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背景下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2017-09-16 19:08梁胜敏吴虹睿叶巧露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产业化标志知识产权

梁胜敏+吴虹睿+叶巧露

【摘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涉农知识产权,能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广西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有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力,应该充分利用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提升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广西地理标志保护仍面临制度性困境,存在保护意识不强、地理标志认证或商标注册较少、假冒伪劣频发等问题。为此,文章认为广西应认清国际趋势,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在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上的地方立法,加快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强化各主管部门协同执法与监管,建立公开、免费的广西地理标志网络查询系统。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

一、地理标志、农产品与农业

根据我国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作了界定,其第2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批核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可见,我国“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发布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事实上,我国在地理标志界定上与WTO的观点基本一致,关键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

一方面,地理标志是一种涉农知识产权,对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很明显。“知识产权体系中,地理标志最具有‘亲农性”,农产品是其保护的主要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与特定地域相关联,市场价值远远高于其他非地理标志的同类农产品。从大众消费者的市场需求来看,地理标志农产品已经作为精品、名品、优品的化身而受到追捧,因此,很多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基于其原产地地理名称而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作为集体知识产权,在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上作用突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原产地同类农产品的全体生产经营者共有,而并不由单个农户或企业排他性独占使用,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使用相應地理标志,这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体化,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推动农业产业化并发展成为地方主导产业。另外,从国际视野来看,“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更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

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产业化

产业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而产业化水平则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域性、独特性及制度赋予的特定权利,对其他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⑤地理标志农产品特有的质量、信誉会引导和开发相应的产业集群并实现产业化i反过来,农业产业化也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信誉的提高有促进作用,从而实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因此,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化可以良性互动。

一方面,地理标志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一般会经历生存农业、商品农业和知识农业三个阶段。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知识农业已经水到渠成。作为涉农知识产权,农产品地理标志将提升相应农产品的知名度、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促进农业产业化。发达国家在地理标志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为我国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正是以地理标志为载体,农业产业化更好地让分散化生产经营的农户有效衔接市场。相应地,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形成有机整体,实现了规模经济。事实上,“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地理标志实质上是一个地区农产品的公共品牌。”“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及其产业化运作水平很大程度地影响着地方农业经济的未来走向。”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形成品牌效应,已经成为地方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推手。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曾于2008年12月7日联合下发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试图通过做好地理标志认证保护和商标注册等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

三、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分析

由于气候、地理位置等方面优势明显,广西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潜力巨大,可以被注册或认定为地理标志。为此,广西应鼓励和引导特色农产品在地理标志上的保护,提高广西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广西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广西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路径

1.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广西特色农产品可以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以获得保护。根据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广西特色农产品还可以在已经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之际,在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上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过,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不单独使用,而是与地理标志商标同时使用)。

2.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

根据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广西特色农产品可以通过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而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保护。

3.向农业部申请专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根据我国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广西特色农产品可以通过向农业部申请专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而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因此,广西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在农产品上尽快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广西地处南亚热带和中亚热带交汇区域,农业发展区位特色明显,蔗糖、桑蚕、木薯、茉莉花茶、蘑菇产量等居全国第1,水果面积居全国第5位,中草药资源种类占全国总数1/3,是全国最大的冬菜基地,著名的“南珠”产地。根据国家与广西的工商、质检、农业部门等政府机构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广西获得3个部门注册、批准和登记的地理标志已超过150个,申请使用有关标志的企业达到150多家。“中国茉莉花之乡”广西横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茉莉花,茉莉花的生产经营实现了产业化。可见,广西运用地理标志推动了特色农业产业化,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endprint

(三)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制度带来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突

根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行法律规范,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工商、农业和质检三部门进行监管,起到了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效果,不过,也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农业、工商和质检三部门各自独立,并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三部门之间并不联系而是各自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注册或认定,容易得出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三部门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而且,农业、工商和质检三部门职责相互交叉,也容易造成管辖权>中突和秩序混乱的局面,既浪费国家管理资源,也为地理标志纠纷的司法解决带来困扰,而且,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还会因之付出额外的代价。

2.保护意识不强造成地理标志认证或商标注册较少

当前,广西农业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不够,而且,农户作为农产品主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方式上较传统,商标意识、地理标志意识普遍不强,不了解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基层政府在地理标志上也存在保护意识不足、认识不到位、申请不主动的问题。因此,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认证或商标注册较少,还有大量特色农产品有潜力作为地理标志申请认证或者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3.假冒伪劣频发影响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秩序和整体形象

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巨大的市场价值,这也诱发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比如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粗制滥造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合法权利人以及相应产品消费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认清国际趋势,开阔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

“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当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或出台实施《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大多数国家同时选择上述保护方式中的两种以上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提高本国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采取专门立法方式,即以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已经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为欧洲大陆国家所仿效。在欧盟,建立了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体系,可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欧洲共同体的集体商标,欧盟还有几项特别法令对某些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予以特别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立法,而是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保护地理标志。英国地理标志保护不采取专门立法方式,而采取普通法“假冒”诉讼、1968年《商品说明法》以及1994年《商标法》等方式进行保护。与英国类似,印度地理标志受普通法保护,印度还专门制定了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防范未经许可的地理标志使用行为。

(二)立足农村实际,开展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农业产业化“让分散化经营的农户同千变万化的市场之间实现有效的對接”,“让各个环节形成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实现部分大于整体的规模效益。”为此,广西各级政府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保护上应有所作为,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座谈会、专题讲座、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农户宣传商标、地理标志知识,推介地理标志保护所蕴藏的商机,让企业、农户以及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地理标志的潜在市场价值,培育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储备,让他们自觉地运用地理标志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坚持法治理念,完善广西地理标志保护的地方性立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西本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广西应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自治区特有的立法权限,充分调查研究广西地理标志资源分布,深入剖析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科学制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以增强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针对性,从而得以协调广西地理标志保护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与职责,并且能进一步规范广西地理标志保护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举措。当然,“广西要加快制定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针对广西的个别特色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尝试先行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为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把好关。

(四)增强防伪能力,建立广西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标准化体系

由于不同区域的同类农产品外观形状差异并不明显,地理标志农产品往往容易被人假冒。为此,广西应该针对特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统一防伪标识,提高防伪技术,并建立网络、电话查询等途经来防范假冒行为。另外,地理标志具有公益性,假冒伪劣产品会直接影响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在地域内整个产业链上的全体生产经营者之利益,因此,地理标志农产品需要在品质、特性等标准上予以统一,形成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标准化体系。为此,针对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广西应该制定和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等从源头到市场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标准,在原产地范围、原材料选择、生产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全过程实现严格监控。

(五)强化协同监管,严格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的执法与监督

为了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侵犯地理标志行为,帮助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管理好地理标志,维护好合法权益,工商、质检和农业三部门应合作执法、协同保护与监管。第一,在健全市场监控上,广西应该消除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监管真空,建立工商、质检和农业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地理标志信息的平台。第二,广西各级工商、质检和农业等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引导农产品地理标志合法权利人及其使用人在管理、使用相应地理标志时做到规范有序。第三,广西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各种行为,对于侵犯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人和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广西各地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特定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完善,并与行业协会联手以依法打假维权。第五,广西地理标志有关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异地联合执法,尤其是加强广西区外的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办地理标志的跨地域侵权行为。

(六)实现监管公开,建立广西地理标志网络查询系统

广西质监、工商和农业部门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查询系统”“广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查询系统”以及“广西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等公开、免费的地理标志查询系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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