务评鉴和系所评鉴。其中,私立大学院校中长程校务发展计划评鉴结果作为私立大学办学绩效的评价标准,并与政府的奖补助金挂钩,占奖补助经费的八分之三。除此以外,教育部对私立大学院校之补助还要包括“基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大小平均分配,占奖补助经费的八分之二,“学校生师条件”占总奖补助经费的八分之三。私立大学院校学生缴纳多于公立大学院校学生近两倍余的学杂费,在少子化的冲击下,新生注册率降低,学校学费收入锐减,进而影响到“基数”和“学校生师条件”两个指标,造成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以1995年和1996年为例,1995年,教育部对25所私立大学补助总金额为3046483011元,对58所私立技专院校的补助总金额为2861160687元;1996年教育部对26所私立大学补助总金额为4015150715元,對59所私立技专院校补助总金额为3350416049元。[4]由此可见,政府财政补助在私立大学院校办学经费中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私立大学院校中长程校务发展计划评鉴结果对私立大学办学经费影响较大。

系所评鉴的结果作为招生调整之依据,目前教育部委托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办理,并规定评鉴为待观察者不得扩增招生名额及增设研究所,未通过者下年度学杂费至少调降百分之一,后年招生名额减少五成,若后年一月再次评鉴仍未通过,大后年须停招。从台湾私立大学经费来源来看,学费收入均占六成以上,政府补助占一成左右。“以96学年度(2007年)而言,私立大学院校学杂费收入最多,占65.3%,政府补助最少占11.3%;以101学年度(2012年)来说,私立大学院校学杂费收入65.6%,政府补助11.4%。”[5]“以公立大学学生每一学年学费5万元、私立大学学生每一学年学费10万元概估,高等教育产业112学年度(2023年)将较102学年度(2013年)减少300亿元的学费收入。”⑤对私立大学招生人数的限制成为办学经费锐减的主要原因。总体来讲,大学评鉴制度与经费和招生名额挂钩的做法加剧了私立大学院校的财政困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已经迫在眉睫,再加上台湾“提升高等教育品质”、“大学合并计划”以及“退场辅导计划”的推动,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逐步完善并成为未来几年推行力度较大的主流政策,而如何让经营不善的私立大学院校将退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是当前要解决的难题。endprint

(三)微观行动者:私立大学院校办学品质下滑

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微观行动者的理性选择。“当一套制度规则被确立后,这套规则就为行动者提供了一套激励结构,在此激励结构中,行动者面临两种选择:是遵守现行制度,还是改变现行制度?行动者的取舍取决于哪一种选择蕴含的预期收益率更高。”[6]在私立大学退场制度的政策解析框架中,微观行动者为各私立大学院校,在面临少子化的社会结构和私立大学各项评鉴制度的时候,通常会采用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死撑到底,“因为一旦退场,学校资产将全部充公,董事会什么也拿不回来,所以学校一定能撑则撑,不会积极考虑是不是该退场,也不会有多余资金投入办学,结果弄坏了教学品质”[7]。有的学校通过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形式吸引生源,在台湾曾经出现了“学生英语单科不足10分却能进入大学英语专业学习的例子”[8]。“有的私校為免于倒闭,向私人借贷款应急,产生不少‘债务黑数;还有学校关闭不赚钱系所,或合并班级成立‘百人超大班,把教学质量当儿戏。”[9]

历史制度主义的“算计路径”是众多微观行动者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当行动者的行为模式与国家政策有偏离的时候,政府会根据深层社会结构和国家意志引导行动者重新回归均衡行为模式。在全球化趋势下,高等教育品质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加速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应全球化的挑战与台湾教学质量下滑之现状,迫使台湾教育部引进大学评鉴以提升教学品质。基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政府希望资源配置能够达到效果最优,以改变私立大学院校的办学环境,因此引进退场制度淘汰办学绩效不济的私立高校。私立大学退场制度是台湾政府与行动者之间进行博弈的一种手段。

