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杰
案例回放:
黄某,职校一年级学生。一天课外活动时间,黄某和同班同学雷某在操场打篮球,雷某犯规动作很大,黄某几次警告雷某。在雷某又一次推搡他,并且将他手臂抓出一道伤痕的情况下,黄某着急地推了雷某一把。雷某反击,二人在篮球场上打闹了起来。黄某被雷某压倒在地,黄某顿时觉得左臂剧烈疼痛,后到医院检查,经诊断,黄某为左臂尺骨骨折,需要手术。起初,雷某家长拿出2000元作为治疗费用,后来一听要做手术,估计完全康复花费数目较大,感觉此事不完全赖自己孩子,学校也应负责任,于是不再向医院交治疗费。学校觉得是雷某压伤的黄某,费用应该由雷某负担。在学校出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黄某将学校和雷某告上法庭。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
黄某和雷某都应当对黄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学校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解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黄某和雷某都违反了学校纪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明知有危险或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而故意或由于疏忽大意实施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应由责任人依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某和雷某由打篮球发生冲突,进而相互打闹,致使黄某在打闹的过程中左臂受伤骨折。对于这一后果,双方是在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实施打闹行为所致,两人均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双方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第三,学校不应對雷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教师每天都告知学生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不得打闹。黄某和雷某在自由活动时相互打闹,造成黄某左臂骨折,作为学校对于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料,学校也没有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所以学校对黄某所造成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因学生违反纪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应当引起学生和家长的高度注意。
学生要养成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习惯,增强自律意识。学校的纪律和规章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到伤害,也许有些学生感觉很受束缚,但一旦违反纪律,出现伤害事故,就要对此负责。学生要培养规则意识,既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同时提高自身的良好素质。
家长要协助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有教育义务,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有应尽的教育与管理义务。在遵从学校教育的基础上,家长对孩子再加以适时的强化教育,可以培养孩子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保证自己的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也使孩子终生受益。
学校教育不容忽视。此案件学校虽不担责,但也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正因为学校安全教育到位,事故发生后才能免除责任。为了更好地保证孩子不受伤害,学校应时时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责编 李晓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