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贷技术日益成熟和P2P金融创新服务深入推进背景下产生的校园网络借贷,一方面为大学生求学、消费、创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另一方面,也导致校园“裸贷”乱象丛生。本文对“裸贷”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剖析了“裸贷”产生的原因,并为預防“裸贷”发生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裸贷;女大学生;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信贷技术的成熟与国内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贷环境的逐步改善,以“互联网+”为核心的金融业态破土而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结合,使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被炒得沸沸扬扬。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份子,使得信贷流程越来越透明,越来越正规,越来越系统,进而带来了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大学校园“裸贷”便应运而生。
一、“裸贷”基本概念及法律问题分析
何为“裸贷”?“裸贷”,主要指在校女大学生利用金融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己裸体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或视频做“担保”向放贷方贷款,并承诺“后果自负”,以此从贷款方获得金额不等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及预设的高额利息时,贷款人就以公布这些隐私内容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多数情况下,只要押了裸照做了“裸贷”,姑娘们只能乖乖按时还钱,否则将承受裸照被大面积传播、包括被传播到亲朋好友老师同学的后果。
校园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以自愿为原则,以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以契约为依托。大学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外签订协议并受其约束。但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贷款,校园“裸贷”是否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呢?
(一)“裸条”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在“裸贷”事件中,受害女大学生均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自己的裸照和不雅视频作为“担保”签署借条,并承诺“后果自负”,也基本出于自愿,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就借款合同的形式而言,看似合法有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凡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谓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而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行为主体在行为时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也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任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校园“裸贷”就像一颗毒瘤,打着“金融创新”的虚假牌照,侵蚀着高校青春健康的群体,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和尊严做担保,不断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肆意藐视和践踏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种丑恶行为应受到社会的一致谴责和法律的严惩。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合同,实为无效合同。
(二)“裸贷”约定的利息是否合理
首先,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就利率的高低做出约定。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校园“裸贷”,利息奇高,“裸条借款”周息达到30%、甚至更高。据报道,有位女大学生,为了最初的4000元借款,在大半年时间里,已经先后给出了多张裸体照片和多段不雅视频作为借款抵押。如今,她已经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够还清欠款。那么,高得如此离谱的利息,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合法的,此部分利息也会得到法律支持。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已经给过了的不允许再追回,但还没有给的,可以不再给。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便支付了,借款人也有权要求返还或冲抵本金和未付利息。“裸贷”事件约定的利息远远超过年利率36%,超过36%的部分,女大学生不仅可以不给,甚至可以要求追回或抵消本息。
(三)裸照和不雅视频是否可以用作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能够用作担保的只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人身权利并不可以为债务提供担保。那么,裸照和不雅视频属于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
众所周知,所谓财产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并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的权利。首先,裸照及不雅视频是一种以电子影像的方式存储于计算机及移动平台中的电子数据,本身不具有财产特性,不能为持有者带来财产利益。其次,裸照和不雅视频作为一种突破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和触碰法律红线的特殊“产品”,是决不允许在社会上转让和流通的,否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裸照及不雅视频并不能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也不能以其与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交换而获得利益,不具备财产性内容。再次,裸照是运用技术手段从主体人身中派生出来的产物,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人格属性和精神属性,恰恰是人身权范畴。所以,裸照并不在法定的担保物范围之内,以裸照进行质押是无效的,借款人可及时索回并要求彻底清理,即使当事人出于自愿,也是徒有担保之虚名而无担保之实质。这样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担保合同”不会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1]
