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科学技术越来越多地运用到诉讼当中,并且在刑诉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由于法官和当事人自身知识和专业水平的局限性,使得他们在诉讼中对某些高科技证据无法做到准确把握,从而导致其在诉讼中不能进行有效地质证。本文提出了对刑诉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刑诉;制度完善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在刑诉中的地位,是其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基础。只有明确专家辅助人在理论上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的把握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规定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法律,这就需要我们有厘清专家辅助人在刑诉中的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以诉讼参与人诉讼地位的存在的不同点来分类,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也应当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内,因为专家辅助人大致符合诉讼参与人相关特征,如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承担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实施参考鉴定人的规定。但专家辅助人虽然可以划入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之中,但亦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诉讼参与人,应该是一种新的诉讼参与人,所谓“新”,就是新刑诉法中第 192 条所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就是学界所称、本文中所使用的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由于参与诉讼才会对案件的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所认识。专家辅助人的工作性质和资格要求决定了专家辅助人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应将专家辅助界定为一类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二、完善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所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的内容首次出现了“专家辅助人”的用法,并对其内容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决定聘请相关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方式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专家提出的意见是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那么刑诉中专家辅助人到底应当具备什么资格,这在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刑诉活动中的当事人只能委托在司法鉴定管理局所登记的具有资格的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为了保证庭审中相关专门性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而准确的认定,就应当限定专家辅助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即专家辅助人应该具有鉴定人资格。也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对专家辅助人的要求只需要在实质方面进行规定即可,即要求专家辅助人应当掌握一定程度的专业领域内的理论和技术知识。判断专家辅助人資格的标准应该是他能否提出比一般人员更有力的见解,能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等优势。笔者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认为我们大可不必将专家辅助人的范围仅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之内,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选任条件。其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某些场合下,能否对一个专门问题准确的鉴定和了解,受过系统的科学教育的鉴定专家不一定会比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社会实践经验的人了解的更深。所以,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就没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具有鉴定人资格的范围内,专家辅助人是帮助案件的裁判人员把握相关证据,并且是利用其所掌握的知识、教育、经验、技能的人。如果将更多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归入到刑诉程序中来,则更符合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衷。因此,参考上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法官在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核的依据也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要求:如审核其是否具备在准确界定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争议和分歧的问题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也需要提供有关验证其资质的相关材料,为法院的审批工作做好准备;其应当具有承担相关专业问题辅助工作的能力,以及准确界定该问题并表明自己意见的能力;其应当凭借的是专业的知识、技能或经验,而不是基本的社会常识来做出专家意见;其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个人道德修养,以提高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公信力。此外,还应对其资格做出禁止性规定,即什么样的人不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
三、完善专家辅助人所发表意见的效力规则
至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如何,以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运用制度下,还是不适合赋予专家意见以证据的法律效力,所考虑的主要原因有:首先,从理论方面来分析,专家意见的效力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意见证据规则相吻合的。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专家证人制度,以我国的证据采用仅仅规定了专家得而鑒定意见属于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例外情况。因此,我国目前还是不适合承认专家意见就具备证据的效力。另外,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本质上是为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庭审改革而服务的,是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补充,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是不一样的,因此也不能够过分提高专家辅助人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虽然专家意见不具备证据效力,但也不能抹杀其在诉讼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尤其是在增强法官内心确信以及对鉴定意见做出合情合理判断的辅助性材料。刑事诉讼法增设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大幅提高了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的激烈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由此看来,专家意见虽然还具有证据的效力但是其仍可对法官理解和裁判案件形成极大影响。
三、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都体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不断发展的进程,也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系自我完善的一个过程,填补了现行鉴定制度相关内容的缺陷,体现了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主义和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透明性,有利于审判过程公正公开的实现。通过分析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在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方面仍稍显简陋和粗糙,一些规定了此制度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原则,还存在需要相当大的进步空间。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比较和归纳整理,利用比较和借鉴的方法,对如何完善刑诉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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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园园.《刑事诉讼专家意见证据规则探析》,《浙江学刊》,2014 年第 1 期.
作者简介:
张一雄(1991—),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