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情树
[内容摘要]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摒弃了传统刑罚对服刑人员重惩罚报应、轻教育预防的行刑理念,坚持对服刑人员惩罚与教育并重,并侧重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观护,有利于训练和提高服刑人员尽快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能力,降低了他们被侵害或者恶逆变的风险,提高了社会防卫能力,有助于犯罪的预防。这些实践对于大陆地区的监狱改革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大陆地区应该从中央法律层面制定《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社区矫正法》,不仅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更生保护,也要注重对成人的更生保护,全方位构筑预防犯罪和社会安全网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外役监狱 社会观护 犯罪预防 社会防卫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或者说是反社会的行为,而产生犯罪的原因又非常复杂,因此,犯罪预防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尽量减少或者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净化产生犯罪的环境和土壤,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发生。在犯罪预防中,构筑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治理犯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于如何防范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以及防止那些被长期羁押而无法适应社会的人员再次被侵害是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以两个现实案例为引子,介绍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实践,从制度层面阐述这些实践经验对于大陆地区预防犯罪的启示。
一、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2016年2月,“国內已知被关最久的冤狱犯”陈满被宣告无罪。2016年5月13日,陈满和海南高院达成协议,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275万元虽然再难以买回陈满23年的青春年华,但是保障他日后的日常生活基本上没有问题。不过现在看来,他刚刚拿到这笔国家赔偿款,就被骗子盯上了,也是出乎意料。他们利用陈满急于致富的想法,以及陈满对社会了解的相对匱乏,居心叵测地编织了一个人骗局,赢得陈满的信任,从而骗取他的赔偿款。
案例二:2014年9月20晚,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美岭人李某福参加村民的婚宴,喝了不少酒。21日1时许,他借着酒劲,从家中带着杀猪刀,潜入李某忠家中,先是对醉酒在床上熟睡的李某忠头部砍了数刀,又推门进入李某忠妻子游某红的房间,对游某红和她两个儿子的头部、颈部等处猛砍。为制止游某红呼救,李某福用杀猪刀的尖部捅刺其咽喉,导致李某忠一家四口当场死亡。李某福落网后交代,之所以下此毒手,是对游某红举报他猥亵一事怀恨在心,当时第一次犯罪被抓的时候,曾经扬言要伺機报复。李某福今年26岁,曾两次入狱。其中,2012年9月,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当时,李某福猥亵的对象正是游某红。李某福刚刑满释放七天就再次作案。2015年6月4日,凶手李某福囚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两个案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类似案件的一个缩影,对于探索如何预防犯罪,构建一套有效的犯罪预防模式具有普遍意义。其中,第一个案例涉及那些被长期羁押(包括有罪或者无罪)人员释放之后如何适应社会,如何防止他们成为受害者问题;而第二个案例涉及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问题。其背后隐含的问题刚好符合犯罪预防的两个维度,即如何防止被害与防止加害,国家在构筑犯罪预防体系中,不仅要从防止加害的角度出发,更要从防止被害的角度出发,设计出一套有效的社会安全网络,以尽量排除或者降低发生犯罪的概率。而本文以目前台湾地区在刑罚执行过程以及刑罚完毕之后所开展两种实践为例子,思考大陆地区应该如何有效地借鉴这些制度,进而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
二、台湾地区外役监狱的实践
在上述案例一中,被害人陈满为什么会被诈骗分子盯上,不仅是因为诈骗分子知道他们刚刚获得国家赔偿的巨款,更主要是诈骗分子利用对外界的不了解和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急于发家致富的心理弱点。这不禁让我延伸思考一个问题:国家该如何帮助那些长时间被羁押的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如何打通监狱高墙与外界社会的长期隔离,让他们走出监狱高墙之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虽然陈满是冤案受害者,因此与刑满释放人员有本质的区别,但他面临着类似的困境:与社会隔绝太久,对未知的诱惑和危险防范能力不足,更容易掉入诈骗的陷阱。
众所周知,我们身处一个信息时代,社会日新月异,一个人长期被关在监狱,基本上失去了与社会接触的机会。长时间脱离社会,就会让他们对外面世界和社会的变化一无所知,慢慢也就丧失了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一旦走出监狱大门,他们可能感到一片茫然,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外面的人和事。对于诈骗分子,一般百姓有时候尚不知道如何去应对,一不小心就陷入各种各样的骗局而蒙受财产损失,更不要说一个长期被羁押的人。