二、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的政策演变

(一)起始: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法源基础的确立

私立大学院校退场的法源基础可以追溯到《大学法》第4条:大学分为国立、直辖市立、县(市)立(以下简称公立)及私立,国立大学及私立大学之设立、变更或停办,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并审查各地实际情形核定或调整之;直辖市、县(市)立大学之设立、变更或停办,由各级政府依序报经教育部核定或调整之;私立大学并应私立学校法之规定办理。依此条文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大学退场,教育部均有核定和调整权力,教育部在大学退场中占有主导权;二是私立大学的退场因循私立学校法的规定。

为了应对“国内”私立大学面临的困境,2008年台湾政府适时调整《私立学校法》,将私立大学退场制度引入,增添第7章:合并、改制、停办、解散及清算,第67至76条详细规定了四种退场路径的退场要求、退场程序以及退场时资金清理办法。2011年又在原有基础上修改了第71条:私立学校改办为其他教育、文化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财团法人的根据具体情况免税或征税。台湾私立大学退场后续一系列法律、命令、行政规定的颁布皆以此上位法为基础。

(二)发展: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系列研究报告的发布

在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以前,台湾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行政院以及教育规划司、高等教育司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报告,如《大学总量发展规划与资源条件标准》、《提升大学竞争力重点发展计划》、《2011年大学教育政策白皮书》、《大专院校暨研究所进、退场报告》、《教育部未来四年施政主轴行动方案表》、《高等教育现况检讨及追求卓越之发展策略专案报告》、《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转型及退场制度方案》、《私立大专院校辅导转型与退场制度报告》等,分别对退场制度的合理性、退场标准、退场程序以及退场后资金清算、教职员工和学生利益保护等进行了探讨和论证,并对私立大学退场的数目、退场时间安排等做出了详细的预测和规划。

(三)完善: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

私立大学退场的相关配套措施有了充分的论证基础,台湾教育部逐步推出一系列的法律、行政规则、命令等,如2009年1月颁布的《财团法人私立学校申请变更组织作业方法》规定了私立学校合并、变更方法;2009年7月颁布的《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对退场的私立学校教师、职员进行抚恤安置;2011年颁布的《专科以上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专科部高职部设立变更停办办法》,其中第30条至47条详细规定了私立大学院校停办/变更的标准、组织和程序等;2013年9月颁布的《教育部辅导私立大专院校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提出了注册率、大学评鉴结果、董事会违法、拖欠教师薪金等四项退场标准;2014年1月颁布的《财团法人改办其他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事业作业原则》对私立大学改办为其他教育、文化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财团法人的办法和捐助章程等做了详细规定。至此,台湾私立大学退场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的实施

(一)启动:退场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私立学校法》第4条明确规定:法人或学校主管机关为审议学校法人及所设私立学校之设立、改制、合并、停办、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项,应遴聘学者专家、社会人士、私立学校教师代表、学校法人代表及有关机关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组成私立学校咨询会,提供咨询意见。私立大学院校的退场主要由私立学校咨询会负责,咨询会属于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且成员构成相对多元化,能够代表各方的利益。为了保证教师、学校法人等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际操作中要求私立学校教师代表以及学校法人代表的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二。同时,《私立学校法》第4条的补充条款说明“第一项私立学校咨询会委员之遴聘、咨询会之组织及运作办法,由教育部定之”。由此可见,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台湾教育部,这与《大学法》第4条规定的“国立大学及私立大学之设立、变更或停办,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并审查各地实际情形核定或调整之”是相呼应的。

台湾教育部2013年9月颁布了《教育部辅导私立大专院校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第2条规定“私立大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命其限期改善,并进行项目辅导”,第3条规定“前点项目辅导,由本部部长指派督学召集组成项目辅导小组为之”,第6条规定“经命限期改善之学,届期仍未改善之学校,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视情节轻重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级之招生,及部分或全部奖励、补助”。从以上政策文本可以进一步分析,台湾教育部在私立大学院校停办过程中会委派项目辅导小组进行改善,项目辅导小组由教育部长指派,代表台湾教育部的立场。台湾教育部对私立大学的退场是有终极决策权的,只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权力让渡给项目辅导小组。再从项目辅导小组与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关系来看,咨询委员会仅是一个征询机构,项目辅导小组在征求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后行使奖惩权。由此,私立大学退场制度形成了一个“教育部—项目辅导小组—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的金字塔结构,退场权力控制在金字塔的顶端,台湾私立大学退场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政府主导型”。endprint

