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本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基础教育法治化是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本文从人本法治观出发考察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分析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现实困境等,探究推进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 人本法治观 基础教育 法治化 依法治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随着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实践应用,逐步形成了崭新的法律范畴——人本法治观。人本法治观不仅是科学发展观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活动中应用的理论结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法治化是指将教育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并按照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开展教育活动。基础教育法治化是基础教育现代化转型的客观要求,也是优化教育环境、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选择。
一、人本法治观视域下基础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教育是以培养人、发展人、改造人、塑造人为根本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人本法治观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领域的实践和运用,体现了尊重人性、体恤人情、保障人权在法律建设各个环节的貫彻与落实。可见,教育活动和人本法治观在价值目标上是契合的,在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1.基础教育法治化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从人本法治观看,依法治国就是将以人为本理念贯彻于法治化建设的各个层面,其中,依法办校、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人本法治观的重要途径。积极推进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司法建设和法律监督,将基础教育活动纳入法治化进程,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课程教学、教学评价等;用法律理顺学校、教师、学生等法律主体的关系,切实保障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治国不仅体现为立法、执法、司法等有关国家机关的法治活动,还表现为民众的尊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正如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所以,需要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融入基础教育活动中,将法律法规内化为师生的法律信仰,外化为师生的自觉行为。
2.基础教育法治化是教育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也是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应然要求。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矛盾叠加的社会转型期,在教育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比如教育乱收费、留守儿童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等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影响了教育和谐发展。所以,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教育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法治化,培育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法治思想和法律精神,用法律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推进教育的和谐发展。
3.基础教育法治化是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础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的奠基工程,也是影响社会发展、国家繁荣的重要因素。同时,基础教育也是个人成长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决定着青少年的学业成绩,还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但是我国基础教育发展滞后,教育管理制度、教师管理机制、教育评价机制等不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管得过多、管得过死,这些违背了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人本法治观视域下基础教育法治化的发展现状
基础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实践路径。经过30多年的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我国已建立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为主的基础教育法律框架,建构了以教育立法、法制教育、严格执法、法律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基础教育法治体系。虽然我国在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中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仍面临着法律工具化理念盛行、教育立法建设滞后、教育执法流于形式、教师缺乏法律素养等问题,这些背离了人本法治观的本质要求,也制约了基础教育法治化的发展目标。
1.法律工具化理念盛行
从人本法治观来看,当下许多领域只是将法律看成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片面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工具性,忽视了法律所蕴含的人文精神、法律情感、价值判断等。同时,在基础教育活动中,人们片面重视基础教育立法,忽视基础教育执法;片面重视教育行政管理,忽视教育法治建设;片面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忽视法律实践教育,影响了基础教育法治化的顺利开展。此外,在法制教育活动中,许多中小学以应试教育模式和功利主义教育观为价值导向,将考试成绩、升学率等作为教育评价和教育管理的基本手段,以应试教育思维开展法治教育,并未将公正、平等、人本、民主、人权等法治精神融入教育价值体系。
2.基础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
(1)基础教育相关立法不完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基础教育立法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础教育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法治传统缺失,现代法治发展滞后,教育立法基础薄弱,所以仍存在基础教育立法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比如,在家庭教育、学校管理、教育惩戒、教育投入等领域还有许多法律空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遇。
(2)现有教育立法技术不成熟
分析现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语言含混、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如《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不允许把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但是法律并未规定整改的方式、时间、期限等,从而导致法律的执行和落实流于形式。
(3)基础教育立法体系缺乏条理性
我国基础教育立法体系包括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及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教育规章五个层次,然而,这五个层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时间和顺序出现错位和颠倒,比如1980年国家就出台了《学位管理条例》,但是直到1995年国家才出台了《教育法》,这种立法层次在时间上的混乱带来了教育法律体系不和谐,影响了基础教育立法的质量。
3.基础教育执法流于形式endprint
