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收益分析框架下的现代慈善运行机制研究

2017-09-12 10:02
社会保障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捐赠者慈善事业慈善

王 俊

(南京大学发展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合作—收益分析框架下的现代慈善运行机制研究

王 俊

(南京大学发展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与传统慈善相比,现代慈善在覆盖领域、参与主体、运行方式和功能定位上不断延伸拓展,呈现出一种基于私人自愿无偿捐赠或服务的公共产品合作供给外观。基于“社会人”理性的成本 — 收益分析,政府组织、慈善组织、捐赠者、受益者、公众媒体等利益相关主体以不同的角色和方式参与慈善合作。主体间的互动推动着慈善合作的不断演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政府组织对基本制度框架的供给,慈善组织对服务平台的搭建,公众媒体等对价值共识的凝聚是维系和促进现代慈善合作的关键因素。

合作;成本—收益;现代慈善;利益相关者

现代慈善具有利他性、合作性、公开性、民间性、综合性等特点,在观念价值、组织方式、行为机制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公共性特征。[1]可以说,现代慈善已经告别了传统的纯粹私人领域,逐步迈进了公共领域,呈现出社会公共事务的外观和属性。以合作的观点分析现代慈善现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慈善事业内在的运行机理。

一、现代慈善: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形态

(一)现代慈善的公共性特征

与传统慈善相比,现代慈善首先在内容上突破了狭义的范畴,几乎覆盖了人类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公共教育到环境保护再到社区服务,从疾病防治到劳动保障,从扶危济困到人道救援,从科学研究到公共治理创新等;其次,现代慈善的参与主体也显著拓展。不仅实现了慈善捐赠者和受助者之间的分离,专业的慈善组织由此诞生,而且卷入了政府、基金会、社会组织(官办或民间)、公众(个人或群体)、媒体等多元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借助自身的优势资源,为实现自身特定的利益诉求,在慈善供给中承载独特的角色;第三,现代慈善在具体的运行中也创生出复杂的方式和多样的途径。传统的常规的资金和实物捐赠行为持续保留,同时延展出股权捐赠、承接公共服务、公益创投、公益招标、公益众筹、商业慈善等新的形态,甚至慈善文化传播,在线上线下关注、转发、倡导、评论或质疑等间接行为也可以成为慈善参与的有效尝试;此外,现代慈善在功能定位上,从原有的局限于经济领域参与供给社会公共产品,延伸到在社会领域支持构筑信任互惠的社会网络,弥合社会分化的裂痕,提升公民个体发展的潜力,甚至拓展到在政治领域培育现代公民,鼓励公共参与,保存和发展公共价值,提升民主政治的质量和水平,[2]见表1。

现代慈善事业的基础仍然是私人自愿的无偿捐赠或服务,这一点与传统慈善相一致。现代慈善运行的实质是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实现的路径是各种参与主体(个人或组织)本着自愿的原则,基于对自身利益(与参与者直接关联)和公共利益(与参与者间接关联)的考量,做出参与合作供给的行动选择,最终达成慈善目标,实现公共利益。

表1从传统慈善到现代慈善

(二)慈善合作的前提基础:基于捐赠行为的观点

围绕慈善行为的发生这一根本问题,西方学界多从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角度出发,对合作框架中捐赠方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主要就捐赠者的利他动机和行为选择,从多种层面和角度进行了分析阐释,形成一系列的观点或学说。

一是纯粹利他动机。早期学者认为慈善行为是纯粹的利他主义,捐赠人关注的是慈善所带来的公共产品,慈善的效用是公共性的,由此提出了“慈善公共产品”理论。[3]纯粹利他即捐赠人完全出于无条件的自愿捐赠,不带有任何私人获益目的,能够看到其他社会成员状况的改善是捐赠人内心的真实愿望。现实中“纯粹利他”的现象是存在的,比如不少存在的匿名捐赠,奉行的是“你改善我快乐”原则。

