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果性既是康德批判哲学的重要概念,又是皮亚杰发生学认识论的重要概念。该文以皮亚杰的结构主义理论对康德的先验因果理论进行一种发生学解读。这种解读遵循整体性、建构性、调节性和动态性四个原则,并且吸收了发生学因果理论的功能主义、弱还原论、同化作用等优点。纳入当代认识论成果,可以对先验因果理论进行一种动态化、弱形式化、双向化的修正或建构,由此,增强先验因果理论的认识论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因果性;结构主义;先验论;发生学认识论;康德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传统认识论,比如康德的认识论,只考察认识的高级水平,却忽略了智力初级阶段建构的过程。皮亚杰认为,通过研究初级智力活动的发展过程,可以更好地理解成人的思维模式和机制。
康德的批判哲学是近、当代哲学的主要源头。因果性概念是批判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康德对之进行了先验论证,确立了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必然性,有效的回应了休谟怀疑论。无独有偶,皮亚杰把因果性概念作为发生学理论所考察的重点,对因果性进行了结构主义论证。
本文把康德的先验因果理论放在皮亚杰的发生学论域中进行考察,对二者的异同进行对比和分析,力图推进康德因果理论的当代研究,并给出相应的结论。
一、结构的建构和转换
皮亚杰认为结构就是“具有整体性的若干转换规律组成的一个有自身调整性质的图式体系”。[1]3结构具有三个要素:整体性、转换规律或法则、自身的调整性。结构以数理逻辑及其运算体系的形式渗透在各门科学当中。所谓结构主義,主要是一种方法,它可以和其它任何研究方法进行整合,主要以互返、相互作用的方式进行。结构不仅以客体的形式呈现,而且还与主体所完成的运算密切相关。主体的运算是人们认知的主要活动,这些运算恰好是结构的组成要素,“事实上,与任何活动相对而言,运算本身就是相互协调,组织成体系:正是这些体系通过它们构造过程的本身构成了种种结构,而并不是这些结构事先决定了动作和种种构造过程,能先于动作和构造过程而存在”。[2]124
发生学认识论研究以儿童的逻辑、数学和因果性概念的形成为线索,分阶段研究儿童的运演能力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依次经历了(1)感知运动水平,(2)前运演思维阶段的第一水平,(3)前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4)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一水平,(5)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6)形式运演这六个阶段。
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发生学认识论加以概括。一方面,数学、逻辑、因果性概念,在认知活动中逐步通过同化、协调、反身抽象等过程,由混沌转化为清晰的概念。这个过程中,主、客体逐步分化和并得以确立。其中,协调活动是关键,主要表现为两类:第一类产生运演结构,通常以逻辑结构呈现;第二类形成物理学的因果关系概念。另一方面,运演能力本身也得到逐步完善,其顺序是从(1)空间系统自身演化到(2)逻辑系统,再演化到(3)数学系统。这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包括:(1)具体的事物被符号化;(2)具体活动被符号的运演所代替。
发生学认识论的结论是:“对认识的心理发生的研究是进行认识论分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认识的获得必须要用一个将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紧密联系起来的理论来说明,也就是说,每一个结构都是心理发生的结果,而心理发生就是一个较初级的结构过渡到一个不那么初级的(或较复杂的)结构。”[1]15简言之,认识的过程就是结构的不断建构和转换的过程。结构被建构,它对认识起中介作用。同时,建构依赖主体的活动,通过同化和调节作用,认识结构不断发展,从而不断使主体适应新的环境。
