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 言 任剑新
(1.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需求不确定条件下中间品区别定价的竞争效应与反垄断规制
喻 言1任剑新2
(1.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以及下游差异化产品的框架下,对需求波动情形不同以及不同需求情形对应概率不同时区别定价和统一定价策略下的社会总福利进行比较,并运用理论分析的结论对Intel反垄断案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反垄断建议。研究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在对中间品区别定价行为进行规制时应以社会总福利作为落脚点,不仅要对不同需求情形进行区分,而且还应结合需求波动性测度和产品差异化程度来适当增加适用除外原则。
中间品;区别定价;竞争效应;统一定价;需求不确定
在纵向市场结构下,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所购买的中间品通常采取两种定价方式——统一定价(uniform pricing)和区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在统一定价策略下,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所购买的每一单位的中间品制定完全相同的价格;在区别定价策略下,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所购买的每一单位的中间品制定不同的价格。从反垄断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学者们对中间品定价问题的关注更多地集中于上游厂商的区别定价行为对竞争秩序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上游厂商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现象越来越多,引发了诸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竞争秩序和社会总福利造成了很大威胁。中间品的区别定价行为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也受到了各国反垄断规制机构的高度关注,典型案例如2005年的Reeder诉Volvo案、2009年的Intel案以及2011年中国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的反垄断调查等。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西方学者对中间品区别定价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然而,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现实经济的变化,许多结论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需要予以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如现有关于中间品区别定价的文献研究,大多是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确定的框架下进行的。但在现实经济中,几乎没有一个厂商能够完全正确地预测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需求,消费者需求恰好等于厂商供给的均衡状态是极其偶然的,即使是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厂商,它也无法非常准确地判断某一时期由于定价决策所带来的确切的产品需求量。因此,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的情形下探讨中间品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学术界对需求不确定性的关注起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末Mills(1959)对不确定性情形下定价理论的研究。已有相关文献认为,引起需求不确定性的原因有四种:一是需求函数的随机扰动引发的不确定性(Banker et al.,1994;Balakrishna et al.,1999;Banker et al.,2002;Göx,2000,2002;Gabszewicz et al.,1997;Brander et al.,1986;Showalter,1995);二是消费者偏好的不确定性(Lazear,1986;Pashigian,1988);三是风险偏好的不确定性(Leland,1972;Sandmo,1971;Ishii,1977;Anam et al.,2004;方国敏 等,2012);四是需求波动的不确定性(臧展,2007;何鲲 等,2011;刘满芝 等,2013;张洪潮 等,2014)。
需求不确定性的引入增加了厂商定价问题研究的复杂度,我们发现,在有关需求不确定性情形下的厂商定价文献中,只有少数涉及厂商的区别定价策略。例如:Lazear(1986)、Pashigian(1988)和Göx(2000,2002)引入跨时区别定价的方法;Layson(1998)分析了需求不确定条件下,两个需求相关市场三级区别定价的方向和维度,区别定价情形下,价格在两个相关市场上会上升或下降,产量则取决于交叉价格效应的相对量;Anam et al.(2004)则考察了三级区别定价对风险规避厂商的均衡产量、产品定价和福利效应的影响,发现在相对缺乏弹性和风险更大的市场上,随着产品价格的下降,厂商的总期望产量会下降,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期望值会上升。在现有涉及需求不确定情形下区别定价的少量文献中,研究者所考察的都是厂商对最终产品市场上消费者的区别定价,而未关注中间品市场的区别定价行为。事实上,在纵向市场结构中,由于上下游厂商的价格决策都受到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性的影响,与需求确定情形相比,需求不确定情形下上游厂商提供给下游厂商的中间品的定价方式肯定有所不同。因此,需求不确定情形下中间品区别定价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前人研究需求波动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假定市场结构不变(只考虑上游垄断-下游寡头这种纵向市场结构),并将产品的差异化因素考虑进来,以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和下游差异化产品为框架,首先分析需求确定情形下中间品定价的均衡,然后以需求确定性情形为基础,用需求波动程度和不同需求情形对应概率的大小来衡量需求不确定程度,计算需求不确定情形下中间品定价的均衡,并分别对两种需求情形下区别定价和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进行比较,最后提出相应的反垄断规制建议。为简便起见,本文所分析的需求波动及特定需求下概率的变化都是基于产能不变的基础之上,但在现实经济中,由于上下游厂商的产能决策和价格决策都受到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性的影响,再加之上下游厂商可能在不同的时间节点获取有关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的额外信息,因此,我们可以依据不同时间节点将需求不确定情形进行再分类,分别讨论存在不同程度的需求不确定性时,下游厂商的产能均衡、定价均衡以及上游厂商的中间品定价均衡,并比较不同需求情形下不同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但由于这一部分的研究所涉及的情形较多,过程较为复杂,本文暂时没有完成,这也是后续研究的一个扩展方向。