(二)执行:退场类别与程序

1.合并

台湾私立大学院校的合并分为学校法人与其他学校法人的合并以及私立学校与其他私立学校之间的合并两种类型。在合并程序上两者之间没有差别,遵循以下程序:学校法人就合并事宜,拟定合并计划、合并契约,在15日之内制作合并之财务报表和财产目录,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后,检具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目录,报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定后办理。如债权人对造具的有关合并之财务报表和目录有异议,在公告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已届债务清偿期的学校法人需偿清债务,未届清偿期的,需提供担保。

私校合并时需依法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移转之不动产、应登记之动产以及各项担保物权之变更登记时,免缴规税、印花税以及契税;因合并转移之有价证券,免征证券交易税;转移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在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学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并而转移时,土地增值税经申报核定后可以记存,由承受土地之学校法人与该土地再转移时一并缴纳。

2.改制

私立学校拟改制为其他类型学校时,学校法人要制定改制计划书,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后报经学校主管机构审核。私立大学院校改制规则见于台湾教育部2014年1月颁布的《教育部许可学校财团法人改办其他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事业作业原则》,申请改办其他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事业,应向教育部提交改办计划书、董事会改办决议、最新一期会计师查核报告、财务报表以及财产清册等文件,并提供变更单位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变更为社会公益单位以后,印花税、契税、土地税、证券税等均依上述合并之私立高校标准执行。

3.停办

学校遭遇重大困难不能继续办理,或经教育部项目辅导小组勒令处置改善而届期未处置改善或处置改善无效果的私立大学院校,其学校法人应报经学校主管机关核定后停办。学校法人未申请停办的,学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意见后命其停办。

法人主管机构斟酌捐助人的意思,征得变更后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以及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许可变更,变更的程序以及所享受的税收、土地优惠等参照前文合并之私立高校标准执行。

4.解散

私立大学院校解散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学校主动报经法人主管机构核定后解散,二是法人主管机关经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后命其解散。第一种类型有以下四个诱因:一是私立大学院校依照《私立学校法》第70条规定停办的,停办期限届满时仍未恢复办理或未能整顿改善的;二是符合捐助章程之解散事由;三是将学校财产捐赠政府或其他学校法人;四是依规定进行合并而解散。第二种类型包括三个诱因:一是有前文所列四种诱因而未依规定报法人主管机构核定解散的;二是未报经核准擅自停办所设立的私立学校或停止招生;三是命令私立学校停办而未停办的。

解散主要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学校法人于解散、清算开始前首先要付清所欠教职员薪金、资遣费;然后,以全体董事为清算人开始清算,清算人要在法人主管机构解散通知到达15日之内向法院提交法人解散登记,法院有权清算全部或一部分不愿或不能就任的清算人,但必须征询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意见;第三,清算人就任30日内将就任日期报地方法院,清算完结时,清算人在15日之内造具清算期内财务报表递交监察人审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承认后15日内报地方法院。

(三) 善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1.维护学生受教权

现有学生的安置:原学校应发给在校学生证明书转学他校,必要时由台湾教育部分发至其他学校,承接的学校要接受原来所在学校的学分抵免、学校课程盘点和专题制作等,教育部负责维护学生的生活照顾等,包括弱势助学、转校后交通车及住宿协助、身障生安置、学费差额以及发放工读津贴等。已毕业学生的安置:若私立学校停办后不再恢复,将由接受停办学校转学学生最多的学校负责承接学生学籍资料。

