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部分内容的到期导致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替代国价格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使用以及正常价值判定相关方法的争议,本人将在此文中根据相关解释规则,理清市场经济与中国入世议定书间的关系,以及评析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正常价值确定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中国入世议定书 市场经济 地位 替代国 正常价值
作者简介:陈怡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68
一、目前现状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了其a项(ii)目在入世15年后失效,而这带来了围绕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价格以及未来衡量正常价值的价格方式问题的争议。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企图继续以替代国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其中欧盟委员会欲提案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来代替“市场经济” 。而中国也就美国、欧盟在确定倾销价格可比性上的措施,将其提交至争端解决机构磋商,目前仍处在磋商阶段。
二、市场经济地位与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关系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是否确认了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该条d项所涉及的a项(ii)目的失效是否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条文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表述的是根据中国企业是否能证明该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而适用不同的衡量正常价格的方法来确定价格可比性。即若中国企业能证明相关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则可以适用国内的价格或成本来确认价格可比性,反之则允许其使用不严格与国内价格或成本比较的方法,包括替代国方法。而(d)项说明的是(a)项相关条文失效的条件,即若中国能符合WTO成员国国内法对于市场经济的条件,或某一特定产业符合该条件,则(a)项中的相关非市场经济条款终止。另外,无论如何,在中国入世15后(a)项(ii)目的内容必须终止。
(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首先,从条文内容以及结构来看,其(d)项中提到,一旦中国符合了WTO成员国其国内法要求的市场经济条件,或该成员国认可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a)项中的相关内容失效。从此话中可以理解,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并没有被所有的成员国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而d项的第二句则仅针对a项(ii)目在15年后的终止,若该第二句的终止便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取,那么其失效的条款将不仅仅及于a项(ii)目,而是整个a项条款。从此层面上亦可以看出,即使入世15年后,a项(ii)目失效,亦不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完全认可。
因此,仅从第15条(d)项的条文出发,只能得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未被WTO所有成员国所认可,但确未明文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
此外,该条的主旨并不在于承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市场经济地位与确认倾销的价格可比性间的关系。而从WTO协定的整体框架来看,WTO协定所有的条文中均没有市场经济的相关术语或其不同待遇,所以在WTO适用中是无需考虑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的,但又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仅仅在反倾销的价格可比性问题上,中国作出了额外的让步,使得WTO其他成员国可以根据具体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来适用不同的价格确定的方法。
(三)结论
一方面,入世议定书第 15条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尚未被完全认可,需要其他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进行判断,而d项所指的入世15年后a项(ii)目的失效亦不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而另一方面又得出市場经济地位的取得与否与WTO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仅在判断倾销的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上存在意义。
三、替代国价格
(一)替代国价格与正常价值
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项提到了使用不严格比较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的条件。那何为不严格比较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来确定倾销价格可比性。由于倾销价格的可比性主要包括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间的比较,而出口价格的确定本身便无需与国内价格比较,正如紧固件案中,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和(ii)款并不意味着在出口价格的确认上有任何的减损。因为该条款中提及的是“一种无须严格基于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 。因此,此处所认为的使用不严格比较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应当是在确定正常价值的时候,无需严格比较国内价格或成本,那么这种方法便包括替代国的方法。以替代国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是指以一个与原产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来代替原产国的国内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
因此,从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中可以得出在中国企业无法证明该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时,进口调查国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而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中的第二句表明第15条(a)项(ii)目将在中国入世15年后失效。那么,第15条(d)项中的第二句是否意味着无法使用替代国价格,则需要看此句所涉及的失效范围。
(二)第15条(d)项中的第二句所涉及的失效范围
上诉机构在紧固件案中认为,因为(d)款规定的是对(a)款的终结,因此(d)款的适用范围不能超过(a)款的范围,即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因此,其规定的是正常价值确认的特殊规定的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由于第15条(d)项的第二句明确指明该条(a)项(ii)目失效,而a项(ii)目规定的是替代国价格方法使用的条件。仅从该15条(a)项(ii)目的失效来看,进口调查国在确认倾销价格可比性时无法援引此条款来使用替代国方法。
而结合该条a项的整体内容来看,有学者认为虽然此条(a)项(ii)目失效了,但其序言并没有失效,而序言中也提到了进口成员国可依据下列规则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因此,替代国方法并没有完全失效。然而此种分析并不具备逻辑性。首先从条文结构上分析,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的序言起到的是一个总结性的效果,是总结了(i)、(ii)目中的具体内容,并没有重新设立一个新的权利义务。其次,从该条文的发展来看,中国在最开始的谈判文本中并没有序言,而是直接列举中国企业是否证明市场经济的不同方法 。因此,从最开始的条约原意中可以看出,最后添加的序言仅起到的是总结的作用。
因此,仅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内容来看,自2016年12月到期后,进口调查国无法援引该条对中国使用替代国方法。
四、WTO下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方式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失效的情况下,如何来确定中国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方式,则是现今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替代国价格的使用条件
通过GATT1994第六条第1款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实施反倾销措施须存在三个要件,即存在倾销,并且进口国国内的产业遭到了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 。而是否存在倾销价格则是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主要通过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来计算,并辅以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或原产国成本加上合理的其他费用的方式来计算正常价值。但此时并不包括替代国价格的方法。
但除此之外,GATT1994第六条注释2 中的规定中则有与a项(ii)目中相似的术语,即与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这条规定中也允许了进口调查国以不与国内价格严格比较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但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必须是该国国内贸易被完全或实质的垄断,以及国内相关价格是由政府固定的。但此条文并没有提及市场经济条件,从该条文的历史来看,此注释2的出现是由于当时WTO成员中出现了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其他成员国欲通过此条文的加入来保障自己利益,但最终该内容仅仅以注释的形式出现,且对适用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 。因此,从其立法本意上来说,该条文也不能扩大适用,只有在出现完全或实质的垄断而价格也由政府固定的情况下适用特殊的价格可比性方法。此外,紧固件案中,上诉机构也认为,附注中所描述的垄断或政府固定的价格是非市场经济的一种典型类型,但该条从表面上看,并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
并且此注释中用的是可以(may),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中用的词是一样的,其表示的仅仅是进口调查国可以使用此种不严格比较国内价格的方法,并不是说应当使用此种方法。
因此,即便是2016年12月到期后,WTO成员方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存在可以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情况,即注释2中所提及的被调查成员方对其国内贸易有完全或实质的垄断,而价格也被其政府所控制的情况。
(二)正常价值衡量的其他价格方式
首先,根据仍然有效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目的内容,若中國企业能自证其产业是以市场经济方式生产的,那么WTO成员方应当使用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式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若中国企业不能证明或没有证明,则按照WTO在倾销上的普遍规则来进行衡量。即GATT1994第6.1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即正常情况下以国内销售价格为其正常价值,若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难以确定国内销售价格亦或者由于市场的情况无法正常比较的情况下,则使用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的方法。
注释:
http://news.163.com/16/1110/05/C5G4K4AS000181KN.html.访问时间2017年2月1日.
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WT/DS397/AB/R,para282-290.
丁云.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大限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商务部世界贸易司.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文件资料选编多边卷.2013.845.
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152.
GATT1994第六条注释2:当一成员方对其国内贸易有完全或实质完全的垄断,以及国内相关产品的价格是由政府所固定的,那么从该国进口的产品在反倾销领域的价格比较时,若是与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那是不合理且存在特殊困难的。
邢金莉.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研究.外交学院2016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