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之重构研究

2017-09-16 22:05李晨瑛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构想

李晨瑛

【摘要】我國《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含义作出了解释,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民事抗诉制度也作出了修改并增加了新内容,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随之出台,使得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随着社会需求的日益增加,民事抗诉制度仍需不断完善。文章认为在民事抗诉制度中,当前应当尽快解决抗诉事由、调查取证范围、抗诉审级漏洞等问题,以此来推进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抗诉制度;法理分析;问题与不足;构想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法理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是其价值追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免会受到自己以及外部的影响,而自身又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导致个别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公。此时,就需要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赋予的抗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再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抗诉是启动抗诉程序的主要方法。这其中涉及到的主体之一即检察官,在民事抗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来源于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故而有诉权、抗诉权以及启动再审的权力。检察官作为“监督者”进行抗诉的主体资格,是基于其宪政架构中作为国家法律守护者的角色,基于“法律的利益”,监督审判权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不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基于事实错误启动再审,与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不符。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在身份相关的案件中,如宣告婚姻无效和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宣告破产、收养等诉讼,特别是在因刑事犯罪而致使民事诉讼无效的案件中,检察官享有在任何阶段介入诉讼的权利。在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利益的代理人,在涉及政府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中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过在此情形下,检察官的身份并不是审判机关的监督者,而是享有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检察官的介入以及包括再审在内的诉讼程序的根据不是审判“监督”权,而是公共利益诉权。我国检察院的抗诉权在一定意义上与他国有着相似的功能,但在总体来讲,还是有差距的。

二、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比较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民事抗诉制度,但根据实际情况,还是存在许多遗漏和不足之处,这非常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会损坏国家司法公信力。对此,笔者提出以下问题。

(一)抗诉事由的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抗诉事由范围较小,有待于优化扩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事由增加了一项对调解书的监督。为了更好地规范抗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书的抗诉事由,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赋予了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当调解书发生了“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行使对于调解书的监督权。此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第202条作出了明确的否定规定,第201条继续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平等原则或者违反法律之规定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的权利。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对于违反自愿平等原则、调解书内容不合法,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抗诉权,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法律应有的精神和价值,笔者认为,该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即检察院主要的法律监督权是对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其次,依据我国法律精神,“事后监督”是检察监督权的首要原则,也就是说检察院行使监督权,针对的应该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不是对还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监督。最后,基于我国国情,调解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既然它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在调解过程中,不免存在双方当事人为了有效解决矛盾而互相作出让步,具体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如果深究,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虽然法院的判决是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无法完全排除错误因素。另外,若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完成后因其他原因又反悔的,此时检察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加入并进行干预,这无疑对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违背了调解机制有效快速地解决纠纷的精神。

(二)调查取证范围的保守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限过于限制,不足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检察院想用调查取证权就必须满足三个先前条件。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中,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是非常有限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其范围过于狭小,不足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新时代的要求,不利于新情况发生时问题的解决,更不利于新法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应该适当扩展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简化先前条件,对于调查取证的对象和内容都可放宽规定,例如可以参考美国关于“法庭之友”制度的规定,同时也可对特殊情形的调查取证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抗诉审级的漏洞

在民事审判监督活动中,对于审级问题,通常来说,案件的事实部分原则上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一般是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当检察院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了由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一般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解决审级问题仍存在漏洞。笔者提出以下问题:在抗诉实践中,抗诉所援引的事由大多数不仅含有事实类事由,而且也包含程序事由或者法律适用等,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在发生多种事由存在的情形时,是否允许移交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的态度一般是,无论在抗诉书中是否援引事实类事由,只要经审查,其中存在事实类理由,原则上就可以移交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对此明确地规定。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不排除该类案件在事实事由上可能存在错误,在移交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级设置的规定不>中突。另外,有的检察机关更倾向于将抗诉案件留在上级人民法院,这样即便案件有事实错误,在抗诉书中也不援引,而是提起其他类抗诉事由,这样不仅可以大量减少一些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同时抗诉审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而形成社会、公民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endprint

三、我國民事抗诉制度发展的构想

在涉及实体权利时要有足够的资源及力量确保实体公正,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实体不公等问题,有效控制、减少纠纷。在程序中,完善抗诉制度是关键,制定合法的程序时,也要考虑“理”,尽可能的制订出一套“合法又合理”的民事抗诉制度。实体和程序同时出发,制定出严谨、有序的民事抗诉制度,既树立司法的权威,也有利于控制、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对案件当事人也是十分有利。

(一)强化责任意识

树立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法律监督思想,逐步提高抗诉的精准性和严谨性,强化责任落实。该内容的主体主要是检察院、案人员及检察官。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官必须依法定程序抗诉,办事有据可言,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站在国家公权力的角度,从国家利益维护者的角度出发,始终把国家、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以权谋私。检察院决定提起抗诉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更透彻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分析,法律适用也不得出错,既要坚持规则,也要顾及原则,维持大局,有普遍性、针对性地对案件开展全面的调查,力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处理解决问题,防止矛盾的扩大,杜绝简单的“就案办案法”,防止矛盾升级,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明确申请抗诉期限

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明确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当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合理期间作出确切的规定。因此应尽快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予以明确,减少程序漏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可作为参照。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期限,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对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另外,对六个月的期限应怎样定性,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可以参考《审监程序司法解释》,定为不可变期间,也就是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制度。明确申请抗诉期限的制度,对督促诉讼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其的申诉权,进而避免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效果更佳。

四、结语

民事抗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贡献重大,它丰富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的健全完善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极大地推动着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促使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虽然有具体的抗诉事由、调查取证范围、抗诉审级问题,但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有利于新法的学习与发展。在学风的增长中、在制度的完善中、在社会的进步中、在国家的崛起中,民事抗诉制度定能突破历史、超越现状,为我国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做出巨大贡献。endprint

猜你喜欢
构想
高中物理实验教学自主探究模式的构想与实施
高中物理实验教学自主探究模式的构想与实施
谈中职语文教学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的构想
“教师口语”课程教学改革探究
生态安全法框架体系完善构想
安庆广播电视台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实践与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