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郭红敏(河南郑州)
央企高管迷陷“钱色门”
文_郭红敏(河南郑州)
经时任央企中国五矿集团五矿钢铁公司管理部总经理和中钢集团中钢钢铁公司总经理辛希乐的不断提携,田迎杰先后担任五矿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经理、中钢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经理等要职。在撖某的斡旋协助下,田迎杰向辛希乐行贿1348万元。继受贿1364万元的辛希乐于2016年年底被法院判处刑十三年之后,犯行贿罪的撖某也于2017年3月17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获刑五年。
田迎杰与辛希乐是大学同学,2006年年初,辛希乐担任中钢钢铁公司总经理时,田迎杰以其同学张某的名义实际控制兰州钢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钢达公司”),成为五矿钢铁公司、中钢钢铁公司的代理商。
田迎杰坦承,兰州钢达公司只是挂了他同学张某的名字,实际由他控制,作为中钢钢铁公司兰州、西安分公司的分销商,兰州钢达公司在分配份额时与其他公司一样,没有什么特别优惠,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管销售的负责人会考虑哪个公司和领导关系好,会在钢材的品种、数量上以及淡旺季等方面给予关照。例如多给兰州钢达公司一些市场上紧缺的钢材品种,发货时在货量上多分配一些等,因此兰州钢达公司就能比别的分销商多赚些钱。
据田迎杰供述,兰州钢达公司成立后,为了满足辛希乐的欲望,公司支出很大。但他明白。如果不满足辛希乐的需求,他自己就会干不下去,他不想失去这个职务。另外,在给辛希乐好处的同时,自己用钱也方便。
而辛希乐认为,推荐田迎杰担任五矿钢铁公司西北分公司兰州办事处主任以及五矿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的经理,后来他又提议田迎杰担任中钢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的经理人选,并由他主持中钢钢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中钢钢铁公司西安分公司成立后,他又安排田迎杰兼任中钢钢铁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
在辛希乐看来,田迎杰通过他的提携,一路升至中钢钢铁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田迎杰任五矿钢铁公司西北分公司兰州办事处主任期间,他介绍田迎杰和国内贸易部的王某认识并开展业务。靠自己的介绍和引荐,田迎杰获取了经济利益。不管从哪个层面来说,田迎杰都要用实际行动感谢自己。
撖某与田迎杰同居并育有一子,而撖某与辛希乐又保持着情人关系。在这三种关系的搅和作用下,2004年春的一天,辛希乐给田迎杰打电话说,他在北京看上了一套房,需要100多万,让他准备一下钱。于是,田迎杰让撖某办了一张尾号为“7334”的工行卡,并让撖某将她自己的身份证连同银行卡一并邮寄过来,他拿着撖某的身份证和这张银行卡去售楼部买了房子,购房合同和银行支付凭证上都是他签的撖某的名字。房子面积190多平米,总价145万元左右。
田迎杰给撖某说过,辛希乐这边需要钱的话,让她全力配合。
2006年10月中旬,辛希乐给田迎杰打电话说,他打算买一辆轿车,大概36万元,他让田迎杰把购车款尽快转到其所持有的撖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后来,田迎杰给他转了37万购车款。同年10月26日,辛希乐在北京购买了轿车一辆,购车款31.98万元是他用所持有的撖某尾号7334的工行卡刷卡支付的。2006年10月27日,他再次刷此卡交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第一年的车险共4.8万多元。
辛希乐
2007年前后,撖某常在北京住,辛希乐常找机会和她幽会。一次,撖某说,她和田迎杰以后肯定要来北京住,辛希乐说可以找个好地方,两家把房子买到一起。
2007年春节后,辛希乐通过考察,认为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子不错,就带撖某去看了一下。辛希乐对撖某说,这个地方的风水很好,将来退休以后来这里居住。一楼的一套房子是370多平米,二楼是360多平米,每平米将近4万元,他和撖某商量买两套,他住二楼,撖某和田迎杰住一楼。
辛希乐让撖某给田迎杰说筹钱一事,之后他又给田迎杰打电话,把买房的事说了一下,并说一、二楼户型一样,价格也一样,每套1200万元,让田迎杰抓紧时间筹钱。但是,田迎杰目前只有1000多万元,凑齐两套房款有难度。辛希乐说,房源有限,错过了就没有了,不够部分可以向孙某要。孙某是河北某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平时,辛希乐和田迎杰没少关照孙某的企业。
2007年1月15日,辛希乐和撖某一起,以撖某名义办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并陆续向该卡存入资金80余万元。2007年2月27日,辛希乐持该卡支付了上述两套房屋定金80万元,另持自己的工行卡支付定金13万元,自己的招商银行卡支付定金7万元,共支付购买两套房屋的定金100万元,每套定金50万元。
此时的田迎杰也开始四处筹钱,2007年4月11日,他让人从兰州钢达公司账上给撖某银行卡汇了1320万元。5月初,田迎杰给孙某打电话说有事需要1000万元,并给了他撖某的银行卡号。5月9日,孙某就安排公司财务经理苏某给撖某卡上汇了1000万元。
2007年5月10日,辛希乐和撖某持该卡先后刷卡支付辛希乐房款1200多万元,支付田迎杰房款1100万元。辛希乐让房产证办在撖某名下,等合适的时候再把房子过户给他女儿辛某。
辛希乐证言证实:因为撖某和田迎杰是同居关系,和自己是情人关系,把房子放在撖某名下,自己能控制住,也为了掩人耳目,而且购房款是他向田迎杰要的,放在他自己名下怕将来被查到。之所以让田迎杰出钱,是因为当时他是中钢钢铁总经理,田迎杰在兰州和西安任分公司经理,业务越做越大,通过经销商和中钢的业务赚了很多钱,他想从中受益。田迎杰担任兰州、西安分公司经理期间,按照中钢钢铁的规定,田迎杰不能控制经营同类公司并成为中钢钢铁兰州、西安分公司的经销商,而他当时也清楚田迎杰控制经营着兰州钢达公司,但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就默认了田迎杰的做法。
2008年,辛希乐和田迎杰在山西某宾馆房间聊天时,辛希乐说,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宇”)的问题很严重,风声很紧,对他们不利,北京的房子要处理一下。随后,田迎杰就按照辛希乐的安排找孙某、张某和撖某,并把辛希乐的意思转达给了他们,把上述房产做成他们三人炒房的假象,以应对调查。
