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星制造厂 谷璟 徐淑霞 王海武
浅析如何规避项目合作中的主观利益损失
◎北京卫星制造厂 谷璟 徐淑霞 王海武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已成为军工企业的主要发展方式和方向。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合资合作,对于发展航天产业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的合资合作融合发展已成为航天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途径,然而,在法律和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够健全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在推动项目合资合作时,主观利益损失的风险随着项目合资合作的进行而同时出现。规避企业在合资合作中的主观利益损失风险成为了国有企业中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
笔者主要以目前航天企业在航天技术应用产业中与民营公司共同开展项目合作为例,以利益分配及资金流入流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利益损失风险为对象,查找并分析原因,提出防范对策,以有效地避免主观利益的损失。
项目合作中主观利益损失通常是指项目合作双方由于某一方经理人主观故意给所代表的合作方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使己方项目成本增加,或是使己方应得利益减少,同时,对己方企业造成技术流失、人力资源和资金损失的风险。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己方经理人可能利用合作形式的混乱,流程把控的不严格,企业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将已方研发出的专利技术转移给对方,并从中使个人获利,造成已方企业的技术流失。
在共同开展的项目合作中,如果双方业务分工不明确,很可能会因为已方经理人的指令,让己方聘用的员工负责对方单位的业务,为对方单位减少人工成本,使己方成本增加。此外,对方单位可能会以高额工资聘请己方技术核心人员或项目核心人员,从而造成己方因人才的损失进而可能引发技术流失。
如果合作双方约定按照项目利润分配各自所得,那么己方项目经理人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少计己方发生的成本、费用,使利润虚增,让对方单位享有更多的利润分层,对方单位再对己方经理人进行利益输送,导致己方单位蒙受损失。
对方单位为了增加利润在设计过程中采用低质低价的设备、原材料,或在采购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减少成本,而己方单位没有相应的技术或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最终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造成工程延期,回款困难等损失。同时,和民营公司进行合作都必须要考虑,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对方单位发生违约、卷款逃跑等事项,将会导致己方单位利益蒙受损失。
针对航天企业(甲方)的技术流失风险,双方约定,合作民营公司(乙方)根据自身的市场背景优势,主要负责市场营销、项目的前期跟踪、建立投标环境以及项目全程的商务沟通与客户关系维护;航天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优势,负责全程的技术开发、专利申请、资金投入研发以及财务管理等核心工作。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航天企业始终处于研发主体的地位,对于技术的掌控能力已经在项目开始前进行了约定,对项目工作人员的安排做到权责明确,作好项目事前的规划并使双方达成共识,在经济合作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就有效地规避了航天企业技术流失的风险。
首先,双方就各自人员的安排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严格明确双方的工作范围,如技术人员、营销人员的权责范围。民营公司在项目合作中主要负责市场工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民营公司也不允许航天企业的员工参与其市场开拓及客户维系等工作。技术研发和现场施工等工作均属于航天企业责任范畴。通过明确工作范围、权责范围,有效规避了让己方聘用员工负责对方单位业务的风险。
与此同时,航天企业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也是其有效的控制手段。航天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于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的核心员工、技术人员、市场人员,在离职时要求签订离职人员承诺书,承诺在离开本公司后不得去同类业务公司继续从事同类工作。并注明了违约处罚的条款,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后续跟踪调查,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可能由员工的离职而带来的人力资源损失风险。
双方单位在合作成立时期,以契约的形式订立各自享有的义务和责任。关于项目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双方责任和利润分配等事项的具体条款经过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任何一位高层管理者包含项目经理人都无权对此事项造成倾倒性影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日后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合作双方就即将开展的合作项目另行签署经济合同以确定具体合作内容,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明确双方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直接分配、净利润分配和后期质量保证金回收分割3个部分:
直接分配是合作双方根据获得项目总合同额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此项分配以项目管理费和项目服务费形式一并计入项目直接成本。
净利润分配是双方按项目净利润分成。明确了项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项目净利润=项目总合同额-项目独立任务号中发生的直接支出-双方直接分配-甲方研制生产的间接费用(直接支出的10%)-乙方市场营销费用-用户要求的质量保证金。其中乙方市场营销费用,在此经济合同中就明确给出。
后期质量保证金回收分割是在质保期满后,双方按各自比例分配回收的质量保证金。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首先,对于与民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在合作开展之前约定完成的。民营公司的利润来源于固定比例的项目服务费以及后续净利润分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在项目开始前就约定了民营公司的营销费用金额,避免了民营公司虚列成本的现象发生。根据净利润分配公式,由于民营公司参与净利润的分配,所以民营公司有动力约束自己在市场营销中发生的费用,承担了合作中相应的经营风险。
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和项目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航天企业负责项目设计、生产、安装和调试,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工作。这也就说明航天企业控制了项目的设计、生产、施工、采购的全过程。不存在因民营公司的原因而产生过程质量的问题。航天企业作为主体,负责项目的投标工作,包括投标书的起草以及招投标的具体事项,中标后签订合同。说明航天企业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项目资金回收时航天企业先收到项目款项,再根据双方约定分配给民营公司。让民营公司成为资金分配的最末端,有效地避免了其在合作过程中全款逃跑的事项发生。
航天企业上级单位的审计部门每年都对其进行综合管理审计,集体决策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和合同执行管理情况均被列为每年审计的重点。
航天企业和民营公司的合作模式,在现今的航天技术应用产业的发展中具有较强代表性,有较高的研究意义。为了避免因为项目干系人的主观原因而使己方单位蒙受损失,在项目合作之初,双方就建立了契约的联结,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范围,收益分配方式,最主要的是己方对项目收益、资金有绝对的控制权,建立起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共赢状态,同时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合作合法合规地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