二是非纯粹利他动机。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捐赠人可以从捐赠行为本身获得效用,他们先提出“光热效应”(或称“温暖理论”),也即捐赠人通过无偿资助别人获得某种心理效用,如满足感、成就感或自我价值的实现等[4],奉行“我捐赠我快乐”原则。此后继续提出“信号驱动”理论,即捐赠人通过捐赠行为证明自己的财富水平和社会地位,是一种“理性炫富”方式,优于那些非理性的奢侈消费;或者人们通过捐赠获得社会声望、地位、尊重。可以说,慈善捐赠行为对捐赠人的效用不仅源自无偿供给的公共产品,更源于捐赠人一种私人性的心理效用或“收益”,这种效用一般不能与他人分享。[5]

三是社会规范与偏好动机。学者认为人们不仅关注自身,也关注他人、关注社会,人们愿意表现得合乎社会规范;无论社会规范的价值涉及利他、互惠、效率或公平等,都可能成为捐赠人行为选择的参考标准。人们会感到他人的期待,考虑到“自身形象”而被某些社会道德规范的压力所驱使,以获得内心的安宁或社会的认同。[6]总之,西方学者认为捐赠人选择利他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参与利他的合作。参与合作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受到外在环境包括文化、道德、制度、其他成员的影响,激励或促使人们选择合作行为,通过给予一些来得到更多;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因素的影响,捐赠者是社会集团中的一分子,关心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状况是社会人的一种内在属性,同时个体也怀有间接利己的利益考量,从而选择利他行为。

(三)慈善合作的运转维系:基于多元互动的观点

西方学界对捐赠行为的经济学、社会学研究为我们了解慈善合作现象背后的机理打开了一扇大门,提供了关于慈善发生的重要视角。由于覆盖内容的多样性、主体的多元性、运行方式的复杂性和功能定位的多重性,现代慈善注定是一种关于多种主体切身利益的合作行为,单一主体通过单一方式难以实现现代慈善的目标和宗旨。每一个主体凭借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慈善产品的合作供给,在合作中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才可能促进慈善供给的实现。一方面,作为慈善合作前提基础的捐赠行为并非孤立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其他主体行为选择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西方的慈善实验研究已经开始关注不同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在捐赠者之外,慈善组织、政府组织、公众媒体等同样在现代慈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在不同的时空中通过财富参与、行动参与、表达参与、管理参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存续和发展。他们有时是发起者、策动者、捍卫者,有时是保障者、推动者、改革者,甚至是消解者、破坏者;同时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动始终左右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和轨迹。笔者认为,不同历史、文化、制度条件下的慈善事业在诞生、存续和发展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慈善的社会功能定位也因时、因地、因情而有所区别。因此,对现代慈善的分析涉及各类公私利益的互动、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协调,仅仅从捐赠者、受赠者或慈善组织等任何一个单独的方面展开分析和探讨都难免单薄,需要借助公共管理、政治学中的合作分析框架予以更加全局性的、综合性的梳理。

二、现代慈善的合作—收益分析框架

现代慈善是一种基于个体自愿选择的合作行为,具有现代公共事务的外观,那么我们展开分析的基础应该是“社会人”假设而不是“经济人”假设。在这里,经济学与政治系或公共管理学视域有明显差异。经济学中的人是个体“自然人”,是独立利益主体;政治学或公共管理学中的人是处在群体中、组织中或社会中的现实利益主体,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公共事务的利益相关者。他们不仅关注个人自身的利益,也关注合作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共享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诉求。我们以“社会人”理性假设作为分析基础,走进慈善合作者的行为动机和互动关系,探究什么样的慈善合作能够长久维系、有效发展,从而在“互惠利他”中实现公共收益的最大化。

人们选择合作是因为合作可以带来收益,参与者加入合作框架并获得比不合作更多的好处,实现个体难以实现的效用。[7]“社会人”理性决定了选择合作者有能力判断自己利他的合作行为对自身、对集体、对组织、对社会整体利益是否有好处,也即自身直接的和间接的、眼前的和长远的总体收益是否可以实现最大化。[8]这里的收益、效用、好处等都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在范围上不限于个人层面,还包括个体所在的集体、组织、社会、国家等更高层面;在内容上也不仅限于物质和经济等显化的利益,还应包括心理、精神、文化、社会关系等方面综合的、潜在的收益。