皮亚杰的研究是从心理分析出发,而不是从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出发。但是,皮亚杰的研究不是纯粹的心理研究,虽然他采纳了心理学实验的方法,但是本质上是认识论的,包含有先验论的成分,这是一种哲学研究。具体表现为:(1)自然主义而非实证主义的;(2)重视主体的活动,但不是唯心论;(3)以客体为依据,把客体看作一个极限,也就是说,客体独立,但主体不能完全把握;(4)把认识看作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建构。[1] 19这种认识论既区别于康德的先验认识论,因为结构不是主体中现成的东西,它是逐步被建构而成的东西。同样,这种认识论也区别于经验认识论,因为结构也不是依赖于客体,结构包含有类似于逻辑数学框架的运演。
二、发生学论域中的因果性
皮亚杰因果理论既表现出经验论的一面,更表现出先验的一面。其经验性特征主要有两点,表现如下。
首先,皮亚杰肯定因果性源自于客体的相互作用。“作用”转换为因果性,经历了一个发生学的过程。“作用”概念发展的总趋势是主体运算功能不断弱化,归因于客体的运算结构不断增强,逐步由主体意义的数学运算、逻辑结构转换成物理意义上的作用概念。“客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于主体把自身的活动和力量根据一种依然没有分辨能力的心理形态主义而归诸客体所引起的”。[1]88
其次,皮亚杰详细区分了事件的恒常性和因果性关系。其要点在于,(1)因果性是不可观察到的,这点和休谟的观点如出一辙。“事件的恒常性属于可见范围,而因果性则总是看不见的,只是被推论到的”。[1]89(2)恒常性是“现象”水平的,“恒常性可以看作是处于‘现象水平上…而因果解释则要求‘客体是实际存在的”。 [1]89这里的“现象”指的是可观察到的经验,是对可观察到的事件的一种反应或反射,因而是属于“现象”级别的。因果性关系不是可以观察到的,它不仅仅是描述性的,而且具有解释功能,即具有建构作用。(3)在客体上进行运演,可以形成恒常性概念,而结构或模型的运演,即因果关系,是归属于客体的,这个客体因为自身存在而成为转换因子的一部分,客体本身就是运演的一个有机部分,而不是与运演无关的对象。
然而,从恒常性推断因果性有一个跳跃,这是皮亚杰、休谟、乃至康德所面对的共同困难。休谟对这个跳跃进行了怀疑,康德和皮亚杰则努力为这个跳跃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皮亚杰从结构主义角度对之进行了诠释,认为因果本性在于“解释因果关系定律是所利用的数理逻辑结构与现实世界所假定的具有结构这两方面的问题”。 [2]31这样,通过结构——主要来自相关范围内的数学结构,可以在物理学领域引入一个模型概念。“在什么程度上模型结构的转换不仅是作为主体的物理学家能够发现自己的思想已反映在关系或定律的网络中,而且也实际而有效的同在事物中出现的那些客观的真实的转换,因而也可以说是‘实体的转换符合一致,那么,这个模型也就恰恰在同样的程度上发挥了它的解释作用”。 [2]91
主体的数学、逻辑运算和现实世界或客体-算子怎么才能一致?这是对因果性进行发生学论证的关键点。正是在这一点上,皮亚杰的因果理论表现出先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点。
第一,因果关系的结构化。在皮亚杰看来,那些可归属客体的运演包含因果算子,从而因果性被协调成了结构,这个结构与逻辑-数学结构相似。认识的协调活动出现两类,一类是主体内部活动协调,比如归类、排列等等,这与数学逻辑运演有关;另一类是主体与外部客体关系的协调,包含空间结构和运动结构的形成,这形成物理学的因果关系发展方向。因果关系在动作里发现,动作是运算的源泉。即使是在初级智力发展阶段,各种动作的协调中就包含初级的结构,它们是反身抽象和构造过程的基点。当然,这不是意味着动作中包含因果关系,也不是肯定动作中预先包含运算,而是说因果算子也是一种活动。这样就使得客体运演和数学逻辑运演具有可能一致的基础。另一方面,数理逻辑运演是形式的,必须要加入客体或“现象”,及其相互作用作为其内容。数理结构和现实世界的作用这二者之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对应,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关系,即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人的运算和客体-算子的运算的一致对应,只有这个时候,因果结构才得到呈现,“因为,这个因果结构是这些算子在它们之间实有的相互作用力的客观的体系”。 [2]33