(四)向学生家长催收贷款是否合法
对于一些大学生出现贷款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除了上述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以公开裸照方式胁迫外,一些网贷公司则向学生父母催讨贷款。笔者认为,女大学生年满十八周岁,应责任自负,和家长无关。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借贷合同的效力只对借贷双方有效,向学生家长催债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裸条”借款的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裸条”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恢复签订合同前的原始状态,即借款人将借款本金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利息归还贷款人,对于借款人已付给贷款人的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贷款人也应如数返还,如拒不返还,借款人可寻求司法救济。
(六)借贷宝是否有责
借贷宝是否需要为“裸条”交易担责,这是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一些人认为,借贷宝只是中介平台,“裸条”交易是私下行为,平台不应该承担责任。另一些人则认为,尽管现在还看不到借贷宝的盈利模式,但是建立平台,终究是要赚钱的,就应该对平台上的交易负责,至少可以通过规则设计和技术处理,将不法交易降到最少。
笔者认为应区别看待。借贷宝作为金融信息中介,需要对金融信息尽职调查,对借款人和出借人做好评估、分类和审核义务,负有公共监管之责。如果借贷宝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不作为,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借贷宝已尽到审核监管义务,且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借贷宝对“裸条”协议确实不知情,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七)贷款人可能构成的刑事责任
“裸贷”事件中,首先是由借款方即女大学生自己通过互联网将裸照和不雅视频传送给贷款人,是“一对一”地传送,而没有将裸照发布到大众生活的公共区域,没有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因此,女大学生的行为不应被看成传播淫秽物品。但是如果借贷方因借款方没有还款,而将裸照等资料故意发布到网上或者传播到其他公共场所,则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也明显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肆意复制打包出售牟利,还会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借款人如果逾期不能还款,贷款人就以公开裸照和不雅视频相威胁,甚至还表示“不还钱,就肉偿”,贷款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笔者认为,如果贷款人只是威胁恐吓借款人偿还债务本金及合理利息,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威胁借款人偿还本金及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的,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如果贷款人以公开裸照相要挟,胁迫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违背了女大学生的性自由意志,系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2]
向不特定群体发布裸照涉嫌侮辱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言语、文字或暴力等方式公然毁坏他人名誉、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裸贷”中,放贷者在论坛、贴吧等公共领域中对不按期还本付息者公布其裸照信息,也就是向网上不特定群体散布借款人裸照的行为,足以贬损借款女大学生的人格,毁坏其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侮辱罪。
二、“裸贷”乱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裸贷”从根上反映的还是当代大学生不良的价值倾向和消费观念,宁肯采用不当手段,也要满足自己对于物质的渴望。这已经不仅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值得深思。以裸照为抵押,拿身体换金钱,在常人看来不可思议,为何却在高校里面有其生存空间?明知是高利贷,而且自己隐私照还有被泄露的风险,为何依然会有女大学生对此“乐此不彼”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因素。
(一)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
总的来说,这类在校女大学生是不谙世事的,面对物质诱惑难免抵挡不住。那些不法分子就钻了空子,知道大学生还款能力弱,就用裸照这种道德抵押方试加以威胁。一些只图眼前小利、拥有强烈消费欲望,却不知社会复杂的女大学生一时冲动就会走上一条不归路。当然,也有一些因为缺钱而急需用钱,例如创业失败为了还债但又不敢向父母要钱的而冒险进行裸贷。但是,无论如何,“裸贷”就像爬上身的蚂蝗难以避开,就像毒品一样沾上了就可能会让人难以翻身,甚至让自己的家人也掉进无尽深渊,抬不起头。[3]
(二)“裸贷”放款程序方便
“裸條”放款程序十分方便,目前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也为借贷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从借贷到放款,借贷双方只需要通过平台即可完成,完全没有接触与见面,债主往往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大学生常用APP软件进行转账,无需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此外,大学生普遍没有征信记录、没有可提供担保物和还款来源,但他们消费需求旺盛,过度消费情况严重;加之“裸贷”现象隐蔽性强、深入校园各个角落,而且面临多部门多重管理又无人管理的局面,只要姑娘们按要求拍摄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不雅视频作为“裸条”抵押,就可以借到金额几百到数万不等的钱款。这对于刚刚步入大学校园、相对没有经济基础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个诱惑。很多姑娘就是因为借贷方便、无需审核而落入“裸贷”旋涡,无法抽身。
(三)大学生理性消费意识差
在这个物欲横行的时代,学生的消费观念也逐渐改变,尤其在刚刚脱离父母管理、犹如“脱缰野马”的大学生中,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横行无忌。他们虽已成年,开始独立管理个人事务,但无论是生活经验还是消费观念,都不够成熟。追求时尚,喜欢攀比,超前消费和冲动消费,是她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消费方式。看到周围的人在穿名牌、用名包名品,自己也想要,而父母给的生活费是有限的。在这种攀比心、虚荣心与现实资金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裸贷”就成为他们的选择。严重点说,她们的价值观发生了严重扭曲。拜金主义的社会风气和不可遏止的虚荣心使她们放弃了道德底线。