(一)基本模型及假设
假设在纵向市场结构中,上游有一个垄断厂商U,下游同一市场上有两个厂商(D1和D2)进行价格竞争。上游厂商U以边际生产成本0*这里假设上游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为0,是为了简便起见,即使边际成本不为0,也不会对本文结论产生影响。向下游厂商提供中间品,下游厂商Di以边际生产成本ci(假设c1>c2)用一单位上游厂商提供的中间品生产一单位的最终产品。
图1市场结构示意
博弈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游厂商对提供给每个下游厂商的中间品定价;第二阶段,下游厂商观察到上游厂商的中间品定价后,进行价格竞争。
(二)基准情形
我们以需求确定情形作为基准,讨论两种不同定价方式下各项指标的均衡。此时的博弈过程是一个简单的两阶段动态博弈。上游厂商首先确定自己的中间品定价策略,然后下游厂商根据上游厂商的定价策略决定自己在最终产品市场上的定价pi。这里我们假设α=5*即最终产品市场上典型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是其下游厂商最小边际成本的5倍,我们认为这样假设符合经济学供求理论的基本原理,同时也是以Liang(2012)中的假设作为依据。,而由于本文重点考察的是两种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不对下游厂商成本的相对大小进行考量,因此在这一部分只考虑c1>c2的情况,假设c1=2,c2=1。采用动态博弈的逆向归纳法求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计算结果见表1。
表1 需求确定情形下不同定价方式各项均衡指标计算表
图2需求确定情形下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社会总福利差额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到:
结论1: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确定且纵向市场结构为上游垄断-下游寡头的情形下,当生产差异化产品的下游寡头厂商进行价格竞争时,统一定价情形下上游厂商的中间品均衡定价介于区别定价情形下中间品均衡价格之间;统一定价情形下高边际成本厂商所制定的均衡零售价格高于区别定价情形,低边际成本厂商所制定的均衡零售价格低于区别定价情形;统一定价时高边际成本厂商的均衡产量小于区别定价情形,低边际成本厂商的均衡产量大于区别定价情形;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区别定价情形。需求确定情形下,不同定价方式对均衡价格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与最终产品的差异化程度无关。
在现实经济中,引起需求不确定性的原因有以下四种:第一,需求函数的随机扰动。在需求函数可以发生随机扰动的情况下,上下游厂商的产能计划和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量往往不一致,由此引发的需求不确定性会对上游厂商的中间品定价决策、下游厂商的产量和价格决策产生影响。第二,消费者偏好的不确定性。由于消费者个人需要、兴趣或嗜好的不同,会导致消费者偏好的差异,这种差异性表现在消费者对品牌、标识、形象等在认知、情感、态度等方面的不同。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厂商在进入某一市场初期,往往不可能掌握消费者对产品偏好的完全信息,进入市场一段时期后,厂商可以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增加对消费者偏好的了解,并根据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来随时调整产品的定价策略。因此,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时滞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对需求函数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风险偏好的不确定性。风险偏好是指厂商进行决策时在承担风险的种类、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态度。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厂商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所表现出的态度、倾向便是其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上下游厂商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他们的定价决策也不相同,从而会对需求曲线产生影响。第四,需求波动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生活中,商品的需求往往会因为某些突发事件而出现重大改变。在存在纵向市场结构的情况下,最终产品市场需求波动的传导方式如下:由于突发某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消费者对最终产品市场的需求发生波动,进而对下游厂商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又进一步传递至上游,对上游厂商的均衡定价产生影响。
本文在刻画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性时,选取需求波动的不确定性为代表,引入反映需求波动的参数θi(i=1,2),假设θi>1,θi越大,则需求波动的程度越大。假设下游厂商D1和D2面临低需求的概率分别为β1和β2,因此,引入需求不确定性后,下游厂商的需求函数分别为:
(一)需求波动程度不同时的均衡
根据上述计算,我们将各均衡指标的相对大小、最终产品市场上产品替代性的大小以及需求波动程度的相对大小统一到表2中。由于需求确定情形下各指标的相对大小和需求不确定但下游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相同时各指标的相对大小相同,因此,可以将这两种情形统一到θ1=θ2情形中。我们用θi与1的相对大小反映需求确定与否,用θi之间相对关系的大小反映需求的波动程度。θ1=θ2=1表示下游厂商面临的需求确定;θ1=θ2>1表示下游厂商面临的需求不确定,但两个厂商面临的需求波动程度相同;θ1<θ2表示下游厂商D1面临的需求波动程度小于下游厂商D2。