第二,客观性的“现象”化。皮亚杰所认为的客观性不同于经验论的客观性。“客观性是作为一种过程而非状态开始的;客观性是通过逐步接近而达到的”。 [1]92 客观性具备两个要求,其一,主体通过自己活动来认识现实,这需要先解除自身中心化。其二,通过逐步接近来建构客体。主体自身中心化解除和客体建构是同一整合活动的两个方面。主体运演的协调可以通过演绎达到,而客体建构则需要以经验作为参考,这个经验本身的直接理解需要预先的协调。逻辑、数学结构要运用恒常性和因果解释这两个过程。“只有把现实放置在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时,也就是说,把现实内插到其相互关系在演绎推论上是必然的那些可能的东西之间时,现实才能被真正达到,不仅在现实的客观性方面而且在现实的可能性方面被达到”。 [1]94因而,对主体来说,“客体只能是客体显示于主体的那个样子,而不能是别的什么,但同时也说明,从客体观点来看,主体也不能跟现在有什么不同”。 [1]96由此可见,皮亚杰意义的客体,并不是预先独立于主体的、静止不变的客体,而是相对于主体、在同化的作用下,逐渐被建构、转换的客体。这样的客体具有康德意义上的“现象”特征,因而,归属于“现象”的客体的因果算子是有可能与主体的形式运演活动相互协调和同化的。
第三,弱还原论立场。结构的第一性是运演活动,分别包含数学、逻辑和因果解释这两种基本结构。两种结构的建构和转换均起源于一种协调的活动,而活动的协调需要追溯到神经协调。神经的协调需要追溯到有机体协调。有机体协调需要追溯到生物物理协调。这样,主体的形式运演可溯源到一种客观的生化作用,即把一种生命现象还原为物理化学现象。这样,在结构运演与客体运演之间就建立一种协调的关系。但是,这不是一种简单的还原主义,而是遵循结构主义原则,即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的算术和。并且,在不同层級的结构中间的这些还原,不是单向的还原,而是相互的同化。高层级的结构由低级的结构转换、演化而成,同时,低层级的结构由于被高层级的结构整合也变得更为丰富。这种效应在逻辑领域表现比较明显,例如,弗雷格曾经想把数学还原为逻辑,虽然由于“罗素悖论”的出现而宣告失败,但却使得逻辑本身变得更为丰富了。皮亚杰的这种还原理论具有结构主义特征,是一种弱还原论立场。皮亚杰的研究表明,有机体结构同形式结构之间是经过了一系列漫长、复杂的建构和转换过程的。虽然从客观现实的运演到抽象的形式运演中间经历了一个无穷的发展过程,但这恰恰说明数学逻辑和因果运演之间具有连续性关系,从而有协调和一致的可能性。
第四,功能主义的立场。其要点在于把结构的内涵逐级抽象,“直到作为先行的必然性而保留下来的东西被缩减成为一个简单的功能为止”。 [1]104也就是说,真正先验的东西不是预先形成的、不变的结构,而是一种进行建构和转化的功能。更进一步而言,“主体是功能作用的中心”, [2]59具体表现为同化作用。同化作用产生结构,但其本身却不是结构。换句话说,“所有结构的结构”不是一个结构。因为,从集合论意义上讲,“所有类的类”是一个不是类的超类。罗素从中发现了悖论,与此相类似,“所有结构的结构”也只能是超结构的东西。在这里,主体体现出二重性,这个主体或人“既是复杂的物理客体,又是行为的原动力,这双重性质,就会给我们提供一把结构主义理论的钥匙了”。 [2]37从活动到有机体的协调,它们都具有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这个功能符合结构的守恒性和封闭性,使得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需既不认为只有环境才对认识结构发生作用,也不认为认识结构是先天地预先形成的,而是看作在循环往复的通路中发生作用的,并且具有趋向于平衡的、内在倾向的、自我调节的作用”。 [2]67 因而,主体的作用在于起一种平衡的内在调节功能,尽管存在一些不依赖于人的物理客体结构,它们却能和主体运算,即逻辑运算一致。
可以看出,对因果性问题进行结构主义论证,可阐明因果必然性是来自于形式运演和客体算子的一种先天的协调,因而是不可怀疑的。这种来自逻辑形式的普遍性,以及客体现象的特殊性,还有二者双向作用、同化、反馈的环形调节体系都给予了因果性必然基础。这种讨论有经验的基础,但主要是一种超越经验的讨论;有心理发生过程的考虑,但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进行的抽象考察,从而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先验哲学的影子。
三、先验因果性之发生学重构
康德批判哲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回应“休谟问题”。不过,康德对因果性问题的讨论是立足于先验哲学的整体框架之上的,因而是一种先验因果理论。康德认为因果概念形成有三个步骤:D1,逻辑判断之条件命题;D2,知觉判断之假言命题;D3,经验判断之因果命题。[3]82
