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传统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制度进行整合,实行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是未来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方向。“三审合一”有助于克服传统侵权诉讼机制缺陷与不足,统一司法标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同时也存在审判规则不明确、审判专业化程度不高,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本文认为完善“三审合一”模式,需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同时着力。
关键词 环境司法 模式 “三审合一” 检视
作者简介:崔秀秀,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3
伴随着新型环境问题出现,环境司法专门化成为理论与实务两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上不仅仅单指设立环保法庭,而且包含审判模式改革、审判机制创设、审判队伍建立等。作为新型环境审判模式 ,“三审合一”具有显著理论与实践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缺陷与不足。基于此,笔者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三审合一”模式进行检视,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我国环境审判理论与实践有些许裨益。
一、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内涵与价值
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是指人民法院在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背景下,将环境类案件不再按照现有民事、行政、刑事类型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各自审理,而是全部纳入到独立建制的环保审判庭进行审理,以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立体保护的审判模式。 作为新型环境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已为我国多地环境审判法庭所尝试。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全国20多个省、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的36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合议庭及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中,积极尝试“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已占相当比重。“三审合一”机制的积极探索,不仅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对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救济机制过于分散,审判专业化程度不高是当前环境审判面临的重大问题。通常而言,环境纠纷被定位为特殊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寻求解决,构成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则直接适用行政法规范或刑法规范予以规制。但是环境资源案件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其自身具有复杂特征。如环境资源案件时常涉及法律关系混同,“行民交叉”、“刑民交叉”问题普遍,审判过程中法律选择使用也更复杂等。该种情形下,传统三大诉讼分别立法、分别规制模式已无法满足新常态下环境司法实践需求。为此必须调整环境纠纷规制模式,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综合性、跨界性特征,建立专门审判机制,提高专业化程度,“三审合一”鉴于其理论与实践优势无疑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传统三大诉讼分别立法、分别规制的审判模式固然能够使案件事实和证据得到充分展示,但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混同和法律适用竞合面前,该种模式无疑会因审判时法律跨界适用问题而不当延长审理周期,继而降低审判效率。而“三审合一”模式中,由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由统一审判平台处理,因此能够极大克服低效,提高审判效率。
(三)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
跨界性、综合性特征时常使得侵犯环境资源行为同时引发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诉讼。但由于各自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不同,三大诉讼在立案标准、管辖范围、审理程序等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造成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标准混乱。而推行“三审合一”,将环境纠纷集中于一个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平台,适用统一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则根本上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统一。
(四)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传统环境审理模式的另一弊端是由于法官通常来自民事、行政或刑事审判庭,对认定环境案件专门知识或技术相对较弱,因此一定程度存在当事人不予信任或信任度较低问题,影响环境审判司法权威。通过“三审合一”,将环境纠纷交由不仅具有丰富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审判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的高素質复合型法官审理,则将有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科学性,提高环境资源审理司法权威。
二、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缺陷与不足
作为新型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尽管已为多个地方环境审判机构所尝试,但由于缺乏成熟和体系化的制度构架,因此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
(一)受案范围过窄,实际进入环境审判案件量过少
“三审合一”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重要标志,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环境资源案源严重不足,实际进入专门环境审判案件过少,也已成为当前环境审判必须面临的严峻问题。例如昆明中院环保法庭自2008年底成立至2010年4月,受理并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总共才17件,其中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为零, 一些基层法院环境审判庭甚至出现全年无一件真正环境案件可审的现象。可以说环境案件受案范围过窄,实际进入环境审判案件量过少,已成为推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严重制约因素。