2.保障教职员权益

教师的安置主要有四条渠道:一是保障教职员之退休及资遣权益,依《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办理退休发放退休金,未符合退休条件的,依据此法第22条和23条发放资遣金;二是保障教职员之公保养老给付请领权益,依《公教人员保险法》交付公保费15年且年满55岁以上人员退休、资遣时发放养老金;三是建立大专教师人才网,提供教师咨询信息,台湾教育部2014年4月建立全国大专教师人才网,为资遣教师搭建工作平台;四是在私立大学院校退场时要优先处理教职员工权益保障问题,要求大学院校在提交停办计划时,按照《教育部辅导私立大专院校改善与停办实施原则》提交资遣方案,停办学校要求合并或转制的,在学校法人对教职员工离退处理形成成效以后,再评估是否同意改办或合并。

行政人员的安置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对于停办的学校,应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1项,于员工离开之前10日将员工个人信息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二是对于合并和转制学校,要优先处理行政员工的权益问题,列册追踪员工就业安置情形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3.促进校产之活化再利用

校产的活化再利用主要依据《教育部促进学校财团法人办理不动产活化实施原则》第49条和71条以及《私立学校法》第49条和74条办理。资产处理有两种途径:一是停办学校剩余资产的处理上,政府基于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限制归属对象,无其他用途或归属时,归地方自治团体所有。如捐助给其他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的归属地方政府,如台湾长庚大学、济慈大学、静宜大学在捐助章程中明确说明 “学校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学校所在地政府所有”[10]。二是轉制的学校要及时做土地性质变更,变更时依据《都市计划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及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执行。

四、台湾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的反思与展望endprint

(一)反思

1.私立大学院校退场标准争议较大

2016年9月28日台湾教育部颁布修正后的《教育部辅导私立大专院校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第2条规定:全校学生数未达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注册率未达百分之六十、最近一次技专评鉴未通过或大学校务评鉴三分之二以上项目未通过或系所评鉴三分之二系未通过、学校积欠教职员薪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或未经协议任意减薪、以及其他学校董事会违法行为(第四到七款列出具体的违法行为)这几项条件作为启动退场机制的标准。这几项标准受到教育界和广大学者的批评。“第一类把学生低于三千人纳入,会把小型学校污名化,小型学校若有足够的财务支持,办学精致而有竞争力,应予以鼓励,而不是把他消减”[11],“光看数字手法太过粗糙,而且只用简单的数据来评判学校的好坏是绝对不对的”[12]。第三项和第四项立法本意无需置疑,但缺乏可操作性,“从近10年教育部主管私立学校主要违法情形看来,学校财团法人的董事会实际上将其身份当成营利性公司法人的董事一般,造成我们所见到的各种私校经营的弊端,实际上就是私校创办者或董事进出利润的通道”[13]。“几十年来不肖私校董事会对校长就行五鬼搬运不计其数,主管机关束手无策,社会各界如何相信这一次钱放在董事会不会被污走?”[14]

2.私立大学院校退场制度安排动力不足

台湾教育部给予私立大学院校退场以缓冲,建立了预警机制—项目辅导—强制退场三个环节,并在退场过程中设置了合并、转制、停办与解散四条路径,在合并与转制以及辅导改善走不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停办或解散。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私立大学之间的合并机会并不高。“由于私立大学在董事会成员背景互异下,单靠目前法条授予各学校法人进行合作计划,困难度颇高,只能朝向停办、解散两方面进行”[15],再加上缺乏退场诱因,停办和解散后学校资产归地方自治团体或地方政府所有,董事会拿不到任何资金。因此,“大家仍在观望每一年的发展,看看谁先会被退场……哪个学校或系所先停办,其他学校就有利,大家很難坐在一起仔细商讨退场细节问题”[16]。长此以往,退场制度究竟是否能提升私立大学品质还值得深思。

3.台湾政府在私立大学退场中的定位不明晰

私立大学退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多,无论退场权力机构的设置和相关退场条件标准等均由台湾教育部确定,私立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在私立学校退场中影响较大,但在法律效力上只有建议的性质,易造成法律上对台湾教育部并无约束力的结果。这种情况引起了诸多私校的不满,“多数大学认为招不到学生不是因为学校不好或不努力,而是教育部设限太多”[17],“在这种不自由的环境下要自宫退场,学校如何心服”[18]。也有学者认为,“不宜用公布注册率的外力方式加速学校倒闭”[19]。“政府主导型”的私立大学院校退场模式的另一个弊端在于政府介入时机不到位,有学者批评“系所评鉴要到三分之二未通过才要辅导,这类学校已烂的无可救药,对学生受教权怎么交待”[20]。2014年屏东高凤数位内容学院和永达技术学院退场的案例操作也因“教育部介入处理时间太晚,使得学校情形恶化”[21],“政府在学校积欠教职员薪水八个月后才介入,导致学校欠教职员工薪水达一亿元之多”[22]。