D1和D2是主观判断。D1涉及知觉之间的逻辑关系,它以条件命题出现。这是一种纯形式命题,表达的是论证或推理的规律,与内容无关,也就是说,与经验无关。D2表示的是知觉秩序的不可逆性。知觉尽管具有不可逆性,但常识告诉我们,不可逆性并不意味着必然性,即并不一定与因果性有关系。D1到D2有一个转变,那就是由纯形式条件过渡到了知觉的不可逆秩序。D3的任务是要说明某些不可逆性何以会产生因果性。与D1和D2不同的是,D3是客观判断,原因在于它是概念命题或经验命题。D3给两个知觉之间的联系嵌入一个因果法则,这个法则不像“现象”的不可逆性那么简单,它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只有知觉之间普遍、必然联系才构成经验判断,这种必然性既不是来自于“现象”,也不是来自于纯逻辑联系,而是来自于因果范畴。据此,康德认为他的论证达到了克服休谟怀疑论的目的。
康德对因果性的先验分析有效地回避了传统经验主义在“休谟问题”的上所遇到的困境。对因果性问题的看法主要取决于其认识论立场。例如,经验主义持表象主义的二元论立场,黑格尔持观念论的一元论立场,皮亚杰则认为自己既不是一元论,也不是二元论,而是一种不明确区分主、客体的建构论。康德的立场被称为先验哲学或折衷主义,即不是明确的一元论,也不是明确的二元论,这与皮亚杰有诸多相似之处。我们可以从整体性原则、建构性原则、调节性原则、动态原则几个方面,对康德因果理论进行结构主义诠释或重构。
整体性原则。整体性是结构主义的基本特点之一。康德的因果论证依赖其知性范畴和知性原理的演绎。康德在知性范畴中提出因果范畴,紧接着在“知性的纯粹概念的演绎”中阐明了这个概念的先天有效性。按照康德的分类,这是形而上的演绎。康德在知性原理中提出因果原理,在“经验的第二类比”中,因果原理作为知性原理之一,对之进行了形而下的阐明,重点说明了知性范畴是如何运用到“现象”中,构成具有普遍、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如何对可能的经验形成调节或范导作用。范畴演绎的主要任务是说明范畴的先天来源和有效性,最终追溯到了先验统觉;原理阐明的主要任务是说明范畴如何运用到“现象”中,形成可能的经验,并论证其普遍、必然性,这要追溯到综合判断的最高原理,即“任何对象都从属于一种可能经验中直观杂多的综合统一性之种种必然条件”, [4]其必然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因果原理。可见,不管是因果性范畴,还是因果原理的论证,它们都是放到整个先验逻辑中进行论证的,正是这个先验逻辑为因果性的必然性进行奠基,这就是其整体性原则的体现。
建构性原则。建构性原则是康德“哥白尼革命”的核心观点,主要是指:认知者构造、构成、制作或产生其认知对象,并把它作为知识的一个必要条件。 [5]12认识的表象固然与对象(本体)有关,但主体不是被动的,他对表象具有预先的组织作用,“纯粹理智概念只是用来(打个比喻说)好像字母一样,把现象拼写出来以便把它作为经验来读” 。[3]83预先组织作用是构成可能经验的必要前提。依据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观点,知性和判断力利用多个概念构成假言判断形式,然后纳入感性直观材料,从而形成普遍、必然的知觉联结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知性和判断力具有能动的建构作用,正是这种预先形成的因果性结构才使得知觉顺序具有普遍必然性。可見,与皮亚杰一样,康德重视结构的建构功能。只是康德的建构是单向的,即只强调了形式原理对客体或可能经验的预先调节作用,而忽略了客体算子对形式原理的反作用。反之,皮亚杰的建构是双向的,他注意到了形式的数学逻辑算子和客体算子之间的相互同化作用。
调节性原则。弗雷德曼敏锐地注意到康德区分了因果原理和自然律。 [6]161因果原理只对现象化的客体有调节功能,主要在于因果原理对自然律的调节作用。纯粹知性综合原理包含数学原理,即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测,还包括力学的原理,即经验的类比和一般经验性思想的公准。因果原理作为一种力学的原理,对自然规律具有调节性作用,但不能像数学原理一样,对感性直观材料有构成性作用。一方面,因果原理指明了可能经验的先天、必然条件,没有这些先天条件,没法谈论“现象”中客观的对象。另一方面,因果原理也限制了知识的范围,“纯粹知性的一切原理不过是经验的可能性的验前原理,而一切验前综合命题都只是和经验有关系”, [4]超出经验范围,就会产生先验幻象,比如二律背反。上述论证的主要依据是康德关于“现象”(出现、显象)和“本体”(事物本身、物自体)之分的观点,他认为知识只涉及“现象”而不涉及“本体”,“即这样的知识只和出现有关,至于事物本身则一任其本身作为实在的事物,可是却为我们所不能认知”。