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剑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仅充分吸收了司法与立法解释,组织开展有关的试点研究工作,还重新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所遵循的程序与规范,完善了国家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措施
为了回应国内现代化社会发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和特殊性基于必要的法学建构意义,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构建的角度上专门增加了与未成年有关的刑事安全诉讼程序章节,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具备的权利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审判环节的客观性法律实践工作中给予的原则性约制,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1、我国旧刑事诉讼制度下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于199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了通过法律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具体体现为在我国199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指出:“在审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时,必须保障受审未成年人具有的具备诉讼权利,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可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做出了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建立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检查制度、审判制度与侦查制度,并强化了有关细则的实施,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框架,但是并未将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到刑事诉讼层面上,并且旧刑事诉讼制度也没有确定与完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制度,无法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为彰显我国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决心,必须依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1]。
2、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
2.1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遵守的方针与原则
在审判未成年人诉讼案件时,因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处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存在的差距,所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所遵守的原则与方针也具有明显差异。即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所遵守的方针是“感化、教育、挽救”,而原则则是坚决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矫正与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免误入歧途[2]。例如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中新增加了新的法律条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强说服教育,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来说服未成年人,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伏法,重新做人。并且对于犯罪的成年人,应坚持教育与矫治为主的原则,通过非刑罚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在可罚可不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不罚方式来处理。此外,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依法享有的具备权利与特殊诉讼权利,还需安排熟悉与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安司法人员来处理,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合理性与高效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2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进行补充
新刑事訴讼法的实施,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权利进行补充,让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能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具体体现为: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是简单地给予未成年被告人相应的法律援助权利,并且辩护机关是指定的人民法院,对于律师的选择,由人民法院指定。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获得相应的权利,并明确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为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3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进行不断创新、完善,具体体现为:(1)增加未成年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果情节轻微,可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暂时不起诉。(2)实施社会调查制度,即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认真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信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3)实施密封保存制度。在记录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时,有关的司法部门必须做好密封保存的工作,除特殊规定外,其他部门、人员禁止任意查阅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利[3]。例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放宽政策,考虑到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在入伍和就业中面临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和就业时所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要求犯罪时未满18岁,被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做好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禁止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除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是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但是查询单位在查询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封存全部的犯罪记录,以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效应,减少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在升学和就业时的负面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与栋梁,承担着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担。因此在国家未来的发展中,必须对国家新刑事诉讼法不断创新、完善,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遵守的方针与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进行补充,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提供更多的诉讼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起到矫正与教育的效果,从而促进他们全方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尚伟杰.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6,(15):184.
[2]王烨清.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25):220-220.
[3]苗慧.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科技经济导刊,2016(20):118-11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