(一)参与慈善合作的主体

根据当下慈善事业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在现代慈善的合作框架中至少涉及以下主体:一是捐赠者,包括自然人(不限于公民)、社会组织(官办或民办基金会等)、公共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地方政府(如科技开发区等);二是政府组织,包含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或相关职能部门);三是慈善组织,一般指专门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有的是官办机构,有的是民办组织,有的是民间草根(未注册登记)等;四是受益者,包括受益个人或组织,如教育机构、非营利组织、公共事业单位等;五是公众和媒体,主要指那些在慈善事业中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随着时代的发展,慈善合作中逐渐诞生出更多新成员,如社会企业、公益创投组织、公益专业中介机构、枢纽组织等。[9]这些主体在慈善合作中处于特定位置,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合作,影响或制约着现代慈善事业的运行。

(二)慈善合作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

以“社会人”理性假设为基础,将慈善合作中每一个利益相关者作为影响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广义的成本—收益(Cost-Benefit)分析。用C表示合作中参与者投入或支付的成本,用B表示参与合作后所获得的收益。参与合作者最终获得的总效用应该是一个关于C和B的函数,即f(C,B)。

1.参与者成本(C)。C不仅指参与合作主体所付出的资金,还包括所有为了合作需要消耗掉的资源,如物品、时间、智力、劳动、社会关系等。所有这些成本可分成“生产性成本”和“交易性成本”两大类,分别用C0和C1表示,总成本C= C0+C1。前者主要指直接用于慈善事业本身或捐赠的人、财、物等资源,最明显的就是捐赠款和志愿服务时间;后者指为完成慈善合作,在慈善行为的过程中支付的间接成本,如信息搜寻、发现、监督、谈判、沟通、交通等费用或资源损耗。对慈善组织来说,这些是维系慈善项目运转的设施、人员、日常费用等资源,也即为促成合作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

2.参与者收益(B)。B不仅指经济或物质上可量化的财富增长,还包括精神上、心理上、文化上、社会关系上等隐性的收益或长远的、整体的效用。对理性的“社会人”来说,判断并选择利于长远的、整体收益的行为是可能的。总之,凡可以带给合作参与者良好体验,获得正向效用的“好处”都可以归入收益B。对于一个处在社会群体中、时常与其他主体发生互动、现实的“社会人”来说,应该同时关注个人利益(独立直接的)、共同利益(互惠间接的)和公共利益(总体性间接的),因而为便于对收益B进行分析,我们将其分割为“独立收益”,指参与者自己独享的收益部分;参与合作方之间的“共享收益”,合作群体之外不享受;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收益”,所有社会成员都可共享。[10]三种收益分别用B0、B1、B2来表示。

(三)慈善合作的意义:合作剩余的产生

首先,对每一个慈善参与者来说,独立收益B0非常重要。B0是促进合作的基础动因,B0的增长将促使更多理性的主体自愿地加入合作;第二,慈善投入成本C0越大,公共收益B2和总收益B就可能越大,最终的合作收益就越大,慈善合作越有意义;第三,作为慈善合作的交易费用的C1一般越小越好,尽可能降低社会合作过程中的资源损耗,体现资源最优配置。但对慈善组织和政府组织两种特殊参与主体来说,必须做出必要的投入,以维系和促进整个慈善合作;最后,对成本C和收益B的分析和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特别是公共收益B2的效用有赖于人们对某种社会价值所达成的共识(如对教育、环保、文化建设的价值判定),与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经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因为涉及全局的、长远的、战略的、甚至永恒的人类价值,一般难以做出简单的评价或量化的计算。这或许也是慈善合作的公共价值所在,通过社会合作创造出全新的、超越眼前的、不可度量的公共价值,也即产生了超额的“合作剩余”B-C,见表2。

表2慈善合作参与者成本—收益(Cost-Benefit)分析

三、慈善合作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捐赠者

作为捐赠者的个人和组织在分析中略有差异。生产性成本C0指捐赠的资金、志愿服务时长、付出的劳动和智慧、关注的精力等。交易性成本C1指促成合作的间接花费,涉及发现捐赠需求的成本,即搜寻、前往、支付、监督、获得捐赠体验等付出的精力和时间。独立收益B0对个体来说,涉及捐赠者获得的满足感、成就感、社会声誉或赋予的荣誉地位,对组织来说还包括间接获取的显性和隐性的利益,如企业的战略性收益、参与经济合作的机会、竞争市场的优化等。共同收益B1指捐赠者与慈善组织、受赠单位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维护,最显著的如捐赠企业与受益高校、政府或官办社会组织等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社会资本,或者一种可以进一步合作共赢,共同扩大社会影响力的能力和机会等。公共收益B2指由于捐赠者的付出导致的受助者状况的改善,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可共享的公序良俗实现的公共的善。