在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日后生活的问题上,大陆地区的《监狱法》规定得相对简单,《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至于如何让那些被长期羁押的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过上一个正常人的生活,我国《监狱法》则没有规定,国家在封闭型的监狱与完全开放的社会之间,是否应该尝试设立一个半开放的监狱,将一些平时表现比较良好、改造较为成功且将要服刑期满或者假释的人员先过渡到这种监狱,以打通监狱高墙与外界社会的隔阂,这是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中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台湾地区就设立有这样的监狱,名叫“外役监狱”。根据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为使受刑人从事农作或其他特定作业,并实施阶段性处遇,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得设外役监;其设置另以法律定之。”为此,台湾立法机构还制定了“外役监条例”,其功能在于使受刑人经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监狱矫正后,将该受刑人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开放性机构收容矫正,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根据“外役监条例”第2条的规定,外役监由“法务部”设立之。第3条规定,外役监置典狱长一人,承监督长官之命,综理全监事务;必要时得设副典狱长一人,辅助典狱长处理全监事务。目前全台湾地区共设有四家这类监狱,桃园市八德外役监狱、台南县明德外役监狱、花莲县自强外役监狱、台东县武陵外役监狱。
据台湾媒体报道,为缓解台南县明德外役监的收容压力,并为表现良好收容人增加转服外役监的机会,屏东监狱奉“法务部”矫正署核准,于2015年9月1日成立外役分监。屏东监狱将5公顷内农场规划为外役分监,这座“狱中监”的管理方式较一般监所开放许多,只有表现良好符合“外役监条例”且通过矫正署遴选的收容人才能进住。该监狱共16间舍房,64个名额,名额将优先分配给南部收容人。这家监狱的舍房外是农场,有各式菜圃及果园,供收容人学习农业技术。屏东监狱外役分监基本上还是设在监狱里头,四周一样是高墙电网,但管理方式比照一般外役监狱宽松,表现良好的收容人可缩减刑期,还能返乡探亲。狱方表示,该外役分监以学习农业技术为主,藉由耕作沉淀收容人心情,收容人由一般监申请转服外役监须符合外监役条例所规定的累进处遇等级及身心状况等条件,并获矫正署遴选通过,才能进住,但涉性侵、家暴、毒品等犯行者不得遴选。
根据“外役监条例”第4条规定,外役监受刑人,应由监督机关就各监狱受刑人中,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遴选之:(1)受有期徒刑之执行逾二个月者;(2)刑期未满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者;(3)无期徒刑执行满八年或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羁押期间逾三年而执行满七年,累进处遇均进至第一级者。又同条第二项则规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选:(1)犯“刑法”第161条,“肃清烟毒条例”第9条第一项、第二项或“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13条之第二项第四款之罪者;(2)累犯者,但因过失再犯者,不在此限;(3)因犯罪而撤销假释者;(4)有强制工作或感训处分待执行者;(5)另有保安处分待执行;(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家庭暴力罪。遴选外役监受刑人之办理方式、程序、遴调条件、审查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法务部”规定。
桃园市八德外役监狱比较特殊,半开放半封闭。在八德外役监狱的服刑人员都是台湾各个监狱中服刑表现比较良好的人员,由“法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他们的表现进行考核遴选。全台湾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都可以填报这四家监狱。在这四个志愿中,每次填报这家监狱的人数都占据第一。这些在押人员大多数被外派到工厂公司工作,每个月给他们支付4000元新台币,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五日,周六周日可以休息。在工作中,他们可以不穿囚服,狱警也不穿制服。有一个服刑人员,还在一家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可想而知,在半开放的环境中,服刑人员可以有很多机会接触外界,了解外面世界的变化,一旦刑满释放就比较容易融入社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他们的表现,服刑人员可以回家探亲或者允许家属来监狱探监。没有外出工作的人员,在监狱内外参加劳动,但监狱的大门平时是打开的。来这里服刑的人员都是一些经过其他监狱改造,表现比较良好,人身危险性比较小,比较有教化可能性的服刑人员。因此,他们平时都比较自律和自觉,规范意识比较好,遇到法定节日,他们可以放假四天,允许回家,时间一到,他们都会准时回来报到。根据八德外役监狱典狱长黄建裕先生的介绍,这样一种既重视刑罚的惩罚报应功能(责任刑),又重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目的刑),取得了良好的行刑效果,受到了广大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欢迎。
三、台湾地区观护制度的实践
在台湾地区,对于那些刑满释放人员或者假释人员,还设有一种既针对未成年人,也针对成年人的观护制度。所谓的观护,就是观察和保护,这些制度的设立不仅能够降低这些人受到社会不当侵害的几率,也能降低他们再次侵犯社会的风险,提高社会的防卫能力。
近年来,大陆也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社会观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观护模式,使得观护制度日益成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特别是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纷纷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科(处),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的教育和保护,成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观护模式和组织,加强观护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全面性。例如,有的检察院引入家庭监护力量,已经形成了统一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观护组织体系,而一些检察院注重加强与学校、社会福利院的联系,通过设立社区观护站、组织敬老爱老公益活动等形式,在涉罪未成年人免诉以后或者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内为其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逐步建立“管理一体化、帮教社会化、职责规范化”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但是,对于那些成年的服刑人员,只针对假释和缓刑人员设置了社区矫正的观护制度,缺乏对成年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赦免出狱人员的观护,观护制度的理念过于滞后,措施也较为单一,需要借鉴台湾地区社会观护的有效制度,构建针对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观护制度,以防止他们再次侵害社会。降低他们的再犯率,以防卫社会安全。
