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华,劳晨登*,袁广之
(广西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骨关节外科,广西 南宁 530022)
肱骨近段骨折颈干角丢失及骨折缩短移位对术后恢复的影响
蒋国华,劳晨登*,袁广之
(广西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骨关节外科,广西 南宁 530022)
目的探析肱骨近段骨折颈干角丢失及骨折缩短移位对术后恢复的影响。方法 选取2013年9月~2016年9月我院所收治的60例肱骨近段骨折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30例/组。两组患者均接受锁定钢板治疗,对照组于术后进行颈干角复位,观察组患者于术中恢复颈干角,对两组患者术后恢复情况进行对比。结果 观察组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为6.67%,与对照组的26.67%相比差异显著(P<0.05);观察组术后VAS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 术中恢复颈干角很重要,有利于患者术后恢复,但一定范围内的颈干角丢失对肩关节功能影响不大。
肱骨近段骨折;颈干角丢失;骨折缩短移位;术后恢复
在临床上,肱骨骨折具有较高发病率,其中最为常见的骨折类型为肱骨近段骨折。就目前来说,临床上主要采用切开复位锁定钢板进行治疗,多数患者的治疗效果颇为理想。但有相关报道称,在实施治疗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内固定失败、颈干角丢失、骨折缩短移位的现象,造成固定无效[1]。鉴于此种情况,本次研究分析肱骨近段骨折颈干角丢失及骨折缩短移位对术后恢复的影响,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干预方案,报告如下。
在研究选择2013年9月~2016年9月我院所收治的60例肱骨近段骨折患者为研究对象,随即将60例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0例。对照组中:男20例,女10例;年龄区间为36~68岁,平均年龄为(48.59±2.32)岁。观察组中:男性18例,女性12例;年龄区间为35~68岁,平均年龄为(48.47±2.41)岁。用统计学分析两组患者的临床资料并进行对比,两种数据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对照组和观察组均接受锁定钢板治疗,对照组于术后进行颈干角复位,观察组患者于术中恢复颈干角,具体如下:取患者仰卧体位,患肩垫高,并给予其臂丛麻醉或全身麻醉。为避免术中出现过度剥离骨膜和周围软组织,选择胸大肌-三角肌间隙为手术入路。使用克氏针在骨折复位后,进行临时固定,并在C臂机透视下对复位效果进行确认,采用锁定钢板确定骨折部位,使用锁定螺钉对钢板近端和远端分别进行固定。采用MB-Ruler4.0软件于肩关节X线片测量颈干角,由2名影像学医生测量,取平均值,对于肱骨颈干角>145°和<126°的患者实施恢复。
①对两组患者的术后并发症(螺钉穿出、感染、肱骨头坏死)发生率进行统计和对比分析。②采用VAS视觉模拟量表对两组患者治疗后的疼痛情况进行评价[2],以0~10分表示,0分表示无痛,10分表示疼痛难忍,分数越高表示患者的疼痛情况越严重。
用SPSS 19.0软件将所有数据纳入,其中技术资料以率(%)表示并用x2检验,计量资料以“±s”表示,用t检验。判定统计学差异的标准为P<0.05。
观察组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为6.67%,与对照组的26.67%相比差异显著(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并发症发生率对比分析 [n(%)]
观察组术后VAS评分为(4.12±1.14)分,对照组为(7.56±1.69)分,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现阶段,在临床上对移位肱骨近端骨折的常用手术方法为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治疗法,采用该方法治疗尤其对于老年患者意义重大,可大大提高固定的稳定性。但有学者对该种治疗手段的术后并发症提出质疑,认为肱骨颈干角重建或肱骨近段骨折术对术后恢复影响密切。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肱骨颈干角需保持在127°~145°之间,部分患者的骨折后情况复杂,在实际术后肱骨颈干角重建角度有可能在127°以下,尤其在小于120°以下时很容易出现并发症。目前临床上普遍认为肱骨骨头内翻复位是造成术后固定失败的主要原因。通过术后测量颈干角,得出本研究的结论为与大于127°颈干角相比,颈干角小于127°时在一定范围内患者术后肩关节功能恢复仍较好,但与大于127°颈干角相比,患者的并发症相对较高。即患者的颈干角丢失在可控范围内时,并不会对患者的肩关节功能产生过多影响。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术后VAS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本组结果与相关研究结果相符[3]。由此可见,术中恢复颈干角很重要,有利于患者术后恢复,但一定范围内的颈干角丢失对肩关节功能影响不大。
[1] 朱林伟.锁定钢板治疗肱骨近端骨折中肱骨颈干角重建对疗效影响的研究[J].中国修复重建外科杂志,2015(6):672-677.
[2] 程寿康,肖波,蔡德正,等.重建肱骨颈干角在成人肱骨近端骨折内固定术中的临床疗效分析[J].中国医学创新,2016,13(33):5-8.
R683.4
B
ISSN.2095-8242.2017.045.8754.02
劳晨登
本文编辑:李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