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省普法教育有效性的研究

2017-09-04 19:48王小娟张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有效性

王小娟 张雪

摘 要 我省普法教育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进入到了“七五普法”的新阶段,但在普法教育有效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廊坊市民间借贷案件大数据的分析,尝试得出民间借贷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其背后折射出我省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提升普法教育的有效性才是全面提高我省普法教育的重点。

关键词 普法教育 民间借贷 有效性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号:HB16SH002。

作者简介:王小娟,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张雪,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圖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57

加强普法教育意义重大,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将通过对廊坊市民间借贷案件大数据进行分析,尝试得出民间借贷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其背后折射出我省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提高我省普法教育有效性。

一、从廊坊市法院大数据看我省民间借贷现状

报告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笔者收集了廊坊市已公开的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340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书。对这340份判决书进行充分整理得到如下内容:

1.原告主张偿还本金的统计情况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本金的案件为292件,占86%;部分支持本金的案件为27件,占8%;不支持本金的案件为21件,占6%。可以看出,仍有14%为部分支持本金或不支持本金,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要原因有: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部分出借人因不了解法律错过了诉讼时效导致败诉。第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相当一部分原告由于“证据意识”不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最终导致败诉。第三,原告无法证明实际向借款人全额交付了所主张债权相对应的款项。

2.在所统计的340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的案例共计40件,占统计案件的13%,当事人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利息的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的案例共计184件,占统计案件的54%,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的案例共计31件,占统计案件的9%。通过以上数据以及与廊坊法院相关负责人员的交流,我们了解到部分出借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综上所述,大部分民间借贷的乱象以及纠纷的产生,都与民众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

二、通过民间借贷大数据分析看我省普法工作不完善之处

普法教育有效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当前人民的法治理念还有一定的差距。这说明我省全民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还不尽人意,依然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总结,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法教育方式过于死板、单调、吸引力不足,导致了有效性的低下。要实现普法教育的有效性,需要民众积极参与,使民众自发地了解相关普法信息。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时代特点,切合民众心理的普法方式。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了解信息的途径变得越来越多样;除此之外,人们对于法律的需求也在日渐转变,由原来粗略的、大体化的了解转变为了具体化、细节化的需求,部分民众也上升到了应用层面的需求。我们的普法策略也应当进行一定的变化,不能固步自封,依然保留过去街头咨询、演讲比赛等类型的吸引力不强的普法方式,只有大胆创新,抓住民众的心理,才能真正提升我省普法教育的有效性。

2.普法教育目标不够明确。一直以来,我省普法教育工作重点一直都放在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法、护法上,放在让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上,这种普法模式局限性比较大,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普法工作的要求。普法根本目的不仅仅是要让民众了解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的法治理念、法律意识,让民众真正把法律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正是由于当前我省目标不够明确的普法教育理念,造成了现实与民众法律需求不对等的普法模式,也造成了许多民众甚至连基础的“证据意识”都没能建立起来的普法现状,造成了有效性低下的普法局面。

3.传统普法教育缺乏有效性。传统普法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一般采用千篇一律的普法方式,“形式主义”倾向明显,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个体公民”的个性化需求;未能在普法方式、普法内容上进行个性化设计,从而降低了普法的有效性、针对性。

传统普法大多以政府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能够动用其所特有的信息资源、政策资源进行普法教育,表面上看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普法方式,但也容易陷入成本高、做表面文章、收效低的误区。虽然普法教育已经过了六个五年计划,但各级政府、广大群众对于普法教育的必要性、迫切性、持久性认识仍然有限,重视只是停留在了口头上和形式上,没有真正从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上着手,影响了全民普法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三、 关于我省普法教育有效性途径的几点建议

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我省普法教育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增强其有效性和针对性。

1.创新普法形式,提升普法教育吸引力和有效性。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因此,在互联网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我省普法形式也应从原有的传统媒体宣传向新媒体、“互联网+”过渡。普法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工具,突破传统普法形式的局限性,建立起专业的普法微信公众号等移动终端自媒体平台,利用新媒体的互动性、快捷性、大众性、多元性,实现普法工作与普通民众互动,使普通民众能够及时获取相关法律信息及获得相关法律人士的帮助。引进“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社会普法教育注重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注重市场运作,能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实现规模效应,并实现普法的效益最大化,这同样也是普法形式上的一种创新。总之,普法形式的创新以及新媒体技术引入的根本目的还是要提高普法教育的有效性,通过民众更乐于接受的新形式来增强我省普法教育的有效性。

2.明确普法教育最终目标是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任务,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也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了“信法”,才能够实现“用法”,才能够实现法治意识的树立。要明确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才是我省普法教育工作的最终目标。

3.要避免传统普法教育的弊端,提高我省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我省可以从普法的方式、内容上进行针对性设计。面对不同法律需求的人群,除了大众化普法教育之外,应该根据行业、需求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普法策略。除此之外,可以征求部分群众关于普法方式与策略的意见,不仅可以使我省普法策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实现人民群众参与普法过程,进行自我普法。我省可以建立一个“市民法律需求数据库”,根据公民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等分类标准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数据贴上相应标签并录入数据库,可通过进行大量问卷调查的方式来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和合理性,面对不同的受众人群,根据其标签从数据库中查找其对于法律的需求状况,从而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实现普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当然,不排除部分公民会出现与其标签无关的法律需求,可以通过扩宽其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提供种类齐全、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来解决。

(2)我省可以采用成本更低、收效更高的普法方式。我省可以采取引入市场的力量,既可以降低普法成本,又可以提高普法的实效性。依靠市场的力量,政府将部分资金投入市场,并借助政府本身的影响力,号召企业进行赞助和支持,再加上市场本身的运作,争取实现普法的市场化、种类化、专门化;政府可以通过与相关文化部门、文化产业进行合作,对普法视频制作、普法图书编写、大型普法活动的举办等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实现我省普法教育与企业发展、企业形象树立相结合,真正实现双赢,实现普法的低成本化、高收效化。

(3)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作为我省普法成果的评价标准。以传统的考核方法来看,普法工作的好坏是由上级领导决定的。普法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普法的效果是否满意。在新型社会评价模式中,普法重点放在普法对象——人民群众身上,这样的普法工作是需求导向型的,普法工作者需要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才能使普法工作得到更高的评价;简而言之,社会评估的模式提高了普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提高了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建议我省在各省级单位年终考核项目中引入普法教育工作情况,并且充分贯穿落实社会评价的理念,让人民群众,普法对象对各工作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社会评价机制起到的仅是监督作用,我省应当把人民群众作为普法对象,人民群眾才是普法效果最好的评判者等理念深刻理解,并且作为自己的普法准则,才能真正提升我省普法工作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只有坚定不移地走通过提高有效性来完善我省普法教育工作的道路,才能真正地提高我省的普法教育效果,为引导全社会建立法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网.2014-10-24.

[2]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重要讲话.人民网.2014-10-22至23.

[3]苟红侠.论以增强实效性为重点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法制与社会.2015,12(上).

[4]徐前.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的完善构想.中国司法.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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