(一)台湾地区观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变迁
“观护”一词,英文原为Probation,源自拉丁文Probatio,本意系指“一段的试验或者证明期间”,最早用于教会对教友的考验。而法律层面上的观护制度,又称保护观察、保护管束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习惯法(Common Law)上的具结保释(Recognizance)制度,即犯罪被告受陪审员有罪认定后,法官对之暂缓为有罪之宣告,而以保持善行为条件,予以释放,但犯罪人须提出金钱保证,若有违善行保证,则须缴纳保证金并受刑之执行,反之则免其刑罚,而后观护人慢慢发展成为协助犯罪人具结保释之后,在缓刑期间给予积极的监督与辅导援助的人员。因此,英美法系的观护制度(Probation System)通常包括刑之缓宣告、缓执行及对缓宣告者、缓执行者的监督、辅导措施等内容,是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从事观护工作仍不脱离监督与辅导协助两个面向。
在整个观护制度的推演中,扮演重要推手的其实不只是人道主义,另包括有工业化、都市化之后社会问题解决的迫切性及实证主义的影响,实证主义者认为犯罪不只是个人因素,而是受社区、家庭及学校等因素的影响甚巨,惩罚的目的,在于矫正行为人,使其复归社会,而非只是惩罚对价。
台湾对于少年的特殊社会处遇和观护起步比较早。早在1954年,“民国政府”就指定林纪东先生等成立少年法项目小组,1957年完成“少年法”草案,将观护制度纳入,采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精神,但迟至1962年公布并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所采用为“宽严互济、教罚并用”的立法精神,甚至辅助法规相继颁行,确立了少年观护制度。可以看出,台湾很早就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于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特殊的刑事政策,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少年司法的制度和系统。1980年7月1日审检实行,前“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时,并增设保护司,掌理保护业务执行的指导、监督等事项。“保安处分执行法”第64条第2项亦配合修正为:“法务部”得于地方法院检察署置观护人,专司由检察官执行的保护管束事务。1982年,“法务部”开始派任观护人,专门执行已满十八岁的缓刑犯及假释犯之保护管束,地方法院观护人乃专门负责少年观护工作。1987年10月29日再度修正“少年事件处理法”,采少年保护优先的立法精神,以少年需保护性为核心,并与“福利法”交错结合,使观护制度兼具社会性、教育性、及福利性特质。
司法保护工作是刑事司法处理流程中的重要一环,除对犯罪人给予社区处遇的保护管束及更生保护,以确保执行成效,预防再犯外,为预防犯罪、保护人权,还包括对一般社会大众的法律推广、犯罪研究、犯罪预防、诉讼辅导及被害人保护等;司法保护的范畴极其广泛,处于整个刑事政策中之始及终两个阶段,对于维护社会安全、消弭犯罪及保障人民权益等,具有极重要之地位及任务。而社会观护是司法保护的一种,即对于犯罪行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实施之一种社会性处遇,其执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护管束人之身体自由,而责由专职观护人负责辅导与矫治,使其适应社会生活,不再以犯罪为目的。所以,预防受保护管束期间再犯罪,为观护人责无旁贷的工作。在辅导过程中,如何强化受保护管束人之支持系统,从旁以亲情、友情力量以鼓励、支持,使其发挥功能,达到不再犯罪的目的,是观护工作之重要课题。
可以看出,观护或者保护管束是一种机构外的社区处遇,必须结合民间力量,运用社会资源延揽有志之士共同参与,以辅助政府公职观护人人力的不足。因为志愿参与观护工作之人员多出自民间,更容易处理各种不同层面的问题,如能使其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网,更有助于观护制度的推展。在台湾,观护人有实际观护人和荣誉观护人。早在1980年4月13日,还专门成立一个社团法人——“中华民国”观护协会以及各地分会,现有会员超过5千人。实际观护人要通过专门的考试和训练,是一种比较专业的司法人员,而荣誉观护人则是各个地方检察署聘请的社会人员,各个地方检察署还设立了荣誉观护人制度,它是运用有效的社会人力资源的方法。其中,荣誉观护人的成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医师、各级民意代表、校长、老师、宗教人士、工商人士及社会福利教育慈善等机关团体,荣誉观护人除协助观护人执行保护管束个案外,还热心出钱出力,辅助受保护管束人就业、就学、就医、就养,绩效卓著,对于成年观护业务的拓展,贡献良多。可以说,观护工作不仅是司法工作,也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最需要社会大众的支持与协助,受保护管束人虽有向善之意,但由于其工作经验中有前科纪录等因素,求职过程常较一般人艰辛。因此,检察署深盼社会各界能接纳受保护管束人,给予支持与协助,并提供工作机会,以鼓励其改过白新,共同建立安和乐利的社会。
(二)台湾地区社会观护的类型以及具体适用
