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生
展女士是在被宣告临床死亡之后才进行冷冻的,因此应该是遗体冷冻而非活体冷冻。
就像人去世后火化或土葬一样,冷冻也可以看作是对人类遗体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同的是,火化或土葬的前提是延续至今的“人死不能复生”观念,对遗体进行处置的结果是是遗体的消灭。与这些处置方式不同,冷冻遗体则是在“未来可能复生”的观念下保存遗体,那么在当事人遗体冷冻保存期间,谁是“冷冻人”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事法律,民事主体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人死之后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地位。换言之,人类遗体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再是“人”,而成为特殊的“物”。因为遗体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也就不存在监护权、监护人问题。监护权的监护对象是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人”,而非“物”。但是,由于人类遗体也不是通常的“物”,很难作为物品所有权的载体,因此也不能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所有,即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就展女士而言,亲属享有的实际是对尸体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亲属选择冷冻处置,就是行使处置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另一起案例中,在无锡中院审理的父母死亡、遗留冷冻胚胎一案中,各种声音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尸体冷冻与该案有些类似,涉及的是对冷冻尸体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而非所有权或监护权。还需要明确,监管权和处置权可以转移,但不存在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