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良
少年儿童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梁永良
案例:侯某和王某离异后,经双方协议,孩子随侯某生活。孩子到了该上小学的年龄,侯某却没让其上学,而是在家自行教育。王某知道后,认为侯某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遂将侯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孩子跟随自己生活。侯某在答辩中称,孩子虽然在家接受教育,但是效果很好。现在,孩子只有8岁,却可以通读《三国演义》,可以流畅地阅读英文书报,还养成了每天阅读的习惯,甚至可以借助英文词典通读英文原版小说。这些表明,自己不仅能教育好孩子,而且还能抚养好孩子,不同意孩子随王某生活。法院审理认为,孩子在侯某的自行教育下,汉语、英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了同龄人,说明侯某对孩子的教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孩子与侯某的关系融洽,王某也不能证明孩子与侯某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受到不良影响,故孩子随侯某生活比较适宜。但是,送自己的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应尽的法律义务。据此判决,侯某应当尽快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分析:本案中,主要涉及到适龄儿童、少年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和在哪里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适龄儿童、少年是不能放弃的。其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两条规定中的“入学”,是指进入学校。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建设方面,规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且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学校教学方面,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政府对于学校建设的义务,更明确了学校教学必须按照国家意志进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家庭都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况且其他机构也无法完成学校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学校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还要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等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第11条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应尽的义务,一是要送其子女入学,二是要送辍学的子女返校。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两项义务,不送子女到学校上学,或者未送辍学子女返校,都属于未送子女入学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有些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的违法行为,教育部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法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