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孟琪
摘 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下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至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本文通过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结合一定的中国特色,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现存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制度完善
一、引言
随着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酝酿了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登上政策的舞台,一直以来存在于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隐性存款逐渐走向显性。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但是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截止2014年10月,全球共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它们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中不断完善不足,不断总积累验,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通过与运行了70多年的制度进行比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能为我国在存款制度的完善与问题的弥补中得到诸多的启发。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1.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国际通行的做法有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两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强制投保的方式。《存款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这一条款要求现有的绝大部分的大小银行类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向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比较而言,强制投保下所有的存款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更好的规避了大银行缺乏参保意愿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储户的利益,增强了储户的信心,更为有效地防范了银行挤兑和金融系统性危机。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制度
浮动费率是指各投保机构按统一费率缴纳保费并随时调整的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是指不同的投保机构按其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缴纳不同费率的制度。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费率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对于风险更大的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征收更高的保费,风险更小的大银行征收更低的保费,防止了“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对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对风险较高的中小银行有一定的警示和激励作用。
付款箱模式是最基本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模式中,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银行被关闭或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不具有审慎监管职责或干预银行机构的权利。损失最小模式的主要职责是在提供存款赔付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存保基金或存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和损失,以处置成本最小化为目标。风险最小模式的主要职责除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和处置职能,而且还包括对健全机构及其风险形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实现预先防范风险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目标。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通过对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总结,我们可以学习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动作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解决现存的不足。
第一,制定灵活的费率政策。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衡量银行风险总水平的技术系统能力的加强,实行差别费率能够反映不同银行风险水平,进而产生一种市场效应,强化银行的自律性。
第二,应加强存保制度与其他金融主管机关(包括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等)的协调与合作。存保制度的功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其他金融主管机构的协作。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降低银行的成本,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
第三,风险最小化型的职能定位。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诱使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业务,需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应的职能以弥补存款人约束弱化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加剧的问题,即采取风险最小化型的职能定位。
第四,加强监管透明度和建立有效的银行评级制度。在监管政策的出台、执行以及结果的公布等环节,应更加注重与传媒的联系及相关资料的披露,提高监管透明度。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应根据我国国情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可以吸取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完善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1]陆爱勤.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 世界经济研究,2010,06:22-27+87.
[2]谢世清,莫太平. 存款保险制度国际规范之比较研究[J]. 保险研究,2012,09:9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