(二)慈善组织

对慈善组织来说,一般不直接进行捐赠(作为捐赠者的慈善组织成员不在讨论范围),而是吸纳社会捐赠,实施慈善项目,故生产性成本C0=0。慈善组织的产权属于公益产权,依据捐赠者的意愿在公益领域进行使用。交易性成本C1是运转公益项目、维持慈善组织运转所必需的日常花费,如人员工资、财务运行成本、对接供需的沟通、谈判、执行和服务等。其中突出的是公益项目策划和执行的智力成本、劳务付出和投入的精力热情。这些不仅是供给慈善公共产品、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中间产品”或“生产要素”,而且是感染和引导其他参与者的间接性动员资源,是必要的有效付出,不可或缺。独立收益B0指慈善组织获得的社会认可、鼎力支持,以及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存续发展的努力等,也是慈善组织存续的基础性资源。共同收益B1指慈善组织与特定主体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创造合作共赢的机遇等。公共收益B2指因慈善组织的付出导致的社会公共的善。

(三)政府组织

在此生产性成本C0指政府为慈善事业发展进行的公共资源划拨,通过财政转移、定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慈善组织或捐赠者的资源分配等。交易性成本C1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出台政策,激励和促进慈善行为的成本;二是指为慈善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对接供需信息,使政府救助和社会慈善无缝对接的成本;三是指所有为促进慈善合作,所进行的强制性的监督、奖励、扶持、惩罚的成本。独立收益B0指政府通过促进慈善事业获得的公共服务绩效和治理合法性。对现代民主政府来说,代表民意民利是存续的根本,因此B0、B2应完全一致;但政府毕竟由特定的理性成员组成,有属于自身的组织利益,特别是地方政府之间是相互竞争的主体,如不同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共同收益B1指政府与慈善组织、捐赠者开展良好的互动,获得对接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有效性,以及与捐赠企业良好合作,促使进一步进行科技产业发展合作的机遇等。公共收益B2指因政府的付出导致的社会公共的善。

(四)受赠方

对受赠方来说,生产性成本C0=0(作为捐赠者的受赠者不在讨论范围),而交易性成本C1常被忽略。在获得慈善捐赠后,对善款进行合理的、高效的使用,充分挖掘慈善资源的潜力,发挥慈善功能是受赠组织必须付出的成本。勇于面对困境,坚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常怀慈善之心,懂得感恩回报,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待有能力时反哺其他社会成员是受赠个人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成本。独立收益B0主要指受赠的社会资源以及因此获得的潜在发展机会。共同收益B1是受赠个人或组织与捐赠方、政府、公众等主体的关系维护,如高校与捐赠企业或校友。公共收益B2指因受赠方的付出导致的社会公共的善。

(五)公众、媒体

因为是慈善合作的间接合作者,非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生产性成本C0涉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媒体对慈善项目的关注或倡导,如转发劝募信息、传播公益观念、支持慈善活动等行为付出。交易性成本C1指公众或媒体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善意批评、积极监督等付出的时间、精力、智力成本。独立收益B0指公众(个体或群体)因慈善事业发展所获得的内心愉悦,如感人的慈善事迹或优秀的慈善文化产品带来的良好体验,参与社会慈善等公共生活的良好效用,获得的公民权利声张及其权利维护的满足感、实现感、成就感等。共同收益B1指社会成员之间基于慈善传播或参与形成的信任合作关系。公共收益B2指因公众的付出导致的社会公共的善。[11]

以上主体都立足于“社会人”理性的分析,怀着对广义收益(直接或间接的、独立的或共享的)的期待加入慈善合作框架,可以认为他们都是慈善事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各自的行为选择会影响慈善目标的实现,同时他们又在慈善合作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说慈善合作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和支持,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慈善事业的影响度,以及与慈善事业的利益关联度也有所差别。借鉴弗里德曼和米切尔等学者关于利益相关者的观点,我们将这些主体按照“影响力”和“受影响度”分成若干类别,[12]见表3。其中,政府组织、慈善组织和公众媒体等因其参与合作供给的特殊性,对慈善合作剩余的影响度最大,是与慈善事业关联最紧密的主体;受赠者和公众等是受到慈善合作影响最大的主体。我们对以上主体在慈善合作中的功能予以分析。

