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芳 陈要南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史晓芳 陈要南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近些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呈直线上升,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本文根据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途径与状况,首先对医疗纠纷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对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进行探讨,进而提出有效衔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建议,希望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医疗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医院与患者矛盾的出现和加剧,纠纷不断增加。结合法律规定和将来的趋势,现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涵盖了许多解决方式,但这些方法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系统,导致每个解决方案实际效果不能完全发挥,整体运作的模式也出现了误差。欲使该状况得到改观,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主要在于优化现有机制且进一步明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机制多元化是建立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改进每一种解决方案,并在各种方式之间建立起协调联动的纽带。
“医疗纠纷是法律类的概念,是指由于异常死亡,残疾,组织和器官损害,功能障碍或恶化等不良后果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因为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过程提出的刁难或纠缠而引发的医疗诉讼。”目前向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有关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应属于广义的医疗纠纷范畴。医疗纠纷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医疗事故或责任的认定,由于涉及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因此即使在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和责任确定也都必须依赖于专家的鉴定。同时医疗纠纷具有涉及范围大,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原因复杂、认定困难等特征。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中,既要考虑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同时还要考虑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医疗纠纷解决的利弊得失。
(一)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诉讼是以纠纷处理为目的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制度,而且其核心是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能解决医疗纠纷,但有以下不足:第一,诉讼时间久。其次,诉讼成本高。第三,赔偿额低。
(二)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方式仍然存在问题
协商是指医院和患者通过自愿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医疗纠纷的赔偿程序,并共同签署和解协议。协商对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小型医疗纠纷能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向患者或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依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在医院和患者间进行积极主动的交流协商,以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达成一致观点,从而很好的解决医疗纠纷。
(四)医事仲裁
医事仲裁是指医院和患者自愿将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并由双方约定自觉遵守该裁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一种制度。
以上四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弊端,在此将四种方式的实施效果设为1,并从介入第三方、成本、利用率、公信力以及执行力等几个方面对它们进行比较,以此来探究四种解纷方式可能达到的效果,形成表格如下:
四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介入第三方成本时间金钱利用率公信力执行力实施效果协商无短少高较低差<1民事诉讼法院长多较高高好<1第三方调解调解机构较短较少较低较高较差<1医事仲裁仲裁委员会较短较多低较高较好<1
由表中可以看出,四种解纷方式各有优劣,由于各种因素的结合,最后的结果都无法达到其本应实现的1,反而<1,优势不能很好的得到体现是当前各类医疗纠纷无法有效解决甚而升级为暴力冲突的主要原因。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四种方式同样存在着互相配合、各有所长的趋势,若能将其进行协作与整合,促进相互间的衔接与协调,更大的效用将会被发挥出来。怎样将其合理的衔接,使整体效果大于局部效益,是值得深究的话题。
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方式间良性衔接,对争议的有效解决非常重要。只有各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协调互补,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才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很好的机制设计。要建立有效衔接,全方位应用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设置免费的医疗纠纷咨询服务机构
咨询服务的作用是给患者全面介绍几个争议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为患者能正确作出而选择提出建议。这表明,咨询服务对迅速、和平的解决争议能发挥其功能,该机构应当如何建立起来?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单独设立这样的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三方调解机构将能够承担这一责任。事实上,卫生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义务来处理医疗纠纷,而第三方调解员更有可能以中立为由而得到患者的青睐。为方便患者咨询,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选择一家或数家医院设立咨询点,派专业人员常驻来回答患者的问题。
(二)在和解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模式
和解是医疗纠纷双方最常用的解决方案,绝大多数争议通过谈判能够顺利的解决,但解决过程中也将面临很多问题,如患者要求高额赔偿,甚至有可能在和解过程中引发暴力行为。为了让这种情况不再发生,笔者提出将第三方调解模式在调解过程中有效开展,表现为在第三方调解机构专家的积极参与主持下进行和解。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机构,与医生和患者都不会产生利益,实现结果的客观公正更有可能。调解员可以被请求参与旁听和解。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流协商时,调解员不得表达意见,只能认真听其表述。如果发生争议,或者出现违法现象,那么调解员应及时进行沟通,阻止双方发生冲突,不允许私自达成非法或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协议。如果无法达成最终和解,调解员可以推荐双方转入到第三方调解的程序中,促使双方通过第三方调解能够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以防止因无法和解而引发暴力事件。可以看出,第三方调解下的协商有利于和平和友好解决争端,也有利于和解和第三方调两种医疗纠纷解决办法进行衔接,避免患者因为协商结果不满意而采取暴力方式维护权利,更能够达成协商过程的公平、合法、合理,有效的协商解决争议,更好地维护医生和患者的利益。
(三)构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诉前调解制度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结合自愿与强制并行的的诉前调解制度。可以建立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多部门协调的“大调解”格局,通过积极交流与沟通,能让各级调解机构充分发挥作用,面对医疗纠纷不能有效解决时,及时和领导反馈向上级机构咨询,争取能够形成了良性循环的调解机制。希望绝大多数纠纷不用到诉讼阶段,而是通过调解就能够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解决结果,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节约司法资源,能够创造出一个和谐环境。
(四)加强各解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联系
不管医生和患者选择什么方式来解决纠纷,最终将涉及到赔付,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将在此时突出显现。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医生和患者都可以自行选择解决方法,医疗保险当然也可以选择。如果双方直接将争议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解决,从初步审查到最终赔付,过程会顺利完成。但是如果双方选择其他方式解决,那么在最后一步达成一致前就会出现对患者的赔付,解决纠纷的机构是否可以快速有效地与保险公司联系,使患者及时得到赔偿,成了医疗纠纷能不能圆满解决的重点。笔者认为,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机构可以请求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人员出席,听取解决意见,对医疗纠纷的级别也同时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避免保险公司不承认争议的最终解决结果,拒绝支付而引起医生和患者精力耗费,也有助于防止患者付诸暴力解决问题。
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应该是各种解决机制能够有效衔接的模式。医生和患者均可参考咨询机构的意见,分析各种解决方式的优劣,以找到自己理想的解决方案。这充分体现了处理争议的自愿平等原则。另外,多元化机制也应该有自动转移的机制设计,如不能有效解决可以及时可以转化为下一个程序,民事诉讼应该是最后一个保障方式。总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运行:医疗纠纷出现后,医生和患者应首先和解,和解不能转移到调解过程中;为了方便收集和查阅信息,调解机构应当首先在医疗机构内达成协议,如若不能顺利解决,医生和患者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结果有终局效力;如果仲裁程序不合法或不合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结果,再通过重新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进行解决;达成最终协议后,争议解决结果立即提交给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一步一步地紧密联系,才会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使预期目标和实际结果符合。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改善医生与患者的关系,解决医疗纠纷,事先预防的效果会远远大于事后化解,应当提高意识,做到有效预防。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黄紫漪.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机制设计理论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4.
D926;R
A
2095-4379-(2017)24-0030-02
史晓芳(1987-),女,汉族,宁夏银川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陈要南,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