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不简单等同于“互联网+法院”

2017-09-06 18:43杨东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3期
关键词:审理审判纠纷

杨东

互联网在满足当下多元化需求层面的作用不容否认,但网络行为尤其是网络经济行为数量的膨胀,也伴随着网络纠纷甚至网络犯罪的出现。网络纠纷往往呈现出时间空间跨度大,侵权责任主体不明,受害者维权困难等特征,传统诉讼方式也因此陷入难以切实生效的窘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表明,法治精神决不能在互联网时代缺席。

必须明确,互联网法院决不是简单地将法院的审判职能转移到线上网络平台。《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对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十分明确,即: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因此,互聯网法院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互联网受理网络纠纷案件,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设立所传递出的意图,与不久前央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的目标相契合,是金融科技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这对于整顿当前互联网领域中的乱相,保护网络消费者、投资者,将司法权威延伸到互联网领域意义重大,是令人鼓舞的。

在不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不干扰互联网空间正常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敢于使用、善于使用互联网技术,探求新的符合互联网运行规律的诉讼方式和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率,维护网络安全,是互联网空间健康成长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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