图3 θ1=θ2时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情形下社会总福利差额(无临界值)
图4 θ1<θ2时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情形下社会总福利差额(γ1=0.8968)
注:γ1=0.8968。
由表2可以看出:当θ1=θ2≥1时,虽然在最终需求市场上存在需求的波动,但两个下游厂商面临的需求波动程度是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上游厂商的中间品定价、下游厂商的均衡定价还是社会总福利,均和需求确定情形一致。1<θ1<θ2时,下游厂商D2所面临的需求波动程度大于D1所面临的需求波动程度,这说明D2在最终市场上的定价变化所导致的产量变化幅度更大,此时,ΔSS的相对大小取决于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趋近于同质时,ΔSS<1,与需求确定情形同质产品产量竞争的情形相反,这说明存在需求不确定因素时,由于需求的波动会使统一定价时的中间品均衡价格均小于区别定价时中间品的均衡价格,从而导致上游厂商的利润下降,其下降幅度较大,此时下游厂商的均衡定价和均衡产量的变化方向虽然与需求确定情形相反,但它们对下游厂商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之和的影响不变。因此,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区别定价情形。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差异化程度较大时,由于存在产品的差异化,每个厂商的均衡产量不仅与自己的定价有关,还取决于另一个厂商的定价,此时,w*1d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到: 结论2: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存在波动且纵向市场结构为上游垄断-下游寡头的情形下,当生产差异化产品的下游寡头厂商进行价格竞争时,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两种定价方式下中间品的均衡价格、下游厂商的均衡定价和均衡产量、社会总福利的相对大小取决于最终产品的替代系数和需求的波动程度。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时,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区别定价情形;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接近同质时,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区别定价情形。 (二)需求对应概率不同时的均衡 由于本部分只考虑不同需求情形对应概率不同时两种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因此假设每个下游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波动程度相同(θ1=θ2=2),此时下游厂商的需求曲线为: 图5 β1=β2时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情形下社会总福利差额(无临界值) 图6 β1<β2时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情形下社会总福利差额(γ2=0.9941) 根据上述计算,我们将各均衡指标的相对大小、最终产品市场上产品替代性的大小以及不同需求程度的对应概率的相对大小统一到表3中。由于需求确定情形下各指标的相对大小和需求不确定但下游厂商面临低需求的概率相同时各指标的相对大小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情形统一到β1=β2≤1的情形中。我们用βi与1的相对大小反映需求确定与否,用βi之间相对关系的大小反映下游厂商所面临不同需求情形的概率大小。β1=β2=1表示下游厂商面临的需求确定;β1=β2<1表示下游厂商面临的需求不确定,但两个下游厂商面临低需求的概率相同;β1<β2≤1表示下游厂商D1面临低需求的概率小于下游厂商D2面临低需求的概率,下游厂商D1面临高需求的概率大于下游厂商D2面临高需求的概率;β2<β1≤1表示下游厂商D1面临低需求的概率大于下游厂商D2面临低需求的概率,下游厂商D1面临高需求的概率小于下游厂商D2面临高需求的概率。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各均衡指标的相对大小、最终产品市场上产品替代性的大小以及需求波动程度的相对大小统一到表3中。 表3 下游厂商需求情形对应概率不同时两种定价方式各均衡指标比较 注:γ2=0.9941。 由表3可以看出:当β1=β2≤1时,虽然在最终需求市场厂商面临需求波动,但两个下游厂商所面临同类需求的概率是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上游厂商的中间品定价、下游厂商的均衡定价还是社会总福利,均与需求确定情形一致。β1<β2≤1时,下游厂商D1所面临低需求的概率小于下游厂商D2所面临低需求的概率,这说明D1在最终市场上面临高需求的可能性要大于D2,因此其最终产品定价的变化所导致的产量的变化幅度更大,此时,ΔSS的相对大小取决于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趋近于同质时,ΔSS<0,与需求确定情形同质产品产量竞争的情形相反,这说明存在需求不确定因素时,由于厂商面临不同需求程度的概率不同,统一定价时的中间品均衡价格均小于区别定价时中间品的均衡价格,从而导致上游厂商的利润下降,其下降幅度较大,此时下游厂商的均衡定价和均衡产量的变化方向虽然与需求确定情形相反,但它们对下游厂商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之和的影响不变。因此,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区别定价情形。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差异化程度较大时,由于存在产品的差异化,每个厂商的均衡产量不仅与自己的定价有关,还取决于另一个厂商的定价,此时,w*1d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到: 结论3:在最终产品市场不同需求情形对应概率不同且纵向市场结构为上游垄断-下游寡头的情形下,当生产差异性产品的下游寡头厂商进行价格竞争时,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两种定价方式下中间品的均衡价格、下游厂商的均衡定价和均衡产量、社会总福利的相对大小取决于最终产品的替代系数和需求的波动程度,其中最终产品替代系数的临界值与高边际成本下游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呈同方向变化趋势。