表3慈善事业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四、合作—收益分析框架对促进慈善合作的意义

现代慈善的意义在于通过自愿的社会合作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促使合作剩余B-C产生并实现最大化。从社会层面来看,总收益B值越大越好,总交易成本C1值越小越好。对不同参与者来说,独立收益净值B0+B1+B2-C0-C1越大越好。慈善组织、政府和公众等作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合作剩余B-C影响度最大,他们的行为选择将直接影响合作框架的存续和发展。

(一)慈善组织在慈善合作中的功能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交易费用是无处不在的,社会组织存在的目的就是降低交易费用。[13]慈善组织诞生和存续的直接原因就是帮助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募集资金,具体的实现路径是最大可能地降低捐赠参与者的交易性费用C1,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参与者的生产性投入C0。一是创设捐赠项目。通过对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共问题的有效整合,对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创意、路径的整理搜集和创造,形成科学合理的慈善公益项目,吸纳更多参与者关注支持,从源头上创造出新的潜在社会价值。用高质量的公益项目吸引和扩大捐赠者支付更多的生产性成本C0,同时提升捐赠人B0、B1收益和整个社会B2的价值,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转移;二是搭建服务平台。有效对接慈善捐赠的供需双方,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服务、管理服务和运作服务机制,协调合作中各方的参与行动,如及时发现和发布慈善需求,公布善款筹集进展、使用去处和执行细节等。通过优质的服务充分减少捐赠者在信息搜寻、沟通谈判、监督和体验上所需支付的成本;三是扩大善款存量。这一点对基金会等资助型慈善组织来说尤为重要,它们调动金融运作、财务管理等专业技术资源,通过安全、科学、有效的投资运作实现业已汇聚的捐赠款,即生产性投入C0保值增值,直接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四是营造文化氛围。慈善组织通过对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描述和分析,对美好社会愿景的勾画和设计,生产具有公共价值的公益文化产品,促进更多的社会成员认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扩大慈善合作的覆盖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慈善组织实际上充当着慈善合作中“枢纽性角色”,她是慈善资源的聚集器、慈善成本的压缩器、慈善治理创新的孵化器和慈善文化的传播器。

(二)政府组织在慈善合作中的功能

从理论上讲,现代民主政府应代表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独享收益B0与公共收益B2应大体重合。政府在主观上不应该有专属于自身的利益追求;但客观上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或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各方优势互补,更好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是获得公共管理合法性和治理有效性的现实选择。一是加大投入慈善治理的生产性成本C0。此处C0并非指政府用财政收入直接捐赠,而是指利用政策杠杆、财政划拨等手段间接扶持官办或民办的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基金会、事业单位等的健康成长;至少应避免不合理的强制干预,不影响慈善组织正常合法的运行,不人为增加慈善事业运转的交易性成本,不刻意降低捐赠方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慈善生产性投入和参与热情;二是科学合理投入公共管理的交易性成本C1。首先,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高效的管理执行,抑制慈善事业的异化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其次,通过科学的社会评价、奖励激励、财政配比、减免税收等措施促进捐赠者投入更多的生产性成本C0,获得更好的参与体验收益B0,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合作氛围;再次,搭建慈善信息互动平台。为慈善合作提供基础条件,从全局性的层面降低参与者完成慈善合作的交易费用C1。政府在慈善合作中充当着 “捍卫者”“促进者”“安全阀”等“元治理者”角色。政府在慈善事业中通过“防恶”来“扬善”,通过“促优”来“增量”。同时,政府所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必须设置合理的边界。以往时常出现的“强制慈善”“捐赠摊派”等现象忽视了慈善合作所依赖的自愿自觉本质,导致慈善“异化”现象,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抵触,既浪费了所投入的慈善资源,又破坏了慈善合作的良性生态。