1.台湾地区社会观护的类型。台湾地区的观护制度最早表现为“保护管束”处分,其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分化成少年观护和成人观护二元观护结构。两者因法律性质、法律依据、理论基础(社会防卫与少年保护)、执行机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以及宗旨的不同,自然也具有了不同的属性和特征。其中,成人观护工作主要规定在“刑法”、“保安处分执行法”中,由“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担任观护人负责实施,是针对十八岁以上犯罪行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实施之一种社会性处遇,执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护管束人或被告之身体自由,而责由专职观护人运用公权力,结合社区热心人士,依个别化、科学化处遇的原则,辅导受保护管束人或被告自力更生,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维护社会安宁。以往观护工作重点是执行保护管束事务及其他司法保护业务,但白“立法院”2002年2月8日公布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开启缓起诉处分新制度,自此观护工作承担着另一项新增业务,即缓起诉社区处遇事务。而所谓缓起诉社区处遇事务,是指办理缓起诉处分中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项;其中最足以彰显司法处遇参与社会文化整体改造精神,即为命被告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义务劳务或保护被害人安全、预防再犯的必要命令;这是一项历史新任务,即通过观护人这个平台,广邀民间热心公益的非营利团体,遴选办理缓起诉业务劳务执行机关(构),以有效驱动缓起诉社区处遇机制。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8月5日施行“性罪犯社区监控制度”,其要求观护人执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的观护处遇规定,例如,宵禁、指定居住一定之处所、禁止接近特定场所及特定对象及各科技监控与预防性测谎等措施,为成年观护重要角色功能,为社会关注的妇幼保护措施。这类似于观护人要承担大陆地区禁止令的执行和监督义务。各项附条件缓刑处遇、义务社会劳动业务推动后,不仅观护案件量大幅增加,处遇方式亦多样化,对外结合社会资源仍是有效执行成年观护业务的重头戏。
2.台湾地区社会观护制度的具体适用。在台湾各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普遍设置观护人室,其主要职责范围是成年人的保护管束案件、缓起诉社区处遇案件、刑法修正后之缓刑社区处遇案件、易服社会劳动案件,及其他司法保护范畴的犯罪人提供观察和保护、矫正,以便让他们能够复归社会。
观护人执行保护管束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五类:(1)假释出狱,在假释中付保护管束者;(2)受缓刑的宣告,在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者;(3)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及强制工作处分者;(4)停止强制工作,停止期间并付保护管束者;(5)停止戒治,停止期间并付保护管束者以及观护人执行缓起诉被告义务劳务、易服社会劳动。
观护工作具体包括监督层面上的工作和辅导层面上的工作,其中,监督层面上的工作包括:(1)访视与约谈受保护管束人;(2)毒品犯加强验尿;(3)核心个案“密集观护”及“复数监督”以及对于经评估须要高度监管对象的项目;(4)性罪犯社区监控必要时辅以电子监控及测谎;(5)督导缓起诉、附条件缓刑被告履行义务劳务或检察官命令;(6)推动社会劳动。
而辅导层面上的工作包括:(1)办理就业、就学、就医、就养辅导与协助;(2)个案深度访谈;(3)毒品犯转介戒瘾治疗;(4)团体咨商治疗一深化专业辅导项目。其他司法保护业务包括:(1)法治教育;(2)犯罪预防倡导;(3)社区生活营;(4)暑期预防儿童少年犯罪方案;(5)荣誉观护人遴聘、训练及考核;(6)大学院校学生实习观护工作。
四、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启示
(一)台湾地区外役监狱的启示
台湾的外役监狱是这几年来台湾地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过去重视刑罚惩罚转向惩罚与教育并重的行刑理念。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人,还要教育犯罪人,唤醒其沉睡的规范意识,积极引导其信赖规范,发挥刑罚积极预防犯罪的功能,提升其生活的技能,以便刑满释放之后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以更好地消除社会隐患,提高社会的防卫能力,增加社会的防卫安全。可以说,外役监狱的设立打通了长期以来监狱高墙与外界社会的隔阂,开启了一道让服刑人员通向社会的大门,增加了犯罪人了解社会,感悟社会的机会和环境,因此,这种半封闭的监狱为那些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搭起了一座回归社会的桥梁,强化了监狱的教化功能,弱化了监狱的惩罚功能,它有助于培养久居高墙内的人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帮助他们日后过上安稳的生活,客观上也能降低他们对社会的风险。当然,在外役监狱服刑人员的遴选上,如何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以防止出现新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也是一个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二)台湾地区社会观护制度的启示
1.在社区矫正或者社区处遇的对象上,台湾地区的社区处遇与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并不完全一样。台湾的社区处遇既包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更生保护制度,也包括对缓起诉、缓判决、判处缓刑以及假释人员的观护制度;而在大陆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大陆社区矫正的对象仅包括判处管制、缓刑以及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而缺乏一套对刑满释放人员更生保护或者社区处遇、观护制度,如果有这样的一套制度,那么,在上述案例二中的李某福在刑满释放之后,当地有关观护组织能够及时介入对李某福的开导和教育,为他的生活提供帮助,那么,这样“灭门”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社会观护对象的覆盖面不同。台湾地区的观护对象覆盖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不局限于被判处缓刑或者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还包括被判处实刑且刑满释放的成年人,对他们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更生保护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就规定,为保护出狱人及依本法应受保护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适于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以维社会安宁。