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可否实施劳动监察
主持人:
劳动者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则表示与该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否继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有权力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宋先生:
湖北读者 宋先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职责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问题不在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没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而在于确认劳动关系职权的深度。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定的劳动争议之一,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比,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限更为明确、处理更为专业、审查更为灵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否继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否能够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如果能够比较充分地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继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或者不能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则先行经由劳动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为妥当。否则,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主持人
不能协商不缴或少缴社保费
主持人:
我单位有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按其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的经济补偿。该职工声称,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他将通过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迫于此,我公司只好同意和他签订协议,作出一定补偿。请问,我公司这么处理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北京读者 王女士
王女士: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或少缴纳是不合法的,存在法律风险。一是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对于投诉举报必须进行处
理;二是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通过稽核发现用人单位少缴、漏缴,将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并进行处罚。最好的处理办法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