2010年,田迎杰打电话给撖某说,上面风声紧,如果有人查这两套房,就说是孙某出资1000万元、兰州钢达公司的张某出资1300多万元委托她在北京买房子用于投资。辛希乐也用一个陌生号码给撖某打电话说,上面对中钢钢铁公司的事查得比较紧,这两套房子都是她的,和他没有关系。后来,撖某按照田迎杰的安排将一套房子做了抵押贷款。
2014年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对中钢集团中钢钢铁公司原总经理辛希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辛希乐被调查之后,外界曾经对辛希乐“落马”的原因有过诸多猜测,其中“40亿元财务黑洞一案”被称为是辛希乐被调查的可能原因。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中宇和中钢集团自2007年开始进行贸易,经手人曾为时任中钢钢铁公司总经理辛希乐的“掮客”田迎杰。起初,中钢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通过山西某实业公司与山西中宇开展业务合作,当年5月,三方签订了有效期为5年的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钢钢铁公司包销5年山西中宇的产品,包括山西中宇扩大生产后的产量,此后,中钢钢铁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接了原中钢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的业务。当时,中钢钢铁公司高估山西中宇的实力,不断向其提供预付款以此保证山西中宇所谓的“正常运行”。
据媒体报道,中钢钢铁公司与山西中宇的资金往来黑洞,最早在2008年10月就被曝光,当时,通过收取预付货款方式,山西中宇占用中钢钢铁公司资金累计超过60亿元。到2010年,尽管中钢钢铁公司通过接收山西中宇欲挽狂澜,但当时中钢钢铁公司陷落的资金高达近40亿元。
外界认为,作为时任中钢钢铁公司总经理,辛希乐负有直接责任。
随着辛希乐受贿被判刑,这一消息得到部分印证。辛希乐受贿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在2008年中钢钢铁公司和山西中宇合作出现问题后,辛希乐恐其受贿的事情暴露,曾和他人订立攻守联盟。
除此之外,辛希乐在被调查之后,还主动交代了受贿两起共16万元案件。
判决书显示:2006年中秋节前,河北某钢铁公司总经理孙某为保持与中钢钢铁公司的合作,并在业务审批、货款支付等方面获得辛希乐的照顾,送给时任中钢钢铁公司总经理辛希乐人民币10万元,辛希乐收受后,向中钢钢铁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打招呼,要求扩大与河北某些钢铁公司的合作,并对与该公司合作的业务审批单、资金审批单优先审批并签字。
同样在2006年,山西某公司董事长邢某通过与辛希乐联系沟通,确定了该公司和中钢钢铁公司的合作关系。为表示感谢,并继续保持与中钢钢铁公司的贸易合作,2007年春节前,邢某在中钢钢铁公司辛希乐办公室送给辛一张储值卡1万元,辛希乐予以收受;2007年中秋节前,在辛希乐楼下公园门口,邢某再次送给辛希乐人民币5万元,辛希乐予以收受。此后,辛希乐对与山西某公司合作的业务审批单、资金审批单均优先审批并签字。
2016年10月11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辛希乐涉嫌受贿一案审理完毕,2016年年底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辛希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6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田迎杰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
2016年6月12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迎杰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2016年10月,田迎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9月10日,撖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管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1日交办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同年10月5日,撖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1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该案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16年9月21日,撖某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逮捕。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迎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共计1348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在田迎杰行贿过程中,被告人撖某按照田迎杰的安排办理银行卡、转账,并配合辛希乐实施买房、买车、买车位等相关行为,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与田迎杰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撖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田迎杰在决定行贿和筹款提供资金方面起决定作用,被告人撖某作用相对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2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宣判后,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对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有重,判处罚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2017年3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撖某犯行贿罪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撖某犯行贿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