(二)环保法庭管辖范围过小
管辖问题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管辖范围大小直接决定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对争执和纠纷进行规制。就当前我国环境诉讼而言,由于多个专门环境审判法庭、合议庭都设立在基层法院,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管辖案件的范围过于狭窄。例如,为了贯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在管辖范围上也只是限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除此之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其并无权染指。如此狭小的管辖范围不仅与诉讼便利原则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进一步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
(三)环境审判程序规则不够明确
尽管从2011年前后我国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便开始尝试“三审合一”,从中央到地方也都相继出台各种指导性意见和文件,但在环境审判中究竟如何实现三大诉讼程序合一其实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方案和规则。从各地环境审判实践看,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各地法院遵守的仍然还是传统民事、行政或刑事程序,完全属于环境审判的专有程序并没有真正建立。对此正如有学者指出,就当前我国环境审判实践看,环境诉讼程序的实质性整合仍亟待提高。
(四)环境审判责任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责任承担方式看,当前环境资源案件仍然主要限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能够真正符合环境资源类案件综合性、跨学科性特征,既着眼于环境案件惩治又重视教育和预防,既重视环境审判法律效果又强调环境审判社会效果的属于环境审判独有的责任体系始终阙如。
三、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完善路径
德沃金曾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重要内容,“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已经在我国环境审判实践中取得普遍认同,具备了在全国推广的认识基础, 但同时鉴于前述缺陷与不足,又需从多个层面进行完善。具体而言:
(一)宏观完善
宏观完善的基于路径在于在《宪法》、《民法》及特殊环境法上确立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当前,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最高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和解释为我国环境审判提供了法治基础,但由于环境权在《宪法》、《民法》及特殊环境法上的缺位,往往导致实践中对一些环境侵权行为无法进行有力规制,因为在我国总体采取的权利规范理论范畴内,对于没有在规范上明确客体化的权利,即便实际遭受到了侵害,也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中之所以出现环境案件受案范围过窄等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环境权在权利体系上的严重缺位。为此,完善“三审合一”环境审判模式,解决环境审判实践中现实难题,宏观上必须尽早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以环境权为基础,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等提起环境诉讼的资格和权利,为环境司法及环境法治奠定权利性基础。
(二)中观完善
诉讼程序整合才是环境司法的核心与内涵所在, 因此,解决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中的现实难题,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首先必须着力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程序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完善环境诉讼立案标准,为确保绝大多数环境侵权行为进入环境诉讼提供明确性标准及规则。二是完善环境诉讼案件分类制度,即将单一型环境资源案件与復合型环境资源案件加以区分,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裁判程序和法庭内部管理程序。 三是要完善环境诉讼管辖制度。根据审理环境案件的现实需要,在不违反诉讼管辖基本法理前提下,积极探索灵活环境诉讼管辖模式,尝试环境诉讼夸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扩大管辖范围,切实解决环境法庭管辖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完善环境诉讼的责任体系。结合环境资源类案件综合性、跨学科性特征,创新环境诉讼责任形式,真正建立起既着眼于惩治又重视教育和预防的责任体系,保证环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五是完善和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官队伍,通过单独的选拔机制、培训机制、考核机制等真正打造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硬的环境专门审判法官队伍,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人才保障。
(三)微观完善
微观完善主要针对审判程序中的具体问题,例如有关环境审判中因果关系认定、环境侵权案件时效制度及环境审判保障机制建构等。这些虽然只是技术层面问题,但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在具体路径上也可以进行多元化探索。如对于因果关系可以尝试实行统一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而对于环境诉讼保障机制则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完善,如扩大环境诉讼原告范围,完善环境诉讼专家参加制度等。
四、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故法律本身必须适应社会生活。作为新型环境审判机制,“三审合一”模式必须适应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为此就必须根据环境审判现实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其自身规则和程序,惟其如此,才能不断提升科学性,继而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
注释:
张昕宇、陈义熙.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创新机制研究.前沿.2014(3).
陈昌云.昆明环保法庭遭遇“零公益诉讼”.工人日报.2010年4月8日,第1版.
陈海嵩.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中州学刊.2016(4).
沈百鑫.探讨基于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的环境系统协同治理.环境保护.2016(1).
张宝.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