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时,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区别定价情形,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接近同质时,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区别定价情形。 (一)概况 2000年10月,全球最大的个人计算机零件和显卡制造商Intel公司遭到其竞争对手AMD(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公司的指控,AMD指控Intel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折扣,目的是让他们推迟或取消使用AMD公司的芯片产品,除此之外,AMD还指控Intel公司为使大型电脑零售商只采购装有Intel公司芯片的电脑而付钱给大型电脑零售商的行为。AMD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诉讼以后,2001年,欧盟委员会开始着手启动对Intel公司的反垄断调查程序,但没有采取法律行动。2007年7月,欧盟委员会认定Intel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定价行为触犯了《欧共体条约》。2008年10月,Intel公司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欧盟委员会的认定不合理。2009年1月,欧盟初审法院驳回了Intel的上诉,并于同年5月对Intel处以10.6亿欧元的罚款,要求其停止AMD所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09年底,Intel公司又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起诉,FTC认为,Intel为了排除竞争对手的竞争而提供折扣将电脑中央处理器与图形处理器捆绑销售。 (二)违法性认定——法学层面 区别定价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三方面: 第一,实施主体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Intel公司与AMD公司的竞争涉及两个市场——x86微处理器市场和非x86微处理器市场,由于非x86微处理器不能使用Windows和Linux系统,也不能为这两个系统编制应用软件,而兼容这两个系统的应用程序只能运行x86指令集,因此两个市场之间不存在需求替代性。采用SSNIP测试*SSNIP也称为“假定的垄断者测试(The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是一种思想试验,用于确定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相关市场范围。,可以推定相关产品市场为x86微处理器市场。欧盟委员会发现,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对Intel进行反垄断调查期间,Intel公司在全球x86微处理器市场的市场占有率至少达到70%以上。2009年,也就是在遭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诉讼前不久,英特尔发布了当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报表显示,Intel公司在世界计算机微处理器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为81.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Intel公司在全球微处理器市场的集中程度非常高,其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各国反垄断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临界值,在市场上处于统治地位。 第二,实施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区别定价行为。若Intel公司仅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能说明它一定违反了反垄断相关法律,关键在于它是否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观点,Intel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忠诚折扣*Intel公司通过采取支付返款或折扣的方式,强迫作为其主要客户的个人电脑制造商与其签署排他性协议,从而阻止或减少这些生产商购买AMD的产品。如Intel公司采用打折、补贴和提供市场开发基金等手段与其下游个人电脑零售商(如索尼、东芝、戴尔、日立、Gateway和NEC等)签订全部或部分强制性排他协议,阻止他们购买AMD的产品。根据Intel公司与NEC公司签订的排他性协议,Intel在NEC日本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受排他性协议的影响,2002年,AMD公司占索尼公司采购相关产品的比例为23%,2003年这个比例则下降为8%。、直接向电脑制造商付款*Intel公司通过采取直接现金支付的手段,使电脑制造商停止使用基于AMD公司技术的芯片,提高该电脑制造商的MISS指数⑥;或者对基于AMD技术的产品设置限制的计算机制造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如Intel公司向索尼和MediaSaturnHolding支付了巨额款项,要求他们销售采用Intel微处理器的电脑,并停止与AMD的业务。这种行为对AMD公司新产品的推出、新技术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福利。、以折扣作为附加条件的方式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AMD公司。 第三,实施主体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竞争。欧盟委员会对Intel公司处以重罚的原因,关键在于其给予电脑制造商折扣捆绑在一起的一系列附加条件,即Intel公司要求获得折扣的电脑制造商不使用或者推迟使用竞争对手AMD公司的微处理器。如当Intel得知惠普在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使用基于AMD的微处理器后,马上决定向惠普返款,理由是惠普没有完成排他性协议中所规定的返款目标,Intel还表示若惠普在之后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采用基于Intel微处理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则惠普可以在之后的季度中补足返款差额(曹建,2010)。欧盟反垄断执法部门认为,这种行为对竞争对手AMD 公司的正常成长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限制了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破坏了欧洲经济区的竞争秩序,使消费者的选择权益受损,选择范围缩小,同时也通过破坏竞争性和创新性阻碍了技术创新。 (三)违法性认定——经济学层面 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看,此案中涉及两个层级的市场,上游市场中有两个厂商——Intel和AMD,下游市场中的厂商是个人电脑制造商,根据规模的大小可分为大型个人电脑制造商和小型个人电脑制造商,由于下游市场厂商数量不太多,因此可以将此案中的市场结构近似等同于上游寡头-下游寡头的市场结构(如图7)。根据喻言等(2014)的理论分析,在上游寡头-下游寡头的纵向市场结构下,上游厂商对下游厂商实行区别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大于统一定价情形,因此若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出发,不应对上游厂商的区别定价行为进行规制。 图7 Intel案纵向市场结构示意 单纯依靠理论模型的推导得出的结论毕竟过于简单和抽象,因为理论模型中只考虑了生产同质产品的下游厂商之间进行产量竞争的情形,在现实中,下游个人电脑制造商所生产的个人电脑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产品质量、款式和性能方面,还体现在销售服务、地理位置、特殊的促销活动以及由于消费者和厂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产生的差异上。根据前文的分析结论,在考虑了最终产品差异的情况下,如果需求是确定的,不同定价方式对均衡价格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与最终产品的差异化程度无关;如果最终产品市场的需求存在波动,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时,统一定价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区别定价情形,当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接近同质时,统一定价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区别定价情形。PC制造商生产的最终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时,很可能由于突发某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消费者对某个下游厂商所生产的个人电脑需求发生波动,这种波动会向上传导,影响上下游厂商的定价决策,从而影响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因此,在最终产品市场存在需求不确定性时,产品差异性因素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尤为重要,需要结合产品差异化的测度来对区别定价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认定。 欧盟委员会在分析上游厂商对强势下游厂商的折扣行为时,采用“同等效率竞争对手“和“价格-成本测试”的方法。这种方法假设市场上有一个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游厂商同等有效率的竞争对手,然后评估这个竞争对手为参与市场竞争可能采取的定价策略。如果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将其产品价格定的低于具有支配地位厂商的平均可避免成本(average avoidable cost)*可避免成本是指如果选择某个特定方案就可以消除的成本。,这说明下游厂商对支配厂商具有很高的忠诚度,也就是说上游支配厂商实行价格折扣能够有效地封锁竞争对手;如果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将其产品价格定的高于具有支配地位厂商的长期平均增量成本(long-run average incremental cost)*增量成本是由产量增量而导致的总成本的变化量,等于生产增量之后的总成本减去生产增量前的总成本。,这说明即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给予下游厂商一定的折扣,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也能在获利的情况下与其展开竞争。因此,《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查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性排他行为的执法重点指南》中指出,如果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将其产品价格定得高于具有支配地位厂商的平均可避免成本,但低于其长期平均增量成本,欧盟委员会就开始调查有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在扩大产能或者新进入市场时是否存在实质性的阻力(王晓晔,2011)。 欧盟在采取上述两种方法对实质上损害竞争程度进行测度时,忽略了下游个人电脑生产厂商本身所面临的需求波动状况以及上游厂商产能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当最终产品市场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时,社会总福利与需求波动程度、产品的替代程度以及下游厂商面临同种需求的概率大小有关。因此,欧盟委员会除了用现有的经济方法对此案的竞争损害程度进行测度外,还应对需求的波动程度进行测度,如通过搜集下游厂商需求相关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长期趋势回归分析,还可以用小波分析法对个人电脑销售市场的需求波动状况进行测度,分析个人电脑销售市场的消费者需求在不同时间尺度上的周期结构和异常变化规律。 (一)中间品区别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应针对不同需求情形进行区分 在本文所考察的中间品定价问题中,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和反垄断经济学都是以确定性环境为假设前提的。在确定性的环境下,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若上游厂商的区别定价行为能使最终产品的产出水平提高或使其价格水平降低,这种行为就是促进竞争的,反之,则是限制竞争的;从厂商的角度来看,上下游厂商签订中间品价格协议的动机是实现联合利润的最大化。然而,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需求的不确定可能会带来最终产品价格的波动,上下游厂商签订中间品价格协议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联合利润的最大化,还可能是转移风险或者是风险分担的需要。因此,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的衡量过程中都存在一个权衡问题,即到底是要消费者购买的价格更低还是要价格波动更小,到底是要厂商联合利润更大还是要风险更小。