而第2条规定了更生保护的对象,具体包括:(1)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2)假释、保释出狱,或保外医治者;(3)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或免其处分之执行者;(4)受少年管训处分,执行完毕者;(5)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军事审判法”第147条,以不起诉为适当,而予以不起诉之处分者;(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执行者;(7)受缓刑之宣告者;(8)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执行中或经拒绝收监者;(9)在观护人观护中之少年;(10)在保护管束执行中者。根据“更生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更生保护,得依其情状,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工)直接保护:以教导、感化或技艺训练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碍者,送由救济或医疗机构安置或治疗;(2)间接保护:以辅导就业、就学或其他适当方式行之;(3)暂时保护:以资送回籍或其他处所,或予以小额贷款或其他适当方式行之。
而在大陆地区,虽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人的观护,例如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一般也会对那些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帮教和观护活动,促进他们提高规范意识,珍惜机会,好好学习,回归社会,而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刑,包括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罪犯,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帮助。但是,对于那些成年罪犯,在他们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出狱之后,还是缺乏一套更生保护制度,对于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缺乏评估系统,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和排斥,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保障,他们能否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也是国家应有的重视、观察和保护,使得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社会防卫安全的隐患。
对此,笔者建议,大陆地区应该学习借鉴台湾地区的观护制度,不仅要重视和设立对未成年人的观护制度,也要重视和设立不同于未成年的成人观护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那些判处缓刑或者不起诉的未成年进行帮教和观护,同时,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实刑且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应该同时实行观护和帮教。虽然《监狱法》第37条有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以及缺乏一套相对成熟的更生保护机制,使得对这些成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重视不够,他们一旦刑满释放之后就处于无人监督和观察的状态,很容易引发他们再次犯罪,对社会防卫和安全造成新的隐患。
2016年10月26日,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发挥参与帮教工作的积极作用:(1)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做好帮教准备工作;(2)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3)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4)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5)向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社会组织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6)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观护和扶助的重要意义,并正在努力采取各项积极措施,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能够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但这些措施仅仅停留在政策宣导層面,能否取得预想效果,还需要观察。
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大陆地区应该借鉴日本“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中的一些有益制度和做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并与《社区矫正法》一起形成一个完善的观护体系和社会防卫体系,对那些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或者受免除其刑之宣告等服刑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观护,特别要关注那些已经刑满释放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他们不会再次成为社会危险性的来源,相反,能够通过对他们进行观察、辅导、教育和矫正,通过职业辅导、就业帮助、教养训练等方式,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这样,对于社会安全和他个人的成长、生活都是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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