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而非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我遭遇工伤后才得知真相。请问:基于公司之举已导致我的相关待遇降低,我能否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差额?
读者: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
你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63 条、第86 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 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就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若其认定公司少缴并同意补办,你自然因为能够得到有关补偿而无需诉讼;若其认定公司少缴但不同意补办,你才能以该结论为依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