由于不确定性环境下社会总福利存在一个二元权衡问题,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在确定性环境下减少社会总福利的中间品定价行为在不确定性环境下反倒是增进社会总福利的,反之亦然。 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若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确定,无论最终产品是同质还是异质,也不管下游厂商之间进行产量竞争还是价格竞争,相同市场结构下两种定价方式所导致的社会总福利的差额相同,社会总福利的差额与下游厂商产品的替代程度无关,此时,统一定价情形下的社会总福利总是高于区别定价情形。若最终产品市场需求不确定,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两种定价方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与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的波动程度、下游厂商面临特定需求程度的概率有关,若下游厂商生产的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定价方式不同带来的社会总福利差额还与产品之间的替代程度相关。因此,竞争执法机关在进行反垄断实践时,应充分考虑中间品定价问题案例中下游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情形,不能一味地对中间品的区别定价行为进行禁止或管制。 (二)反垄断规制应结合需求波动性和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测度来进行 从前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在最终产品市场需求存在波动的情形下,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当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确定或即使需求不确定但波动程度相同时,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区别定价时的总福利。随着两个下游厂商所面临需求波动程度差异的扩大,当高边际成本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小于低边际成本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时,统一定价与区别定价时社会总福利的差额随产品替代性程度的增大而减小;当高边际成本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大于低边际成本厂商需求波动程度时,统一定价与区别定价时社会总福利的差额随产品替代性程度的增大而增大。在下游厂商面临同种需求概率存在差异的情形下,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当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确定或即使需求不确定但下游厂商面临同种程度需求的概率相同时,统一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区别定价时的总福利。随着两个下游厂商所面临同种需求程度概率差异的扩大,当高边际成本厂商面临同种需求程度的概率小于低边际成本厂商面临同种需求程度的概率时,统一定价与区别定价时社会总福利的差额随产品替代性程度的增大而减小;当高边际成本厂商面临同种需求程度的概率大于低边际成本厂商面临同种需求程度的概率时,统一定价与区别定价时社会总福利的差额随产品替代性程度的增大而增大。因此,需求不确定情形下中间品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应结合需求波动性和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测度来进行。 对需求波动性的测度包括对需求波动程度和下游厂商所面临的特定需求情形概率的测度,最常见的方法有随机波动模型法、滤波法和小波分析法等。随机波动模型法多用于金融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滤波法包括HP滤波和BP滤波,HP滤波法的原理实际上是波动方差的极小化,是一种将时间序列运用在状态空间的分析方法,BP滤波主要是从频率域的角度研究时间序列的结构特征;小波分析法结合了HP滤波和BP滤波的优点,目前已成为测度需求波动性的重要方法。由于需求波动性的测度需要用到时间序列理论,从时间序列的理论来看,需求波动受趋势因素、季节因素、周期因素和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但由于趋势因素目前只能做整体测度,周期因素也只能通过计量软件做简单的分析,而季节因素和不规则因素对需求波动的影响又经常被其他因素所掩盖。因此,在对需求波动性进行测度的实际操作中,常用的方法有长期趋势回归分析方法,辅之以BP 滤波法和季节性调整法(张洪潮 等,2014),还可以运用小波分析方法,辅之以HP滤波和BP滤波方法(刘满芝 等,2013),对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的波动状态进行测度,通过小波分析需求的时间序列在不同时间尺度上的周期结构和异常变化的规律。 对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测度可以采取需求交叉弹性和广告密度两个指标。需求交叉弹性表示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另一种商品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对于同一市场上的i产品和j产品来说,当i产品价格的变化所引起的j需求量变化的程度比较大时,则说明两种产品的替代性很强,也就是说差异化程度很低;反之,当i产品价格的变化所引起的j需求量变化的程度比较小时,则说明两种产品的替代性很弱,也就是说差异化程度很高。计算需求交叉弹性需要搜集两种产品在同一时期内价格以及需求量的数据,由于现实交易的复杂性,这些数据不易收集,再加上需求交叉弹性仅限于两种产品之间的比较,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广告密度是指广告费用的绝对额和产品的销售额之比。在现实经济中,广告是厂商用来传递产品差异信息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手段,广告能够向顾客传递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功能服务等多方面产品特性的信息,因此对于顾客感知产品差异、扩大顾客的心理偏好作用很大,尤其是消费品的广告对顾客的购买决策会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 可以说,广告是厂商用来传递产品差异信息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手段,也正因为如此,产业组织学者用广告密度来衡量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当然,除了用需求交叉弹性和广告密度两个指标测度产品差异化程度之外,还可以将形成产品差异化的原因分解成多项可测定、可比较的因素,来比较同类产品的差别程度,如可以使用技术指标来表示产品性能的差别,用销售网络的状况来表示厂商销售能力的差异,用顾客对服务的评分来表示产品服务差别等等。 (三)《反垄断法》中关于区别定价的规制应适当增加适用除外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第17条中所表述的“正当理由”指的就是“抗辩理由”,但法律条文中没有对“正当理由”进行详细阐释。《反垄断法》对中间品区别定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范畴进行了说明*例如:削弱竞争、导致垄断的各种区别定价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区别定价行为,以及一些严重损害购买者之间竞争的区别定价行为。,但同时,在一定环境下确实存在一部分区别定价行为非但没有损害社会总福利,反而有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这部分行为应该作为厂商的理性策略,排除在《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因此,在反垄断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对中间品区别定价行为进行规制时,应给予厂商一定的抗辩权利,对那些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的定价行为采取适用除外原则,如下列情形:最终产品市场的需求存在波动,低边际成本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大于高边际成本厂商,或者高边际成本厂商的需求波动程度大于低边际成本厂商且下游产品接近同质;最终产品市场不同需求情形对应概率不同,高边际成本厂商面临低需求的概率高于低边际成本厂商面临低需求的概率,或者高边际成本厂商面临低需求的概率低于低边际成本厂商面临低需求的概率且下游产品接近同质。 方国敏,刘全. 2012. 基于风险偏好的随机需求三级区别定价决策[J]. 统计与决策(15):32-35. 何鲲,蔡英杰. 2011. 多个竞争销售商在需求波动下的供应链协作[J]. 经济研究参考(11):63-67. 刘满芝,高晓峰,屈传智,等. 2013. 中国煤炭需求波动规律研究[J]. 资源科学(4):681-689. 王晓晔. 2011. 反垄断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喻言,任剑新. 2014. 市场结构变化下中间投入品价格歧视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J].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1):14-22. 臧展. 2007. 需求波动下的垄断合谋与价格竞争:对我国空调行业价格反周期波动的一个解释[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22-26. 张洪潮,王泽江,李晓利,等. 2014. 中国煤炭消费需求波动规律及成因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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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 江) CompetitiveEffectandAntitrustRegulationofPriceDiscriminationinIntermediateMarketunderDemandUncertainty YU Yan1REN JianXin2 (1.School of Economics, Hun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2.School of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0) Based on the demand uncertainty in final market and differentiated products in the downstream firms, the article compares the social welfare of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uniform pricing under different demand scenarios, and evaluates the Intel case, then proposes appropriate antitrust recommendations. The article concludes that the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price discrimination in the intermediate market should look social welfare as a goal, not only to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t situation of demand, but also to add the exemption principle combined with the measurement of the volatility of demand. intermediate market; price discrimination; competitive effect; uniform pricing; demand uncertainty 2017-03-03 喻 言(1980--),女,湖北武汉人,经济学博士,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任剑新(1967--),男,湖北荆州人,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间投入品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研究”(15CJY001);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反垄断经济学视野下中间品市场区别定价研究”(14YBA203);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基于产业组织理论视角的理论与实证”(XSP17YBZC086)。 F270 :A :1001-6260(2017)07-0008-13 10.19337/j.cnki.34-1093/f.2017.07.002四、中间品区别定价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以Intel反垄断案为例
五、中间品区别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建议
——基于进口关联化、多样化与高度化的多维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