(二)展望

1.减少政府干预,退场与大学评鉴脱钩

从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关系来看,世界各国的转变方向是从“政府控制模式”转向“政府监督模式”,再进一步发展到“市场竞争模式”,但遗憾的是“台湾教育部将大学评鉴与退场结合,让评鉴成为政府控制下的政策工具,以强势介入代替市场机能,这是违背世界发展趋势的”[23]。大学评鉴也扭曲了“认可制”的初衷,“与退场制度挂钩,迫使许多学校把评鉴当成第一件事”[24]。当下台湾教育部正在重新检讨退场政策与总量规定,高等教育永续发展委员会也在讨论相关措施,高教司负责人不止一次表明“希望能朝评鉴与退场脱钩的方向规划”[25],更有学者直言“‘评鉴与退场挂钩政策必须被评鉴才不会让政策失去焦点产生价值偏离”[26]。由此可见,评鉴与退场脱钩未来会成为台湾教育部改革的主流观点,即使不能进行激进改革,也会在评鉴标准设置上以及后设评鉴上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2.协助教师安置,高级人力流向产业

台湾教育部“吴思华部长预计未来将有一万名大学教师离开学校,而要安排高级人才进入产业市场,这确实有可行之处”[27]。教育部于2014年开始提出一连串退场转型政策方案。201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创新转型方案》明确提出“高阶人才跃升计划”,并设置两条渠道转介私立大学教师。一是建立高阶人才媒合转介平台,专责办理高阶人才转介服务作业。二是针对不同类型之高等教育人才,建议可能媒合之模式和管道,并进行转介服务与后续辅导。将高级人力移动至产业界是一个很好的理想,但一方面学校教授不见得想要进入产业,另一方面即便教师有意愿,也要看其能力符不符合产业之需要,而这之间需要媒合,值得教育部投入。再者,人文社会领域并没有可以直接对应的产业,文史哲的老师们届时该往哪里去,也不能单从产业的角度考虑。[28]“台湾教育部正设法与经济部、科技部等其他部会合作,从社会需求面创造各种可能,促成整个高阶人力分布的重新调整。”[29]“高阶人才跃升计划”仅仅表明了未来改革的走向,在具体操作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和调整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3.探索退场诱因,引导私校主动退场

私立大学的合并,由于学校本是财团法人的性质,公益性的特征需要透过有效的诱因,董事为学校法人合并与否之决策者和执行者,合并时将面临职务所有权的丧失或是捐资资产的转移,使其意愿降低。[30]再加上目前退场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依捐助章程规定和捐资,并无诱因退场机制,愿意主动提出退场学校并不多”[31]。最近台湾教育部和相关部会研商私校退场机制,内政部原则同意让校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校地增值处分后,董事会领回六到八成,回馈二至四成给政府。[32]这个构想一经报道,群情哗然,纷纷批判此方案涉及利益输送,“内政部回应这只是初步构想,希望集思广益,参考外部意见,不让增值的钱交到校董私人口袋”[33]。最终内政部与民众意见没有达成统一,但这仅仅是台湾教育部对私立学校退场诱因探索的开始,未来将会加大研究力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endprint

注释:

①数据来源:台湾教育部全球资讯网,http://www.edu.tw/。

②③④⑤台湾教育部.高等教育创新转型方案[R].台湾教育部全球资讯网,http://www.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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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陈曼玲.退场机制市场化,评鉴结果应脱钩[J].评鉴,2008(11):3.

[29]陈曼玲.解决大学过剩危机:教育部长吴思华掀开退场压力锅[J].评鉴,2014(11):2.

[31]吴青山.高教转型与退场势在必行[J].师友月刊,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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