(三)其他参与者在慈善合作中的功能

首先是公众和媒体的公共责任。公众对慈善现象细心观察、全面思考、理性表达,通过建言献策、积极倡导、参与评价等行为促进慈善合作的形成、发展和壮大。反之,公众和媒体(特别是网络上的言论和评价)一些偏激的观点和失真的报道将极大地损害社会信任关系,破坏社会公共的善,如媒体对受赠者至高的、偏执的道德要求,对捐赠双方私人隐私过度的曝光等行为都会促使慈善合作空间的压缩和崩塌;然后是受赠者的公共责任。对受赠组织(比如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来说,付出充分的努力,促进公益善款发挥积极效用,获得最佳成效是最基本的受赠义务;对受赠个体来说,诚信务实的公布实际需求、妥善合理地使用善款,及时反馈使用情况、汇报实施成果是对捐赠人和全社会必须履行的责任。反之,慈善欺诈、奢侈浪费、使用失当等行为是引发社会质疑慈善、破坏慈善合作的重要因素。

现代慈善在中国内地的诞生和复苏经历了艰辛的过程,慈善事业同时承载着来自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多方面的需求和期待,慈善合作的发起和成长倾注了所有参与者者的理性付出。现代慈善的本质是基于私人捐赠或无偿服务的公共产品合作供给过程,每个参与者立足于“社会人”理性的成本—收益考量,自愿选择参与到慈善合作中。合作发生的前提是利益相关者的理性选择和自愿付出,合作存续的条件是制度框架、服务平台、价值共识等“中间产品”或“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这些供给能降低合作成本,激励参与者投入更多资源,抑制慈善机会主义的行为,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在慈善合作框架中,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作为服务平台供给者的慈善组织、作为价值共识主要凝聚者的公众或媒体等主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在不断的互动、试错和博弈中,调整着自己的角色定位,重构着社会公共秩序,促使公共领域的资源配置、权力分布和合法性分享等发生变化,以慈善合作的演进推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无论慈善合作框架最初是由谁主导构建,慈善合作的成长和演化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的自发选择,不可能通过政府的行政强制来长久维系。任何参与者单方面减少合作投入或降低供给质量(比如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不佳、受益方善款使用缺乏公开透明等),都可能损害其他合作者(如捐赠人、公众等)的预期收益。一旦参与者发现预期收益难以兑现,就可能选择逃离既有“合作圈”,导致慈善合作框架的崩塌。重建新的慈善合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因为合作的基础——社会资本和信任关系很难由单方面在短时间内有效供给。合作—收益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慈善合作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理想或社会愿景,更是一种基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身利益考量的现实行动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理性的分析和制度化的设计,使原本处于分散的、不稳定的、随机发生的个体利他行为,逐渐转化为群体性的、稳定的、日常的利他行动集合,最终型塑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慈善行为惯习。

[1][2]张奇林:《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65页、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5]杨方方:《慈善经济学研究进展》,载《经济学动态》,2014(6)。

[4]郑风田、江金启:《公共品社会动员机制——关于慈善捐赠的一个理论综述》,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10)。

[6]郑筱婷、钱艳萍:《理性人为何捐赠?——关于慈善理论和实验研究的一个综述》,载《世界经济文汇》,2014(1)。

[7]席恒、雷晓康:《合作收益与公共管理: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应用》,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1)。

[8]席恒、雷晓康:《公共管理的方法论基础:从成本收益分析到合作收益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4)。

[9]杨团:《一场新的慈善革命:“慈善资本主义”与公益伙伴关系》,载《学习与实践》,2007(3)。

[10]张小进:《社会公益合作供给:概念、模式与制度选择》,载《甘肃理论学刊》,2012(1)。

[11]朱力、葛亮:《“道德环”对构建中国慈善事业的启示》,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3)。

[12]倪斯铌:《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中国慈善组织管理模式探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4)。

[13]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111~112页,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H)

Research on Modern Philanthropy Mechanism: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Cooperation-Benefit

WANG Jun

Modern philanthropy,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philanthropy,has expanding connotations in coverage,subject,operation and function.Modern philanthropy shows that stakeholders take part in the collaborative provision of social public goods,under the premise of private donations.These relevant subjects including government,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donator,recipient,public and media,make their decisions of cooperative participation based on the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rational social being.Interactions among these subjects accelerate the evolution of philanthropic cooperation to maximize the public interest.Philanthropic cooperation will be maintained and promoted mainly by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government,service platform building of 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and consensus gathering of the public and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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