(四)大学生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大学生刚刚从父母提供的“温床”中脱离开来,对鱼龙混杂的社会的认知不够充分,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也缺乏对新生事物把控能力和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准确评估,因而面对物质诱惑难免抵挡不住。不良商家正是抓住了大学生的这些弱点,才敢于从事不法活动且屡屡得手,加上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此问题关注不够,致使问题越演愈烈,引发不良后果。
(五)价值观教育和普法教育缺位
价值观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缺失或者缺位,是发生“裸贷”的客观原因之一。现如今,应试教育让学生把全部精力倾注于升学考试,把取得高学历视为教育的最高目标,老师们也习惯于把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优劣的第一标准,仅追求分数,而忽略对正确“三观”的培养,忽视对大学生的普法教育;加上家庭教育不到位,为人父母的责任意识淡薄,使得“裸贷”女大学生们缺乏良好的成长环境,导致悲剧发生。
然而,无论什么原因,都值得深刻反思。所谓的借贷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下手,这是典型的道德滑坡。从法律层面来讲,校园“裸贷”已触碰法律红线;但是,现实中未见执法司法部门依法解决此类问题。由于执法司法实践的空白,制度不健全,那些不法借贷公司才如此猖狂。实践呼唤,对此必须强化依法监管。
三、预防“裸贷”的对策和建议
(一)国家层面应加强立法和管控
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在日常领域,这无可厚非。但是,在网络借贷这一新潮而又特殊的领域,笔者认为刚满18周岁、尚未涉足社会的大学生并不当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当然享有独立实施有效网络借贷的资格,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散布裸照和视频涉嫌多种犯罪,甚至涉嫌构成想象竞合犯,而借款人作为一群缺少资金来源的大学生,由于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公开裸照和视频,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帮助,凸显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为何在国家大力监管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的平台打“擦边球”,以P2P网贷为幌子,干着非法集资、非法借贷等不法勾当?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的滞后、行政监管的漏洞以及“裸贷”组织方的应对措施。在民间借贷、P2P网贷相互共存的现状下,国家加强立法并进行有效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国家立法部门要对当下和过往信贷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信贷立法工作,尤其是完善网络借贷市场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加强对信贷市场细分领域准入门槛的设置,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其次,国家监管层也要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完善监管细则,划定监管区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反馈,加大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资质审查和出借人风险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平台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提高网贷平台的自律意识、合规意识,同时要规范催收市场,打击非法高利贷,杜绝暴力催收、黑社会催收。新生事物往往会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面对网络新事物的勃兴,政府应确立互联网思维,及时发现网络借贷平台发生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将问题控制在萌芽之中,以此来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回应社会需求,防患于未然。[4]
(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积极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与学生的日常交流与沟通。同时,学校也要加强与学生父母之间的联系,及时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动态。作为学校,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必要的,要加大理财教育、价值观培育、道德教育,多进行法律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认识“裸贷”的严重危害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5]
(三)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正确引导
作为学生的父母,“裸贷”事件频发,也是家庭教育的失败。为人父母不应该只是关注孩子的物质需求,更要学会与青春期间的孩子如何有效沟通与交流。要让在叛逆期的子女能够培养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要学会倾听孩子的心声,并有效引导和关注。平时要多多关心自己子女的生活状况,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引导孩子学会理性思考,不虚荣、不攀比,理性消费。
(四)大学生应自尊、自爱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裸贷”的发生,虽然有放贷者的罪孽,但主要还是大学生借款人自身的问题。作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又接受着高等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完全可以计算借贷的成本,了解违约风险;在借款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是不是能承受如此高额利率的贷款,学会应对自己的财务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培养自尊和自爱的品质,如果不自尊自爱,更何谈他尊他爱?如果不洁身自好、不尊重自己,想着走捷径,那么“裸贷”就无法根绝。所以说,做人的道德底线才是根本。
参考文献:
[1]叶嘉.“裸贷”肆虐,让法治蒙羞[N].检察日报,2016-12-14.
[2]王红,谢德明.“裸贷”事件中,双方可能涉嫌多種违法犯罪[N].人民公安报,
2017-01-16.
[3]李婧.论裸贷[EB/OL].http://news.daxues.cn/news/hot/201612/325849.
html.
[4]搜狐网.“裸贷”背后的“裸”贷根源何在,如何避免雷区[EB/OL].http://
www.sohu.com/a/120894931_359180.
[5]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研究[J].价值工程,2017(4).
作者简介:姜浩,男,吉林白城人,作者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