在教育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多以专项执法、运行式执法的方式进行教育执法,执法活动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执法效果常流于形式,比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都要开展针对教育乱收费、教师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的教育执法活动,但是缺乏长期的监管体系,檢查过后教育违法现象仍屡见不鲜。
4.教师法律素养普遍较低
我国中小学教师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渠道较少,教师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多,对教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不能做到依法从教。比如,在学生上课迟到、违反纪律时,有些教师就会殴打、体罚、讽刺、谩骂、侮辱学生,对学生使用“冷暴力”,或者威胁和恐吓学生,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有些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讲解重难点,让学生在课后参加教师的有偿补习班;有些教师非法搜查学生的课桌、书包,私自扣押学生的信件,随意公开学生的家庭信息和个人隐私,这些都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和法律权益。
三、人本法治观视域下基础教育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人本法治观是以尊重人格、合乎人情、保障人权为价值诉求的法治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灵魂和本质要求。在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中,应将以人为本贯穿于基础教育的各个层面与环节,建构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法治体系,以更好地实现基础教育法治化的目标。
1.树立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法治观
教育法治观是人们对教育法治现象所持的认知、情感、态度、信仰等。教育法治观是实现基础教育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每个法律主体都树立了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实现基础教育法治化的目标。用人本法治观审视基础教育法治建设问题,将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平等、尊严维护、权益保障等融入教育的各个环节,建立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法治目标。
2.建立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法律体系
人本法治观认为,法律不仅要符合客观规律,促进社会进步,符合多数人的意志,而且要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保障人的权利和权益。建构以人为本的教育法律体系。
(1)提高基础教育立法质量
从立法质量上看,我国基础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法律语言繁杂笼统、法律程序不规范、法律内容冲突较多、法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比如,许多基础教育法规多使用“试行”、“暂行”等字样,但是出台了十几年既没有修订,也未出台正式法规。所以,应提高立法者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成立以法学专家、教育专家等为主体的教育立法机构,建立科学的教育立法机制和规范的教育立法程序,以更好地推进基础教育立法工作,提高基础教育法律法规的质量。
(2)加快基础教育立法步伐
人本法治观认为,从社会现实和社会的法律需要开展立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以满足人的法律需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因而,在基础教育立法中,从城乡、区域以及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出发,积极推进教育立法工作,以更好地提高基础教育立法质量。比如,根据《教育法》第53条中“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规定,制定和出台教育经费管理政策法规,明确基础教育经费的筹措方式、管理制度、政府责任、分配使用等。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出台《基础教育经费专项法》、《教育财政法》等,以法律形式规定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管理、审计等,推进基础教育经费管理法治化建设。
(3)开展基础教育法律修订
在基础教育立法建设中,从人本法治观出发开展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取缔和废止不符合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修改内容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与宪法精神不符、条文内容相互冲突的基础法律法规。
3.建立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执法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而执法则是法律实施的最主要的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制定良好的基础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为保证基础教育法律法规在现实中得到充分贯彻执行,还须加强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执法体系。
(1)加强基础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在基础教育法治化建设中,选拔熟悉教育法律知识、专业素质过硬、执法经验丰富、政治素质过关的优秀教育执法人员,组建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制度,以科学的执法制度保障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以人本法治观教育执法人员,使执法者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执法意识,开展人性化基础教育执法。
(2)建立健全基础教育执法机制
在基础教育执法中,建立责权明晰、监督有力的执法机制,用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检查教育乱收费、违规办学、校园安全、校园暴力等专项执法活动,推进基础教育法治化进程。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问责制,对于在教育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法、以情代法、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等执法腐败行为。
(3)开展基础教育执法监督活动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的教育执法监督功能,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基础教育执法活动,净化基础教育执法环境。
4.用人本法治观指导学校法治教育
(1)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导者,也是基础教育普法活动的依靠力量,所以应加强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教育,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教师学法、守法,培养教师的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
(2)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在教育教学中,将法制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融入课堂教学活动中,用法律维护学生的权利、尊严、人权等,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逐步推进基础教育法制教育。
人本法治观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领域应用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基础教育法治化进程中,以人本法治观为指导思想,将以人为本理念融入基础教育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更好地推进基础教育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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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凤英(1975-),女,甘肃秦安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
【责任编辑 刘永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