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
摘要:票据除权判决以法院判决这一公法行为将票据权利从票据本体上剥离,使申请人不须持有票据,只需依据法院判决就能够实现票据权利。票据除权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失票人的有效法宝,却在个别情况下成为不法分子的利用对象。没有丧失票据的情形,却假冒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恶意申请除权判决,不仅侵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影响交易安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票据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围绕民事判决的五个效力,对票据除权判决是否具有着五个效力进行了讨论,以期对除权判决制度的完善和对实践中合法持票人的权益维护有所裨益。
關键词:除权判决;判决效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电子信息系统的日益完善,汇票、支票等票据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商业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被越来越频繁的使用。在票据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风险,其中最常见的风险来源于票据的丢失。票据丢失后,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进而获取票据款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所谓除权判决,指的是在公示催告案件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律既可以把权利和票据连结在一起,法律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将权利和票据分开,使票据成为一张废纸,使没有票据者也可以行使权利。除权判决是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的一种法定例外。获得生效除权判决后,失票人丧失的票据权利得以“回复”,又可加以实现。除权判决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是诉讼程序,因此它不能解决具体民事实体争议。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应当包括形式法律效力和实质法律效力,其中形式法律效力包括判决的拘束力和形式确定力,实质法律效力则包括判决的形成力、既判力和执行力。票据除权判决虽然也是判决之一种,但是因为作出除权判决的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非讼性,故票据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应当与一般的诉讼判决有所不同。
一、票据除权判决具有拘束力
判决是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慎行使审判权后作出的权威性判断,若允许法院可以随时对判决加以撤销或变更,则判决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将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法院和整个诉讼制度的权威也将荡然无存,所以判决的拘束力主要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与裁判的稳定,同时敦促法院慎重地作出裁判。拘束力是一切判决都具有的效力,并且是判决的所有效力中首先产生的效力,其发生时间与判决的成立时间完全吻合。除权判决也不例外。但是由于除权判决是根据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无法上诉或再审,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告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这是例外。
二、票据除权判决具有形成力
判决的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所具有的引起原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效力,票据除权判决的形成力也叫除权力。除权判决的形成力主要表现为其具有的消极效力和积极效力上。所谓消极效力,是指经除权判决后,票据失去效力。票据持有人已不再是票据的权利者,即使持有票据也不能依票据行使权利。因此,通常以持有票据就能证明其为该票据的权利者的这种推定效果在此失去其功效。换言之,除权判决的后果,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从票据中分离出来。所谓积极效力,是指除权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换言之,除权判决后,申请人如同持有票据一样,被推定为当然的权利者,无须用其他方法(例如票据的持有、票据的提示等)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者的情况之下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除权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根本没有参与公示催告程序,更别说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且法院并没有对可能存在的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审理,仅仅是依据程序作出了推定。因此,除权判决不应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既判力。如果要使票据除权判决具有既判力,则作出除权判决应有严格充分的程序保障,也即法院必须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对票据权利的归属进行实体之审查,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法院的负担,并延长整个公示催告程序的期限,既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也会因利害关系人无从寻找而难以实现。
四、票据除权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含给付内容的确定判决所具有的,权利人可以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持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确定除权判决仅是“回复”了失票人对丧失票据享有的实体法(票据法)请求权,而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对生效的除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票据除权判决具有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形成力,但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研讨生效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有利于化解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公示催告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其后续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