[4]也就是说,因果范畴调节的客体对象只是“现象”,这种“现象”不但受直观形式的节制,而且还受范畴的统摄,并不是完全独立于主体的“本体”或“物自体”。可见,皮亚杰把客体看成是不能完全独立于主体观点,和康德立足于“现象”的客体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动态原则。康德对因果性的论述是一种偏静态的考察。皮亚杰的发生学认识论是一种偏动态的考察。就这一点而言,发生学理论对先验因果论构成重要补充。一方面,依据康德的论述,判断力司职判断,知性司职范畴。十二范畴的原型是普通逻辑的四类判断,不同的逻辑判断类型反映了思维不同的形式。在现代数理逻辑创立之前,传统逻辑在两千年间几乎没有实质的变化,这充分说明了判断形式的稳定性。康德的知性范畴与逻辑判断形式密切相关,也具有稳定的结构,具有明显的静态体系特征。另一方面,皮亚杰的结构不是完全依赖于主体先验统觉范畴,也不是依赖于客体的偶然反映或创造。在皮亚杰这里,结构是一种立足于同化作用的、不断的转换的体系,其必然性在建构最后阶段才呈现出来。但是,必然性对康德来说一开始就确立了,这是康德哲学遭到许多哲学家批评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康德的因果理论过于强调了主体先验设定功能,而忽略了范畴和“现象”之间的同化作用。在康德意义上,范畴尽管可以范导经验,但是范畴本身却没有变化。“现象”尽管受到统摄,但始终是和范畴分离的。康德始终未曾注意到这种动态建构作用本身也是构成客观有效性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对之进行发生学研究恰好可以提供一种修正和提升。
四、结论
皮亚杰立足于结构主义,对因果性的发生学诠释表现出了先验哲学的一面。与此同时,康德的先验因果理论本身就隐含很多结构主义要素,这使得对先验因果理论进行一种发生学诠释成为可能。把康德的先验因果理论放在当代认识论哲学背景下进行研究,可以对康德的因果理论提供新的考察视角。以结构主义观点看先验因果理论,可以得出四点结论:(1)先验因果范畴不是绝对静态的,而是要进行一种动态的考察,这就是结构的建构和转换;(2)形式和内容并没有截然的界限,这一点得到了后来的英美分析哲学理论,比如蒯因[7]等人的支持,先验因果理论的形式性需要再思考;(3)先验因果范畴建构作用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同化作用,这可以弱化“现象”和本体的二元论;(4)基于成熟理性思维模式考察先验因果理论,势必要预设先验逻辑范畴,皮亚杰從思维模式发展过程中寻找认识的共同规律,表明认识论要预设一种绝对开端的怪圈是可打破的。
参考文献:
[1]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M].王宪钿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皮亚杰.结构主义[M].连生,王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
馆,1997.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汤姆洛克莫尔.康德与观念论[M].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6]M.Friedman. Causal laws and The Foundation of Nature Science [M] // P. Guy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Ka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7]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陈启伟,江天骥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社,2007.
作者简介:邓雄雁(1979-),男,湖南衡阳人,博士,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逻辑哲学、西方哲学和国外马克思主义。
(责任编辑:石鸣)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5YJC720004);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社科博[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